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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商业、外贸、旅游企业国家固定基金报损、核销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0:07:30  浏览:8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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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商业、外贸、旅游企业国家固定基金报损、核销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商业、外贸、旅游企业国家固定基金报损、核销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市经贸委、市属商业各主管局(总公司)、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商业计划单列单位: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家资产的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现就国营商业、外贸、旅游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等有关问题及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
二、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1、超过国发〈1985〉63号《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中规定的使用年限,已丧失使用价值,或虽有使用价值,但难以保证技术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和产品质量的。
2、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
3、经过预测分析,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等使用价值,但所需费用不如更新经济的(占原资产价值50%以上,轮番大修除外)。
4、因企业改、扩建或基建用地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
三、盘亏报废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
1、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必须经过企业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技术鉴定,确实不能修复使用的,才能办理报废手续。对属于因社会技术进步,按国家规定必须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设备应附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鉴定资料。
2、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其它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及盘亏的固定资产,需附有关人员的责任情况说明书方可申请报废。
3、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需填《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审批表》,逐级审批,汇总上报。审批表一式五份。
4、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年度盘亏、报废审批情况汇总,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审批权限:
1、凡属盘亏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2、固定资产已到使用年限,且折旧已提足,需要清理报废的单项原值在十五万元以下,并且批量原值在三十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审批;单项原值在十五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3、由主管局(总公司)审批的固定资产报废,需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各财政主管部门。
五、经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损失,企业以批复的文件及审批表作为依据,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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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



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迅速,必须同时高度重视教育质量的提高。教材是保证教育质量的基本要素之一,在一定意义上它反映了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职教教材工作的领导,搞好教材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认真组织落实,同时要加强
信息引导和服务,统筹解决好教材建设中的各种问题。为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将《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两级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组织的意见》、《关于职业技术学校教材选用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将贯彻
的情况和问题报我委职业技术教育司。
附件:一、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的意见
二、关于建立两级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组织的意见
三、关于职业技术学校教材选用工作的意见

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的意见
我国中专、技工学校教材经过几个五年计划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职业高中的教材也正在加紧建设中。为了进一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关心支持职教发展,有步骤、有计划地大力加强教材建设,现对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教材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
教材是学校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它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人才质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教材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教材规划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务院关于大
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反映中国和世界的优秀文明成果以及当代科学技术文化的最新发展,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采取选、编、借方式,继续解决教材从无到有的问题,提高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教材质量,合理确定教材的品种与数量,多、
快、好、省地建设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形势需要的、具有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教材系列。
二、教材规划工作的原则
1.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实行国家和省两级规划(国家规划分为国家教委规划部分和中央业务部门规划部分)。
国家教委统筹协调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各自分工部分的教材规划与建设工作。
2.鉴于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发展及管理工作的不平衡,教材规划宜分类进行,我委目前按职业高中和中专分别制订规划。
3.在两级规划的基础上,地、县两级还要因地制宜编写必要的适合地方职教需要的乡土教材及补充教材,并切实落实出版规划。
4.重点做好相对稳定并通用性强的专业(工种)的教材规划与建设,兼顾新专业的教材建设,逐步提高教材的质量。
5.规划中应注意选题的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先进性以及系列配套。
6.在未完成系列配套前,注意有选择地借用现已出版的优秀的同层次同类教材。
三、教材规划的目标
到本世纪末,教材规划的目标为:职业高中教材争取基本解决大多数稳定设置的专业的教材,一部分主干专业教材品种系列配套;中专教材要重点抓好教材质量的提高,努力编印出符合中专要求的系列教材。同时,结合教改实际,摸索编写少部分教改试验性教材;在广泛调研与论证基
础上,试编一部分适合我国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用的教材;另外,还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编印大量的职业技术培训教材(含高级讲义)和适合各地需要的乡土教材,有计划地组织翻译适量的国外同类教材。
四、教材规划的组织
1.按照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的原则分工,国家教委规划的选题由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司负责组织,并委托相应的全国中专课程组和全国职业高中各类专业教材编委会等组织具体落实完成;中央业务部门规划的选题经国家教委协调后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完成;省级规划选题
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相应的编写、审定组织落实完成。中央业务部门和省级的教材选题规划要报国家教委职教司备案。
2.规划内的教材选题落实工作要从编写、审定、出版及供应诸方面统筹解决。规划内教材要经过相应教材审定组织审查后,方可出版。
3.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职教编写教材;要加快出版速度,提高出版质量。
4.技工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目前仍由劳动部负责管理。
五、教材规划的经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确保教材建设的经费投入,原则上按规划分工任务自行落实,即由国家教委、中央业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解决,除各级财政拨款外,建议各地用好职教专项补助款、世行贷款等款项中用于软件建设部分的经费,广辟教材经费来源,建立职教教材发展基金

六、国家教委教材规划范围
1.必须统一教学要求的课程教材。
2.必须保证基本教学要求的课程教材。
3.地区、行业差异性不大或跨若干行业具有较强通用性的课程教材。
4.与部分示范性教学计划相配套的职业高中专业教材。
5.各类学校教改需要的试验性教材,翻译国外同类教材。
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品种繁多,主要任务都在地方和部门。我委对少部分教材制定出“八五”(1991年至1995年)选题规划,分职业高中和中专两个部分。这部分教材约占职业技术教育教材总数的5%左右,这将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为各地提供服务,同时也有利于发挥各地方
、各行业部门在职教教材建设方面的积极性。
附:一、国家教委职业高中教材“八五”(1991年至1995年)选题规划(第一批)(略)
二、国家教委中专教材“八五”(1991年至1995年)选题规划(略)

