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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38:13  浏览:9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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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3月2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同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同古城是指北魏平城、隋、唐、辽、金城池遗存和明代增筑的大同城主城。
第三条 大同古城保护和管理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实行保护与利用相结合、整体环境风貌控制与重点保护相结合、专门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 在古城范围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大同古城保护、管理的领导工作。
市规划、建设、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市计划、财政、房产、市容环境卫生、环保、土地、公安、工商、旅游、民政、地矿、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大同古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同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大同古城保护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维修经费应当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积极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捐助和投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同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大同古城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管理古城的奖励办法,对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大同古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同古城保护规划,并列入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大同古城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一条 大同古城分为保护控制区和重点保护区,实行分区、分级管理。
北魏平城、隋、唐、辽、金城池遗存为保护控制区,明代增筑的大同城主城和城墙外围12米以内的区域为重点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大同古城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应先进行文物调查或勘探,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十三条 保护控制区内,重点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已发现的重要文化遗址设立永久性标志,对新发现的文物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随意占用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
第十四条 重点保护区内,保持传统的街巷格局、建筑风貌和空间环境,新建、维修、改造和重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传统街区风貌相谐调。
第十五条 重点保护区内保存完好、具有历史代表性的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居、店铺等,可以列为重点传统建筑进行保护。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范围为以鼓楼东西街为轴线,东至东城墙,西至西城墙,北至大东街、大西街南侧,南至东西羊市巷延伸至东西城墙北侧的区域。
二级保护范围为东、西、南、北柴市角街道中心线两侧各30米内的区域。
在一、二级保护范围内维修、改造和重建,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古城保护规划制定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重点保护区内一、二级保护范围以外的区域为三级保护范围。在此范围内,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传统建筑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占用重点保护区内的古城墙及其遗址和相关文物古迹。
古城墙两侧12米范围,禁止新建与古城墙保护无关的建筑,现存的应逐步拆除。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古城墙四角设置保护性标志,在已无遗存的古城墙原址作出展示性标志,有计划地对古城墙进行维修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做好大同古城的绿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砍伐或者擅自迁移重点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保护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加强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传统建筑的民居、店铺,由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负责保养、维修。产权属于集体、个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居,市人民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维修经费补贴。
非文物单位和个人占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应予搬迁;暂时不能搬迁的,应与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临时占用合同并负责建筑物的保护、维修。
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传统建筑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重点保护区内单位和个人拥有的重点传统建筑,市人民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重点保护区内设置广告的位置,应当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工业项目,现有工业企业应逐步搬迁或改造。
第二十三条 大同古城内应当积极保护环境,推广应用低污染燃烧技术。重点保护区内禁止饮食业经营者直接燃烧原煤,禁止使用简易方式加工处理沥青、油毡、焦油、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及其他产生恶臭或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大同古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驻街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垃圾网点建设和管理,做好清洁保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大同古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古城内的市政设施和公用设施。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控制重点保护区内的人口规模,有计划地引导重点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人口向外分流,使人口密度达到合理水平。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大同古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开发利用,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
