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
国发〔20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提出的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518处)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共计23处),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辩证关系,认真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新的贡献。
国 务 院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518处)
(一)古遗址(共144处)
序号 分类号 名称 时代 地址
1 1 金中都水关遗址 金 北京市丰台区
2 2 泥河湾遗址群 旧石器时代 河北省阳原县
3 3 南庄头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徐水县
4 4 西寨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迁西县
5 5 代王城遗址 春秋至汉 河北省蔚县
6 6 井陉窑遗址 隋至清 河北省井陉县
7 7 元中都遗址 元 河北省张北县
8 8 柿子滩遗址 旧石器时代 山西省吉县
9 9 东下冯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商 山西省夏县
10 10 晋阳古城遗址 春秋至五代 山西省太原市
11 11 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 唐至明 山西省永济市
12 12 曲回寺石像冢 唐 山西省灵丘县
13 13 萨拉乌苏遗址 旧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
14 14 岱海遗址群 新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
15 15 庙子沟遗址 新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
16 16 架子山遗址群 青铜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
17 17 大井古铜矿遗址 青铜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
18 18 城子山遗址 青铜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19 19 和林格尔土城子遗址 汉至唐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
20 20 黑山头城址 金、元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21 21 金界壕遗址 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
尔盟、兴安盟、通辽
市、赤峰市、乌兰察
布盟、包头市,黑龙
江省甘南县、龙江县
、齐齐哈尔市
22 22 应昌路故城遗址 元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
23 23 海城仙人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辽宁省海城市
24 24 新乐遗址 新石器时代 辽宁省沈阳市
25 25 东山嘴遗址 新石器时代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26 26 汉书遗址 青铜时代 吉林省大安市
27 27 西团山遗址 青铜时代 吉林省吉林市
28 28 万发拨子遗址 战国至晋 吉林省通化市
29 29 龙湖古城遗址 战国 吉林省梨树县
30 30 罗通山城 汉至魏、晋 吉林省柳河县
31 31 八连城遗址 唐、五代 吉林省珲春市
32 32 宝山一六道沟冶铜 唐、五代 吉林省临江市遗址
33 33 塔虎城 辽、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34 34 三江平原汉魏时期 汉、魏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双鸭山市、友谊县、宝清县、富锦市
遗址
35 35 奥里米城址 金 黑龙扛省绥滨县
36 36 八里城遗址 金 黑龙江省肇东市
37 37 福泉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上海市青浦区
38 38 龙虬庄遗址 新石器时代 扛苏省高邮市
39 39 罗家角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桐乡市
40 40 马家浜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嘉兴市
41 41 下菰城遗址 春秋 浙江省湖州市
42 42 临安城遗址 南宋 浙江省杭州市
43 43 铁店窑遗址 宋、元 浙江省金华市
44 44 陈山遗址 旧石器时代 安徽省宣城市
45 45 凌家滩遗址 新石器时代 安徽省含山县
46 46 尉迟寺遗址 新石器时代 安徽省蒙城县
47 47 寿春城遗址 战国 安徽省寿县
48 48 寿州窑遗址 南朝至唐 安徽省淮南市
49 49 柳孜运河码头遗址 唐至宋 安徽省濉溪县
50 50 繁昌窑遗址 宋 安徽省繁昌县
51 51 万寿岩遗址 旧石器时代 福建省三明市
52 52 昙石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商、周 福建省闽侯县
53 53 建窑遗址 唐至宋 福建省建阳市
54 54 仙人洞、吊桶环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西省万年县
55 55 筑卫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东周 江西省樟树市
56 56 铜岭铜矿遗址 商、周 江西省瑞昌市
57 57 吉州窑遗址 宋、元 江西省吉安县
58 58 西河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章丘市
59 59 桐林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淄博市
60 60 丁公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邹平县
61 61 景阳岗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阳谷县
62 62 安邱固堆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商 山东省菏泽市
63 63 即墨故城遗址 东周至北齐 山东省平度市
64 64 裴李岗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新郑市
65 65 贾湖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舞阳县
66 66 八里岗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邓州市
