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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59:10  浏览:8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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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集、加工、存储、处理、传递、输出、使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 自治区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行署、市、县(区)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地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自治区所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由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报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审批。
各行署、市、县(区)所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由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报所在地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五条 未经申报批准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申报批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章 硬件保密管理
第六条 新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同步规划和落实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完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并依照本规定补办申报审批手续。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硬件设备及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房选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处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并根据所处理信息的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控制区域。未经保密机构批准不得进入。
(二)应尽量选用国产机型;必须使用国外计算机时,应在安装和启用前,由所在地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性能检查。
(三)应采取防电磁信息泄露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所采用的各种保密技术设备及措施,必须是经过国家保密局审批许可的。
(五)其他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需更新、租借、出卖硬件设备的,必须对硬件设备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确认系统中无国家秘密信息,并经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软件保密管理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信息和事项,未经法定程序确定秘级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及的国家秘密信息和事项,其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标明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二)计算机媒体应以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作出明显密级标识。
(三)应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未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批准,不得进入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各种程序,应当在建库、检索、修改、打印等环节设置程序保密措施,其保密措施应按所处理秘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处理与本系统业务无关的业务;因特殊情况需要承担其它业务的,应由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报所在地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降低密级使用;
(二)不再使用申请报废时,应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申报登记,经批准后按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销毁;
(三)需要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种计算机软件,不得进行公开学术交流,不得公开发表。
第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纸应使用粉碎机及时销毁。
第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标有密级标识的文件,应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四章 网络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访问,应按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二十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与境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及国际计算机网络进行直接或间接联网。
第二十一条 已与国际计算机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建立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联网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要指定专人对上网信息进行保密检查。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五章 系统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该系统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管辖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措施和保密技术检查,并对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定期考核。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都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改正后再使用时,须经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验收批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工作机构,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的专门或兼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媒体是指: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磁带以及其它设备,还包括各种计算机输出设备产生的信息载体、数据库软件和其它应用软件。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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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字〔2010〕1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企业:

《邢台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邢台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区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架空线缆,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等。

第三条 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四条 邢台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和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建设、房管、交通、工商、公安、电力、信息、通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中心城区(北外环、东三环、南外环、滨江路围合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上空所设置架空线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市中心城区不得新设置架空线缆及其杆架或者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缆。

特殊原因需要在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新设置架空线缆及其杆架的,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七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缆的,应当事先将临时架空线缆架设方案向市城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三日内,申报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线缆。

第八条 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已建架空线缆,应当逐步埋设入地。市规划部门牵头,公安、电力、信息、通信等部门配合,制订本市架空线缆年度入地规划。

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架空线缆入地建设计划,落实经费、组织实施。

主要街道(市管街道)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已建架空线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全部入地。

第九条 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的,沿途架空线缆应当同步埋设入地。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城通公司、相关架空线缆权属单位。

第十条 城通公司负责收集各架空线缆权属单位的管沟需求,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在收到城通公司需求通知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详细的入地需求。城通公司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确定管线路由,同时对各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入地需求进行统筹,制定入地规划方案,报市规划部门进行备案。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编制道路工程施工图时,应及时通知城通公司,并配合城通公司制定架空线缆同步入地管沟施工图。道路工程施工图没有附带地下线缆管沟施工图的,市规划部门不得开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道路建设单位、城通公司和相关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应相互配合,分别做好道路建设、管沟修建和线缆同步入地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架空线缆同步入地发生争议时,由市城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线缆,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可暂时予以保留。

第十二条 已有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的城市道路,沿途新建线缆应当埋入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

第十三条 分接箱原则上应设置在绿化带内或单位、小区院内,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在人行道设置的,设置方案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架空支线应尽量入地,不能入地的要规范设置,不得随意在城市道路上空牵拉支线;各种附墙线缆不能入地的要归拢整齐,隐蔽设置,影响市容市貌的架空支线、附墙线缆,由市城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架空线缆、架空线缆杆架权属单位应当成立专业维护队伍,要对架空线缆定期巡视,加强对其所属架空线缆和架空线缆杆架检查,负责架空线缆和架空线缆杆架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架空线缆和架空线缆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损坏、掉落的架空线缆或倾斜、破损的杆架应于三日内完成抢修,恢复正常状态。市城管部门负责日常架空线缆的监督检查。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架空线缆需要维修更新的,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应告知市城管部门,市城管部门应当在架空线缆作业时派人员实地核查,工程结束后报市城管部门备案。