关于建立两级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组织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国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建设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各地、各部门为解决职业技术学校对教材的急需做了大量的工作。职业高中教材正逐步解决有无问题,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已转向全面提高教材的质量。为了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的科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材质量,现对建立
两级审定组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家教育委员会成立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国家教委规划的教材。
(二)审定各地、各部门组织编写并拟向全国范围发行的教材(含配套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教学录音带、教学录像带、练习册及其他具有教材性质的图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审定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出版发行的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查和评价本地职教教材质量,提出向全国推荐的书目和送审意见。
建立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的审定组织是加强教材管理的有力措施,希望各地教育部门重视这一工作,切实做好。
附: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的科学管理,促进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质量的提高,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适时编写出反映我国职业技术教育水平、适合我国经济建设需要的教学用书,特成立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
第二条 教材的涵义是政治课教材、文化课教材、专业基础课教材、专业课教材、补充教材、练习册以及与教材相配套的各类教学用书(包括教学参考书、音像教材、教学挂图等)。
第三条 审定委员会在国家教育委员会职业技术教育司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审定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教师和教育行政领导干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
审定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任期为三年。
第五条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职业技术学校各类专业(工种)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审定委员会按专业类设立教材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
审查小组设组长一人。审查小组成员由审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
第六条 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与国家教委职教司教材处合署办公,设秘书长一人。秘书处经常联系和协调各专业教材审查小组的工作,处理审查、审定职业技术学校课程教材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审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由国家教委直接规划和组织编写的职业技术教育各类教材。
2.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推荐向全国范围发行的教材。
3.审定由各国家级出版社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编写并拟向全国发行的教材。
4.领导各专业审查小组的工作,解决审查中提出的问题。
5.推荐优秀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参与国内教材评优活动和国际交流。
6.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推荐教学用书目录。
7.与各地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组织保持必要的业务联系。
第八条 专业审查小组的职责
1.审查本专业(工种)类的教材,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2.研究本专业(工种)类的教材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本专业(工种)类教材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
4.向审定委员会推荐本专业(工种)类优秀职业技术教育教材。

第四章 审定原则
第九条 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原则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体现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3.体现思想性、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
4.符合职业技术教育特点和规律。
5.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原则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岗位资格和技术等级要求。
6.鼓励开展教材的研究、试验和改革。

第五章 审定程序
第十条 教材的具体审定工作,由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安排。
1.专业审查小组对送审的本专业(工种)类的教材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写出审查报告,连同审查过的教材一并提交审定委员会审定。经审查没有通过的,则将审查结果通知审定委员会和送审单位。
2.审定委员会审定各专业审查小组提交的教材及所附的审查报告。
3.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实行编、审责任制。教材的著作权人及审查、审定人员,要在审查或审定报告及送审教材上署名。
4.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加盖出版发行专用章。封面指定位置标明“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字样,并列入职业技术教育教材推荐用书目录,供教育行政部门参考。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事业经费,由审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年度预算,列入国家教育事业费年度预算,其中包括教材、图书、资料、有关必需设备的购置、会议开支等。
第十二条 事业经费由审定委员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年终决算结果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职业技术学校教材选用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职业技术学校教材要逐步形成配套系列的要求,逐步完善职业技术学校教材管理,现对教材选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教教材选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有专门组织或人员负责做好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教材的选用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职教教材选用工作的有关原则,合理确定教材的选用范围。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应选用经过省级以上审定组织审定的教材。考虑到各地发展不平衡、职教教材审定(审查)组织尚未健全以及职教教材很不完备的实际,除省级以
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选用或经省级以上审定组织审定的教材外,其他教学用书可由各职业技术学校自主选用。
三、对国家教委规划的教材,要求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以下原则组织选用。
1.政治课教材,由国家教委统一组织编写,要求各地统一选用。
2.文化课、体育课、美育课等教材,原则上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选用。
3.对与示范性教学计划相配套的专业类教材,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推荐使用。
四、为了给各职业技术学校解决教学用书提供方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国家教委不定期编制《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用书信息》(含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其他职业技术学校),反映各类教材的出版信息;同时编制经审定的向全国推荐使用的教材目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学用书信息及推荐教材目录指导好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教材的选用工作,将教学用书信息及推荐教材目录及时完整地下发至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从当地具体情况出发,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必要的教材信息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解决在用书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课前到书。
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按教材选用工作的原则,因地制宜拟定职教教材的具体选用办法。
职教教材选用工作直接关系到各类职业技术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我国职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以上教材选用工作意见的精神,认真组织落实。



1993年5月13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计算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从出生日期至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止。出生日期原用农历的,应当按公历换算。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应当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
  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成员,在校学生,都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
  (二)选民迁居外地但未迁出户口的,或者从原居住地迁出户口但未在现居住地落户的,在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三)外来人口一般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但取得原户口所在地选民关系转移证明的,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四)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五)选民登记期间确实无法联系的,暂不予进行选民登记;在选举日两日前返回的,予以补办选民登记。
  三、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协助做好组织工作。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删除第二款。
  增加一款,列为第二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四、删除第四十九条。
五、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其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辞去本级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六、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其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因调离、迁出本行政区域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七、增加一条,列为第五十一条: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被罢免的、代表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代表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因前款所列原因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职务被撤销或者终止的,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八、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补选时,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并于选举日十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应当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日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两日以前公布。
  增加一款,列为第三款: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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