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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工业产权诉讼/武卓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55:25  浏览:8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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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知识产权法专题研究:
德国工业产权诉讼

武卓敏
2006年5月10日


摘要:文章主要介绍德国工业产权确权诉讼和侵权诉讼。对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品种局,尤其是联邦专利法院的组织模式和运作实务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分别介绍了联邦专利法院与联邦最高法院为确权纠纷与侵权纠纷提供的法律救济手段。
关键词:专利诉讼、德国专利与商标局、联邦专利法院、确权纠纷、侵权纠纷

在进入正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简单了解一下各项知识产权在德国分别由哪些法律进行调整,它们又分别由哪些管理部门。
适用法律 保护对象 是否由德国专利与商标局管理(Deutsche Patent -und Markenamt, 简称DPMA)
专利法 专利 (德国法上的“专利”特指发明专利 ) 是
实用新型法 实用新型 是
半导体保护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是
外观设计法 外观设计 是
商标法 1. 用于区分商品与货物的商标 是(但因实际使用而取得的商标除外)
2. 商号 否
3. 地理标志 部分
品种保护法 植物品种 否(德国品种局)
著作权法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否
由上表可见,除了著作权之外,德国专利与商标局负责了几乎所有工业产权的授权与管理事务。它在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和管理则是由德国品种局(Bundessortenamt,缩写BSA.)来实施。
德国品种局 不同于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它是一个独立的,由联邦政府的食品部门、农业部门及消费者保护部门监管的联邦高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能包括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被保护植物品种的监管,为贸易、司法审判等实务提供帮助的“描述性品种目录”(Beschreibenden Sortenlisten)的公布,以及可交易植物品种的许可等。品种局的总部设于汉诺威,在德国境内共有13个审查点。
一、 工业产权确权诉讼
(一) 权利授予
德国专利与商标局(DPMA)是一个由德国联邦司法部管辖的联邦高级行政机构,是管理德国工业产权的中心。其首要任务就是工业产权的授予和管理。DPMA的工作程序和原则主要在相应的保护法、条令和指南中得到了明确,此外,部分行政法规也有一些规定。联邦专利与商标局的职能主要由四个部门行使:专利部(下设两个分部)、信息与交流部、商标与外观设计部、中心行政与法律事务部。德国专利与商标局一方面是负责受理、审查申请和授予权利,另一方面则是负责权利授予之后的事务 。它的总部设在慕尼黑,拥有2400名雇员。
申请人向DPMA提出申请后,DPMA要从实质和形式两方面进行审查,如果这两方面出现瑕疵,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充。瑕疵被弥补的,则确定授权,反之则被驳回。DPMA在该程序中以“命令(Beschluss)”的方式对相关事宜做出决定。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该决定发出后的1个月内向DPMA提出申诉,如果申诉无法达到救济效果,则可以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上诉。
(二)联邦专利法院提供的法律救济
联邦专利法院(缩写:BPatG)于1961年在慕尼黑成立,属于德国基本法中所规定的联邦法院(Bundesgericht),它与州高级法院(Oberlandesgericht)的级别相同,是处理工业产权纠纷的专业法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它并非行政法院,而是正规的司法机关。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处理对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决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准确地说,联邦专利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 :
1.当事人针对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决定提起的有关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上诉;
2.当事人针对联邦品种局(Bundessortenamt)的决定提起的有关植物新品种的上诉;
3.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针对专利授权提出的异议;
4.当事人针对德国专利及德国境内的欧洲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5.当事人针对专利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之授予或撤销提起的诉讼,以及要求调整法院通过判决确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联邦专利法院只是对相关工业产权是否应当受到登记保护或者是否应当取消登记保护做出判断,它无权受理工业产权侵权案件。
联邦专利法院的审判机构
BPatG由院长、主席法官和其他法官组成。他们均为具有法定资格的法官(又称法律法官)或者具有技术专长的技术法官。技术法官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法官群体。他们的法律地位在法官法第120条和专利法第65条中都得到了明确。与法律法官一样,技术法官也被赋予终身称号,有着与法律法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又分别是某特定技术领域的专家。根据专利法第56和26条第2款的规定,被任用为技术法官的人必须是在德国或者欧盟境内的大学或相关科研机构毕业并通过了技术或自然科学相关方面的国家级或学院级考试,且至少在自然科学或技术领域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此外,技术法官还必须具备法定的法官资格,也就是说,他们必须经历其他法官必须经历的专业学习(尤其在专利法方面)与专业考核历程。由于对技术领域和法律领域都有较高要求,技术法官一般从德国专利与商标局的资深技术审查员中选任。
联邦专利法院现共有116名法官,其中有62名法律法官与54名技术法官 ,其他公职人员有144名。院长对院内的法官、公务员、雇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监管。
联邦专利法院现有29个审判庭,分为上诉庭(Beschwerdesenate)与无效庭(Nichtigkeitssenate)。其中共有4个无效庭,25个上诉庭。25个上诉庭中有1个实用新型上诉审判庭、13个技术上诉审判庭、9个商标上诉审判庭、1个品种保护上诉审判庭和1个法律上诉审判庭。
其中,实用新型审判庭负责实用新型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的案件;13个技术审判庭之间有明确的领域分工,例如:第六技术审判庭主要负责水利、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纠纷;第七技术审判庭主要负责机械制造领域的案件,如航天及航海机械工业、制冷制热机械、发动机等;第九技术审判庭主要负责交通工具行业,如汽车、火车、航空器制造业等。
由于不涉及技术问题,所以商标上诉审判庭、法律上诉审判庭和特定程序中的实用新型上诉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由3名法律法官组成。除此之外,其他上诉庭在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时,必须根据单行法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法官与技术法官进行混合委任。
--- 技术审判庭由4人组成,1名法律法官和3名技术法官。由技术法官担任审判长;
--- 无效庭在审理专利无效、授予或撤销强制许可、调强制许可使用费及强制许可程序中的临时处分(einstweilige Verfuegung) 案件时,共有5名审判人员。由一名法律法官担任审判长,再由另外一名法律法官和三名技术法官担任审判员(专利法第67条)。除这些案件外,无效庭由三名法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人是法律法官(一般情况下由两名法律法官和一名技术法官组成);
--- 品种保护审判庭由2名技术法官和2名法律法官组成,审判长由法律法官担任(品种保护法第34条第5款),但如果案件只涉及品种保护法第30条规定的品种名称变更时,则只需由三名法律法官组成。
无论在上诉庭还是无效庭,只有被委任参与审判的法律法官与技术法官才能对审理结果进行建议和表决。表决采用服从多数原则,出现表决数相同的情况时,以审判长的意见为主。表决必须依一定顺序进行。根据专利法第70条第3款,审判人员中工龄最短者最先表决,工龄相同时,年龄最小者最先表决。审判长最后表决。这种由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合而成的审判庭对保障判决的正确与高效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联邦专利法院审判中的原则
联邦专利法院适用的程序规则主要见于德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等单行法中,而这些单行法在程序上的不足又恰好可以被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弥补。所以,联邦专利法院适用的仍然是民事范畴的诉讼法,而非行政诉讼法。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在实际案件中的审理情况,我们有必要简单地介绍一下专利法院在运作中必须遵守的一些程序上的法律原则:
1.申请原则,即不诉不理。
2.审查原则。法院有权不拘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研究,而且法院的调查不受诉讼参与人举证或者调查举证申请的影响 。审查范围包括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3.无强制代理。诉讼参与人可以自行参与,也可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适格的代理人包括律师、专利代理人、专利公职人员以及获得许可的人员,如专利工程师。但在德国境内无住所或分支机构的当事人必须委任一名专利代理人或律师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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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试行)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试行)
1993年2月17日,国家工商行管局

