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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1:00:45  浏览:8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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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51号


  200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0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0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各公司应征税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对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

  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公告执行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于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本公告执行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9月27日起5年。

  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公告自2010年9月27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
http://gpj.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5460965783.pdf
     2.各公司倾销幅度列表
http://gpj.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5461000701.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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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债审计的通知

审计署 外汇管理局


审计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债审计的通知
审计署、外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外汇管理局:
近几年来,我国借用的外债逐年增加,这对于弥补国内资金不足、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借用外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更加有效地利用外资,根据《审计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6〕83号)
中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定,现将外债审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级审计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一、凡直接向外借债或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单位及具有法人地位的在建项目;境内机构提供担保项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需由国内总公司、相关机构提供担保,且被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均需通过外债审计。
二、执行外债审计的机构是各级审计机关及由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审计任务分工原则上中央借用外债的项目由审计署审计,地方借用的外债项目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审计机关和外汇管理机关负责外资、外债业务的司、处负责。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积
极配合同级审部门工作,也可以与审计小组同时进点进行有关外债事项调查。
三、外债审计的方式分为年度外债检查、发债前检查和期中外债项目的临时专项检查。
四、被审计单位应在每年3月份之前,或在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对外发债前1个月向同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在接到审计申请1周内作出审计安排,并答复申请单位。若被审计单位没有按时提出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可以协同外汇管理部门直接实施审计。
五、审计内容包括借债单位举借的中长期、短期货款、对外发债,担保、风险外汇业务涉及的实有和或有的资产负责,外汇业务经营守法状况,外债承受能力以及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等等。每年度的具体检查重点详见当年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由审计署制定并转发各省级审计
厅(局)。审计机关制定审计方案时,需充分考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意见。
六、外债审计是国家外债管理的重要手段,外债审计报告有特定的内容和指标,属于对外保密的内部资料,不对外公布。外债审计报告是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新借外债项目和经营外汇业务的依据或参考。当年未经外债审计的上述单位不得借用新的外债。
七、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抄送同级外汇管理局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由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需经指定其进行审计的审计机关审定后按上述程序提交。各审计机关对审计工作负责。外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认为需要依法审计时
,可另行进行专项审计。
八、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业务、财务资料和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不收费,但因工作需要,聘请专家、专业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审计时,其所需费用由被审计单位负担。审计事务所审计的项目可按其收费标准向被审计单位收费。
上述通知请各级审计机关会同同级外汇管理局联合转发有关被审计单位执行。



1995年1月10日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做好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家退(离)休,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中的附件一执行。
二、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
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四、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队伍的结构,以及高级专家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其退(离)休。高级专家退(离)休时,所在单位的领导要事先同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
退(离)休后继续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已退(离)休的高级专家,不再重新办理,但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199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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