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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46:22  浏览:8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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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法〔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在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方面的责任更加重大。为应对当前新形势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现就如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要充分认识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和精神实质,不能机械地理解、孤立地适用。在涉及财产权属的认定、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上,要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通过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倡导男女平等、夫妻互相忠诚、尊老爱幼、和睦文明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通过裁判文书,旗帜鲜明地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实施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其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儿童、不赡养老人等损害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

三、积极推动民事审判工作机制创新,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第一庭内可以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及时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婚姻家庭案件。认真研究探索妇女维权合议庭的职责和工作方式,不断总结经验。要以《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指导,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与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组织的联系、配合,动员多层次、多部门的力量参与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工作,形成社会矛盾化解合力,在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上下功夫。

四、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导。结合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一手抓审判,一手抓调研,及时总结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新对策。要高度重视防范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引发的矛盾激化问题,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媒体的沟通、协调,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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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含依法授权和委托的组织)。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政府各部门(含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下同)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须报市政府备案:
(一)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三)罚款对经营活动的在30000元以上、非经营活动的在1000元以上的;
(四)没收财物在50000元以上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
(六)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市政府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的,由主办机关负责备案。
第六条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报告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七条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
第九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中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适当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撤销、改变原处罚决定;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重新作出。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第十条 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报送市政府法制局。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案件统计报表的,应当通知报送机关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应包括:标题、编号、被处罚人基本情况、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交待诉权和复议权、落款盖章、制作日期。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4日

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城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网站”)管理,确保全市政府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政府网站建设成为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成为全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和服务公众的桥梁,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主办的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共同建立的政府网站群。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展示运城形象,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联系,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市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是政府网站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在政府网站日常管理中,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网站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在市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市政府门户网站具体负责网站的建设、管理和日常运行、维护、监管等工作,并对子网站进行指导。子网站由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的网站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更新信息;同时要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向主网站每日报送信息工作。对上报信息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及时。
  第六条 各子网站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 上网内容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政府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
  第八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同时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九条 及时更新网站内容,提高网站信息时效,其中各子网站首页信息每周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3次。
  第十条 各子网站要建立完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并做好上网信息记录等档案工作,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网站信息员联络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向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信息的报送、发布、更新等工作;配合主网站按时完成“市长信箱”、“监督投诉”、“在线咨询”、“建言献策”等栏目的办理和反馈工作;结合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向主网站推荐访谈题目。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以方便社会公众办事为出发点,大力开发网上办事系统,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开展在线访谈、政策解读等栏目建设,与公众在线交流,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按照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和反馈。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子网站应用系统要做好与主网站的技术衔接工作,子网站改版、涉及主网站的重要项目更改及遭遇黑客攻击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网站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邮箱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六条 进一步增强政府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在政府网站建设中,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等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网站安全。
  第十八条 要保证政府网站7×24小时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第十九条 各子网站要将域名和IP地址在主网站进行备案。子网站不得随意更改网站域名和IP地址,如需变更,应向主网站报告,并在主网站重新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 运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名称为“运城市人民政府”,由运城市人民政府主办,英文域名为:www.yunchenggov.cn、www.yuncheng.gov.cn。中文域名为:运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国运城、山西运城、运城市政府。
  (二)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名称为机构全称或简称。域名为:www.sxyc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缩写,并可以使用原有域名。
  (三) 各事业单位及社团的域名为:www.sxycxxx.org.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并可以使用原域名。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子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 子网站服务器托管在“运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或在“运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虚拟主机”的单位,该网站的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政府门户网站负责;子网站负责本部门(单位)网页编辑、上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并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政府门户网站联系。
  (二) 子网站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单位应当设置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的管理,确保子网站正常、安全、可靠运行。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二条 根据《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市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的信息报送、子网站栏目建设内容等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通过“运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采取日常考核、组织网上评议等形式,对主网站和子网站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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