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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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市人民政府参事参政咨询、统战联谊的作用,规范参事工作,促进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事室是市人民政府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工作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参事参政咨询、统战联谊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参事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为主体,中共党员参事不超过参事总数的10%。遴选参事的条件是:
(一)有代表性、有影响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同时又是有参政咨询能力的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二)能够在海外联谊,特别是在统一祖国的事业中发挥作用的上层爱国人士;
(三)参事应是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职级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未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四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聘期为5年,因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聘期届满已超出70岁的,一般不再续聘。因故可以提前解聘或辞聘。原任命制的参事终身任职。
第五条 选聘参事,由市参事室提名,经市委统战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长聘任并颁发聘任书。
第六条 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咨询、统战联谊,具体职责是:
(一)对市人民政府某些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方面人士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三)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邀请,对某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四)贯彻执行统一战线政策,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
(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参事有权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事应邀可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以及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工作会、工作通报会、专题讨论会、研讨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
第八条 参事在参事室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受聘参事应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参政咨询与所在单位工作及社会兼职工作的关系,发挥自身专长优势,做好参事工作。
第九条 参事享受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
受聘参事保持原行政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仍是原单位编内人员;在受聘期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暂不办理离退休手续,解聘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受聘参事本人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按国家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延长离退休年龄手续,可不占
用所在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额。受聘参事在受聘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应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条 聘任制参事调查研究实行课题计划预报制与课题负责制。调查研究要围绕全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规划及重要社情民意,选准课题,提出计划,报参事室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安排实施。
参事建议一般由参事个人撰写,也可以参事调研组名义或若干名参事联名提交。
第十一条 参事参与社会调研活动,由参事室负责组织联系、协调、实施。参事开展调查研究和社会活动,有关部门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参事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由参事室以《参事建议》形式报市人民政府,必要时也可直接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参事建议》的批示涉及由有关部门办理的,有关部门应将办理情况及时回告参事室。
参事室应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参事建议》的批示和《参事建议》的运转情况、产生效果及时向参事通报。
第十三条 参事室可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适时向参事通报全市政治、经济形势和政府工作情况;邀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参事通报工作情况,建立参事工作联系制度。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参事工作会议,总结、部署、表彰参事工作。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参事业务活动经费和统战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参事室在统战政策的贯彻和参事安排上,接受市委统战部的指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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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确保起重机械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 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
(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
(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 型式试验程序如下: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 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
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第八条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的
2.申请材料不实的
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试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试验时间等事项,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验工作。
第十条 承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型式试验机构)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试验。
