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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36:23  浏览:9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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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

(2008年6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材料和产品,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市政公用、环境保护、财政、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技术、信息、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
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备案。
第十条 实行建筑节能项目能效评定制度。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建筑节能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第十一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居住建筑用水设计采用分户计量。
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中水回用设施。
第十三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有建筑节能方面的明确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备案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第十六条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
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观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记录表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三条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负有保修义务。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要求和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分步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尊重所有权人的意愿,逐步实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
(二)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以及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
(三)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四)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建筑节能宣传、培训与技术服务;
(二)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推广;
(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和能效审计;
(四)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五)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六) 更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
(七) 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八) 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九) 其他需要政府支持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更低能耗建筑工程以及绿色建筑等项目提供支持。
第三十三条 经能效评定获得证书和标识的建筑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的;
(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单位采购的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五)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
(六)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七)施工单位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未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八)施工单位使用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
(九)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鼓励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建筑采用节能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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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机取款实证分析:许霆无罪的证明
——两个被遗漏的关键事实证明许霆不构成盗窃罪

秦 志 旗

许霆恶意取款案虽经一审和重审,但仍然可以用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来评价。其原因就在于:对于银行的自动柜员机这一“高科技”设备,控、辩、审三方谁也没有就它的原理、功能、作用进行令人信服的的剖析,因而遗漏了决定案件性质的两个关键事实,以致形成误判。笔者早年毕业于“工业自动化”专业,具有分析自动柜员机等类似设备的技术能力,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现就自动柜员机在取款过程中的作用作出简要实证分析。
一、自动柜员机的“身份”和等效功能
首先应当明确,自动柜员机是在代表银行同客户进行交易。客户从自动柜员机取款,即是从银行取款;自动柜员机向客户交付钱款,即是代表银行向客户为交易。相应地,自动柜员机的错误,即是银行的错误,银行应当为其承担责任。
其次,自动柜员机是什么?简单地说,自动柜员机是由专用计算机控制的客户自助取款机器。它分为两大部分:控制部分(专用计算机,相当于人的“大脑”,且该“大脑”与银行主机相连)和执行部分(执行专用计算机发出的取款等指令,相当于人的四肢等)。专用计算机的工作程序经银行制定并受其控制,客户只能被动地依照自动柜员机的提示进行操作,被动地接受自动柜员机的工作结果。同时,由于设备的可靠性、精度、程序错误等原因,自动柜员机可能会出错。
自动柜员机的等效功能,简单地说,就是自动柜员机对客户相当于什么?这就要从客户从银行柜台取款说起:
客户从银行柜台取款,必须:(1)、提交存款凭证(如存款单)、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并填写取款凭单(提出取款额度申请),将以上“三证”交给柜台营业员审核。(2)、营业员审核并认可后记帐,从“金库”提取相应金额的钱款,反复清点、核实,将钱款连同存款凭证、身份证明交付客户。如营业员审核后不予认可,则将“三证”退回客户,流程结束。(3)、客户领取营业员交付的钱款和证件。此即完整的取款流程。其中,客户只能参与(1)和(3),而(2)是营业员按银行规章制度独立操作的程序,客户不能施加影响和控制,只能被动接受。
客户从自动柜员机取款,流程与从银行柜台取款完全一致,只是部分程序的表现方式有所不同,也必须:(1)、提交存款凭证(此处为信用卡)、身份证明(根据自动柜员机提示输入密码,密码符合即认为身份符合,此处信用卡兼具存款凭证和身份证明功能),并填写取款凭单(根据自动柜员机提示,以按数字键方式提出取款额度申请),将以上“三证”提交给自动柜员机(此处为自动柜员机内的专用计算机)审核。(2)、自动柜员机内的专用计算机审核、认可后,记账并发出付款指令,执行机构从“金库”提取相应金额的钱款送至出钞口交付客户。若审核后不予认可,则以文字提示并退出客户信用卡。(3)、客户领取自动柜员机交付的钱款和信用卡;必要时可要求自动柜员机打印取款凭条。若客户10秒钟内未领取钱款,自动柜员机会发出“请尽快取钞,超出时间将自动收回”的提示,随即将钱款从出钞口收回。在此流程中,客户也只能参与(1)和(3),而(2)是自动柜员机按银行规章制度独立操作的程序,客户不能施加影响和控制,只能被动接受。与从柜台取款不同的是,自动柜员机将钱款送至出钞口即视同于向客户交付,若此时钱款被他人取走,仍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就取款而言,自动柜员机就等效于银行柜台营业员;客户在自动柜员机取款的程序和后果,就等效于在银行柜台向营业员取款的程序和后果。但是,也要看到两者的重要区别:在法律后果上,自动柜员机并不完全等同于“自然人柜员”,它本身不会“犯罪”;而且,依据“机器不能被欺骗”的法理,客户也不能对自动柜员机成立诈骗罪,等等。
特别需要指出,自动柜员机内专用计算机对取款业务流程的控制过程,客户虽然不能象柜台取款那样亲眼目睹,但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可以从其内部电路图、机械构造中认定);同时,客户在与自动柜员机的互动中也能感觉得到。还可以从反面证明:如果银行不在自动柜员机中设置审核程序,任由客户随意取款,则表明银行主动将审核控制权或将钱款直接交给客户,银行方面失职并承担责任。
二、两个被遗漏的关键事实
1、是谁从“金库”内提出钱款送至出钞口的?
根据上述从自动柜员机取款流程(2)的分析,是自动柜员机内的专用计算机审核、认可客户取款申请后,记账并发出付款指令,执行机构从“金库”提取相应金额的钱款送至出钞口,随后并发出“请尽快取钞,超出时间将自动收回”提示的。但这一影响本案定性的关键事实在庭审中却被遗漏了。请看:
公诉人:“这个机子坏了,不是说坏在不停地往外冒钱,而是要你主动发出取款一千元的指令,他才能够往外,这个钱才能吐出来,如果你不发出这个指令,这个钱还待在柜员机里面,还是银行的财产。总之,从被告人许霆的行为特征分析,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盗窃罪。”(引自央视《法治在线》播出:《许霆恶意取款案重审纪实》)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由于公诉人的思路是在“许霆提出取款申请”和“钱才能吐出来”这两个表面现象之间建立了直接因果关系,忽略了“自动柜员机对申请审核、记账,自主控制提取钱款送至出钞口,许霆不能擅自直接提取钱款”这一实质性关键事实,以致案件定性出现“许霆的行为特征构成盗窃罪”的关键性错误。可以打一个浅显的比喻:乘客知道地铁系无人驾驶且车有故障却仍然乘坐,后果然因事故受伤,不能因为“乘客不坐地铁,人就不会受伤” 的表面现象而归责于乘客,因为这一事实的完整链条是:“乘客乘车、地铁公司管理控制车、车出事故伤人”,其中“地铁公司管理控制车”是影响定性的实质性关键环节,无论乘客是否知道车况。同理,在许霆案中,只有在“自动柜员机对取款申请审核、记账,发出提取钱款送至出钞口的指令”和“钱才能吐出来”这两者之间才能成立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而“许霆提出取款申请”不过是这一事实的诱因,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意义。还可以提出反证:如果“提出取款申请”即构成盗窃罪,则所有的信用卡使用人均是罪犯,因为“钱才能吐出来”都经过了“主动发出取款指令”的程序。这实在是不合逻辑、不可思议的事实认识错误。
(公诉人的错误,还在于对“指令”这一计算机专业用语的误解。虽然向计算机发出的电子信号都可以统称“指令”,但并非所有的“指令”计算机都会无条件执行,许多关键性的“指令”必须经过审核、认可,才能由计算机通过驱动程序指令执行机构执行。本案中自动柜员机将钱款送至出钞口就是如此。)
公诉人虽然提出“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但这种“异常”是否足以致使自动柜员机完全处于“不设防状态”,任由许霆支配,随意提取钱款呢?答案是否定的。从本案事实看,自动柜员机仅仅是在对许霆信用卡有无透支功能(将“无”误判为“有”)和扣账显示功能(将取款1000元显示为扣账1元)两个环节上出错,并未丧失整体控制能力且履行了管控职能。例如:自动柜员机仍能正确识别信用卡真伪、正确辨别客户密码正误、正确记账并执行专用计算机发出的提取钱款送至出钞口的指令。也就是说,即使是在出现某些异常的情况下,自动柜员机也并非直接听从许霆的控制,取款与否仍然由专用计算机自主控制即履行管控职能。请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证据:
证据1:广州市商业银行出具的报案陈述,证实:“经查看日志,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取款交易正常,但对超过1000元的取款交易,自动柜员机则按1元的金额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运营商于2006年4月21日17时对该机进行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该证据证实,尽管出现异常,但自动柜员机对所有取款交易均以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即银行方面已履行了审核程序并视为完成了交易。至于审核结果,客户并不能控制。
证据8: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完整流水记录数据和涉案帐户取款交易明细,证实: 许霆“取款过程中,21时57分21秒至22时20分21秒共指令取款55次,每次1000元,其中最后一次交易失败”;“23时23分05秒插卡,23时23分33秒指令取款1000元,交易失败,未取出款项 。次日凌晨0时26分04秒插卡,0时26分22秒至1时06分22秒共取款100次,前96次每次取款1000元,后4次每次取款2000元,共计取款104000元。”该证据证实,许霆两次“取款失败”,证明取款受自动柜员机控制,许霆不能随意控制(取款成功仅仅是因为取款申请被自动柜员机审核、认可);同时,也证明自动柜员机全部记录了许霆取款的总计金额,这笔账已经全部记在了许霆的头上。
证据9: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帐户流水清单,证实:“许霆于2006年4月21日至4月22日期间,在涉案自动柜员机上先后取款171次,其中167次每次扣帐1元,4次扣帐2元帐户最后余额为1.97元。”该证据证实,自动柜员机对客户每次取款均作了扣帐处理(即进行了审核),但扣帐额度出错。
证据15:郭安山的供述及对被告人许霆的辨认笔录,证实:郭安山和许霆到柜员机取钱,郭安山“果真取出了3000元,但自己卡中只有860多元,第四次要取1000元却无法取出。之后两人又回去拿了塑料袋再次回到现场,其先用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取出5000元,之后又无法取出了,许霆就接着取,取了好多钱,差不多一个小时才停下来,之后其试了几次,但都取不出钱,就回去休息。第二天,其用假名刘阳办了一张假身份证,以该身份证开了一张商业银行卡。当天中午12时许,其去到上述柜员机用商业银行卡取款,取出10000元左右,之后无法再取出钱就走了。”该证据证实,郭安山取款过程中多次无法取出,甚至“试了几次,但都取不出钱”,证明确系自动柜员机在控制取款的程序,客户不能控制。
证据16:被告人许霆的供述及对郭安山的辨认笔录,证实:许霆和郭安山去广州市平云路附近的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郭安山用他的农业银行卡取出3000元,后因交易限制取不出钱,两人就又回到宿舍。次日零时许,其拿了一个塑料袋和郭安山又回到那台柜员机处,郭安山用他的卡取出几千元无法再取出钱,其接着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一直取了很长时间,取出10万元左右,之后郭安山又用他的卡试着取钱,还是取不出钱,于是两人就回到宿舍。”该证据证实,自动柜员机在工作过程中实施了“交易限制”,客户多次无法取款,证明客户不能控制自动柜员机取款。
以上证据证明,尽管出现异常,但自动柜员机对客户的取款交易均向银行主机报送,即银行方面已履行了审核程序;许霆和郭安山多次“取款失败”,说明取款受自动柜员机控制,客户不能随意控制(取款成功仅仅是因为取款申请被自动柜员机审核、认可);同时,也证实自动柜员机全部记录了许霆取款的总计金额,这笔账全部记在了许霆的头上。也即,由于银行已履行了审核程序,记了账并发出了付款指令将钱款送至出钞口,许霆只是被动领取钱款并承受对银行透支(负债)的后果,其行为完全不符合“采用秘密窃取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盗窃罪。
事实上,除非采用破坏性手段(直接撬开自动柜员机盗窃)或“高科技”手段(如修改专用计算机程序对自动柜员机实施控制等),客户仅依据自动柜员机提示从事按键操作是不可能控制自动柜员机的,即使自动柜员机出错也是如此。
2、出钞口的钱款属于什么性质?
可以从两方面看:从自动柜员机看,将钱款送至出钞口,意味着银行经对客户的取款申请审核、认可后将钱款交付给客户并视为交易完成,也即意味着,此时银行认为该笔钱款已属于客户。而且,银行是以推定的方式认定交付的有效性,即只要钱款被取走,即推定为客户本人取走。同时,若客户10秒钟内未领取钱款,自动柜员机会发出“请尽快取钞,超出时间将自动收回”的提示,催告客户尽快取走,否则将钱款从出钞口收回。这些都证明:银行方面认为,送至出钞口的钱款是交易结果,属于客户所有并要求客户尽快取走,而非银行的资金。
从客户方面看,自己提交了取款申请,自动柜员机没有用文字提示或退出信用卡的方式予以拒绝,却在出钞口送出钱款,表明交易已经成功,自己的信用卡已被扣账,出钞口送出的钱款当然属于客户。同时,自动柜员机向自己发出“请尽快取钞,超出时间将自动收回”的提示,更是证明钱款属于自己,银行已在催告自己取走,如不及时取走将使自己蒙受损失。
所以,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取走出钞口送出的钱款,是取走银行交付给自己的钱款,其行为完全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三、许霆不构成“盗窃罪”
由以上对许霆在自动柜员机取款的实证分析可知,“许霆提出取款申请”和“自动柜员机送出钱款”并不成立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两个被遗漏的关键事实,一个证明是自动柜员机而不是许霆在控制取款,一个证明许霆取走的是交易中经银行审核、记账后支付给自己的钱款,并非取走银行或他人钱款;所以,许霆的行为特征完全不符合“采用秘密窃取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盗窃罪。
当然,从庭审认定的证据可以看出,许霆确实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是,在现行的法律条文中,确实又没有对许霆的行为作出定罪的规范,按照“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确实只能判决许霆无罪。至于如何从立法上堵塞类似事件的漏洞,还是应当首先从弄清事实着手,并在此基础上构筑法律防范和处罚的篱笆。
2008年4月5日
作者:秦志旗;工作单位:四川省郫县交通局;电话:13308068828;
邮箱:qizhiqi999@163.com