67 67 北阳平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灵宝市
68 68 庙底沟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三门峡市
69 69 大河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郑州市
70 70 孟庄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商、周 河南省辉县市
71 71 古城寨城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新密市
72 72 府城遗址 商 河南省焦作市
73 73 番国故城遗址 东周 河南省固始县
74 74 城阳城址 东周 河南省信阳市
75 75 古荥冶铁遗址 汉 河南省郑州市
76 76 黄冶三彩窑址 唐 河南省巩义市
77 77 清凉寺汝官窑遗址 宋 河南省宝丰县
78 78 鹿邑太清宫遗址 宋、金 河南省鹿邑县
79 79 学堂梁子遗址 旧石器时代 湖北省郧县
80 80 关庙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枝江市
81 81 门板湾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应城市
82 82 走马岭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石首市
83 83 阴湘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荆州市
84 84 磨盘山遗址 东周 湖北省当阳市
85 85 龙湾遗址 东周 湖北省潜江市
86 86 鄂王城城址 东周 湖北省大冶市
87 87 季家湖城址 东周 湖北省宜昌市
88 88 楚皇城城址 东周至秦、汉 湖北省宜城市
89 89 湖泗瓷窑址群 五代至明 湖北省武汉市
90 90 玉虚宫遗址 明 湖北省丹江口市
91 91 玉蟾岩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南省道县
92 92 彭头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南省澧县
93 93 八十档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南省澧县
94 94 老司城遗址 五代至清 湖南省永顺县
95 95 石峡遗址 新石器时代 广东省曲江县
96 96 莲花山古采石场 西汉至清 广东省广州市
97 97 笔架山潮州窑遗址 宋 广东省潮州市
98 98 落笔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海南省三亚市
99 99 百谷和高岭坡遗址 旧石器时代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
100 100 甑皮岩遗址 新石器时代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101 101 顶蛳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
102 102 高家镇遗址 旧石器时代 重庆市丰都县
103 103 罗家坝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东汉 四川省宣汉县
104 104 成都平原史前城址 新石器时代 四川省新津县、郫县、温江县、都江堰市、崇州市
105 105 十二桥遗址 商至西周 四川省成都市
106 106 汉庄城址 汉 云南省保山市
107 107 黔西观音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贵州省黔西县
108 108 可乐遗址 战国至汉 贵州省赫章县
109 109 拉加里王宫遗址 13世纪至18世纪 西藏自治区曲松县
110 110 甜水沟遗址 旧石器时代 陕西省大荔县
111 111 花石浪遗址 旧石器时代 陕西省洛南县
112 112 元君庙--泉护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华县
113 113 康家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西安市
114 114 老牛坡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商 陕西省西安市
115 115 栎阳城遗址 战国至汉 陕西省西安市
116 116 京师仓遗址 西汉 陕西省华阴市
117 117 良周遗址 秦、汉 陕西省澄城县
118 118 东渭桥遗址 唐 陕西省高陵县
119 119 玉华宫遗址 唐 陕西省铜川市
120 120 南佐遗址 新石器时代 甘肃省西峰市
121 121 大堡子山遗址及墓群 西周至春秋 甘肃省礼县
122 122 黑水国遗址 汉至魏、晋 甘肃省张掖市
123 123 悬泉置遗址 汉至魏、晋 甘肃省敦煌市
124 124 许三湾城及墓群 汉至唐 甘肃省高台县
125 125 白塔寺遗址 元 甘肃省武威市
126 126 喇家遗址 新石器时代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127 127 塔温搭里哈遗址 青铜时代 青海省都兰县
128 128 开城遗址 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
129 129 奴拉赛铜矿遗址 青铜时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
130 130 圆沙古城 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131 131 克孜尔尕哈烽燧 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
132 132 孔雀河烽燧群 汉至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
133 133 罗布泊南古城遗址 汉至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134 134 莫尔寺遗址 汉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
135 135 托库孜萨来遗址 汉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136 136 米兰遗址 汉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137 137 安迪尔古城遗址 汉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
138 138 石头城遗址 晋至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139 139 七个星佛寺遗址 晋至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140 140 热瓦克佛寺遗址 南北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141 141 白杨沟佛寺遗址 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142 142 大河古城 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143 143 乌拉泊古城 唐至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144 144 台藏塔遗址 唐至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二)古墓葬(共50处)
