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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教徒的宗教、契约与法律观念——《五月花号》读后/高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00:23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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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教徒的宗教、契约与法律观念——《五月花号》读后

高军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生


美国著名作家纳撒尼尔·菲尔布里克的《五月花号》是一部文学作品,曾被《纽约时报》评为2006年度十大好书之一,讲述的是一个有关美国源头的历史事件——清教徒们(在书中被称为“天路客”,一个自豪且响亮名字)为了寻找一块土地建立以自己的方式自由地礼拜上帝的社区,克服重重困难,来到北美新大陆垦殖的故事。 

  全书由三段故事组成:五月花号从准备到艰难的北美之行;普利矛斯殖民地和北美土著居民(印第安人)之间的关系;殖民地与土著居民之间的战争——“菲利普王战争”。作品描述细腻而生动,作者高超的写作技巧以及译者流畅的翻译,使本书颇具可读性。 

  这本书的副标题是“关于勇气、社群和战争的故事”。对于清教徒们的勇气,相信读过这本书的读者会深有体会,清教徒们在可能随时遭遇灭顶之灾的海上航行可绝不是田园诗般的,之前欧洲向这块新大陆多次移民的失败,“天路客”们登陆后面对的是普利矛斯海岸由于此前的瘟疫肆虐而留下的累累白骨,以及来自饥饿、寒冷、疾病、土著人的袭击所组成的死亡陷阱和威胁。虽然从“五月花号” 开始航行到登陆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天路客”们死于疾病者过半,但“天路客”们没有像先前的开拓者们一样或遭受灭顶或在灭顶之前就退回母国,而是凭着无畏的勇气、对宗教的虔信、对契约的信守和对法律的尊重,当然还有智慧、以及运气(这或许在起初是最重要的),成功地在这片新大陆建立了自己的社群。 

  作为法律专业人,阅读这本书,给本人留下最深印象的是书中所涉及到的清教徒的宗教、契约以及法律的观念,阐释日后美国法治社会与多元文化的形成,或许应当追溯至此。 

  一、清教徒的宗教观念 

  清教徒孜孜以求的是寻找一块可以按自己的方式礼拜上帝的自由的乐土。作为宗教受迫害者,清教徒是具有反叛精神的群体,清教徒反叛了英国国教。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其实英国国教本身也是对天主教的背叛。但英国国教取得独立地位后,却反而又成了对异端进行精神压迫的力量。遗憾的是,清教徒也未能摆脱从被压迫者演变为精神压迫者的宗教宿命,至少早期是这样。 

  清教徒们坚信,只有他们自己的信仰才是正统的、独尊的信仰,他们强烈地反对宗教异端,在这里,清教徒们追求自由、反抗暴政与其自身的价值独断形成了鲜明的反讽。书中一些部分的描写体现了清教徒宗教残忍、不宽容的一面。例如,书中写道:随着殖民地城镇数目的增加,大批新来者的涌入,“让殖民地保持道德上的纯洁越来越困难”。1642年,十七岁的托马斯·格兰奇被指控与多头动物有性关系,按照《利未记》的做法,在格兰奇被处死前,总督和地方法官们“让这个孩子先看着他的那些动物情人们一个个被杀,然后,将格兰奇和它们一起埋在坑里”。书中还描写了印第安人抓获的英国俘虏特夫特被殖民地当局绞死,并四马分尸的场面。殖民地当局处死这位可怜的英国人的理由是“如果清教徒信仰的神和所处的文化被剥夺,代之以本土的思想和行为,一个人将成为什么样子,这让清教徒们感到不安”。而特夫特被处死的时候,几乎没有人流泪,“旁观者对他这样一个本身就没有人性的人,不愿施以同情,那时,需要同情的地方太多了”。 

  如果清教徒们的这种观念一直持续下去,那么,今天的美国会是什么样子,天才的人们可能也无法准确地预料。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天路客”们严格的宗教戒律,在第二代及其以后逐渐松驰,组织也逐渐涣散,甚至教堂也已经难以为继了。在信仰方面,“天路客”第二代第三代的后裔们背弃了前辈们的宗教理想主义,宁肯相信现世的幸福和享乐,不愿意把希望寄托在虚无的来世。因此,教会只能靠降低入会的标准,扩大会众来维持其影响。一些牧师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发明了一种所谓的“半契约制”,赋予那些受过洗礼但不再信仰再生说的教徒子女们“半教徒地位”,即在他们承诺遵守教会规章后,可以接受洗礼并享有正式成员同样的权力,但不能领受圣餐,亦无涉及教会事务的投票权。 