关于印发《海洋实时资料传输卫星通信网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洋实时资料传输卫星通信网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1991年3月5日,国家海洋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局“一网三系统”建设需要,于一九八八年底开始建立由预报中心和三个分局区台组成的海洋实时资料传输卫星通信网(下简称卫通网)。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完成了总体方案论证、设备安装、调试和全网的试运行、准业务运行,并于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在北京通过局级鉴定。
为了保障卫通网的正常运行,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局制定了“卫通网管理制度”(暂行)。并组织局机关有关业务司、预报中心、信息中心、各分局主管业务部门和各区台等单位对“管理制度”进行了讨论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海洋实时资料传输卫星通信网管理制度》(暂行)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局管理监测司。

海洋实时资料传输卫星通信网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洋实时资料传输卫星通信网(以下简称卫通网)的正常运行是进行海洋环境预报的基本保障。
第二条 卫通网具有实时、高速、准确、信息量大、兼容性强和连续运行的特点,为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保证卫通网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局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对卫通网的业务管理。
第四条 预报中心和各区台负责卫通网的日常运行。
第五条 本规定所采用时间,均为北京时,夏季仍按北京标准时执行。

第二章 局主管业务部门职责
第六条 对卫通网的业务运行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第七条 组织对卫通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和宏观控制。
第八条 解决卫通网管理过程中具有共性的问题。

第三章 分局主管业务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贯彻局制定的制度,进行具体的业务管理。
第十条 领导区台完成卫通网的业务工作, 对区台卫通网的使用进行质量监督,保障卫通网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解决区台卫通网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向局主管业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协调卫通网涉及分局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对全局卫通网的建设提出建议。

第四章 预报中心职责
第十四条 预报中心是海洋局卫通网的中心站,是全网的业务技术负责单位,要做到24小时值班,通信不得中断。
第十五条 每日全时接收GTS资料和Argos卫星地面站接收到的浮标资料,由计算机进行实时分析处理,通过卫星小站以2400比特速率向各个区台发送。
第十六条 全时开机,接收各区台通过卫通网上传的海洋台站、测报船、浮标站的实时观测报、以及其它方式获得的实时资料,并通过卫通网传至其他区台,做到局内资料共享。
第十七条 将收到的全部GTS系统资料、区台上传资料输入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填图系统,完成各类天气图的填绘,有分析条件的进行机器分析。
第十八条 将Argos卫星地面站接收的浮标资料、GTS系统中的警报消息和各区台上传实时报随时打印输出。打印输出的报文资料,在电信台统一管理下,登记分发有关室组使用。
第十九条 保持同邮电部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和各区台的密切联系。如遇更换卫星、卫星公司主站搬迁、故障等影响全网工作情况,预报中心要尽早报告局主管部门,并通知各区台,以便为其它应急通信方式做准备。
第二十条 发现区台上传资料不正常时,要立即通知区台,相互协作,及时解决问题。预报中心、各区台卫星小站系统如出现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由预报中心出面与卫星公司联系解决。
第二十一条 每年对各区台巡视一次或组织各区台有关人员集中讨论、交流一次,对卫通网的运行做出评价,提出并解决全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负责全网租用卫星信道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第五章 预报区台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台既是独立的区域预报部门,又是卫通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到全时值班,通信不得中断。
第二十四条 每日将收集到的台站报、船舶报、浮标报和其它方式得到的实时资料,分三时次通过卫通网向预报中心上传。
在预报中心安装多路复用器之前,各区台上发报起始时间规定:
青岛区台:0930时;1530时;2130时。
上海区台:0945时;1545时;2145时。
广州区台:0930时;1530时;2130时。
第二十五条 区台上传报文格式规定:每份报文以ZCZC开始,报文结束时,空4行,打出NNNN,整份报结束。
第二十六条 全时接收卫通网传来的GTS系统资料、浮标实时报、其它区台的共享资料和预报中心的分析预报产品。
第二十七条 将台站报、船舶报和通过卫通网接收的实时资料,输入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填图系统,进行自动填图。
第二十八条 将收到的浮标报打印输出,手填在天气图和海浪图上。报底由海浪组专人负责,每年装订为一册,备查。
第二十九条 如卫通网下传资料不正常,立即与预报中心取得联系,及时加以解决,并报告分局主管业务部门。

第六章 人员及设备保管
第三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要做到相对稳定,以确保卫通网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卫通网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值班,并填写工作日记,建立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二条 做好机房的安全工作,值班人员应保持机房的整洁。
第三十三条 有关仪器设备要做到专人维护保管,切实管好用好仪器,保证卫通网的畅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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