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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44:03  浏览:8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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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民勇发〔2012〕137号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民政部门管理的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工作,根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由民政部门评定残疾等级并按照有关规定抚恤: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

(二)按照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不符合认定因公致残的;

(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不能视同工伤的。

第三条 残疾等级评定的标准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抚恤金发放等参照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受理见义勇为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的申请、检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定。

区、县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参照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评定或调整残疾等级的决定和理由。

第六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的下月起,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相关待遇。

第七条 残疾等级评定所需经费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为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8日印发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评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评残审批表

2.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残情鉴定表



附件1: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评残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照片

(小二寸)

出生年月

身份证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及 邮 编


现工作单位

及联系电话


致残时所 在 单 位


致 残 时 间

地点、原因


原残疾情况及等级(调残时填写)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的残疾情况
















区县民政局

意 见
残疾性质:



申报等级: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 条第 款和第 条第 款,拟评为 级。



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办公室承办人意见: 签字:

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签字:

主管局长意见:



签字:

(区县民政局印章)

年 月 日

市民政局

意 见
残疾性质:



审批等级: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 条第 款和第 条第 款,评为 级。



承办人意见:

签字:

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负责人意见:



签字:

(见义勇为权益保护专用章)

年 月 日

证书类别

证书编号




填表说明:

由区县民政部门将基本信息录入电子空白表,双面打印生成,一式二份,一并上报。

附件2: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残情鉴定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照片

(小二寸)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户籍地 址


现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


原残疾情况及等级(调残时填写)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
1.残疾情况:





2.建议等级: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 条第 款和第 条第 款,建议评为 级。



3.专家小组成员签字(三名以上成员):



(医疗卫生机构章)