  二、清教徒的契约观念 

  来到美洲大陆的这批清教徒有着强烈的契约观念,这种严格地信守契约的观念来源于对《圣经》中基督教诲的信奉和遵守。书中有多处描写涉及到清教徒的契约观念,例如,“天路客”们和“冒险家协会”的契约(由“冒险家协会”资助这批清教徒去新大陆,清教徒们在新大陆定居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通过贸易还所欠“冒险家协会”的债务);和“五月花”号船长的契约;当然,最有名的契约就是在上岸前船上的乘客签订的《五月花号公约》,这份著名的公约由船上的41名成年男子签署,签署人立誓创立一个自治团体,这个团体是基于被管理者的同意而成立的,而且将依法而治。 

  在陆地上定居后,“天路客”们和美洲土著居民波卡诺科特人的部落首领马萨索伊特签订了和平契约,在“天路客”们最困顿之时,波卡诺科特人及时伸出援助之手,给予“天路客”们此时急需的粮食,使他们免遭灭顶之灾。这份和平契约使双方之间的和平状态维持了五十五年;另外,殖民地秩序的的维持乃基于公法契约,统治机构如总督、军事首领的产生乃基于自治和选举,殖民地的军队来自民兵,由所有的成年男子在战时组成;至于与土著居民贸易,从土著居民中取得土地,也是通过契约进行的,虽然他们只是用欧洲廉价的工艺品来作为交换,现在看来可以算得上是一种欺骗和巧取豪夺。当然,这种贪得无厌和巧取豪夺最终付出了代价,正因为土著居民不断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最终迫使土著居民点燃以奋起夺回其部落赖以生存的土地为目的的战争——菲利普王战争。 

  三、清教徒的法律观念 

  书中有大量的有关法律内容的描写,从中可以窥见清教徒的法律观念。例如,《五月花号公约》由船上41名男性公民签署,但按照当时的习俗,妇女们没有在公约上署名。上岸定居后,殖民地有关事务妇女亦无投票权。这表明,当时的清教徒社会是一个男权的社会。至于仆人的地位,《五月花号公约》的签名者中包括男性仆人。另外,书中还提到随着定居后第一任总督卡沃尔及其妻子相继去世,其仆人约翰·霍兰德由于没有了主人,他便成了自由人,而且还继承了其主人的部分财产,成为普利矛斯最早的公民。 

  清教徒们强烈渴求秩序,他们拒绝私力救济带来的内部秩序的混乱。在普利矛斯定居之后,在选举产生总督、军事首领的同时,也选举产生了审判机构,殖民地内部的纠纷一律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 

  清教徒们有着严格的私有财产观念,他们一开始就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魔力有深切的体验。例如,“天路客”们踏上普利矛斯海岸,决定定居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必须先盖房子,从一开始,他们就说好“每个男人都应该动手盖自己的房子,按照这样的思路,大家会比在一起行动更抓紧些”。随后,为了解决棘手的粮食供应严重不足的状况,殖民地当局采取了“分田到户”的办法,由此极大地激发了居民的劳动热情,甚至以前只是负责在家照看孩子的妇女们也开始下地劳动了,劳动生产率由此得以大幅度提高,殖民地顺利地、快速的解决了粮食短缺的问题。 

  书中还描写了普利矛斯殖民地当局对法律程序的漠视直接导致战争的后果,那是一个普利矛斯殖民地当局主持的审判场面:亲殖民地当局的印第安人萨沙蒙被杀,菲利普王的亲信托比亚士、及托比亚士的儿子、托比亚士的朋友三人被指控谋杀。虽然菲利普王竭力主张是印第安人的内部事务,但那根本无济于事,审判还是在菲利普王的强烈反对中照样进行。法庭由八人法官团主持审判,十六名陪审员组成。按照当时英国的法律,要判一个谋杀罪名成立,需要有两名目击证人,但此时英国人只有一名印第安人证人,即使只有一名证人,而且真实性也很值得怀疑,因为该证人此前不久同本案中的一名被告曾有过交易,他承认在自己亲眼目睹谋杀之前,曾被迫将自己的外套给了本案的被告托比亚士,以还清一笔赌债。但殖民地当局“判决的结果早已定好了”,在只有一名证人,且证据可靠性严重有问题的情况下,陪审团的十八名成员仍然一致认为被告有罪,“正义被令人震惊地扭曲了,而且对法律程序的冒犯很快就演化为毫无人性的残酷行为”,三名印第安人被告被判处绞刑,其中托比亚士的儿子最后上绞刑的时候,绳子突然断了,他改了口,说他父亲和另一个被绞死的人确实杀了萨沙蒙。这样,殖民地当局才有了第二名证人。殖民地当局违反自然正义的审判激怒了土著居民,一个月后,被激怒的菲利普王和他的族人挑起了战争,战争席卷了整个殖民地。 

