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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0:48:38  浏览:8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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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教发[2005]1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保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加快农村教育事业发展,中央、省、县共同设立了“两免一补”专项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为加强我省“两免一补”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教育、财政部门的责任,规范全省“两免一补”各项工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 “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下同)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5]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免一补”的资助范围为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含县域内特殊教育学生。重点向29个国贫县、省贫县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两免一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城区、农村比较富裕家庭和财政供养人口家庭的学生,也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受。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优先资助。

  第三条 “两免一补”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

  1、家住农村地区(持农村户口)并在农村(含乡、镇、县城)中小学就读的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课本费、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孤儿(含艾滋孤儿)、烈属、军属家庭贫困的子女,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子女、持农村特困证和因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病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3、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子女。按湖北省统计局2004年对我省绝对贫困家庭界定标准即年人均纯收入645元以下标准执行。以后年度根据省统计局有关界定标准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4、县域内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两免一补”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1、下达资助人数。每年春、秋季开学之前,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将“两免一补”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和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数下达到县(市、区),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将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数分解到各学校。

  2、公开资助信息。学校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村、组张贴布告等有效途径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范围、评定标准等。

  3、资助申请。贫困家庭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生所在学校组织填写《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表式见附表1)。

  4、评审及公示。评审小组由学校、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不得少于10人),对申请免费教科书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

  5、上报。学校根据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拟定享受“两免一补”贫困家庭学生情况汇总表(附表2)与评审、公示情况(包括评审小组名单、身份构成及审核人签字等情况)一并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6、信息公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各地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等有关信息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7、享受“两免一补”资助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农村贫困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受助的贫困家庭学生作出适当调整,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逐级上报有关调整情况,并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

  第五条 对认定为资助对象的贫困学生发放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印制的《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证》(简称《资助证》)。学生凭《资助证》,享受“两免一补”。《资助证》有效期限为三年,每年年审。在同一县(市、区)资助范围内的学校升学与转学均可继续使用。初中毕业,《资助证》自动失效;小学入学新生按规定程序审批、申报取得《资助证》。每年秋季开学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印制好当年新增的《资助证》。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负责领取《资助证》,加盖公章后,发到乡、镇财政所。财政所根据当年《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花名册》认真审核填写《资助证》,并会同学校将《资助证》发给受助学生。《资助证》与受助学生花名册一一对应。受助学生花名册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各存一份,建档备查,并录入全省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从2005年秋季开始,中央财政提供的免费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

  1、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机构,对全省的免费教科书进行统一采购,以降低出版、发行等环节的费用,节省下来的资金全部用于资助贫困生。

  2、中央免费教科书的范围是国家规定课程必设科目的教科书。小学国家课程必设科目为: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外语、艺术(或选择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等)、科学(自然);初中国家课程必设科目为: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或选择生物、物理、化学)、历史与社会(或选择历史、地理)、艺术(或选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等),不包括地方课程教科书。如地方要编写并发行地方课程教材,应限页数、限价格,并免费为受助学生提供。中央免费教科书的扉页上须以适当方式标明“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字样。

  3、免费教科书版本与版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选用的教科书版本(版别)应尽量集中,避免因选用教科书过于分散,影响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各科目的教科书版本(版别)与版型的选择,应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供应商中选定,选用原则是,同一市、州同一年级应采用相同种类、版本和版型的教科书。

  4、为保证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从2005年秋季开始,对义务教育阶段教材选用权限应适当调整,教材选用权上收到市(州)。选用教科书,既要坚持教材多样化,又要将价格因素作为选用教材的重要因素。

  5、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秋季分年级的教材选用、统计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便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下学年度免费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条 “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的筹措和使用。

  1、资金筹措渠道。根据财政分级负担原则,中央财政负责安排提供免费教科书资金,省级财政负责安排减免杂费资金,县级财政负责安排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免杂费标准严格执行我省“一费制”收费标准(不含信息技术费)。补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各地视财力和生活水平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2、资金拨付方式。免教材费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逐级汇总的免费教科书验收情况和教材采购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免杂费资金,在春秋两季开学后一个月内,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拨付到县级财政国库,县级财政国库在收到省拨付的专项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到学校,作为学校的公用经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在春秋两季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一次性直接拨付到学校,各学校及时兑换成食堂餐券,发放到贫困家庭学生手上。

  第八条 对享受“两免一补”资助的学生,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得再向其收取任何教科书、教辅材料的费用,不得收取杂费,如发现收取此类费用,均作为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加强监督,建立审计、报告制度和奖惩制度。

  1、实行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配合审计部门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重点审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资金是否按时拨付到位,是否真正落实到贫困家庭学生手上,并将审计结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2、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助贫困学生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真正使“两免一补”政策落到实处。要在每年年底对辖区内“两免一补”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于11月底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对各地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杂费的执行情况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建立奖惩制度,保证“两免一补”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经费使用不当、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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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航空快递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组成部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航空快递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组成部分的通知
外经贸部


山东省、湖北省、江西省、福建省、辽宁省、大连市、厦门市外经贸委(厅局):
最近一些省、市邮电局、安全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联合发文,以维护国家安全和通讯秩序为名,禁止非邮政部门办理印刷品、文件资料等的速递业务,并限期已办理速递业务的非邮政单位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为了维护快递业务的正常进行,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六月份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其中第4项就是“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际快递业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一
部分。凡经外经贸部批准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均享有合法经营权。
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货代企业所经营的快递业务不包括信件而是商务文件、贸易单证、样品、小件货物等。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专营的
是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地方邮电局等单位的通知将信件……专营改为文件……是违反邮政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对信函的解释是:“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信息的载体。”,而从事快递业务的公司经营的商务文件是可以接受
海关开封查验,因此经营信函和文件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对外经贸部是国务院授权管理货运代理业务(包括快递业务)的主管部门,邮电部门成立的速递公司也是经外经贸部批准成立的。
三、在我国货代企业所从事的快递业务是否属邮政专营的问题,八十年代初有过争论,后反映到人大立法委员会。人大立法委员会通过广泛的调查,听取各方的意见,最后在邮政法中予以明确的界定,海关总署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监
管办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6)工商办字第76号文指出:“关于划清邮政和航空货运速递业务范围的问题,应以邮政法第八条的规定为准。”这些法律和文件使这场历时五、六年的争论告一段落。现在有些地方又旧话重提,把本来明确了的问题又复杂
化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目前我们一是要做好宣传工作,二是会同有关部门整顿货运代理市场。对航空货运快递业务要加强管理,凡是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要遵纪守法,保守国家机密,提高服务质量,做好本职工作。
请你们接到本通知后,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对从事快递业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要给予支持和保护,使之更好的为我国对外经贸活动服务。



1995年8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7〕86号

监察部:
  你部《关于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监呈字〔2007〕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监察部牵头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掌握全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决策部署的措施,向国务院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组织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建议;承办国务院交办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高法院、高检院组成,监察部为牵头单位。由监察部一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陈昌智  监察部副部长
  成 员: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郝赤勇  司法部副部长
      王德学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张 军  高法院副院长
      王振川  高检院副检察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察部,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一位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监察部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同时抄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难以解决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重大问题,经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后报国务院。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通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研究分析责任追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具体事项。重要事项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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