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下达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00:22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下达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下达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8]112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铁道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 号,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依据各地区上报的高效照明产品需求量,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基础、配套措施等情况,编制了《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见附件一),共5000万只,现下达给你们。同时,编制了《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指南》(见附件二);通过统一招标确定了高效照明产品中标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协议供货价格,明确了地区、部门推广任务承担企业(见附件三)。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发改委或经贸委(经委)要按照本地区承担的推广任务量和具体调查统计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在5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并据此组织开展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实施方案制订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集中在1-2个地市和行业先行,同时要与承担任务的推广企业充分沟通,确保方案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推广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地发改委或经贸委(经委)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要协调妇联等相关单位参与进社区的推广活动;要加大力度搞好宣传和培训,力争在10月底前完成此次下达的推广任务。铁道部也要参照上述要求组织完成好铁路系统的推广任务。



  附件:一、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
     二、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指南

     三、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承担企业(分发地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地区
普通照明用自镇
流荧光灯
双端荧光灯(T8
、T5及支架)
合计备注
北 京120 80 200
天 津10 90 100
河 北200 100 300
山 西200 100 300
内蒙古20 30 50
辽 宁70 30 100 含大连50(40,10)
吉 林150 50 200
黑龙江90 110 200
上 海70 30 100
江 苏150 150 300
浙 江150 150 300 含宁波20(10,10)
安 徽60 40 100
福 建140 60 200 含厦门100(70,30)
江 西100 100 200
山 东160 140 300 含青岛50(30,20)
河 南130 70 200
湖 北60 40 100
湖 南30 70 100
广 东150 150 300 含深圳20(10,10)
广 西200 60 260
重 庆30 20 50
四 川70 30 100
云 南190 110 300
贵 州100 100 200
陕 西50 50 100
甘 肃30 20 50
青 海10 10 20
宁 夏30 20 50
新 疆120 80 200 含兵团60(40,20)
铁道部10 10 20
合 计2900 2100 5000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
单位:万只
附件一:
附件二: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指南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各地区、各推广企业开展推广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实施程序
1、统一组织招标。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统一招标,确定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协议供货价格。对推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不能满足招标要求,弄虚作假或终端用户投诉较多,经核查属实后,将取消其资格。
2、下达推广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在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分布以及照明产品使用状况等因素,结合各地区上报的高效照明产品需求量、工作基础、配套措施情况,制定并下达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
3、制定实施方案。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的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并组织协调承担本地区推广任务的中标企业落实推广任务。实施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具体任务组织单位、承担单位,拟集中推广的大宗用户(地区或行业)方向,拟集中推广的城乡居民用户区
1
域,所需产品的型号、数量,具体实施步骤,项目总投入预算,节能量测算,工作经费需求等。
4、落实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收到上报的实施方案后,将在2周内提出意见,否则视为同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尽快启动经备案的实施方案,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5、做好宣传总结工作。为促进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并认真总结经验。
二、对推广企业的要求
1、推广企业应协助选定地区的节能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在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推广工作,切实履行好承诺。
2、推广企业向大宗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应不少于
1年,向居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应不少于2年。
3、推广企业应在推广产品的外包装和
本体上统一印制 “财政补贴、绿照工程”
标识(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对颜色没有
要求)。
4、推广企业应配合地方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活动, 为大宗用户提供必要的改造方案和技术支持,为居民用户协助推广单位(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提供必要的宣传支持。
5、推广企业原则上应根据用户需求负责产品安装。对有特殊安装要求或需升降机械协助安装等安装成本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
2
应由推广企业与用户协商解决。
6、推广企业应与大宗用户签订供货协议,并在完成安装后得到用户确认签章;推广企业为居民用户完成安装后,应取得协助推广单位(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确认签章。
7、推广企业应留存供货协议和确认签章等原始凭证,并如实统计安装数量。
三、其他
有关部门推广工作参照本实施指南进行。
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物资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执行统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物资部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物资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执行统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0年5月8日,物资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为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进一步推动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号和国发〔1987〕52号文关于为支持招标所需费用,可向委托招标单位和中标企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解决正常开支的精神,现将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的统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收费标准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可收取如下费用:
1、委托招标服务费
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按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
一项招标业务中,委托招标服务费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
2、中标设备服务费
仍按原国家经委经审〔1986〕39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机电设备招标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资部另行规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但同一项目,招标服务费和咨询服务费不能兼收。
各招标机构应本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
一九九○年六月一日以后委托的招标业务,其收费标准均按本通知执行。各地原制定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1996)153号《关于涉及铁路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当事人不服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以及其他机关、单位、个人对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案件,铁路运输检察院及其上级主管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均有权受理、立案。
二、不服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由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行使抗诉权;不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由同级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上级主管省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
此 复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