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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取费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28:00  浏览:8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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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取费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建筑取费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取费管理,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房地产经营单位取费及在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取费的(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和各种押金)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
第三条 建筑取费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审批、分级监督”。
建筑取费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建筑取费项目及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经营性收费及各种押金由省物价部门审批。
省级各部门和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均无权设置、审批或调整建筑取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省级各部门、中央在甘各有关单位,申请设立属行政事业性质的建筑取费项目的文件报告,主送省财政厅,抄送省物价委员会;申请核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文件报告,主送省物价委员会,抄送省财政厅。申请设立属经营性质的建筑取费及各种押金项目和标准直接报省物价委员
会批准。
地(州、市),县(市、区)级各部门(单位),申请设立属行政事业性质的建筑取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经地(州、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申请设立属经营性质的建筑取费及各种押金项目和标准的须经地(州、市)物价部门审核后
报省物价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建筑取费的财务管理,应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收入要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筑取费实行年检制度。
第七条 凡经批准收取的建筑取费项目和标准一律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实行公告。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
第八条 建筑取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凭《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领取专用票据。
第九条 收费单位要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对无证而进行收费或不亮证收费、不使用专用票据及扩大收费范围,利用职权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有权拒绝缴费,并向物价、财政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取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物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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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八个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废止《淄博市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规定》等八个规范性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八个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废止《淄博市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淄政发〔1997〕166号文件的要求,市政府对《淄博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18个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同时废止《淄博市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规定》等8个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修改的18个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淄博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4号)
(一)第三条“市、区县卫生防疫站(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按……实行卫生监督监测”修改为“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实行卫生监督管理”。
(二)第十三条及第十九条中的“卫生监督机构”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三)第二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限期改进、通报批评、停业、处以二十至五千元的罚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四)删去原第二十二条,以后各条按顺序依次前移。
二、《淄博市招工暂行办法》(淄政发〔1993〕49号文印发)
将第十一条“……。如发现违反者,对企业负责人或雇主追究法律责任,并按每用1人课以5000-10000元罚款”修改为“……。招用童工的,按《山东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关于防止中小学生辍学的意见》(淄政发〔1989〕65号文印发)
(一)将“四、”中“违反的,由区县或乡镇协调小组办公室处以三百元以上罚款,直至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退回招用的儿童少年”,修改为“违反的,按《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予以处罚”。
(二)将“五、”中“对不执行者,从限期之日起,每晚一周罚款一百元”删去。
四、《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淄博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淄政发〔1994〕12号文印发)
将《淄博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第十条“市、区县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应对统筹单位上缴和发放统筹费用情况进行审核。对弄虚作假、少报多领的单位,一经查出,除补缴和追回多领的部分外,并视情节处以当年应缴统筹金总额2‰至5‰
的罚金”,修改为:“市、区县……。对弄虚作假、少交多领或挪用截留退休费用统筹金的单位,除追回多领、挪用或截留的统筹金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淄博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号)
(一)将第五条第(六)项“依法处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及第六条第(四)项“依法处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分别修改为“依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流动育龄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缴纳4元管理服务费”修改为“财政部门将暂住人口管理费的20%划拨计生部门,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三)删去第十四条中的“补足应交管理费”。
(四)删去第十七条,以后各条按顺序依次前移。
(五)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流动育龄人口交纳的服务管理费和”。
六、《淄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淄政发〔1995〕92号文印发)
第十二条“……并处单位火灾直接损失10%-20%的罚款;对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单位罚款数额的2%-5%处以罚款;”修改为“并依照《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予以罚款”。
七、《淄博市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淄政发〔1990〕66号文印发)
(一)将“二”中“凡年满……,每年应投入三十个劳动积累工日”修改为“每年应投入十至二十个劳动积累工日”。
(二)第“二”中的“劳动积累工应尽量出工,如不出工,可以钱顶工,原则按该村人均收入工值的两倍交纳。也可以料顶工,以当地材料价格为准,折成工值计算。”修改为“劳动积累工应尽量出工,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以资代劳的,原则按该村劳动力
人均收入交纳”。
(三)第“四”中的“劳动积累工的使用标准,按照区县每年不得超过5个,乡镇10个,村不少于15个的原则执行。”修改为“劳动积累工使用标准,按照每个农村劳动力投入二十个工,分到区县、乡镇、村”。
八、《淄博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暂行)》(淄政发〔1987〕179号文印发)
