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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5:08  浏览:9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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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八、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九、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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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8〕64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6月30日审查通过,并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条款进行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贷款最高额度为贰拾万元。”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贷款最长期限为贰拾年。贷款起止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或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人的离、退休法定年龄。”
《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十三条二款修改为:“台球、电子游戏机等经营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即不满十八周岁,下同)。

二、增加一款,作为《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有奖活动,不得向消费者兑换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
三、增加一条,列于《条例》原第十四条之后:禁止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以任何方式雇用或组织人员从事营业性异性陪待活动。
四、将《条例》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二款规定的,按每接待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五、增加一条,列于《条例》原第二十四条之后:“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三款规定的,没收经营者违法设立的奖励财物,并按其违法数额处以五倍罚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六、增加一条,列于《条例》原第二十五条之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再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七、增加一条,列于《条例》原第二十五条之后: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对违法经营者经营的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就地或异地查封、扣押,并于15日内依照本条例做出处理决定,因情况特殊,办案需延长时间的,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批
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全文。



199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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