年 月 日


备注:评残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此表后3 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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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1998年6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现就清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目的与意义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改制改组工作的推进,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斗争也更加激烈,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有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不办理;有的虽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不按时如实申报纳税,且采取经常更换经营地点等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监控;有的则乘企业改
制、改组之机,以各种承包、租赁经营方式偷逃税收;有的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搞假福利、假校办、假劳动就业、假新办“三产”企业等。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并将干扰税收征管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机制,损害国家税法尊严,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的进程。为此,总局决定通过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摸清税源底数,查补漏缴税款,减少税收流失,完善防范措施。
二、清查的范围与重点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另行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申报或出现异常申报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均应列
入此次清查范围。清查重点为: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三)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企业改制、改组中新建、合并、分设、破产、解散的单位;
(五)代征、代扣单位;
(六)各类集贸市场及专业市场;
(七)未申报或申报异常的单位和个人;
(八)钻税收优惠政策空子的各类“假企业”;各类承包、租赁经营户;大商场中的出租柜台;写字楼、宾馆和饭店的租用客户,人防工程设施改为商用的租用客户;
(九)各类企业集团及其内设或下属机构;各类分支机构;
(十)各类办事处、中转仓库等非营利单位。
各地要根据上述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清查重点。
三、清查的方法和步骤
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998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宣传动员和准备阶段。首先,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办法》,通过召开各种形式的动员会和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对外做好宣传,发动纳税人对照《办法》自查自纠,到税务机关补办
税务登记,补缴税款;其次,以县(区)级税务机关为单位,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一次查验核对,即由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之间相互核对税务登记户数,找出各自的漏征漏管户并互相及时通报,同时要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和民政等部门核对注册和
注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法人及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为实地清查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为重点清查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组织人力,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重点地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清查,核查其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情况,边清查,边组织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入库。
第三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为总结建制阶段。各地要通过清查工作,分析漏征漏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规范纳税人征管档案,制定相应的税源监控措施。
四、清查的政策界限
清查工作要遵循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具体政策界限为:
(一)凡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之前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可免于处罚;补缴税款的,可只补税不罚款。
(二)凡于1998年7月1日之后经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该补税的要依法补征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得以补代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五、清查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清理漏管户、清查偷逃税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税收秩序的一次综合治理,对完成和超额完成1998年组织收入任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紧密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
配合,争取成立由政府领导同志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策划,精心组织,扎实做好这次清查工作。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及有关报刊公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也要采取多种形式,使广大纳税人
家喻户晓,以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进行自查自纠。《通告》见报和张贴的时间统一定为1998年6月1日。
(三)要结合清查,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提高管理水平。要把这次清查工作与清理欠税、抓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建制以及调整定额等工作结合起来。并要针对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专管员职能由管户向管事转换后,合理调配人力,采取多种方式,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四)要及时汇报清查情况,建立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库。清查工作要分阶段向总局汇报,并及时简报清查动态。清查工作结束后,要通过电子信息网络,逐级汇总建立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信息库,并于1998年10月20日前将清查工作总结、典型案例、统计表(式样附后),一并
报送总局。
附件:1.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告
2.漏征漏管户清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告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1998年6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现将清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查的目的与意义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改制改组工作的推进,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斗争也更加激烈,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有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不办理;有的虽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不按时如实申报纳税,且采取经常更换经营地点等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监控;有的则乘企业改
制、改组之机,以各种承包、租赁经营方式偷逃税收;有的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搞假福利、假校办、假劳动就业、假新办“三产”企业等。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必将破坏公平竞争机制,干扰税收征管秩序,损害国家税法尊严,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的进程。为此,必须通过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以摸清税源底数,查补漏缴税款,减少税收流失,完善防范措施,鼓励依法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清查的范围与重点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申报或出现异常申报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均应列入此次清查范围。清查重点为: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三)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未申报或申报异常的单位和个人;
(五)代征、代扣单位;
(六)各类集贸市场及专业市场。
具体清查重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上述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三、清查的方法和步骤
清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998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由纳税人对照本通告自查自纠:(一)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二)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税款。
第二阶段(1998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为重点清查阶段。由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清查,核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情况;纳税人应当主动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完税凭证,积极配合清查。
四、清查的政策界限
清查工作要遵循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具体政策界限为:
(一)凡按照本通告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之前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可以免于处罚;补缴税款的,可以只补税不罚款。
(二)凡于1998年7月1日后经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该补税的要依法补征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应该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能以补代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三)对于漏征漏管户,任何人都有权向税务机关检举,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附件2:漏征漏管户清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计算单位:户、万元
-----------------------------------------------------------
| 项 目 |工 商| 清查前 | 清查后 | 其中:国税、| 清查出漏征漏管户数| 查 补 金 额 |
| |登 记| 税务登 | 税务登 | 地税共同登 |----------|------------|
| 类别 |户 数| 记户数 | 记户数 | 记户 |漏征户|漏管户|合计|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
|---------|---|-----|-----|-------|---|---|--|--|---|--|--|
|合计 | | | | | | | | | | | |
|---------|---|-----|-----|-------|---|---|--|--|---|--|--|
|国有经济 | | | | | | | | | | | |
|---------|---|-----|-----|-------|---|---|--|--|---|--|--|
|集体经济 | | | | | | | | | | | |
|---------|---|-----|-----|-------|---|---|--|--|---|--|--|
|私营经济 | | | | | | | | | | | |
|---------|---|-----|-----|-------|---|---|--|--|---|--|--|
|个体经济 | | | | | | | | | | | |
|---------|---|-----|-----|-------|---|---|--|--|---|--|--|
|联营经济 | | | | | | | | | | | |
|---------|---|-----|-----|-------|---|---|--|--|---|--|--|
|股份制经济 | | | | | | | | | | | |
|---------|---|-----|-----|-------|---|---|--|--|---|--|--|
|外商投资经济 | | | | | | | | | | | |
|---------|---|-----|-----|-------|---|---|--|--|---|--|--|
|港澳台投资经济 | | | | | | | | | | | |
|---------|---|-----|-----|-------|---|---|--|--|---|--|--|
|其他经济 | | | | | | | | | | | |
-----------------------------------------------------------
负责人: 制表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1998年5月13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7〕9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2007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通知》(国发〔200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民群众世代相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本办法所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指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文化空间是指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前五项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三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较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较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较重要价值。进入六盘水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之一:
  (一)被列入县(特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
  (二)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杰出价值的;
  (三)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
  (四)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以及文化交流重要纽带作用的;
  (五)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六)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七)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危险的。
  第五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六条 申报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报书: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含申报项目的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专家论证意见等内容,须逐一认真填报;
  (二)项目委托书:项目所在地或主要继承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申报报告书: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四)申报项目进入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的复印件;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包括音像、视频、图片等资料。
  第七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申报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八条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特区、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二)县(特区、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并经本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本县(特区、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三)县(特区、区)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工作的需要,将本县(特区、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推荐,参加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评审;
  (四)市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推荐本系统、本行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
  第九条 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县(特区、区)文化行政部门、市属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有关人员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评审和专业咨询。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遵循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推荐建议。市文化局将专家评审意见汇总,确定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建议名单,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三条 对列入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的支持;对入选代表作名录项目的重要传承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四条 入选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认真做好保护工作。每年的11月30日前,申报主体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提交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对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严格执行保护工作计划、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工作不力,造成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破坏、损失的,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视不同程度给予指导、要求改正并提出批评,直至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市文化局设立专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和推进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定期开展信息交流、学术研究、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六盘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特建立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会议职能
  (一)拟订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协调处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二、会议成员
  主 任:向红琼(市人民政府)
  副主任:张先宇(市人民政府)
  高荣光(市文化局)
  陈官林(市民族事务局)
  成 员:付昭祥(市发展改革委)
  杨京华(市旅游局)
  李幼曦(市文化局)
  杨诗超(市民族事务局)
  彭纪星(市财政局)
  吴学良(市文联)
  朱大权(市教育局)
  周学锋(市建设局)
   王 静(市体育局)
   余漫江(市文化局)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文化局负责日常工作,李幼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余漫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政府办公室为会议牵头单位,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会议召集人,市文化局局长为会议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三、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上级关于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会议办公室提交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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