第二十八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重点传统建筑中的民居,在征得居民同意后,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游览标志,开放游览。
第二十九条 古建筑的复建,其设计方案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大同古城保护档案,开展对大同古城历史、文化及保护、开发利用的研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相关设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工程总造价的5%-15%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大同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大同古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对大同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大同市人大常委会上报的由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3月2日通过的《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



20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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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2004年7月10日  财税[2004]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具体通知如下:
  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的免、抵、退税管理。对列名生产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上述税收政策试行期间,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试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列名生产企业名单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06-caishui04125_20050620.jpg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加油(气)站2005—2010年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1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加油(气)站2005—2010年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甘肃省加油(气)站2005—2010年建设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甘肃省加油(气)站
2005—2010年建设发展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二○○五年一月六日)

2005—2010年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成品油零售市场已于2004年12月11日向外商开放,为保证成品油零售市场开放后加油(气)站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国家要求和“十一五”时期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我省加油(气)站2005—2010年建设发展规划。
一、规划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五)《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
(七)建设部《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70号);
(八)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7号);
(九)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商改字〔2004〕14号)。
二、基本现状
(一)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2004年全省生产总值为1540亿元。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285亿元;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740亿元;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515亿元。2004年末全省总人口为2622.45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320元,消费性支出为5298.91元。全省公路通车里程达到4.07万公里,其中国道5516.5公里,省道6011公里。全社会客运量达到2.82亿人,全社会货运量达到25,997万吨。2004年全省成品油消费量为180万吨,兰州市工业民用天然气消费3.5亿立方米,车用天然气处在推广使用阶段。
(二)机动车辆情况
2004年底,全省机动车辆保有量约为694,673辆。各类汽车313,892辆,其中:大型汽车17,624辆,中型汽车19,601辆,小型汽车125,636辆,微型汽车33,177辆,载货车117,854辆。摩托车246,397辆。农用运输车134,384辆。2004年全省过境车辆为474.62万辆。
(三)加油(气)站基本现状
截止2004年底,全省加油站共有1272座,公路加油站726座,占57.07%,其中国道加油站490座,平均每11.26公里一座加油站,占38.52%;省道加油站236座,平均每25.47公里一座加油站,占18.55%。其他42.93%的加油站中,城区加油站241座,占18.95%,农村乡镇加油站305座,占23.98%。在全部加油站中,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加油站有978座,占76.89%,中国石油油田炼油厂加油站有34座,占2.67%,社会、私营加油站有260座,占20.44%。全省现有加气站18座。其中,液化石油气加气站11座,天然气加气站7座。
(四)成品油资源及仓储企业现状
我省境内现有炼油厂加工能力分别为:玉门炼油厂250万吨/年、兰州石化1000万吨/年、庆阳石化100万吨/年,共计年加工能力1350万吨/年。现有各类仓储企业57家,共有165座成品油油库,涵盖74个县区市,总库容152.64万立方米,其中,隶属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油库91座,总库容37.41万立方米;隶属中国石油西北销售分公司油库4座,总库容50万立方米;甘肃省地方(国家)成品油储备库56座,总容量43万立方米;其他单位油库14座,总库容22.23万立方米。
三、加油(气)站需求预测
(一)2005—2010年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预计全省生产总值年均增9%以上。2008年实现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2000年价格),全省人民生活达到总体小康水平;2010年生产总值达到233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到8600元。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形成具有区域特色和较为合理的产业结构。完成工业化初期向中期过渡,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到13∶48∶39。城镇化率达到34%以上。
(二)公路发展规划
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实现连云港至霍尔果斯、丹东至拉萨国道主干线省内路段高速化,省际公路通道省内路段高等级化,省际出口路通畅,省会兰州与全省14个市州以高等级公路连接,形成公路运输主骨架。
(三)成品油资源及需求预测