架空线缆、架空线缆杆架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架空线缆及其杆架的设置技术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城管部门按照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整洁的原则另行制定。

架空线缆、架空线缆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的架空线缆或者架空线缆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架空线缆、地下线缆备案制度。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我市架空线缆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架空线缆权属单位负责将架空线缆资料向市规划部门备案,并抄报市城管部门。架空线缆资料包括:架空线缆名称、路由、规格、数量,杆架数量,相关设施的规格、数量以及架空线缆空间布置等。

由地下管沟产权单位将地下管沟及线缆资料,按照《邢台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市建设档案馆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所有已建架空线缆(经规划审批的线缆应附相关文件)、地下管沟和入地线缆情况,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三十天内分别到市规划部门和市建设档案馆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市城管部门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线缆或者架空线缆杆架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市城管部门负责清除。

第十八条 对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架空线缆,市城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其费用由架空线缆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道路施工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取得地下管线资料,造成地下管沟破坏、地下线缆被挖断的,由道路施工企业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未备案的入地线缆,被道路施工企业挖断的,由线缆权属单位自行负责修复。

前款内容不包括国防线缆,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国防线缆损坏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架空线缆埋设入地施工应当依靠科学新技术,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缆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架设临时架空线缆未备案或不及时清除临时架空线缆的,由市城管部门代为履行拆除,所需费用由线缆权属单位承担。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架空线缆,逾期仍未全部入地,由市城管部门限期拆除;按照入地计划实施入地的或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架空线缆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规划部门备案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处以建设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前,建设单位未向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部门要合理配置人员,分区负责,实现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的无缝覆盖。

第二十三条 公务人员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工信部运行[2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建立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能力,确保应急工业产品供应及时、有序、高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总结汶川和玉树特大地震抗震救灾、防控甲型H1N1流感等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三月六日



  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及任务分工

  2.1组织体系

  2.2任务分工

  3应急准备

  3.1机制准备

  3.2工业产品储备

  3.3产业准备

  3.4信息准备

  3.5科技准备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

  4.3信息发布

  5事后管理

  5.1征用补偿

  6保障条件

  6.1资金保障

  6.2运输保障

  6.3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传与培训

  7.3应急能力建设评估

  7.4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管理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1总则

  1.1目的

  建立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能力,确保应急工业产品供应及时、有序、高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国家在处置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署的工业产品应急保障任务,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处置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需求,具体是:

  (1)协调突发事件处置急缺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组织;

  (2)协调突发事件处置急需装备、材料和其他工业产品的供应保障,动物防疫物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防汛抗旱物资等国家已有应急预案按其规定执行。

  1.3.2本预案指导地方开展有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基于现有应急工业产品管理体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协调企业按照需求做好应急工业产品保障供给。

  坚持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应急工业产品保障由事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建立分级响应、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

  坚持预防和准备为主,平战结合。注重常态与应急状态的衔接,做好生产能力准备,增强防范意识,加强预案演练。

  坚持快速反应,及时高效。加强部门间、部省间、区域间沟通协调,完善应急工业产品生产与运输、储备、调用间的协调机制。

  1.5预案体系

  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是国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体预案,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的规范性文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发布实施,报国务院备案。

  (2)专项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专项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为某类应急工业产品(如装备、材料等)或者某类突发事件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如地震、气象灾害等)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发布实施。

  (3)地方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地方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州)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为应对本地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并发布实施,报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4)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应急预案。由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要求,为做好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组织制订并实施,报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2组织体系及任务分工

  2.1组织体系

  工业产品应急保障组织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地(市、州)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四级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和本预案规定,负责综合协调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地(市、州)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2.2任务分工

  2.2.1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分管部领导担任,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新闻宣传组和专家咨询组,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时可根据需要在原材料、装备、消费品和电子信息产品领域成立专项保障组。应急领导小组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2)领导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制订工作方案,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需要,制订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联合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4)当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2.2.2综合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人员为成员。综合组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按规定发布应急响应信息;

  (2)联系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3)综合分析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需求信息,提出安排建议;

  (4)跟踪了解应急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协调相关问题;

  (5)承担应急值守,起草专报信息,编辑工作简报;