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由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起草,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试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试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整机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试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试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试验的物品、设施
(三)试验现场应设置进行试验的警示牌,禁止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进入
(四)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第十五条 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机,试验后应及时更换易损件,经型式试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应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样机组装前,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整机型式试验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2年进行1次。
第十七条 型式试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试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表中试验项目不得少于规定的试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
第十八条 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试验结果。原始记录填写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附上表格或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必须由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判定规则为: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整改后,仍可以申请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 完成试验工作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见附件3)。
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一式2份,检验检测机构和申请单位各1份。
型式试验机构同时应将型式试验结果在每月的最后一周按《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要求填好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备案,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试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收到型式试验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范围内,其型式试验可直接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的制造单位,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试验的备案号。
第二十四条 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在更名后30天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及原《型式试验合格证》,报型式试验机构更换证书。同时按规定到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制造许可明细表或更换型式试验备案表。
第二十五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造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交回《型式试验合格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
(三)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
(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因型式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时,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检查相应设备与型式试验结果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试验费用。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2.《型式试验报告》样式
3.《型式试验合格证》样式
4.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附件1: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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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 │ 设备型式 │ 型号规格 │ 覆盖 ┃
┃ 类型 │ │(主要参数) │ 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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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丝绳电动葫芦 │ G≤8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轻小型起重设备│ │ │格向下覆盖 ┃
┃ ├────────────┤ │ ┃
┃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 │ ┃
┃ ├────────────┤ │ ┃
┃ │环链电动葫芦 │ │ ┃
┃ ├────────────┤ │ ┃
┃ │气动葫芦 │ │ ┃
┃ ├────────────┤ │ ┃
┃ │防爆气动葫芦 │ │ ┃
┃ ├────────────┼─────────┤ ┃
┃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 G≤50t │ ┃
┃ ├────────────┤ │ ┃
┃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 │ │ ┃
┃ ├────────────┤ │ ┃
┃ │插腿式叉车 │ │ ┃
┃ ├────────────┤ │ ┃
┃ │前移式叉车 │ │ ┃
┃ ├────────────┤ │ ┃
┃ │托盘堆垛车 │ │ ┃
┃ ├────────────┤ │ ┃
┃ │侧面叉车 │ │ ┃
┃ ├────────────┤ │ ┃
┃ │三向堆垛叉车 │ │ ┃
┃ ├────────────┤ │ ┃
┃ │内燃防爆叉车 │ │ ┃
┃ ├────────────┤ │ ┃
┃ │蓄电池防爆叉车 │ │ ┃
┃ ├────────────┼─────────┤ ┃
┃ │电站牵引设备 │ G≤28t │ ┃
┃ ├────────────┤ │ ┃
┃ │电站张力设备 │ │ ┃
┃ ├────────────┼─────────┼──────────┨
┃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 G≤8t │ ┃
┠───────┼────────────┼─────────┼──────────┨
┃ 旋臂式起重机│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 G≤5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 │ ┃
┃ ├────────────┤ │ ┃
┃ │平衡悬臂式起重机 │ │ ┃
┠───────┼────────────┼─────────┼──────────┨
┃ │电动单梁起重机 │ G≤8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桥式起重机│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 │ ┃
┃ ├────────────┤ │ ┃
┃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 │ ┃
┃ ├────────────┤ │ ┃
┃ │防爆梁式起重机 │ │ ┃