(一)第五条“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馆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的事业单位,业务上接受档案局的检查指导”修改为“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删掉第十五条,以后各条按顺序依次前移。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山东省档案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九、《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淄政发〔1993〕44号文印发)
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十、《淄博市环境污染事故处理试行办法》(政府令第5号)
将第十条第一款“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个人和单位,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罚:”中的“个人和”删去。将第(1)项“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中的“五千元”修改为“一万元”。
十一、《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通知》(淄政发〔1994〕152号)
“七”中的第二款“市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中介活动或吊销资质证书,并视情节予以处罚”修改为“市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批转市经委、劳动局、环保局、物资局〈关于全面加强锅炉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淄政发〔1987〕106号)
将原文中的“经委节能办公室”全部修改为“节能行政管理部门”。
十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委等三部门〈淄博市对粘土砖瓦收取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1992〕161号)
将“八”中“并按已毁田取土面积加征一至三倍的土地占用费”修改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淄政发〔1996〕65号文印发)
第十一条“凡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差额人数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本单位职工人均工资计收。”修改为“凡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市统计
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缴纳”。
十五、《淄博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暂行规定》(淄政办发〔1996〕21号文印发)
(一)将原第五条修改为:“报废标准。执行国家1997年公布的《汽车报废标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它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取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项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
业的车辆,还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必须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老旧汽车在报废期满两年内,一律停止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车辆,凡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将车交到指定的回收单位,对私自将车辆解体、转卖、查无下落,车辆无法回收的,由公安车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淄博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6号)
(一)删去第二条中“包括中、小、微型轿车等。”修改为“客运出租汽车是按照乘客和用户的意愿,以临租、包租和租赁等形式提供服务,按里程、时间计费的各类客运车辆”。
(二)第五条修改为“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我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淄博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运管理处)受客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实施本办法”。
(三)第九条删去“出具购车证明,办理控购手续”和“购车落户后,”,两款合一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经营城市客运出租业必须经市客运管理处资质审查批准后,持《城市客运审批表》到所在区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保险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从业人员经市客运管
理处培训合格后,车辆按规定标准核定租价,领取《营运证》”。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经营者和驾驶员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经营客运出租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的,视情节轻重,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收费规定,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并将多收部分返还乘客;
(四)不安装或不使用计价器的,每次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拆卸、装配、调整计价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六条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在查处其非法经营行为时,为取证处理,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违法工具或证据,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十七、《淄博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12号)
(一)第四条修改为“集中供热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服从上级管理,部门服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二)在第五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后加“(以下简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文中相应的“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均修改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删去第五条中“市热力公司负责张店城区供热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县)集中供热行业的业务技术指导”。
(三)文中“供热单位”均修改为“供热企业”。
(四)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集中供热工程或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十八、《淄博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1号)
(一)在第二条运输后加“(含管道输送)”。
(二)将第三条中“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我市液化石油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我市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文中“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均修改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三)文中“液化石油气具”均修改为“液化石油器具”。
(四)将第二十五条中“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擅自倒装液化石油气或私自、随意处理残液的,对当事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将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对擅自经销液化石油气器具或销售非定点厂生产的器具及带气钢瓶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将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自供液化石油气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二十六条中“由市公安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市公安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煤制气、天然气、油制气及其它气体燃料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废止的8个规范性文件:
一、《淄博市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规定》(淄政发〔1988〕38号文印发)
二、《淄博市村镇规划建设暂行管理办法》(淄政发〔1986〕252号文印发)
三、《淄博市交通干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政府令第4号)
四、《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淄政发〔1988〕111号文印发)
五、《关于在全市工业企业中试行节能降耗保证金的实施办法》(淄政发〔1995〕174号文印发)
六、《淄博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淄政发〔1987〕57号文印发)
七、《关于加强质量管理,认真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若干规定》(淄政发〔1987〕99号文印发)
八、《淄博市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淄政办发〔1992〕42号文印发)



