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6:26  浏览:8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政办〔 2010 〕13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温州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产品质量安全,全面提升温州产业和产品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同类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市产业发展导向、自主品牌有一定影响、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技术工艺水平先进、龙头骨干企业带动和辐射作用突出、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产业规模居全省乃至全国前列的生产企业集聚地,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 温州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认定标准:

  (一)区域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符合资源节约、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规定的产品。

  (二)区域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集聚度高、特色明显。

  (三)区域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均取得合法生产资质。国家实施许可证制度的生产企业均取得相应许可资质;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均通过认证。

  (四)区域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均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规模以上企业按严于相应标准要求、经质监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五)区域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均建立从原材料进厂验收到成品出厂检验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企业计量器具均检定合格或通过校准,区域内具备能够满足产品质量控制和检测所需要的检验能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国同行业平均合格率,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出口产品质量满足进口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同的要求。

  (六)质监、工商等部门建立区域内所有同类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确保产品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等制度能发挥作用。

  (七)区域内创建产品上一年度总销售额达到2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企业销售额达到区域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总额60%以上。

  (八)龙头企业技术装备雄厚、生产方式先进、产品结构合理、具有自主开发能力,同类产品获国家、省、市级名牌称号的企业数占区域内同类企业总数的10%以上或累计达到10个以上,且上一年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销售额占区域内同类产品销售额的30%以上。质量安全故意违法行为基本杜绝,区域内近3年未发生重大假冒伪劣案件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四条 市实施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负责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认定。各县(市、区)成立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初步审查、申报工作,并承担示范区的日常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五条 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坚持“合格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由市政府每年命名一批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实行挂牌管理。每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六条 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申报,由创建区域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当地县(市、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自评报告,并填报《温州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申报表》,经当地县(市、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管理机构初步审定并出具意见后,报市实施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内的企业,由示范区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后登记造册管理,按申报程序报市实施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市实施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评定意见,上报市实施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审核认定。

  第九条 符合规定标准的乡镇(街道),由温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温州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证书及牌匾。

  第十条 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内的企业,应优先得到项目审批、资金、土地、能源供应等方面的支持。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和实施。

  第十一条 对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温州市实施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每3年开展一次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取消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农产品可按《国家(省、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实施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技术装备工作,严格业务管理,防范风险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技术装备工作,严格业务管理,防范风险的通知
建设银行



近来,一些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中出现一些风险事故案件,个别持卡人多次在授权限额以下提取现金,恶意透支,长期不还,使我行资金被占压,或形成损失,并给我行信用卡的信誉带来危害。为了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控制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风险意识,严格业务管理。
由于我行的计算机和通讯系统尚不健全,以及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造成信用卡授权速度慢,止付不及时和资金清算时间长,一方面持卡人感到用卡不方便,另一方面给我行信用卡业务经营带来风险隐患。各级行要增强信用卡的风险意识和执行政策观念,按照人民银行和总行关
于信用卡业务的规章制度稳健经营,严格业务管理,坚决控制恶意透支,在授权、止付、会计、商户推广等重要岗位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快信用卡业务技术装备,保证我行信用卡业务在严格管理中健康稳步发展。
为便于总行掌握情况,控制风险,加强业务管理,建立全行信用卡业务重要情况及事故案件报告制度。各行出现问题,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总行信用卡处。
二、加快建设全行信用卡授权清算中心。
为了有利于控制风险,根据信用卡业务的特点和国内外的作法,总要加快建立全行统一的信用卡授权清算中心,实现龙卡异地联网,自动处理业务,实时止付,实时授权,当日清算资金。建设以总行为中心,联结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沈阳、武汉等大中城市ATM和POS
的网络系统,实行异地信用卡联网使用,实时处理,实时止付和资金清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积极建设地区授权中心。
三、制定规划,加快配备EFTPOS。
为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配备POS是防范风险,解决持卡人用卡难的重要手段。据4月底统计,全行配备POS的商户仅占总商户的4.7%,配备POS的取现网点占总取现网点的21.2%。各行要制定规划,三年内基本实现全行信用卡商户和取现网点全部配备EFTPOS。具
体要求是:
(一)1995年底,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和省会城市行配备EFTPOS水平达到60%以上,1996年达到90%以上。
(二)1995年,各地市发卡行配备EFTPOS水平达到50%以上,到年底,省、自治区分行所辖全部发卡行配备EFTPOS水平达到30%,1996年达到50%,1997年底达到80%以上。
(三)总行计算中心和信用卡处共同组织鉴定POS产品,确定厂家,提出认定推荐名单,供各行选购。各行计算机部门按总行统一的技术业务标准负责POS系统开发与维护,信用卡部门要密切配合。配置POS所需资金由各行电子化专项资金统一解决。
(四)总行今后审批发卡行,要求申报行的商户和取现网点基本配齐EFTPOS。
四、加强止付工作,缩短止付名单传输周期。
今年4月,全行租用北京电报局电子信箱传输止付名单,解决了总行和分行一级传输时效问题。根据全行电子化统一规划。今年6月,总行将开通本行的计算机虚拟网电子信箱,届时,全行信用卡止付名单将改用本行电子信箱传输,并改变止付名单的传输办法。基本原则是,取消定期
和紧急止付,实行实时止付。各行出现止付卡立即投入信箱,总行每天集中处理及时再投入信箱中,各行开启信箱后,取出新的止付名单,进入计算机系统,通过联网POS控制止付卡(具体操作办法另下)。
五、各级发卡行要开发信用卡电话查询系统,为持卡人提供服务方便。
六、各行要根据总行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订加强信用卡技术装备工作规则,上报总行(计算中心和信用卡处各2份)。



1995年7月5日

泰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
《泰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业经市政府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耿文清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泰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公民。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安排就业的对象。
符合上款规定,已在福利企业集中安排就业以及自谋职业有收入的残疾人,视为已就业,不属于本办法安排的对象。
第四条 残疾人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应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一级盲人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应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安排。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或家属要积极优先安排。
第八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水平,扩大就业门路。
第九条 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应当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用人单位积极推荐。被招用就业的残疾人,由当地劳动或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父母一方在驻泰(泰山区、岱岳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单位工作的,可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推荐。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和特长,给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级、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除被撤销、停产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以外,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已安排下岗或失业的,应按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积极组织下岗或失业残疾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为其重新上岗或者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建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制度。独立核算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名册,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
第十三条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驻泰山区、岱岳区的市属及其以上用人单位直接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第十五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数额、期限、方式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在市直机关财务结算管理服务中心结算的部门和单位,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签章,交由市直机关财务结算管理服务中心结算转帐。
第十七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确有困难的,须凭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予以缓交或减免。
第十八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逾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用于下列事项: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及其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
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财经纪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政府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行使《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的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泰政发〔1996〕37号文《泰安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