┃ ├────────────┼─────────┤ ┃
┃ │通用桥式起重机 │ G≤320t │ ┃
┃ ├────────────┤ │ ┃
┃ │防爆桥式起重机 │ │ ┃
┃ ├────────────┤ │ ┃
┃ │绝缘桥式起重机 │ │ ┃
┃ ├────────────┤ │ ┃
┃ │水电站桥式起重机 │ │ ┃
┃ ├────────────┼─────────┼──────────┨
┃ │架桥机 │ G≤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冶金桥式起重机 │ │ ┃
┠───────┼────────────┼─────────┼──────────┨
┃门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S≤50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 G≤40t和S≤60m │ ┃
┃ ├────────────┼─────────┤ ┃
┃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S≤15m │ ┃
┃ ├────────────┼─────────┤ ┃
┃ │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G≤320t │ ┃
┃ ├────────────┼─────────┤ ┃
┃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 G≤40t │ ┃
┃ ├────────────┼─────────┤ ┃
┃ │装卸桥 │ 生产率(t/h) │ ┃
┃ │ │ ≤1000 │ ┃
┠───────┼────────────┼─────────┼──────────┨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 G·R≤315 tm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电站塔式起重机 │ G·R ≤2000 tm │ ┃
┃ ├────────────┼─────────┤ ┃
┃ │塔式皮带布料机 │生产率(m3/h)≤ │ ┃
┃ │ │300 │ ┃
┠───────┼────────────┼─────────┼──────────┨
┃桅杆起重机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 G≤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 │ ┃
┠───────┼────────────┼─────────┼──────────┨
┃缆索起重机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 G ≤ 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 │ ┃
┃ ├────────────┤ │ ┃
┃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 │ ┃
┃ ├────────────┤ │ ┃
┃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 │ ┃
┠───────┼────────────┼─────────┼──────────┨
┃铁路起重机 │蒸汽铁路起重机 │ G≤16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内燃铁路起重机 │ │ ┃
┃ ├────────────┤ │ ┃
┃ │电力铁路起重机 │ │ ┃
┠───────┼────────────┼─────────┼──────────┨
┃ │全路面起重机 │ G·R≤960tm和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流动式起重机 │ │ G≤320t │格向下覆盖 ┃
┠───────┼────────────┼─────────┼──────────┨
┃ │轮胎起重机 │ G·R≤150tm和 │ ┃
┃ │ │ G≤50t │ ┃
┃ ├────────────┼─────────┤ ┃
┃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 G≤45t │ ┃
┃ ├────────────┼─────────┤ ┃
┃ │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 │ ┃
┃ ├────────────┼─────────┤ ┃
┃ │高架集装箱轮胎起重机 │ G≤60t │ ┃
┃ ├────────────┼─────────┤ ┃
┃ │集装箱跨运车 │ G≤40t │ ┃
┃ ├────────────┼─────────┤ ┃
┃ │履带起重机 │G·R≤1200tm和G≤ │ ┃
┃ │ │100t │ ┃
┠───────┼────────────┼─────────┼──────────┨
┃ 流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 │ G·R≤150tm和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G≤50t │格向下覆盖 ┃
┃ ├────────────┼─────────┤ ┃
┃ │随车起重运输车 │ G≤8t │ ┃
┠───────┼────────────┼─────────┼──────────┨
┃ │固定式起重机 │ G≤4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门座起重机│ │ │格向下覆盖 ┃
┃ │ │ │ ┃
┃ │ │ │ ┃
┃ ├────────────┼─────────┤ ┃
┃ │港口台架起重机 │ │ ┃
┃ ├────────────┼─────────┤ ┃
┃ │港口通用门座起重机 │ G≤60t │ ┃
┃ ├────────────┼─────────┤ ┃
┃ │带斗门座起重机 │ G≤40t │ ┃
┃ ├────────────┼─────────┤ ┃
┃ │多用途门座起重机 │ │ ┃
┃ ├────────────┼─────────┤ ┃
┃ │集装箱门座起重机 │ │ ┃
┃ ├────────────┼─────────┤ ┃
┃ │电站门座起重机 │G·R ≤2000tm和G │ ┃
┃ │ │≤200 t │ ┃
┠───────┼────────────┼─────────┼──────────┨
┃ 升降机 │冷却塔曲线施工升降机 │ 不限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 │ ┃
┃ ├────────────┤ │ ┃
┃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 │ ┃
┃ ├────────────┤ │ ┃
┃ │电站提模装置 │ │ ┃
┃ ├────────────┤ │ ┃
┃ │电站滑模装置 │ │ ┃
┃ ├────────────┼─────────┤ ┃
┃ │升船机 │ G≤320t │ ┃
┃ ├────────────┼─────────┤ ┃
┃ │施工升降机 │ 不限 │ ┃
┃ ├────────────┤ │ ┃
┃ │简易升降机 │ │ ┃
┃ ├────────────┤ │ ┃
┃ │升降作业平台 │ │ ┃
┃ ├────────────┤ │ ┃
┃ │高空作业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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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式停车设备│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层数 │每种型号产品分别进行┃
┃ │ │ │型式试验,层数向下覆┃
┃ │ │ │盖。 ┃
┃ ├────────────┤ │ ┃
┃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 ┃
┠───────┼────────────┼─────────┼──────────┨
┃ 超大型 │通用桥式起重机 │ G>320t│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
┃ 起重机械 │ │ │ ┃
┃ ├────────────┤ │ ┃
┃ │防爆桥式起重机 │ │ ┃
┃ ├────────────┤ │ ┃
┃ │绝缘桥式起重机 │ │ ┃
┃ ├────────────┼─────────┤ ┃
┃ │电站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 ┃
┃ │ │ S>50m│ ┃
┃ ├────────────┼─────────┤ ┃
┃ │普通塔式起重机 │ G·R>315tm│ ┃
┃ ├────────────┼─────────┤ ┃
┃ │电站塔式起重机 │ G·R > 4000tm│ ┃
┃ ├────────────┼─────────┤ ┃
┃ │轮胎起重机 │ G·R>900tm和│ ┃
┃ │ │ G>60t│ ┃
┃ ├────────────┼─────────┤ ┃
┃ │履带起重机 │ G·R>1200tm │ ┃
┃ │ │和G>100t │ ┃
┃ ├────────────┼─────────┤ ┃
┃ │门座起重机 │ G>60t│ ┃