序号 分类号 名称 时代 地址
145 1 景泰陵 明 北京市海淀区
146 2 赵王陵 战国 河北省邯郸县、永年县
147 3 汉中山王墓 汉 河北省定州市
148 4 逯家庄壁画墓 东汉 河北省安平县
149 5 北齐高氏墓群 北朝至隋 河北省景县
150 6 梳妆楼元墓 元 河北省沽源县
151 7 马茂庄墓群 东汉 山西省离石市
152 8 方山永固陵 北魏 山西省大同市
153 9 马村砖雕墓 宋、金 山西省稷山县
154 10 宝山、罕苏木墓群 辽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
155 11 析木城石棚 青铜时代 辽宁省海城市
156 12 叶茂台辽墓 辽 辽宁省法库县
157 13 干沟子墓群 战国至西汉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158 14 完颜希尹家族墓地 金 吉林省舒兰市
159 15 普哈丁墓 宋 江苏省扬州市
160 16 淳泥国王墓 明 江苏省南京市
161 17 浙南石棚墓群 商、周 浙江省瑞安市、平阳县、苍南县
162 18 印山越国王陵 春秋、战国 浙江省绍兴县
163 19 临安吴越国王陵 五代 浙江省临安市
164 20 皖南土墩墓群 西周至春秋 安徽省南陵县、繁昌县
165 21 曹氏家族墓群 东汉、三国 安徽省亳州市
166 22 朱然家族墓地 三国 安徽省马鞍山市
167 23 仙水岩崖墓群 春秋、战国 江西省鹰潭市
168 24 汉济北王墓 西汉 山东省济南市
169 25 北寨墓群 东汉 山东省沂南县
170 26 汉鲁王墓 西汉 山东省曲阜市、邹城市
171 27 邙山陵墓群 汉至北魏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
172 28 恭陵 唐 河南省偃师市
173 29 后周皇陵 五代 河南省新郑市
174 30 朱载育墓 明 河南省沁阳市
175 31 明楚王墓 明 湖北省武汉市
176 32 成都古蜀船棺合葬墓 东周 四川省成都市
177 33 江口崖墓 汉 四川省彭山县
178 34 安丙家族墓地 南宋 四川省华蓥市
179 35 石寨山占墓群 战国至汉 云南省晋宁县
180 36 李家山古墓群 战国至汉 云南省江川县
181 37 烈山墓地 唐 西藏自治区朗县
182 38 吉堆吐蕃墓群 唐 西藏自治区洛扎县
183 39 西汉帝陵 西汉 陕西省咸阳市、西安市
184 40 唐代帝陵 唐 陕西省富平县、蒲城县、三原县、泾阳县、礼泉县、乾县
185 41 果园--新城墓群 魏至唐 甘肃省酒泉市、嘉峪关市
186 42 汪氏家族墓地 元至明 甘肃省漳县
187 43 雷台汉墓 东汉 甘肃省武威市
188 44 三海子墓葬及鹿石 青铜时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189 45 焉不拉克古墓群 青铜时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190 46 察吾乎古墓群 青铜时代至春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
191 47 切木尔切克石人及石棺 青铜时代至汉、魏 新疆维吾尔自区阿勒泰市
墓群
192 48 扎滚鲁克古墓群 青铜时代至魏、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
193 49 山普拉古墓群 汉至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194 50 吐虎鲁克·铁木尔 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
汗麻扎
(三)古建筑(共248处)
序号 分类号 名称 时代 地址
195 1 潭柘寺 清 北京市门头沟区
196 2 可园 清 北京市东城区
197 3 孚王府 清 北京市朝阳区
198 4 景山 明、清 北京市西城区
199 5 白云观 清 北京市西城区
200 6 万佛堂、孔水洞石刻及 隋、唐至明 北京市房山区
塔
201 7 法源寺 清 北京市宣武区
202 8 先农坛 明、清 北京市宣武区
203 9 碧云寺 明、清 北京市海淀区
204 10 大慧寺 明 北京市海淀区
205 11 十方普觉寺 清 北京市海淀区
206 12 清净化城塔 清 北京市朝阳区
207 13 天津广东会馆 清 天津市南开区
208 14 临济寺澄灵塔 金 河北省正定县
209 15 药王庙 明、清 河北省安国市
210 16 昭化寺 明 河北省怀安县
211 17 鸡鸣驿城 明 河北省怀来县
212 18 幽居寺塔 唐 河北省灵寿县
213 19 定州贡院 清 河北省定州市
214 20 溥仁寺 清 河北省承德市
215 21 源影寺塔 金 河北省昌黎县
216 22 泊头清真寺 明 河北省泊头市
217 23 普利寺塔 北宋 河北省临城县
218 24 涿州双塔 辽 河北省涿州市
219 25 南安寺塔 辽 河北省蔚县
220 26 释迦寺 元、明 河北省蔚县
221 27 腰山王氏庄园 清 河北省顺平县
222 28 古莲花池 金至清 河北省保定市
223 29 庆化寺花塔 辽 河北省涞水县
224 30 万荣稷王庙 金 山西省万荣县
225 31 大同九龙壁 明 山西省大同市
226 32 广济寺大雄宝殿 元 山西省五台县
227 33 介休后土庙 明、清 山西省介休市
228 34 正觉寺 金至明 山西省长治县
229 35 龙岩寺 金、明 山西省陵川县
230 36 荆庄大云寺大雄宝殿 金 山西省浑源县
231 37 窦大夫祠 元至清 山西省太原市
232 38 观音堂 明 山西省长治市
233 39 潞安府城隍庙 元至清 山西省长治市
234 40 阿育王塔 元 山西省代县
235 41 边靖楼 明 山西省代县
236 42 淳化寺 金 山西省平顺县
237 43 明惠大师塔 五代 山西省平顺县
238 44 九天圣母庙 北宋至清 山西省平顺县
239 45 慈相寺 北宋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
240 46 平遥文庙 金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
241 47 兴东垣东岳庙 金至清 山西省石楼县
242 48 大悲院 宋、金 山西省曲沃县
243 49 太符观 金至清 山西省汾阳市
244 50 沁县大云院 宋至清 山西省沁县
245 51 觉山寺塔 辽 山西省灵丘县
246 52 资寿寺 明 山西省灵石县
247 53 清凉寺 元 山西省芮城县
248 54 广仁王庙 唐 山西省芮城县
249 55 芮城城隍庙 北宋至清 山西省芮城县
250 56 泛舟禅师塔 唐 山西省运城市
251 57 洪福寺 金 山西省定襄县
252 58 洪济院 金至清 山西省武乡县
253 59 武乡县大云寺 宋至清 山西省武乡县
254 60 会仙观 金至清 山西省武乡县
255 61 大王庙 金至明 山西省盂县
256 62 临晋县衙 元至近代 山西省临猗县
257 63 香严寺 金至明 山西省柳林县
258 64 洪洞玉皇庙 元 山西省洪洞县
259 65 浑源永安寺 元 山西省浑源县
260 66 太阴寺 金 山西省绛县
261 67 三峻庙 金至清 山西省壶关县
262 68 乔家大院 清 山西省祁县
263 69 泽州岱庙 宋至明 山西省泽州县
