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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09:01  浏览:98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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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根据国务院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国土资发〔1999〕174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证书式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一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格登记申请代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委托,代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格登记申请的代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其含义包括代理申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接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被代理人保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二)具有3名以上熟悉矿业法律法规、矿业权申请程序和勘查资格申请程序,正确填写申请表格,胜任所承担的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到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工作,必须以代理机构名义从事代理业务,代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勘查资格登记申请代理活动。
第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为办理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手续;
(二)代为办理申请地质勘查资格证手续;
(三)提供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的业务咨询。
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承揽代理业务时,应当向委托人出示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代理机构向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手续时,除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和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有权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收取报酬,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注销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一)代理申请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以个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25日国土资发〔1999〕174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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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帮助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律的要求。但是,近年来,由于极少数人受拜金主义的影响,连最起码的扶养、抚育、赡养义务都不尽,致使人民法院受理“三费”案件大幅度上升,且执行难度大。笔者结合执行实践谈谈“三费”案件的执行。
所谓的“三费”即扶养费、抚育费、赡养费。抚养费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给予扶助或供养所应给付的费用;抚育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所应该给付的费用;赡养费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帮助所应给付的费用。笔者所在基层法院自2007年至2010年,共受理涉及三费执行案件74件,其中以涉及给付抚育费案件占多数,2007年共受理24件,2008年受理26件,2009年受理14件,至2010年9月为止受理10件。在这些案件中均体现为判决给付每月抚育费。
一、“三费”案件的特点
一般来说,“三费”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婚姻关系或血亲关系;第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费用是生活急需的基本生活费用;第三,给付方多是分期给付,且给付期限较长。
二、“三费”案件执行原则
根据“三费”案件的特点,对“三费”案件的执行应坚持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以说服教育为主的原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婚姻关系或血亲关系,所以,通过在执行阶段的法制教育,被执行人一般都能够履行义务。对扶养费,应向被执行人讲明夫妻毕竟共同生活一场,夫妻之间虽然失去感情,但不能没有友情,而且扶养是一种社会的义务。对抚育费费,应着重从血缘关系的角度做思想工作。告知被执行人不尽抚养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家庭社会后果。对赡养费,应在宣传法制的同时,多从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和老人的生活处境以及对社会和后代的影响来做好被执行人的工作。“三费”案件执行的期限较长,只有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消除执行障碍。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以后应尽的义务,而且有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被执行人在经过法制宣传说服教育后仍然不履行义务时,执行人员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应尽快执行,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生活急需。特别是赡养案件,更要果断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同时公开曝光执行,扩大执行效果,以警示他人。对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的,执行人员可以采取先冻结后教育的原则执行。被执行人经说服教育后仍然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同时向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于被执行人是农民,没有固定收入的,法院应判决半年或一年一给付,执行人员应选择秋收之后农民手里有粮、有钱的时机按期执行。不可因为案件多工作忙,而贻误战机,人为造成执行难。特别是对于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的执行,首选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将执行款直接邮寄给申请执行人。否则,在务工返乡后,必须及时对其采取控制措施,对可能隐匿财产的地方依法进行搜查。
在实践中,有的赡养案件有多名被执行人,且这些被执行人不属于同一执行法院管辖。赡养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多为年迈体衰,辖区法院执行人员要求他们异地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容易增加申请执行人的负担,有的申请执行人来往一趟所花费的路费就占赡养费的一半。针对这种情况,执行人员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及时将委托被执行人所辖区的法院进行执行,以减轻申请执行人或原执行法院的负担。对被执行人是个体老板,且属于陈世美型的,人民法院要通过其营业所在地的工商、银行、信用社、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协助,执行其经济收入、限制出境及查封拍卖其经营的商品或其他财产。
三、增加请求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执行“三费”案件时经常遇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一些法律文书规定以外的要求。对此,执行人员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重新起诉。但是,对于权利人的一些合理要求,执行时执行人员可组织双方协商和解,及时向被执行人进行宣传教育,争取双方私下按照协议的内容自动履行。如果有一方反悔,不履行和解内容,执行人员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内容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应告知权利人以协议为证据另行起诉。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
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当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下发一年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逐步推开,各地要按照“中央确定原则、地方决策”的精神,进一步加
快改革步伐,抓紧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并尽快组织实施。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尤其是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在200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目前我国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
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地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
五、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以及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京外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
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七、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
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00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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