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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28:49  浏览:9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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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号





  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月4日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doc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时,应当按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
   (三)公司章程(草案);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六)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七)法律意见书;
   (八)证券公司关于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推荐工作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应当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公司初次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还应当报送1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者.rtf格式文件)。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四、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要求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报送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公司应当遵守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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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巴府发〔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10〕24号)、市委《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委〔2009〕11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巴府发〔2010〕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按“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区)长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位副县(区)长或副主任按“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三)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主要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市政府联系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考评后的奖惩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目标的实施。

(四)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安办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各目标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目标考核内容及对象



第五条 目标考核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职能分工,由部门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目标考核内容。

(一)控制目标。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含道路和水上交通、工矿商贸、农业机械、火灾、铁路运输事故死亡人数);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及增降幅度、比例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标。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和要求。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省、市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情况,以及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情况。

目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市安委会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七条 目标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中央、省驻巴单位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



第四章 目标的分解与调整



第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安办。

第九条 目标分解下达后,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本年度9月底前,专题请示市政府批准后(同时抄送市安办),由市安委会或市政府目督办下达调整方案。

(一)因国家安全生产统计政策和口径发生变化;

(二)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五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标准



第十条 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加强协调解决力度,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5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报市安委会。

次年1月中旬前,市安委会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对未被抽查单位进行集中审查。

市安办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目标考评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总得分=基本分得分+加分项目得分-扣分项目扣分。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分)

1、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不大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为完成目标单位,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单项重点控制指标每突破一项,扣5分。

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目标数,该项不得分,实行“一票否决”。

②较大以上事故(基本分为15分)

一年内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件扣6分;当年较大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或一年内发生2件的,扣15分;一年内发生较大事故2件以上的,实行“一票否决”。

③重大及以上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经国务院、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综合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其中:异地发生的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的县(区)的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其他责任方扣15分;同等责任时,对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2、市级有关部门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不大于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目标数的,为完成目标单位,获得本项基本分;突破下达目标数的,该项考评扣20分。

②较大以上事故(基本分为15分)。一年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的,该项考评扣15分;一年内发生突破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目标数或3件以上(含3件)较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③重大以上事故(基本分为25分)。发生经国务院、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的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事故高发行业监管部门(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考核,按照市政府当年下达目标考核。其中:对于异地发生的重大以上责任事故,事故主要责任在我市范围内,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承担其他责任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该项考评扣10分;同等责任时,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由市安办提出意见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90%计分。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具体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由市安委会制定。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省安办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5分及3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4、被考核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隐瞒较大及以上(含较大)事故经查实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

5、安全生产事故中有严重失职、渎职责任和腐败行为的,扣5—15分。

6、突发应急工作中未切实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明显增加,扣减3—5分;未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造成群众集访(一次5人以上)的,每件扣1分,发生恶性事件每件扣2分。

(四)加分项目

l、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加10分;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5分;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款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创新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经国家有关部门在全国推广的,加10分;经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在全省推广的,加5分;经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在全市推广的,加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款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死亡人数连续三年下降的,加3分;连续三年未发生较大事故的,加3分。



第六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

考核得分在85分至90分的,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

市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安排。

第十五条 惩罚。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须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二)考核结果为“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资格,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评先推优资格,不得提拔使用。

(三)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次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四)连续三年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由市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安办、市政府目督办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巴府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关于转发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4〕1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文广局制定的《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弘扬苏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促进苏州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加强对《苏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是市政府为保护和弘扬苏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文广局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第三条 根据《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的规定,凡符合保护办法范围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可申请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补助。

  第四条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分配及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原则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的来源:

  (一)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上级文化主管部门专项补助;

  (三)接受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接受海外企业及有关人士的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抢救项目与重点保护、研究项目的经费补助;

  (二)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引导资金补助;

  (三)对民族民间传统传承人(代表)的资助及传承单位的扶持;

  (四)征集、收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

  (五)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

  (六)其他支出项目。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个人及有关行业协会于每年9月向文广局申报下年度民族民及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的使用项目。

  申报项目应报送如下材料:项目申请书、批准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每年10月,由市文广局召集各行业协会及有关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区分轻重缓急,提出下一年度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的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经市政府同意后,每年初通过报刊、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重要的、较大批量,有多个生产单位参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

  第十一条 当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使用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文广局下达到各使用单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对当年安排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由市财政局、文广局会同有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对各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已签订目标责任书,办妥项目使用手续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文广局根据项目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中安排的项目奖励经费,在该项目结束后拨付。

  第十四条 对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贴息的项目,按一年期贷款金额的4%,待项目结束后,一次性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项目或项目内容,由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文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文广局批准后方能调整和变动。

  第十六条 已批准补助的项目,在批准文件下发两年内仍未实施的,市财政局、文广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资金用于其他补助项目。

  第十七条 凡使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应编制财务决算和项目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市财政局、文广局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专家委员负责验收。对需要申报科研成果和专利的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九条 对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局、文广局每年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验收、评估,并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及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认真组织实施《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对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或实物损赠给国家的;

  (三)从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抢救、挖掘、收集、整理、开发和研究等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分别给予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经费等处罚,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虚报经费预算;

  (二)擅自变更项目内容与设计方案,或将建成后的公益性文化设施挪作他用,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挪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资金;

  (四)因玩忽职守,保护不力致使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受到损坏、被窃和遗失的,或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送验收报告、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有关报表和决算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规定的市区范围内的市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项目。

  第二十三条 根据《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的规定,各县级市应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并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文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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