264 70 安国寺 明 山西省离石市
265 71 小会岭二仙庙 北宋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266 72 崔府君庙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267 73 西溪二仙庙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268 74 崇明寺 北宋至明 山西省高平市
269 75 开化寺 北宋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270 76 游仙寺 北宋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271 77 定林寺 元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272 78 福胜寺 元、明 山西省新绛县
273 79 稷益庙 明 山西省新绛县
274 80 柏山东岳庙 元至清 山西省蒲县
275 81 青龙寺 元 山西省稷山县
276 82 原起寺 宋 山西省潞城市
277 83 汇宗寺 清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
278 84 福会寺 清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
279 85 喀喇沁亲王府及家庙 清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
280 86 和硕恪靖公主府 清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281 87 开鲁县佛塔 元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
282 88 广济寺古建筑群 辽至清 辽宁省锦州市
283 89 徐霞客故居及晴山堂石刻 明 江苏省江阴市
284 90 退思园 清 江苏省吴江市
285 91 宝带桥 明 江苏省苏州市
286 92 耦园 清 江苏省苏州市
287 93 龙王庙行宫 清 江苏省宿豫县
288 94 水绘园 清 江苏省如皋市
289 95 古月桥 宋 浙江省义乌市
290 96 黄山八面厅 清 浙江省义乌市
291 97 国清寺 清 浙江省天台县
292 98 刘基庙及墓 明 浙江省文成县
293 99 南阁牌楼群 明 浙江省乐清市
294 100 庆安会馆 清 浙江省宁波市
295 101 湖镇舍利塔 宋 浙江省龙游县
296 102 如龙桥 明 浙江省庆元县
297 103 通济堰 南朝至清 浙江省丽水市
298 104 凤凰寺 元至清 浙江省杭州市
299 105 文澜阁 清 浙江省杭州市
300 106 俞源村古建筑群 元至清 浙江省武义县
301 107 八字桥 宋 浙江省绍兴市
302 108 吕府 明 浙江省绍兴市
303 109 功臣塔 五代 浙江省临安市
304 110 台州府城墙 宋至清 浙江省临海市
305 111 桃渚城 明、清 浙江省临海市
306 112 郑义门古建筑群 清 浙江省浦江县
307 113 盐官海塘及海神庙 清 浙江省海宁市
308 114 绮园 清 浙江省海盐县
309 115 斯氏古民居建筑群 清 浙江省诸暨市
310 116 时思寺 元至清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311 117 永昌堡 明 浙江省温州市
312 118 嘉业堂藏书楼及小莲庄 清 浙江省湖州市
313 119 庙沟后、横省石牌坊 宋、元 浙江省鄞县
314 120 水西双塔 宋 安徽省泾县
315 121 亳州古地道 宋、元 安徽省亳州市
316 122 白崖寨 元至清 安徽省宿松县
317 123 程氏三宅 明 安徽省黄山市
318 124 呈坎村古建筑群 明、清 安徽省黄山市
319 125 渔梁坝 唐至清 安徽省歙县
320 126 宏村古建筑群 明、清 安徽省黟县
321 127 西递村古建筑群 明、清 安徽省黟县
322 128 寿县古城墙 宋至清 安徽省寿县
323 129 查济古建筑群 元至清 安徽省泾县
324 130 天中万寿塔 宋 福建省仙游县
325 131 安贞堡 清 福建省永安市
326 132 陈太尉宫 宋至清 福建省罗源县
327 133 蔡氏古民居建筑群 清 福建省南安市
328 134 泉州府文庙 宋至清 福建省泉州市
329 135 宝山寺大殿 元 福建省顺昌县
330 136 崇妙保圣坚牢塔 五代 福建省福州市
331 137 漳州府文庙大成殿 明 福建省漳州市
332 138 江东桥 宋 福建省漳州市
333 139 赵家堡--诒安堡 明、清 福建省漳浦县
334 140 流坑村古建筑群 明、清 江西省乐安县
335 141 关西新围、燕翼围 清 江西省龙南县
336 142 颜庙 元至清 山东省曲阜市
337 143 临清运河钞关 明、清 山东省临清市
338 144 宝轮寺塔 金 河南省三门峡市
339 145 山陕甘会馆 清 河南省开封市
340 146 康百万庄园 清 河南省巩义市
341 147 天宁寺三圣塔 金 河南省沁阳市
342 148 妙乐寺塔 五代 河南省武陟县
343 149 嘉应观 清 河南省武陟县
344 150 小商桥 宋 河南省临颍县
345 151 南阳知府衙门 清 河南省南阳市
346 152 潞泽会馆 清 河南省洛阳市
347 153 大明寺 元至清 河南省济源市
348 154 奉仙观 金至清 河南省济源市
349 155 荆紫关古建筑群 清 河南省浙川县
350 156 慈胜寺 元 河南省温县
351 157 汤阴岳飞庙 明 河南省汤阴县
352 158 安阳天宁寺塔 五代至清 河南省安阳市
353 159 明福寺塔 宋 河南省滑县
354 160 会善寺 元至清 河南省登封市
355 161 永泰寺塔 唐 河南省登封市
356 162 法王寺塔 唐 河南省登封市
357 163 中岳庙 清 河南省登封市
358 164 百泉 明、清 河南省辉县市
359 165 四祖寺塔 唐、宋、元 湖北省黄梅县
360 166 大水井古建筑群 清 湖北省利川市
361 167 襄阳城墙 明 湖北省襄樊市
362 168 襄阳王府绿影壁 明 湖北省襄樊市
363 169 柳子庙 清 湖南省永州市
364 170 屈子祠 清 湖南省汨罗市
365 171 邵阳北塔 明 湖南省邵阳市
366 172 岳阳文庙 宋至清 湖南省岳阳市
367 173 张谷英村古建筑群 明、清 湖南省岳阳县
368 174 芋头侗寨古建筑群 明、清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369 175 东莞可园 清 广东省东莞市
370 176 南华寺 明、清 广东省曲江县
371 177 东华里古建筑群 清、民国 广东省佛山市
372 178 元山寺 明、清 广东省陆丰市
373 179 大鹏所城 明、清 广东省深圳市
374 180 悦城龙母祖庙 清 广东省德庆县
375 181 肇庆古城墙 宋至清 广东省肇庆市
376 182 潮州开元寺 唐至清 广东省潮州市
377 183 已略黄公祠 清 广东省潮州市
378 184 岜团桥 清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
379 185 临贺故城 汉至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380 186 张桓侯庙 清 重庆市云阳县
381 187 石宝寨 明、清 重庆市忠县
382 188 丁房阙--无铭阙 东汉 重庆市忠县
383 189 宝光寺 清 四川省新都县
384 190 直波碉楼 清 四川省马尔康县
385 191 石塔寺石塔 宋 四川省邛崃市
