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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事业单位类别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4:27:08  浏览:9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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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事业单位类别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部


直属事业单位类别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6月29日,机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根据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 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事业单位的发展与管理,增加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控能力, 探索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脱钩,实行政事分开,逐步建立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管理体制, 使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类别管理必须体现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基本要求,正确反映事业单位的特点, 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有利于事业健康地发展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类别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第二章 划类依据
第四条 类别划分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地位作用、 水平和能力以及效益等方面。主要内容有:固定资产原值、 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归口行业数、 检测计量中心数及级别、专业设置数、承担国家攻关项目及部下达项目占总项目比例、 获奖项目数及级别、人均技术收入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管理水平等情况。
第五条 划类标准中的指标要求,应保持相对稳定。 但随着事业的发展,经过一定时间可做相应调整,使标准变为动态目标, 促进科研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章 类别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划类后,即按类别进行管理。 为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与自控能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实行类别动态管理,不搞类别终身制,一般每4年进行一次考核调整。
第七条 实行类别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实行政事分开, 与国家机关行政级别脱钩。但鉴于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改革尚不配套的情况, 我部试行事业间接类别管理后, 需要有一过渡时间与社会现实管理情况相对应。因此,目前为便于地方政府的领导和对外联系开展工作,部确定的一、二、三类的事业单位,暂比照地专、 副地专和县级规格参与地方政府的有关活动和对外联系工作。
第八条 类别变更,由本单位根据划类标准写出申请报告, 部人事劳动司会同业务归口管理司和其他有关司局进行审核考查, 提出综合意见报部领导审定。
第九条 对任务完成的不好、经济效益差、 管理不善应降低类别的单位,限期1年进行整顿,在限期内整顿成效显著的保持原类别不变,否则按降类决定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中层机构的设置及中层干部职数限额, 根据部批准的编制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按部机电人(1989)1487 号《关于重新核定部属事业单位编制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对划类后的事业单位的中层职能管理机构的设置, 实行限额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一般按下表执行。 变动了类别的事业单位中层机构的调整方案,须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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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数 │职能管理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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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人以下 │5~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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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000人 │6~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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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00人│9~1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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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以上 │12~1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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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干部待遇
第十—条 实行类别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其政治、医疗、 生活待遇,在国家尚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 暂比照下列干部待遇办理:一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正地专级干部;一类单位的党、 政副职(含纪委书记)和二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副地专级干部;二类单位的党、 政副职(含纪委书记)和三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正县级干部; 三类单位的党、政副职(含纪委书记)比照副县级干部。
第十二条 经部审定各类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 享受该类别的中层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坚持干部能上能下,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 不搞新的终身制。单位类别变动后, 领导干部必须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重新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领导干部待遇变动时间, 一律从干部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 单位类别划定或重新调整划定之前, 退出领导班子并保留原待遇的干部(含已经调出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其待遇一律不变动,也不作新的认定。
第十五条 单位类别划定或重新调整划定后, 退出领导班子保留原待遇的领导干部,与现职领导干部一并考核,予以重新认定; 退出领导班子办理退(离)休手续保留原待遇的干部, 原则上享受划类后相应干部的待遇,不再重新认定。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按单位类别和所任职务介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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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8〕13号


关于颁发《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结果表明,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与核安全相关的活动满足核安全的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我局对福建宁德核电厂一号机组基坑负挖、现场准备情况的监督检查表明,一号机组已具备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条件。我局决定批准福建宁德核电厂一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同时,我局将福建宁德核电厂二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只有经过我局检查和批准后,福建宁德核电厂二号机组方可浇注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建造工作,确保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质量。

  附件: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二○○八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核电站 核安全 建造许可证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机械院核设备与可靠性中心,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公司。

  

  附件: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
  
  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0801号

  项目: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
  
  持证单位: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谭建生
  
  国家核安全局(以下称“我局”)审查了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结果表明,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批准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建造申请并颁发此证,同时对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提出建造许可证条件。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在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与核电厂有关的核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建造质量。
  
  二、在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其在《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所作的全部承诺。今后若对这些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报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在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并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建造工作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地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审评认可。
  
  四、在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安全的影响。
  
  五、发放建造许可证后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评中达成一致的内容反映到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
  
  (二)按照审评工作单的承诺按时提交有关文件,完成相关工作。
  
  (三)密切跟踪红沿河核电厂辐射屏蔽设计的校核工作,保持一致的要求。
  
  (四)第二条进厂道路备选方案一是可接受的,但应确保严重事故条件下,撤离时人员接受的剂量不能造成严重的确定性效应,并尽可能降低随机效应的发生率。

关于删除《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5〕118号)部分条款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6)66号


关于删除《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5〕118号)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5〕118号)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予以删除。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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