┃ ├────────────┼─────────┤ ┃
┃ │电站门座起重机 │ G·R > 2000 tm│ ┃
┃ ├────────────┼─────────┤ ┃
┃ │桅杆起重机 │ G>320t│ ┃
┃ ├────────────┼─────────┼──────────┨
┃ │全路面起重机 │ G·R>960tm和│ ┃
┃ │ │ G>320t│ ┃
┠───────┼────────────┼─────────┼──────────┨
┃ 安全保护装置│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 │ 不限│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盘式制动器 │ │ ┃
┃ ├────────────┤ │ ┃
┃ │直流电磁铁制动器 │ │ ┃
┃ ├────────────┼─────────┤ ┃
┃ │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 ≤13KW│ ┃
┃ ├────────────┼─────────┤ ┃
┃ │超载限制器 │ 不限│ ┃
┃ ├────────────┤ │ ┃
┃ │力矩限制器 │ │ ┃
┃ ├────────────┤ │ ┃
┃ │起升高度限制器 │ │ ┃
┃ ├────────────┤ │ ┃
┃ │防坠安全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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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各类 │ 各种型式 │按对应类型、型式与型号规格的覆盖范围原则┃
┃ 起重机械 │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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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类型 │ 特殊型式 │根据起重机械具体情况,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
┃ 起重机械 │ │监察机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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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所有主要参数中G代表额定起重量,S代表跨度, G·R代 表额定起重力矩(R代表幅度);
2.规格(主要参数):指相应标准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跨度、额定起重力矩参数系列值或生产率。
3.设备型号按相应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4.表中限定参数以上与320t之间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逐台进行。
附件2: (格式)
编号: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设备型式__________________
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型式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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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 │ 型号规格 │ ┃
┃ (设备型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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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商 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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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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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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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 │ │ 试验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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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验依 │ │ 出厂编号 │ ┃
┃据 │ │ │ ┃
┃ │ │ │ ┃
┃ │ ├───────┼───────────┨
┃ │ │ 生产日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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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试 │ ┃
┃ │ ┃
┃ 验 │ ┃
┃ │ (章)┃
┃ 结 │ ┃
┃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论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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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
┃ │ ┃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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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 审核: 主检:
(设备型式)型式试验报告
№共 页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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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试 验│计 量 │ 内 容 和 要 求│ 试 验 结 果│结论│备 注┃
┃ │ 项 目│单 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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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报告无“检验专用章”或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报告无加盖骑缝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专用章”或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骑缝章无效。
3.报告无主检、审核、签发人签字无效。
4.报告涂改无效。
5.报告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
报告附加说明
1.委托单位地址、电话:
2.制造单位地址、电话:
3.试验地点:
4.样品情况:
5.样品接受日期:
样品试验日期:
6.试验项目有无外包:
7.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地址、电话: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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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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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合格证
No. TX 4XXX-XX-XX XXXX
制造单位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产品标准
总装图号
覆盖范围 本证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