386 192 松潘古城墙 明 四川省松潘县
387 193 觉苑寺 明 四川省剑阁县
388 194 阆中永安寺 元至清 四川省阆中市
389 195 五龙庙文昌阁 元 四川省阆中市
390 196 隆昌石牌坊 清 四川省隆昌县
391 197 富顺文庙 清 四川省富顺县
392 198 观音寺 明 四川省新津县
393 199 德阳文庙 清 四川省德阳市
394 200 棒托寺 明、清 四川省壤塘县
395 201 罨画池 清 四川省崇州市
396 202 天台山伍龙寺 明、清 贵州省平坝县
397 203 石阡万寿宫 明 贵州省石阡县
398 204 云山屯古建筑群 明 贵州省安顺市
399 205 福泉城墙 明 贵州省福泉市
400 206 郎德上寨古建筑群 明、清 贵州省雷山县
401 207 海龙屯 宋至明 贵州省遵义县
402 208 地坪风雨桥 清 贵州省黎平县
403 209 安顺文庙 明 贵州省安顺市
404 210 喜洲白族古建筑群 明、清 云南省大理市
405 211 建水文庙 明、清 云南省建水县
406 212 筇竹寺 清 云南省昆明市
407 213 朗色林庄园 明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
408 214 曲德寺、 10世纪 西藏自治区吉隆县
卓玛拉康、 1274年
大唐天竺使出铭 658年
409 215 色喀古托寺 1080年 西藏自治区洛扎县
410 216 科迦寺 996年 西藏自治区普兰县
411 217 小昭寺 641年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412 218 吉如拉康 唐至清 西藏自治区乃东县
413 219 三原城隍庙 明 陕西省三原县
414 220 鸠摩罗什舍利塔 唐 陕西省户县
415 221 公输堂 明 陕西省户县
416 222 仓颉墓与庙 明、清 陕西省白水县
417 223 泰塔 北宋 陕西省旬邑县
418 224 香积寺善导塔 唐 陕西省长安县
419 225 西安城隍庙 明、清 陕西省西安市
420 226 白云山庙 明、清 陕西省佳县
421 227 八云塔 唐 陕西省周至县
422 228 泾阳崇文塔 明 陕西省泾阳县
423 229 彬县开元寺塔 北宋 陕西省彬县
424 230 韩城普照寺 元 陕西省韩城市
425 231 韩城文庙 明 陕西省韩城市
426 232 韩城城隍庙 明 陕西省韩城市
427 233 党家村古建筑群 明、清 陕西省韩城市
428 234 耀县文庙 明 陕西省耀县
429 235 澄城城隍庙神楼 明 陕西省澄城县
430 236 伏羲庙 明、清 甘肃省天水市
431 237 胡氏古民居建筑 明、清 甘肃省天水市
432 238 凝寿寺塔 五代、宋 甘肃省宁县
433 239 圆通寺塔 明、清 甘肃省民乐县
434 240 圣容寺塔 唐 甘肃省永昌县
435 241 东华池塔 北宋 甘肃省华池县
436 242 武康王庙 明、清 甘肃省崇信县
437 243 贵德文庙及玉皇阁 明、清 青海省贵德县
438 244 藏娘佛塔及桑周寺 北宋至清 青海省玉树县
439 245 昭苏圣佑庙 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
440 246 艾提尕尔清真寺 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441 247 五公祠 宋至清 海南省海口市
442 248 长城 春秋至明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东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辽宁省
(1) 齐长城遗址 春秋、战国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
市、肥城市、泰安市
、莱芜市、淄博市、
沂源县、临朐县、安
丘市、诸城市、沂水
县、莒县、五莲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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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报经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政策上予以扶持。
第五条 为利于保护我省风景名胜区资源,加快风景名胜区建设,根据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对收取的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的收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一部分统一调剂使用。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地、县两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主要任务是:分级组织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审查创建风景名胜区条件,负责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查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风景名
胜区详细规划;依法审定或审查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 构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行使下列有关管理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保护和管理;
(三)组织或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审查和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安全、经营活动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环境卫生管理;
(六)负责各种建设项目和服务设施的环境评估、检查和管理;
(七)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风景名胜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条件,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八)行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管理职权。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按《贵州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建立专业监察队伍,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综合监督检查,维持风景名胜区的正常秩序。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明确界定管理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设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侵占土地;
