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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02:01  浏览:8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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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7〕116号 2007年8月27日


《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构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本市常住人口的低收入家庭因突发性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政府为其提供的临时性救助措施。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临时救助资金预决算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市财政根据各区、县临时救助情况和财政状况安排的救助资金;
(三)社会慈善机构、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对临时救助工作提供的捐赠和资助。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患急重病经医保核销、医疗救助、社会捐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因自然灾害、火灾、意外伤害等事故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七条 临时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综合确定,一般困难的救助500—1000元;特别困难的救助1000—3000元。
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全年救助一般不超过3000元,特殊情况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材料,填写《西安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核实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无投诉或投诉举报不实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经批准获取救助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区、县民政部门领取救助金,居住较远或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发放。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每季度末向财政部门核报本季度临时救助汇总情况和下一季度临时救助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健全档案、账目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并追回冒领的救助款。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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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17日,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法〈研〉发〔1991〕47号文件)中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会同公安厅(局)和有关部门,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指出:“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规定,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现行盗窃案件的立案统计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一、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在掌握和分析社会治安情况时,都要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两部分数字联系起来研究和使用,统称为“公安机关发现和人民群众报警的扰乱社会治安案件”,简称“报警案件”。在对“报警案件”的全面分析中,要列出刑事案件数、破获刑事案件数和查获作案成员数、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数,以及治安案件数、查处数和治安处罚人数,送劳动教养人数。
二、今后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在确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时,一定要充分注意案件的情节与后果,不能仅以数额多少作为是否立案侦查的依据。对情节、后果的衡量,除本通知规定者外,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84]法研字第14号文件)和1986年9月《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法〈研〉发[1986]26号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中的解释精神掌握。
三、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精神,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四、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修改后,要坚决避免因标准的变动而影响对盗窃案件的查破和对盗窃犯罪分子的打击。不论是否立为刑事案件,都应认真查处。目前实际执行的行之有效的查办案件办法,不要轻易变动。对盗窃现场仍应认真勘查取证;盗窃案件的情报资料仍应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系统地积累研究。赃款赃物都应尽力追回,按规定发还原主。各地公安机关的领导应当根据以上原则,妥善安排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各有关业务部门都应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加强全局观念,搞好协同配合,从有利于查破案件、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
五、现行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统计报表表式暂不改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统计报表,统一报送公安部办公厅(经文保部门的案件统计上报渠道不变)。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充分重视案件统计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在统计工作中要继续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统计各项数字,不准弄虚作假。
以上办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过去所发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即予废止。