  (6)承担应急领导小组应急状态下的日常工作;

  (7)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原材料保障组组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分管司领导担任组长,承担消杀用品、建筑材料等应急保障。装备保障组组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分管司领导担任组长,承担救援装备、运输装备、抢修装备等应急保障。消费品保障工作组组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分管司领导担任组长,承担医药、食品等应急保障。电子信息产品保障组组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分管司领导担任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和软件服务业司分管司领导担任副组长,承担通信装备、监测探测设备等应急保障。各专项保障组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根据工业产品应急需求,拟订紧急生产方案;

  (2)监测有关应急工业产品产销存情况;

  (3)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工业产品生产和供应;

  (4)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4新闻宣传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分管厅领导担任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司局人员为成员。新闻宣传组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归口对外宣传,确定宣传口径;

  (2)通报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3)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

  (4)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5专家咨询组,由工业领域的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专家咨询组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对工业产品应急保障提出建议;

  (2)对工业产品选择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3)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应急准备

  3.1机制准备

  3.1.1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预警预报机制

  密切与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关注突发事件演进过程。根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对可能受到威胁的地区和行业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向有关地区和行业发出预警信息,通报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灾害情况、可能调用的应急工业产品范围和规模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要求有关地区和行业做好应急准备并采取相应措施。

  3.1.2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部门协调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部门联络员制度。常态下不定期交流工业产品应急需求信息;应急状态下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

  3.1.3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部省合作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地方政府共同建立应急工业产品保障合作机制,加强需求信息沟通。

  3.1.4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区域联动机制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发挥比较优势,按照就近、救急的原则,结合区域发生突发事件规律,建立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区域联动机制,加强相互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共同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

  3.2工业产品储备

  3.2.1生产能力储备

  对峰值需求大、正常储备难度高、生产工艺特殊的应急工业产品,根据产品类型、地理位置和未来需求,建立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重点企业认定制度,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生产能力储备,加快完善和优化全国范围内的空间布局,建立健全相对稳定、动态调整的应急工业产品生产能力储备体系。

  3.2.2社会储备

  充分利用生产企业在库存和销售环节的现有储备能力,对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经常性工业产品,选择有关生产企业开展社会储备,定期发布指南,强化动态调整和跟踪。

  3.2.3实物储备

  根据需要,必要时对重要应急工业产品采取实物储备。

  3.3产业准备

  制定扶持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明确鼓励发展的重点应急产品和技术,建立应急产业标准体系和准入制度,提高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和处置的产业支撑能力。

  3.4信息准备

  开展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调查,掌握产品类型、性能指标、生产能力和库存等重要信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业产品信息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3.5科技准备

  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先进适用应急工业产品相关技术研究,加强应急工业产品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对工业产品需求的紧急和严重程度,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响应级别。

  4.2分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应急保障响应(Ⅰ级)

  4.2.1.1启动条件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工业产品短时间需求数量巨大、现有生产能力严重不足,或者所需应急工业产品不在常态准备范围、类型多,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国务院或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署了保障任务。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了保障需求。

  4.2.1.2启动程序

  (1)综合组提出启动工业产品应急保障Ⅰ级响应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正式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宣布后,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综合组、有关专项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和专家咨询组根据本预案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4.2.1.3响应内容

  响应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每日召开工作例会,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安排应急保障工作任务,协调重大问题,向突发事件发生地派出现场工作组。

  综合组第一时间掌握并确认应急工业产品需求信息,提出安排建议;根据需要提出应急工业产品运输需求并做好衔接,及时上报重大情况,做好应急值守,协助有关企业捐赠应急工业产品。

  根据原材料、装备、消费品和电子信息产品领域的应急保障需要启动相应专项保障组,对峰值需求巨大的应急工业产品,拟订不同类型产品应急生产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正常储备难度高的应急工业产品,第一时间掌握库存情况,建立动态监测制度,采取提供生产企业信息、紧急调用等形式做好应急保障,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实施紧急征用。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区域联动机制,按属地原则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其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部署,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相关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应急工业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要素保障工作。

  承担工业产品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要与相关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在需要启动应急生产机制时,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和计划,加强与上下游关联企业的合作,快速扩大生产能力,按时、保量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和供应,并及时上报产品供给、生产能力和库存等重要信息。

