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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32:34  浏览:8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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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推动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提高汕头经济特区外向型经济的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位于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分东、西两片,规划总面积三平方公里。
第三条 开发区是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形容、开发、中试、生产和经营的综合性基地。开发区应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资金和人才,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不断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和产品,使高新技术企业充满生机和活力。
第四条 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领域是;电子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新型材料、精细化工、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生物工程技术以及其他能带动本市传统产业更新换代和创汇节汇的高新技术。
第五条 开发区的建设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实施;项目超步,突出重点;外引内联,加快发展”的方针,逐步建立符合商品经济运行规律,有利于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适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把开发区办成综合改革的试验区。
第六条 开发区采取“内-汕-外”相结合为主的模式,利用内地的科技成果、人才和资金,引进国外(境外)资金和技术,充分发挥经济特区和开发区的优势,合作、合资或独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定按《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核定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政策外,还可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优惠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开发区的有关规定。同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 开发区的土地管理由开发区管理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开发区领导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开发区的统一领导和全面规划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和开发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开发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高新技术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开发区实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开发区有关重大经济技术决策由市科技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高新技术项目由开发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本着高效、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指导、协助、支持开发区相对独立地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 开发区所在地的区政府应积极参与开发区的建设,协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开发区的市政建设、文教卫生、治安、商业网点等社会化服务,为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七条 国家、省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新的规定时,按该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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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0年8月22日)



建建[200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更名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现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并推行。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年;

  ⒊装修工程为________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对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
李文峰

  未成年犯罪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我国刑法典规定应从宽处罚,体现在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刑法典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典第4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是不能适用死刑的,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死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便不能处以死刑(包括死缓),于是便以无期徒刑代替之。但笔者认为,通过对刑法典关于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规定的仔细分析,对未成年犯罪人处以无期徒刑也是不合适的。现分三种情况予以解析:
  第一种情况是未成年人犯了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罪。例如:未成年人盗窃普通财物数额巨大且情节恶劣,论罪应处法定最高刑即无期徒刑。但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应当”是命令性规定,它不同于授权性规定的“可以”,即凡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必须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否则便是违法。所谓从轻处罚,即要求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罚;所谓减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但无论对未成年犯罪人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都不能判处法定最高刑,否则便既不是从轻处罚,也不是减轻处罚。因此,对于前例所述论罪应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根据刑法典第17条第3款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的规定,是不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因为无期徒刑是普通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法定最高刑,便没有对其从宽处罚,而这是违背刑法典第17条第3款立法规定的。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了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罪,无论罪行多么严重,也不能对其适用无期徒刑。
  第二种情况是未成年人犯了最高刑为死刑的罪。例如: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且情节恶劣,论罪应处死刑。这种情况下不能对该未成年人适用死刑没有异议,因为刑法典第49条有明文规定,那么能否对其适用无期徒刑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用无期徒刑来代替死刑的适用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我们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对于法律有关未成年人的所有特殊规定,都应该予以适用。如前所述,我国刑法典对未成年犯罪人有两处特殊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仅是其中之一,另外便是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在前例中,该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的情况下论罪应死,但由于有刑法典第49条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死刑的规定,而使法定最高刑修正为无期徒刑,又由于有刑法典第17条第3款对未成年犯罪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第一种情况所述,无期徒刑作为修正后的法定最高刑便也是不能适用的。
  也许有人会提出反对意见:对犯了死刑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本身便体现了他们的从宽处罚,因此,适用无期徒刑并不违背刑法典第17条第3款的规定。笔者同意该观点的前半部分,即对犯了死罪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本身便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从宽处罚,但不适用死刑的从宽处罚并不能代替第17条第3款的从宽处罚。因为当行为人具有多个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时,彼此是不能相互代替的,也是不能合二为一的。比如行为人是共同犯罪的从犯且有自首情节,那么我们在对之适用刑罚时,就不能在仅考虑了其是共犯中的从犯应当从宽处罚这一情节后,对其自首也可以从宽处罚的情节就不再考虑了,这样做便明显侵犯了被告人依法应享有的权益,也违背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同理,在法律对未成年犯罪人用两个条文规定了两个从宽处罚情节时,我们便不能仅适用其中一个或者将两者合二为一,这样做便侵犯了未成年犯罪人依法应享有的权益,也违背了刑法典的明文规定。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了最高刑为死刑的罪,既不能对其适用死刑,也不能对其适用无期徒刑。
  第三种情况是未成年犯罪人虽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其同时还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如果罪行特别严重,这种情况下能否对该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也是不能适用无期徒刑的。该情况是犯罪人既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又具有从严处罚情节,对此,我们首先要综合考虑从严处罚情节,并据此确定一个拟判的刑罚,然后在此基础上,再综合考虑从宽处罚的情节,将拟判的刑罚适当往下降一些,以此作为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1如果未成年犯罪人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那么即使对其判处法定最高刑也只能是无期徒刑(法律明文禁止适用死刑),然后在无期徒刑的基础上再对其予以(下转第35页)(上接第33页)从宽处罚,理由如前所述,无期徒刑就不能适用了,否则便没有体现出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从宽处罚的立法规定。
  翻看外国立法,许多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人是禁止适用无期徒刑的,如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甚至有的国家还明文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得适用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作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应适用于罪行及人身危险性都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我们之所以不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是因为其尚未成年,可塑性大,是可以改造的。既然可塑性大,是可以改造的,我们为什么又要对之适用无期徒刑呢?虽然无期徒刑大多并不是真正的“无期”徒刑,但至少也要执行10年以上吧,这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极为不利的。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我们还是应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方针,不要对他们适用无期徒刑,并建议刑法典就此作出明文规定。
  
  注释:
  1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3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9页。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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