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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2:45:56  浏览:8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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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几项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几项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贯彻实施《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现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和使用,农户转为非农户人员的粮食差价、刻食补助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办法,以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新莱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和使用
1、国家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商品菜地的,由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核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新菜地建设基金必须用于新菜地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并按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86] 113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3、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商业、农业、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新菜地的开发建设作出规划,确定菜地保护区范围,并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土地管理部门、蔬菜生产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与有条件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应规定:开发建设新菜地的面积,土地建设标准,供应市场的蔬菜数量,工程设施和补助费数额以及奖罚办法? 取J卟松鞴懿棵鸥涸鸺喽胶贤穆男小? 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范围是:开发建设新菜地所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实验,开发建设新菜地必须进行的开沟、挖渠、打井等基础工程及其必要设备的购置,新菜地的整治、改良和培肥等开支。
6、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签订的新莱地开发建设合同,拔付所需款项。
7、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农业银行应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
8、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城镇集体单位建设征用菜地。乡镇企业占用《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所列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市郊区的商品菜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关于农户转为非农户人员的粮食差价、副食补助费的收取和管理使用
1、从1987年1月11日《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公布之日起,凡建设单位征用耕地的,一律按每亩五百元,向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缴纳转户农民粮食差价、副食补助费。
2、县财政部门收取的这项费用要专户储存,由县政府掌握,专项用于农转非农民的粮食差价、副食补贴。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下达。
三、关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补偿费,应根据所拆房屋的新旧程度、结构状况,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为:混合结构二百至二百五十元;砖房八十至一百二十元;砖石窑洞七十至一百元;土坯房六十至九十元;土窑洞六十至七十元。
2、水利设施的补偿费标准:被征地内的水井,排灌渠和各种水利设施,按新建费用支付;废井、废渠和报废的水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3、坟墓迁葬补偿费标准:按每座墓丘八十至一百二十元计算。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会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妥善处理。烈士墓和少数民族墓,建设单位应分别与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部门协商处理。
4、零星用材树木的补偿:椽材以下的树木(苗)征用时,征地单位应向森林经营单位或林木所有者支付树木(苗)移栽费和工本费。椽材以上的树木,伐除的树木如归占地单位,占地单位应按照木材蓄积量价值(国家现行木材价格)向被占地单位补偿。如伐除的树木归被占地单位,? ㄉ璧ノ挥ο虮徽嫉氐ノ恢Ц妒髂究撤シ选? 零星果树的补偿:已挂果果树,应按该树前三年平均产量价值(现行价格)的四倍计算。未挂果的幼树,应赔偿苗木工本、管理费和移植苗木费。
5、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处理。



198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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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普及基础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本世纪末,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适龄
儿童和少年将受到九年的学校教育,全国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给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划,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首先把师资和办学条件等问题解决好,努力使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取得成效。



1986年9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财教〔201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切实加强地方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管理,不断提高财政教科文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财政教科文预算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预算执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做好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关于教科文事业发展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能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关系到财政教科文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坚持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并重,资金分配与加强管理并重,资金投入与产出绩效并重的管理理念,确定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工作机制,把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细、抓实、抓好,努力提高预算执行管理水平,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教科文事业大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认真细致,进一步做好财政教科文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
  (一)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财政教科文部门预算编制。预算编制是预算执行的基础。各级财政部门首先要大力狠抓预算编制工作。一是要细化预算,减少部门代编预算,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二是要做好项目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做好项目规划、评估评审和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是要把好预算审核关,通过严格审核,认真筛选,避免将不成熟项目列入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可执行性。四是要及时将财政部告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列入本级预算,同时省级财政部门也要及时告知下级财政部门的转移支付数,提高各级财政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二)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预算执行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把预算执行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预算执行工作。一是要及时批复和下达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30日内)及时批复本级教科文部门预算,本级教科文部门要在本级财政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二是要及时细化年初代编预算,并及时下达预算指标。三是要严格控制预算调整,尽量减少预算追加事项,但对于确实难以执行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调减手续。四是要督促本级教科文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五是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分析和交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情况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发现和总结预算执行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并上报财政部。
  三、切实加强中央财政教科文补助地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工作
  中央财政教科文补助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类型、管理要求各异,地方财政部门一定要区分转移支付资金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相关预算执行工作。对于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省级财政原则上应在中央下达预算30日内分解下达。对于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要提前做好相关数据分析和测算等准备工作;对于中央按照项目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抓紧落实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对于中央下达的按科研课题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积极探讨研究提出既符合科研规律又符合部门预算要求的预算执行机制,促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为使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现将财政部近两年制定的有关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方面的文件随本通知印发,供各地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中参考。
                             财政部
                          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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