规范
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的审查,规范核定广告经营范围,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此标准及规范。

一、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标准
广告经营者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质标准:
(一)综合型广告公司
具有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广告效果测定及设计、制作、代理等全面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市场调研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市场调研、广告策划、代理人员,设计、制作人员,编审及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二分之一;
4.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经营办公场所;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6.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或出口广告业务,还应具备了解国家进出口政策的有关人员、翻译人员,并有稳定的外商来华广告和出口广告业务渠道。
(二)广告设计、制作公司
专门从事电视、霓虹灯、灯箱、路牌、印刷品、礼品等广告设计、制作的公司。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编审及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三分之一;
4.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三)兼营广告的企业
1.具有发布媒介的兼营广告的企业,指经营书刊、音像等出版物的单位及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商场、宾馆、饭店等。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广告媒介、经营机构和经营制作场所,经营场所不少于2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及财会人员;
(4)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2.兼营广告设计、制作的企业,指利用企业自有的人员、技术、设备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经营服务的企业。
资质标准:参照广告设计、制作公司的有关资质标准。
(四)兼营广告的媒介单位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场(馆)等媒介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期刊社、体育场(馆)、文化馆等。
资质标准: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媒体);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一般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有相应的广告设计、制作设备;
4.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编审及财会人员(可兼职);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6.广告费收入须单独立帐。
(五)个体广告经营户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资质标准:
1.具有一定的广告专业技能;
2.熟悉广告管理法规,有审查广告内容的能力;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流动资金,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广告费收入须单独立帐。
(六)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
具有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广告效果测定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全面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
资质标准: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除应具备综合型广告公司或设计、制作广告公司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营、合作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2.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3.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
4.能够为中方合营者培训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人员和经营管理等广告专业人员;
5.投资总额不低于30万美元。
(七)申请增加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指利用企业自有的人员、技术、设备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经营服务的企业。
资质标准:参照设计、制作广告公司的资质标准。