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

1979年10月25日,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批转的《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中规定,从今年十一月起,给一部分职工升级。现将职工升级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职工升级面的分配问题。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的升级面,全国平均为百分之四十。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升级面,均以一九七九年十月底职工人数中的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包括带工资上学的在册职工)和计划内的临时工为基数,按百分之四十计算分配。
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分配所属企业单位的升级面时,不要按百分之四十平均分配,应当根据鼓励先进、督促后进、赶超先进的原则,区别对待。对于经营管理好(特别是经济核算好)、经济效果显著、对国家贡献大的单位,升级面应当大一些;对于因经营管理不善而没有完成扭亏计划或根本没有亏损计划而发生了亏损的企业,升级面应当小一些。对于经营性亏损特别严重的企业,应当暂缓升级。暂缓升级企业的升级指标,不得挪用于其他单位。在一年内扭转亏损有显著转变的,可以补升,并从批准补升之月起增加工资;仍无显著转变的,不再补升。在一个企业内部,也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规定所属单位的升级面。每个单位的干部和工人的升级面,原则上应当分别使用,不要互相占用。
在具体分配升级面时,鉴于各单位人员构成情况不同,考虑到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学徒工、转正后尚未定级的职工和参加工作时间比较短的计划内临时工实际上不应升级,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以从所属企业单位计算升级面的职工人数中,将上述三类职工扣除,然后以此为基数留下百分之二左右的升级面,在本部门内调剂给先进企业单位。对于扣除的上述三类职工的升级指标,可以在所属企业之间,根据人员构成等情况调剂使用,但原则上不得调剂给领导机关。至于各省、市、自治区内各主管部门之间,是否可以调剂使用,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自行研究确定。
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这次升级,要真正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择优升级,反对平均主义。升级的重点,应当是各行各业、各个方面劳动好(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贡献大的职工,包括生产好的工人,有研究成果的科技人员,教学好的大、中、小学教师和幼儿保育人员,医疗质量好的医生、护士,艺术水平高的演员,成绩显著的运动员,服务质量好的服务员、售货员,工作好的干部等等。哪些职工可以升级,应当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并以贡献大小作为主要的考核依据。各基层单位都要按照三个方面的要求,制定各类人员的考核标准。
在考核时,首先,对于技术工人要根据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应知、应会和实际操作的考工,对于行政干部和科研、教学、卫生、文艺、工程技术人员等,要根据职责条例或技术(业务)职称条例进行实际技术(业务)水平的考察,然后,按照各自的考核标准,把当前和一贯的表现结合起来,全面进行评比,以贡献大小为主,择优升级。
各单位带工资上学的在册职工的升级问题,应与本单位同等条件的人员一样对待,由原单位负责评定,不要因这些人员不在本单位而漏评。
为了使基层单位在考核工人、干部技术业务水平时有所依据,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应该尽快制定有关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行政干部的职责条例和科研、教学、卫生、文艺、工程技术等人员的技术(业务)职称条例,下达执行。这次升级工作期间,国务院主管部门来不及制定下达的,应当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通知各地区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制定。
三、这次升级的职工,一般升一级,个别表现突出好并且有重大贡献的,也可以升两级。升两级的,应计算两个升级面。
升级的职工,一般应按照本人现任工作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额。级差小于五元的,可以增加到五元。
四、要通过增加工资逐步冲销附加工资。现行的附加工资,是从奖金或计件超额工资转变来的,一般是老职工有,新职工没有,矛盾很多,而且国家已经另外拿钱实行了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因此,应当通过增加工资逐步冲销附加工资。在这次升级中,有附加工资的职工,升一级增加的工资多于五元的,应将其超过五元的部分冲销附加工资,未能冲销掉的附加工资和这次不升级的职工的附加工资,在今后增加工资时再冲销,直至全部冲销完为止。没有附加工资的职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一律不发给附加工资。
五、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的职工升级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升级工作,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征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下达执行。
中央一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职工升级工作,由民政部统一安排,制定具体办法,征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下达执行。
每个单位都要成立考评升级委员会,在本单位党政领导下负责职工升级工作。考评升级委员会由领导干部、工会干部、劳动工资干部和群众代表组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升级方案,必须报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然后执行。升级的职工由考评升级委员会审查,工人由本单位党政领导批准,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要选择不同类型的单位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结合年终总结评比,全面铺开升级工作。各地区、各单位的升级工作进度可以有快有慢,但增加工资的时间一律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算起。
六、以上各条,原则上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由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自负盈亏,情况比较复杂,职工的升级面、升级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盈亏多少的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达实施,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这次升级,是粉碎“四人帮”以后,三年中第二次较大范围地给职工增加工资,从国家当前的财力、物力来说,已经作了极大努力,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群众的关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向职工群众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让广大群众了解,十多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生产发展缓慢,工资方面积累下来的许多问题,不可能一下子解决,只有生产发展了,社会财富增加了,才有改善生活的条件,工资方面存在的许多问题也才能逐步加以解决。一定要顾全大局,加强全局观点,反对本位主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办事,决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增加工资指标。一定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发扬风格,增强团结,多做贡献。一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反对派性,反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通过这次升级工作,要进一步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促进安定团结,促进生产和工作,掀起增产节约运动的新高潮,为完成今年国家计划和打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第一战役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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