2005年国家将建设两条从新疆至兰州的石油管线,输送能力为:原油1000万吨/年,成品油1000万吨/年。2010年前,国家还将建设一条输送能力为1000万吨/年的石油管线。到2010年,全省的成品油资源量将达到2400—3500万吨/年。按生产总值年增长9%以上,成品油按年均增长4.5%计算,到2010年预计成品油年需求量达到220万吨左右(以2004年180万吨为基点)。
(四)加油(气)站发展预测
从总量上看,全省现有加油站能基本满足未来五年的发展需要。“十一五”期间加油(气)站建设新增量控制在现有加油站总量的4%以内,主要以改造、迁建为主,合理调整布局。2010年前在兰州、白银、定西、天水和庆阳等市州建设加气站。
(五)机动车辆增长量预测
2005——2010年,全省拥有机动车辆预计年平均增长12.5%(2004年的增长速度),2010年将达到1,408,301辆。全省过境车辆预计年平均增长6.45%(2004年的增长速度),2010年将达到680.92万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加油(气)站网络布局不尽合理,国道、省道加油(气)站过多、过密,个别市达到2.87公里1座加油站。
(二)部分加油站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急需更新改造。还有部分加油站储存容积超过标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三)违规新建、迁建和改造加油站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加油站未按原有规划或未经审批擅自建设,个别地方仍然存在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行为。
(四)由于盲目建设导致部分加油站经济效益不佳。2004年我省加油站年平均单站销量为1035吨,日销量仅为2.84吨。
(五)油库数量多,库容大量闲置,安全隐患点多,环境污染严重,周转效率低,大量土地资源闲置。
(六)旅游景区加油站相对偏远,旅游车辆加油主要依靠沿途国道、省道加油站,服务功能不完善,不能满足旅游业发展需要。
四、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经济结构、能源结构改变的趋势,配合城市改造和公路建设,完善、整合现有加油站布局,提高单站销售量;提高加油站服务功能和档次,合理增设农村服务网点,提高供应服务能力;鼓励利用和发展天然气;按照现代物流理念,合理设置配送半径,有选择地保留现有运营成品油库;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现代化加油(气)站销售服务网络体系。
(二)建设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用规划指导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实现建设主体的规范运作。
1、总量控制。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通过资源整合,合理调整全省加油站布局。新建道路加油站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
2、科学规划。按国家规定,城区(含县城)加油站,服务半径设置不小于0.9公里;高速公路加油站,沿线配合服务区建设,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国道、省道、县乡道路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
3、坚持为“三农”服务。县、乡道路沿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偏远乡镇,当成品油年需求量达到1,000吨时,可规划一座加油站;年用油量较少的乡镇,通过购置流动加油车或通过以站带点、站点结合的办法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4、安全规范。加油(气)站建设要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要求,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5、提升服务质量。在城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名胜区和游览区,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匹配的档次较高、配套完善、服务功能齐全的加油(气)站。
6、积极发展清洁能源。鼓励发展天然气加气站,利用原有加油站建设天然气加气站或在邻近天然气管网处布点,同时充分考虑公交车加气建站需求。
五、建设目标
2005—2010年共建设加油站109座,建设加气站55座。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布点建设:
(一)配合城市改造和新区建设,建设44个上规模、上档次的景点式精品加油站。
(二)根据全省公路发展规划,按照高等级公路建设进程,分批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规划建设42座加油站。
(三)在符合规划的乡镇、矿产资源区建设16座加油站。2004年全省已有25辆流动加油车,2010年计划增加到60辆。
(四)在新开发旅游区建设7个加油站。
(五)根据天然气城市管网发展和清洁能源需求增长情况,在符合本《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现有加油站资源改造建设加气站。
(六)按照服务半径150公里的标准设置油库,通过盘活油库资产和整合资源,使油库设置趋于合理,原则上不再建设新的油库。
通过实施以上规划,到2010年加油站总数控制在1306座以内,加气站控制在73座以内,高速公路每百公里加油站不超过2对。国道加油站476座,平均每11.59公里1座加油站;省道加油站215座,平均27.96公里1座加油站。加油站单站年销售量提高到1378吨,日平均销量达到3.78吨,经营能力满足规划期内成品油增长40万吨的需求。车用天然气年消费2亿立方米,清洁能源的消费量占能源总消费量的比例达到8%左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组织措施。各地要按照“各级政府负责,综合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积极做好加油(气)站的布局规划和资源整合工作。各市州规划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严格按照本《规划》进行网点布局建设,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加油(气)站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加油(气)站安全、规范运行。
(二)积极鼓励和发展清洁能源。根据国家发展燃气汽车的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支持燃气汽车系统工程实施的优惠政策,并建立相关激励机制。对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燃气汽车及相关配件的企业或部门给予一定扶持。
(三)做好市州《规划》编制工作。各市州相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道路发展及旅游景区建设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加油站(气)建设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竣工验收工作。高速公路服务区和一、二类加油(气)站建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加油(气)站由市州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省商务厅不予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五)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对经限期整改未达到国家标准(GB50156—2002)的加油(气)站,要予以关闭,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有序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六)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加油(气)站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加油(气)站信息资源共享与汇集系统。建立社会举报制度,完善监测和保障系统,确保加油(气)站规范、有序发展。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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