二、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广告经营:指广告经营者进行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活动的统称。
(一)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的内容
1、设计:指根据广告目标而进行的广告构思、创作、编排等活动;
2、制作:指根据广告设计要求,制作可供刊播、设置、张贴广告作品的活动;
3、发布:通过媒介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活动;
4、代理:指广告代理人(广告经营者)在广告被代理人(广告客户或其它广告经营者)授权的范围内,以广告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直接对广告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广告业务活动。
(二)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的用语(示例)
1.综合型广告公司
例:名称:××广告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
2.设计、制作广告公司
例:名称:××(电视)广告制作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国内外电视广告,代理自制广告的发布业务。
3.广告兼营企业
(1)具有发布媒介的广告兼营企业
例:a名称:××(音像)出版社
经营范围:利用其出版的(录音、录像带)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和外商来华广告。
b名称:××宾馆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媒介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和外商来华广告。
(2)兼营广告设计、制作的企业
例:名称:××包装装潢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国内外(××)广告。
4.兼营广告的媒介单位
例:a名称:××电台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广播广告业务。
b名称:××电视台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电视广告业务。
c名称:××报社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报纸广告业务。
d名称:××杂志社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杂志广告业务。
5.个体广告经营户
例:名称:××户外广告服务部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国内(路牌)广告。
6.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
例:a名称:××广告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
b名称:××电视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国内外电视广告,代理自制广告的发布业务。
7.申请增加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例:名称:××影像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国内外(电视)广告。


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游客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游乐设施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运营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经贸、工商、交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一)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宣传、贯彻有关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游艺游乐设施项目的审批、验收及年审工作;负责组织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负责组织协调对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销、使用的游艺游乐设施质量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安装的游艺游乐设施进行质量验收。
  (三)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游艺游乐设施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实施治安管理。
  (四)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游艺游乐设施安全性能的定期监督检验,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安装的游艺游乐设施进行安装质量安全性能验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游艺游乐设施生产、经销、运营的单位或个人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水上游览船舶及设施的检验登记,对船员实施上岗培训。
  (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经营游艺游乐设施服务质量标准,并依照标准对游艺游乐设施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经贸、工商、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对其辖区内的游艺游乐设施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游艺游乐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游艺游乐设施的设计、生产、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以及有关安全要求。


  第五条 游艺游乐设施的生产企业,必须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时检测手段和专业技术人员、熟练工人采购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有合格证明和技术资料,关键零部件应当按规定进行复检。


  第六条 试制游艺游乐设施的新产品,必须由国家游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方可做样机试销。新产品样机试运行半年后,方可进行技术鉴定。


  第七条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游艺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销售游艺游乐设施,必须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查维修说明及图样、规定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产品应当有中文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以及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编号。
  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应为用户代培操作、维修人员,并做好售后服务。


  第九条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购置安装游艺游乐设施,必须向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立项申请。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立项申请后,应在1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勘察、研究,作出可行性分析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同意立项的,发给核准文件;对不能立项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条 游艺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或个人,购置游艺游乐设施,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口的游艺游乐设施按商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安装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和气象资料,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基础施工图纸,施工单位按基础施工图施工,生产企业或安装单位对工程基础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 游艺游乐设施安装完毕,经调度、负荷试验,运转正常,自检合格后,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设施安装质量、安全性能等验收手续,获取合格证明,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进行综合查验,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游艺游乐设施单机档案;
  (二)游艺游乐设施管理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分工;
  (三)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四)有关部门的合格证明及其他应当验收的书面资料。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之间转卖游艺游乐设施,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运营。


  第十三条 游艺游乐设施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游艺游乐设施的操作、维修、管理、服务人员,应当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公安等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方可从业。


  第十四条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以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措施。对各项游艺游乐设施应当分别制定服务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人员守则以及定期定人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水上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或个人,还应当执行《水上世界安全卫生管理规范》,按规范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识与技能的监护救生人员。


  第十五条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完整的游艺游乐设施单机档案和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立项申请、购置、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人员培训等有关资料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修及更换零部件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游客须知,操作管理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游客宣传讲解安全注意事项,运行中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游艺游乐设施实行定期检修保养和报废制度。对游艺游乐设施,除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自行进行日检、周检、月检外,对安全管理工作状况,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并监督运营单位或个人每年按规定检修一次。对无力检测的关键部位,运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技术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禁止设备带故障运行。


  第十八条 对游艺游乐设施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会同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对设施现场状况及设施的运行、保养、维修等进行年度审验。
  进行年度审验时,游艺游乐设施经营者必须提供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游艺游乐设施运行状况年检报告。
  对不按规定期限进行设备设施检修保养和安全检验继续运营的,强制进行维修保养,费用由运营单位或个人承担。对存在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经经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设备设施,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实行强行报废。
  游艺游乐设施使用期满后,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九条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当立即停止运行,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报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游艺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应当对其园内的游艺游乐设施(包括出租场地、承包、联办等)的运行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督管理进行年度检查评比,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涉及有关部门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经立项批准擅自购置安装游艺游乐设施的,责令补办手续,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游艺游乐设施未经检验合格,擅自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游艺游乐设施的操作、维修、管理、服务人员未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期限进行设备设施检修保养和安全检验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旅游、工商、经贸、产品质量、交通、治安管理等规定的,由旅游、工商、经贸、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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