1997年12月23日

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政公开发〔2005〕1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驻扬各单位:

现将《扬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照标准,认真实施,积极申报,迎接考核。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扬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加快我市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扬发[2004]18号),特制定扬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公用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1)组织领导。组织健全及履行职责情况;(2)公开内容。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对外、对内公开的内容或编制的本地本单位《政务公开分类详细目录》全面、真实公开情况;(3)公开形式。采取多种形式和多层次进行公开,特别是《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的四个主要载体作用发挥情况,政务公开网按照《关于加强政务公开网建设的通知》(扬府办发[2005]6号)要求落实情况;(4)监督保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及管理制度,责任追究落实情况;(5)公开效果。部门和行业作风、工作效能、群众评价状况。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考核方法及程序

考核采取单位申报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对市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及乡镇(街办)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考核工作。

考核程序:(1)自评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对照考核细则规定,进行自评,自评达标后,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报;(2)公示测评。市政务公开办公室通过市政务公开网集中向社会公示申报单位名单,并组织测评;(3)组织考核。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对测评合格单位组织实地考核,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形成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今年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合格率不低于60%,2006年年底全部达标。为激励各地各单位政务公开及早达标,凡在今年主动申报的,考核加15分。

四、考核的结果运用

考核“合格”、“优秀”的单位,在扬州日报和市政务公开网上公布,对“优秀”的还要给予表彰,但考核结果不实行终身制。考核“不合格”的或到2006年年底未申报考核的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因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假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依照本办法,制定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并对其进行考核。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办法
分值
得分

1
组织领导

(12分)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查阅文件和实地检查
4


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工作会议,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及有关资料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全年有工作意见,开会部署,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2
公开主要内容

(25分)
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3


群众普通关心的政府决策、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确定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政府权限内的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情况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政府采购、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4


社会和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查阅资料
2


3
公开形式

(25分)
建立行政办事中心,实行集中办公,一条龙服务
实地检查
6


按《通知》要求建设政务公开网,及时发布政务和便民服务信息
实地检查
8


设立政务公开栏或电子墙(屏),定期更新内容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4


开办“行风热线”及在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有关信息
查阅资料
4


运用新闻发布会,便民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信息
查阅资料
3


4
监督保障

(13分)
制定并实施听证、公示、预公开制度
查阅资料
3


制定并实施依申请公开制度
查阅资料
1


制定并实施审核制度
查阅资料
1


制定并实施考核评议制度
查阅资料
2


设立行政首长信箱
实地检查和查阅处理资料
1


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实地检查和查阅处理资料
2


有完整的政务公开档案资料
查阅资料
3


5
公开效果

(25分)
政府决策没有因缺乏透明度而出现的严重失误
实地座谈和查阅资料
5


行政区域内没有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实地座谈和查阅资料
5


群众评议满意率85%
实地问卷测评,满意率每下降5%扣3分
15


6
加分项目
年内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介绍经验
查阅资料,每介绍一次分别加1.5分、1分、0.5分,加分不超过5分


年内在国家、省、市级报刊杂志发表做法和经验
查阅资料,每发表一篇分别加分1分、0.5分、0.25分,加分不超过3分







政府职能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办法
分值
得分

1、
组织领导

(12分)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查阅文件和实地检查
4


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工作会议,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及有关资料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全年有工作计划,开会部署,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2
公开主要内容

(25分)
对外
部门单位职责,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2


办理服务项目、范围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2


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4


收费、罚款依据、标准及减免条件、收缴情况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3


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2


办事纪律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1


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情况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3


其它重要事项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1


对内
财务收支情况
查阅资料
1


人事任免和招聘情况
查阅资料
1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查阅资料
2


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
查阅资料
1


招待费开支情况
查阅资料
2


工程招投标情况
查阅资料
1


物资采购情况
查阅资料
1


其他重要事项
查阅资料
1


3
公开形式

(25分)
建立办事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6


按《通知》要求建设政务公开网,及时更新和维护信息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7


设置政务公开栏或电子触摸屏、电子墙(屏)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3


走进“ 行风热线”直播室
查阅资料
4


定期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有关信息,印发便民手册
查阅资料
3


其它创新形式
查阅资料
3


4、
监督保障

(13分)
制定并实施公示、预公开制度
查阅资料
2


制定并实施依申请公开制度
查阅资料
2


制定并实施审核制度
查阅资料
1


制定并实施考核评议制度
查阅资料
2


设立行政首长信箱
实地检查和查阅处理资料
1


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实地检查和查阅处理资料
2


有完整的政务公开档案资料
查阅资料
3


5
公开效果

(25分)
单位决策没有因缺乏透明度出现严重的失误
实地座谈和查阅资料
5


单位没有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实地座谈和查阅资料
5


群众评议满意率85%
实地问卷测评,满意率每下降5%扣3分
15


6
加分项目
年内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介绍政务公开经验
查阅资料,每介绍一次分别加1.5分、1分、0.5分,加分不超过5分


年内在国家、省、市级报刊杂志发表政务公开综合性做法和经验
查阅资料,每发表一篇分别加分1分、0.5分、0.25分,加分不超过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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