经对上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及样品的检验,确认符合下列标准: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盖章)
注:(一)本证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 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
效。
(二)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送样样品的一致性。
附注: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规定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为:
TX 4000-XX- XX XXXX
其中:“TX”代表特种设备型式试验;
“4000”代表起重机械类别代码;
“XX”二位数字代表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代码(另行公布);
“XX XXXX”前二位数字代表年份,后四位数字代表证书当年进行的型式试验流水编号。
附件4: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检验检测机构(盖章): 报批负责人: 上报日期: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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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企业名称│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证书编号│报告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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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联合拍摄电影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联合拍摄电影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7年2月23日 生效日期1987年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为发展中、加两国的经济文化合作,推动两国联合拍摄电影工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合拍片”是指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的影片。合拍片的范围,包括用胶片(含70毫米、35毫米、16毫米胶片)拍摄的,可在影院、电视、录像机上或以其它形式放映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广告片等,并均不受长度和语言版本的限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广播电影电视部主管本协议有关的事务,加拿大政府授权通讯部长处理本协议有关的事务,凡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合拍项目,均须经上述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所有合拍片在两国国内都应视为国产影片,充分享有各自现行有关电影的法律规章或因本协议制定的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双方制片人、制片厂或制片公司应享有在其本国所享有的此项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 为确保有效率地执行本协议,合作拍片的制片人和制片厂(公司)必须精通业务,具有组织才能,有可靠的财政后盾,并有专业名望。
第五条 合作拍片的制片人、作者、导演及技师、演员和其他参与摄制的人员都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加拿大的公民,或者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加拿大定居的居民。
上述“在加拿大定居的居民”一词的含义与不时修正的加拿大合格产品所得税条例中的规定是一致的,一旦上述条例的规定有所改变,加拿大主管部门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说明,经双方同意,本协议中的规定也将随之改变。
如果合拍过程中需要聘请中、加两国公民和定居居民以外的人员参加工作,事先须经两国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的主管部门,都赞成两国制片人之间的合作,也赞成任何一方同与之签有合作拍片协议的其它国家的制片人和制片厂(公司)之间的合作。
第七条 双方应依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负责为每部合拍片合同中规定的对方制片人、作者、导演、技师、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办理入境及短期逗留手续。双方并同意短期带入,带出合拍片所需的器材。
第八条 两国的合作制片人或制片厂(公司)在每一合拍项目中所承担的资金可以在15%到8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拍摄和动画片制作,包括场景、布景的拍摄,主要动画和中间画的制作和录音,应在两国完成。
如果剧本需要,经两国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未参加合拍影片的第三国拍摄外景,但中、加双方的制片和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拍摄。
第九条 每部合拍片摄制完成,必须得到两国主管部门的认可,方可发行拷贝。
第十条 每部合拍片都应有两个标准拷贝,两个翻正片,两套供复制拷贝用的国际声带。合作双方各拥有一个标准拷贝,一个翻正片,一套复制拷贝用的国际声带,并有权用以进行复制。经合作制片人同意,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上述材料中的部分用于其他目的,而且每一方均有权按照合作制片人商定的条件使用原始制片材料。
第十一条 每部合拍片的原始声带都应用汉语或英语、法语录制。配音片可用以上三种语言中的两种语言录制。如果剧本需要,合拍片中的对话,可采用其它语言。
每部合拍片的汉语配音复制及加注字幕在中国完成,英、法语配音复制及加注字幕的工作在加拿大完成。
第十二条 每部合拍片的版权均属中、加双方合作制片人共有。双方合作制片人应根据各自的投资比例,商定发行地区及发行收益的分配,并将商定的办法送请各自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每个合作拍片项目须经两国主管部门批准。拍摄完成的影片应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按正常程序发行。
第十四条 当合拍片出口到某个有限额的国家时:
一、原则上合拍片应包括在投资比例大的制片一方国家配额内。
二、如投资比例相等,应由双方合作制片人友好协商解决,包括在能更好地安排出口的一方国家配额内。
三、如仍有困难,应包括在导演所属一方国家配额内。
第十五条 合拍片必须标明“中、加合拍”或“加、中合拍”字样。无论何时,只要合拍片放映,在商业广告和一切宣传品中现出,此项字样均应与合作制片人及导演的名字同时出现。
第十六条 经合作制片人双方同意后,任何一方均可送合拍片参加国际电影节。代表团应包括双方代表,双方各自负担各自代表的费用。
第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现行的法律和规章,两国主管部门应联合制定合作拍片的程序条例。此项程序条例系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八条 两国主管部门应检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以解决出现的问题。为促进两国合作拍片的事业,两国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协议进行必要的补充。
第十九条 为发展两国的合作,两国主管部门也鼓励和支持本国的制片人或制片厂(公司)独资到对方境内拍摄电影,并为其积极、友好地提供各种可能的帮助。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如果任何一方都没有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则本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若某部合拍片正在摄制中,而一方又发出了终止本协议的通知,这部合拍片仍应继续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拍摄,直至拍完。本协议终止后,已完成的合作拍片的经济收益的清算,仍应按本协议的条款处理。
本协议于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代 表 代 表
艾知生 麦克唐娜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