  新闻宣传组及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重大事项宣传,定期发布信息,必要时组织专题新闻发布活动。

  咨询专家组在应急保障主要节点和重要事项上提出意见和建议。

  4.2.1.4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稳定后,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4.2.2重大应急保障响应(Ⅱ级)

  4.2.2.1启动条件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工业产品短时间需求数量巨大、现有生产能力不足,或者所需应急工业产品不在常态准备范围、类型较多,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下达了保障任务。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了保障需求。

  4.2.2.2启动程序

  (1)综合组提出启动工业产品应急保障Ⅱ级响应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是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正式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宣布后,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综合组、有关专项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和专家咨询组根据本预案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4.2.2.3响应任务

  响应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下达应急保障工作任务,协调重大问题,必要时向突发事件发生地派出现场工作组。

  综合组及时掌握并确认应急工业产品需求信息,提出安排建议;及时上报重大情况,做好应急值守,协助有关企业捐赠应急工业产品。

  根据原材料、装备、消费品和电子信息产品领域的应急保障需要启动相应专项保障组,对峰值需求巨大的应急工业产品,视需要拟订相应应急生产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正常储备难度高的应急工业产品,采取提供生产企业信息、紧急调用等形式做好应急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区域联动机制,按属地原则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其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指导协调。

  承担工业产品应急保障任务的供应企业,要与相关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按时、保量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和供应,及时上报产品供给、生产能力和库存等重要信息。

  新闻宣传组及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重大事项宣传报道,不定期发布信息。

  咨询专家组在应急保障主要节点和重要事项上提出意见和建议。

  4.2.2.4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稳定后,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4.2.3较大应急保障响应(Ⅲ级)

  4.2.3.1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所需个别应急工业产品短时间需求数量巨大,或者所需应急工业产品不在常态准备范围,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下达了保障任务。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了保障需求。

  4.2.3.2启动程序

  (1)综合组提出工业产品应急保障Ⅲ级响应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正式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宣布后,综合组立即启动值班制度,根据本预案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4.2.3.3响应任务

  响应启动后,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综合组每日召开工作例会,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紧急生产,通过提供生产企业信息、紧急调用等做好工业产品应急供应,及时上报重大情况。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启动区域联动机制,按属地原则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其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承担工业产品应急保障任务的供应企业,要与相关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按时、保量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和供应。

  4.2.3.4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稳定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4.2.4一般应急保障响应(Ⅳ级)

  4.2.4.1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所需个别应急工业产品不在常态准备范围,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下达了保障任务。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了保障需求。

  4.2.4.2启动程序

  (1)综合组提出工业产品应急保障Ⅳ级响应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是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由综合组组长正式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宣布后,综合组根据本预案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4.2.4.3响应任务

  响应启动后,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综合组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根据需要采取提供生产企业信息、紧急调用等方式做好工业产品应急供应,及时上报重要情况。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报送重要信息。

  承担工业产品应急保障任务的供应企业,要与相关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按时、保量做好相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和供应。

  4.2.4.4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稳定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4.2.5 响应级别调整

  4.2.5.1 随着突发事件进展,当所需应急工业产品保障条件超出或小于已发布响应级别时,可根据需要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

  4.2.5.2 当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时,如所需应急工业产品达到上述相应级别,可参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信息发布

  4.3.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3.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5事后管理

  5.1征用补偿

  根据征用应急工业产品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保障条件

  6.1资金保障

  对于保障应对突发事件调用、征用应急工业产品所需各项经费,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工业产品应急保障所需经费,通过规定程序申请由同级财政审核后予以保障。

  6.2运输保障

  加强与综合运输协调部门和交通运输、铁道和民航部门衔接,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确保应急工业产品运输畅通,必要时可申请“绿色通道”。

  6.3通信保障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通信网络,建立联系渠道。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或地方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联合应急演练活动。

  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

  7.2宣传与培训

  组织编写统一的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培训大纲和教材,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图书等多种渠道,宣传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

  将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7.3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评估

  定期开展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机制,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提出评估方法和程序。

  7.4奖惩

  对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工业产品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成品、半制成品和在制产品。

  8.2预案管理

  定期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下列情况,本预案应进行更新:

  (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现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相关新的法律法规;

  (2)根据应急演练和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的评估结果,需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3)因机构改革需要对应急管理机制进行调整;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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