  四、结语 

  在解释美国国家起源时,今天的人们一般会溯源至“五月花号”事件。笔者认为,《五月花号》这本书中所描述的清教徒的宗教、契约与法律观念,将有助于帮助理解日后美国法治社会及多元文化的起源。而事实上,任何社会存在过程,都是现实与意识的统一。清教徒的宗教、契约与法律观念的生成与演化过程同样也概莫能外。为此,只有立足于清教徒当时的现实处境,才能有助于理解其宗教、契约与法律等相应观念的形成与变迁。  

  “天路客”们来到的新大陆,是一片待开发的处女地,他们上岸定居之后未来的社会将是什么样子的,当时也许无人能够准确地预料。但是,正是由于对宗教自由的向往,特别是在内容上强调“以上帝名义”、自愿签订、自治原则、“忠实遵守的公正平等的法律、法令和命令”、官员由民选产生,被后人称为美国宪法的两大基石之一的政治性契约——《五月花号公约》,以及清教徒谨遵《圣经》教诲的信守契约精神,为在新大陆上建立自治和法治的社会打下了基础。 

  美国多元文化的形成,则应归功于大量移民的进入,以及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宗教观念上,这片新大陆从宗教的价值独断、偏执逐渐走向世俗、理性和包容。在文化交流方面,在清教徒与土著居民之间的和平契约的保障下,和平状态得以维持长达五十五年,在此期间的双方文化交流为美国多元文化的形成开了个不错的头。对“天路客”们来说,他们是经验丰富的流放者,“在荷兰的十二年已经为他们艰难的文化适应过程开了个头”,从“五月花号”上岸后他们便决定“入乡随俗”,很快接受了印第安人的种植技术。而对土著居民而言,在与这群英国人打交道的过程中,部分印第安人部落接受了基督教。事实上,正是这群接受基督教的土著居民的帮助,才使得殖民地当局最终赢得了菲利普王战争的胜利。 

  菲利普王战争打破了清教徒和土著居民五十五年的和平状态,是一系列偏见、歧视、欺诈、暴力和杀戮的开始。书中作者对菲利普王战争着墨颇多,并在本书的后记部分中对在这场战争所造成的惨重伤亡以及由于战争创伤所带来的文化心理隔阂深表惋惜。作者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隐约提出了如果没有这一场战争,双方和平相处,文化和解与融合的设想。但事实上这也许是不可能的,第二代、第三代殖民者对土地财富的渴求、开疆拓土的雄心,他们将土著居民看成是迈向财富之路的障碍。而与之相对的是,大多数的土著部落拒绝接受殖民者的文化、宗教、法律制度,在其自身赖以生存的土地不断减少乃至消失殆尽的情况下,冲突最终可能还是无法避免。但历史往往却很吊诡,19世纪上半叶,美国社会已开始对“菲利普王战争”进行了重新认识,用本书作者的话来说,“美国兜回了一圈又回到了原处”,后来的美国人认识到“菲利普和他的部落不是不可信赖的敌人,而是一群爱国者,他们和天路客的战争是美国独立战争的预兆”,也就是说,那段历史是美国人共同的历史,美国这个国家本身即发源于此。在这里,文化和解得以达成。在促成文化和解方面,19世纪及以后的美国政府承担起了道义责任,许多参战的印第安人得到政府的承认,其后裔得到了不菲的补偿,19世纪80年代,美国国会甚至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土著民族在祖先的土地上开设赌场,由于赌场“利润特别可观”,使得这些土著居民“赚了大笔的钱”。 

  站在读者的角度,对于那一场导致文化隔阂的战争,本人无法去重新设想,因为历史很难假设,更不可以重来。正如作者所认为的那样,历史本身就是由一连串事件所组成的,而这一连串的事件往往具有偶然性。其实在“天路客”们从“五月花号”船上岸的那一刻,如果他们面对的不是由于瘟疫而人口剧减、元气大伤的土著居民波卡诺科特人,如果波卡诺科特人不是正处于土著居民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之中客观上其自身亦需要盟友,如果波卡诺科特人中间没有一个叫斯匡托的到过欧洲一些地方、会讲英语、西方化的印第安人用“天路客”们拥有强大的步枪、大炮及恐怖的瘟疫来威胁酋长及族人,这里有一连串的如果,当然还可以再列举一些,不仅这群“天路客”们和土著居民的和平状态能否达成未为可知,更重要的是,“天路客”们会不会因为缺少粮食而无法度过普利矛斯漫长而寒冷的冬天更值得怀疑,那么,美国的发源会推迟多少年呢?美国,还会是今天的样子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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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现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中的情况和意见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当前,知识产权工作在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大力提高全社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已开展20多年,培养了一支素质较高的队伍,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与资源,一些地方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为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打下了一定基础。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工作,有序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工作。