(二)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出租土地,出卖或转让风景名胜区资源;
(三)未经依法批准开山取石、挖沙掘土;
(四)砍伐古树名木、风景林木、攀折花木、毁林垦荒和在游览区内砍柴、放牧;
(五)捕猎野生动物;
(六)排放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渣;
(七)在景区内建造坟墓;
(八)损坏文物、在景物上刻画、涂写;
(九)在山林中燃烧篝火;
(十)其他可能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第十四条 凡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进行经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缴纳风景名胜资源和基础设施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收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第四章 规 划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必须编制规划。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其所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依法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法律依据。
已经编制上报待批的总体规划,可作为其批准前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参照执行的依据。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委托持甲级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委托持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省级风景名胜
区详细规划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委托持丙级以上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风貌,维护景区生态平衡,各项建设设施与景区环境协调;
(三)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模、开发程度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四)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
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包括:风景名胜区的性质、特色、规划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环境规划,功能分区和景区划分,旅游环境容量和游人规模预测,游览线路,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它设施,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及各项专业规划,投资估算和效益。
详细规划包括:景区性质、特色、景点保护、建设方案、游览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和其它基础设施的布局,重要景点景观建筑方案设计等。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规划,须与城市规划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的村镇规划,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报州(市)政府、地区行署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属的县人民政府报州(市)政府、地区行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特殊重要区域的详细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局部调整和修改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总体规划作重大调整
和修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章 建 设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实行建设选址审批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设选址审批书由建设单位填写,分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下列建设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查:
(一)公路、索道与缆车;
(二)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
(三)旅馆建筑;
(四)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
(五)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的五类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属于国家风景名胜区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家建设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属于省级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其它建设项目选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中心景点和重要景区不得修建旅馆,饭店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经批准的建设选址审批书和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定点,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
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建设选址审批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有关批准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管理机构根据规划要求审定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场验线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批准的临时使用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进行施工作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物、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六章 管 理