  一、工作原则

  (一)发挥优势,积极推进。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社会需求重点,充分利用和发挥优势,积极推进维权援助工作,不断完善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二)整合资源,协调运行。中心的运行要与现有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相协调,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各界资源,为维权援助对象提供有效服务。要通过维权援助工作,积极推动、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三)公开公平,优质高效。要公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政策、措施与方式,向符合条件者公平地提供服务与支持。要不断提高维权援助工作的质量,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维权援助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维权援助对象

  (一)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公民与法人 ;

  (二)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维权援助内容

  (一)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的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及推介服务机构等服务;

  (二)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的参考意见;

  (三)为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无能力支付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当事人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四)协调有关机构,研究促进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

  (五)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六)为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

  (七)对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组织提供快捷的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

  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知识产权工作现状,根据实际需求,对中心的援助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四、维权援助程序

  (一)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地,或对方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均可向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递交下列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援助对象属于经济困难的,应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中心在收到维权援助申请后,应审查是否符合第(一)项和其他条款所规定的条件。

  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并可视情况进行调查。

  中心应当及时对维权援助申请作出是否予以维权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者,应作出同意提供维权援助的书面决定,并尽快组织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当地知识产权局重新审议一次。

  五、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一)设 置

  各中心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设置。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的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少于6人;设在地级市的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中西部地区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二)条件保障

  我局根据中心的运行情况提供适当的支持,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主要依靠地方财政给予中心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创造条件,协调有关机构与组织,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

  各中心必须具备一定的场地、办公设备等条件,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的中心,办公场地不得少于80平方米;设在地级市的中心,办公场地不得少于5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三)工作机制

  中心通过组织协调有关中介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与专家,依照规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各地应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心的工作方案或操作办法,报我局审批后施行。

  对维权援助中的侵权判定、论证分析和代理等服务工作,中心应组织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中介服务机构人员和其他机构专业人员承担。

  各中心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单位库、专家库等必要的基础工程建设。合作单位名单、专家名单应报我局审核备案。合作单位与专家名单的确定与调整,采用自愿申报、公正审核、统一标准、动态进出的工作机制。

  各中心应根据工作需求,结合工作经费、人员数量等条件,确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规模,确保维权援助的质量与水平。

  六、监督管理

  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中心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地方知识产权局要积极组织开展对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和监督工作,按年度表彰奖励维权援助先进工作者,通过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维权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与水平;要建立健全维权援助档案;要对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积极防范骗取援助资金事件的发生,对弄虚作假,骗取援助资金者,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我局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统筹安排,建立对中心的指导、监督、规范和扶持机制,组织条件成熟、工作基础好的中心,在海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开展相应工作。

  我局对中心的工作组织年度检查,进行总结部署,对工作突出的,予以重点支持;对工作不到位的,提出整改要求;对违章运行的,停止其运行。

  我局对中心的工作人员组织上岗培训和业务研修,对表现突出的维权援助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七、中心的申报与审批

  中心设立的条件为:能保证一定的工作人员、场所和经费,当地政府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比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工作基础,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态势较好,当地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需求较强。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有较强需求的城市的知识产权局,可以向我局申请在当地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提交的申报材料中,除工作方案外,还应包括对机构设置、工作人员详细情况、办公场所、计算机及网络软硬件条件配备,以及经费保障的说明。我局协调管理司负责申请的受理。我局将综合考虑各地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条件配备、人员情况和工作需求,进行审批。



  电 话:010—62083631 62086566 传真:010—62083091

  电子邮件:zhifa@sipo.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执法管理处

  邮 编:100088

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1]3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依据《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级医保统筹范围)内,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实行“三三制”分流、破产、关闭、搬迁改造的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职工)。


第三条 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


第四条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经办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第五条 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季缴纳,由下岗职工个人按市统计局公布的统筹地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缴纳,缴费时间为每季度首月1-10日。


市政府将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情况适时调整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


第六条 下岗职工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统筹基金给付的相关待遇。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七条 下岗职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得中断缴费。未按规定时间续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下岗职工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的;缴纳医疗保险费满25年(参保前在国有企业中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不再缴费;缴费不足25年的,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医疗保险费。下岗职工退休后,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然由个人负担。


第九条 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事项,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下岗职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以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其缴费额为每人每年24元,在每年首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并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后,已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应于2001年6月底前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7月份开始缴费;以后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应在下岗的次月底前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不登记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今后不再补办。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破产、搬迁改造和比照实行“三三制”的集体、股份制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200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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