第三十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凡涉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和利用的活动,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批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从事经营服务,必须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规划和容量、位置等控制指标审核批准,在批准的位置和范围内亮照营业。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游船、缆车、索道等有关收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四条 游览的景区、景点、步道等险要部位,均应设置安全设施。
第三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应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人;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对风景名胜区历史沿革、资源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各项设施、建设活动,生产经营、游览接待等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形成完整的资料,妥善保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风景名胜区的发现、发掘、调查和科研工作中作出贡献者;
(二)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三)在维护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同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作为作斗争中做出贡献者。
第三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1994年国家建设部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见附件)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并处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处罚单据一律采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单据。罚没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人员循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游览秩序,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和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 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罚
款。
第六条 对于破坏植被、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各木、滥挖野生植物、捕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导致特有景观损坏或者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捕杀、挖采国家保护珍贵动植物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毁坏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者污染、破坏环境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对风景名胜区的破坏后果严重,致使其不符合原定风景名胜区级别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原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给予降低级别或者撤销风景名胜区命名的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所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证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件:
(一)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者超过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风景名胜区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对风景名胜区各项设施维护管理或者对各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伤亡事故的;
(三)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的。
第九条 污染或者破坏自然环境,妨碍景观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污染或者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条 毁坏非生物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毁损活动,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破坏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乱设摊点,阻碍交通,破坏公共设施,不听劝阻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同时又违反国家的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法规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相关法规合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作出罚没款处罚,必须开具财政部门印制或者核准印制的罚没款收据,写明处罚事项和处罚决定书编号,并加盖处罚单位印章,同时要有执行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罚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