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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0:14:54  浏览:9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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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1989年4月4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形势,优化专业结构,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益,改进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以利于普通高等学校增强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当根据人才培养的客观需要,保证必需的办学条件,遵循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
凡通过已设专业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扩大招生、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等形式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讲求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在保证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稳步发展。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
申请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应对设立该专业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论证结果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认可。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展规划,有5年以上的稳定人才需求并提出论证报告,计划规模一般以年招生60人或更多为宜,开始年招生数不低于30人(个别艺术、体育、语言类专业除外),并逐年增加招生人数;
(二)制订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一般应与学校已有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确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教师配备标准原则上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
(四)能提供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及宿舍食堂等整体的条件。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设置专业,凡符合第五条所必需的条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设立并开始招生。对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批准其筹建。筹建期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筹建期间内达到正式设立条件后可批准开始招生,否则应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实行区别情况、分别由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工负责审定和审批的办法。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中同类相近专业(第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除外)的范围内调整专业,或在本专业类范围内拓宽专业、改用目录内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名称者,由学校自主负责审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非常设的招生计划全部属于委托培养的本科专业班,在专业目录的范围内,学校可按照专业设置的审批条件进行论证后自主负责审定,论证结果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第十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除外),按学校归属,分别由中央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教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教委备案。主管部门在审批专业时,对通用专业的设置应注意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意见。计划单列市审批本科专业必须征得所在省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或调整专业),凡涉及到目录已注明为“试办专业”,“个别学校设置的专业”和国家教委公布的少数需全国统筹布点的专业,以及拟增设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必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校申请设立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立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申请表,根据国家教委统一制订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附件,对申请表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和有关的论证材料等。
第十三条 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必要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凡由学校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具体时间可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由有关部门自行确定,但各有关学校主管部门至迟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报国家教委备案。
凡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的专业由学校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与有关部门会商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下达学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备案的专业,国家教委或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者,可不予承认,至迟于当年12月31日前通知有关学校该专业不得招生,并限期充实条件。限期满时仍不符合条件者,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撤销该专业。
第十五条 专业设置的审批工作要严肃认真。对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调整、停止招生直至撤销该专业:
(一)虚报条件筹建或正式设立专业的;
(二)超越审批权限擅自设立专业招生的;
(三)不按规定备案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亦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所设函授、夜大学本科专业的设立及调整。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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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3月9日)

深工商广字〔2005〕4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户外广告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置户外广告登记(包括变更登记)。
  本实施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户外场地及建筑物或其他空间设置的广告。
  户外广告登记分为三类: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登记、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登记、户外招牌广告登记。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以下同)上或公路用地范围内(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天空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本实施办法所称公路用地范围包括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范围。
  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已出让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上或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体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户外招牌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建筑物或用地设置的与其法定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3项;
  (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局令第42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不同类型的户外广告分别按下列方式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下属各分局申请登记: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其中: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及该地上建筑物体设置的,申请人须先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凭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署的批文申请登记;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应凭交通管理部门批文申请登记;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设置发布的,应凭气象管理部门批文申请登记;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申请人须在深圳市政府制定的设置户外广告规划的范围内依其详细规划,凭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申请登记(设置地点属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还需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初审意见申请登记);
  (三)户外招牌广告,利用公共用地设置的,先按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置办法取得场地使用权后申请登记;利用非公共用地设置的,按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登记。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申请人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使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人。
  2.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及该地上建筑物体设置的,通过市政府规定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并取得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署的有关文书及行政许可批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应取得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设置发布的,应取得气象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批文。
  3.申请登记的户外广告的地点、形式、规格和期限等符合场地使用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批文的要求。
  4.户外广告媒体或场地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广告发布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广告经营资格,广告主可申请登记利用自有的场地及建筑物(指自己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下同)设置本单位或本人商品或服务广告。
  2.广告发布地点、形式、规格等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出台之前,要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暂定名,下同)》的要求)。
  3.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或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4.户外广告媒体或场地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户外招牌广告
  1.申请人为依法登记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广告发布地点、形式、规格等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出台之前,要符合《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3.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或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参照国家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见附表一),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供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广告主自行发布其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不需提供),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在本实施办法所指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提交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其中属高速公路两侧80米范围内的,应当在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后15日内将原件交工商部门备案),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在其他公共用地场所设置的,提供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署的行政许可批文,原件1份;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设置发布的,提交市气象管理部门批准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原件1份。
  5.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不发布非广告信息的不提交),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6.广告设置地点实景照片2张(用胶片从不同角度拍摄,并附底片)、拟设置户外广告场所和广告内容全景电脑效果图一式两份、设置场地所在路段示意图(自绘)1张。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等,个人提供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广告主自行发布其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不提交),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其中:
  (1)场地属于自有的,提交以下场地权属证明文件:
  ① 购房合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② 属开发商自有物业,但未能取得上述证明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③ 其他场地权属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场地属于租用的,提交与场地权属人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属转租(发布人需要变更)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即原场地使用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已经在本行政许可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可不提交原租合同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材料。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使用的场地属于物业共用部位的,提交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使用合同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同意设置书面材料交原件1份)。
  如提交的场地使用合同已依法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则前款所指的权属(房地产)证明文件不需同时提交。
  5.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不发布非广告信息的不提交),原件1份。
  6.广告设置地点实景照片2张(用胶片从不同角度拍摄,并附底片)、拟设置户外广告场所和广告内容全景电脑效果图一式两份、设置场地所在路段示意图(自绘)1张。
  (三)户外招牌广告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等其他法定主体资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在非公共用地上设置户外招牌广告的,其中:
  (1)场地属于自有的,提交以下房产证明文件:
  ① 购房合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② 属开发商自有物业,但未能取得上述证明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2)场地属于租用的,提交与房地产业主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业主房地产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即原场地使用合同)、业主房地产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已经在本行政许可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可不提交原租合同和业主房地产证明文件。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业主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业主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使用的场地属于物业共用部位的,提交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使用合同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同意设置书面材料交原件1份)。
  如提交的场地使用合同已依法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则前款所指的房地产证明文件不需同时提交。
  4.户外招牌广告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提供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批文(其中属高速公路两侧80米范围内的,应当在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后15日内将原件交工商部门备案),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户外招牌广告设置在其他公共用地上的,提交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批文,原件1份;户外招牌广告设置在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非公共用地上的,提交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初审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广告设置地点实景照片2张(用胶片从不同角度拍摄,并附底片)、拟设置户外广告场所和广告内容全景电脑效果图一式两份、设置场地所在路段示意图(自绘)1张。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其他有关法规并参照国家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应当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见附表一);申请变更《户外广告登记证》登记事项的,填写《户外广告延期、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表二)。可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处和下属各分局户外广告登记办公场所领取或在深圳红盾信息网站(网址:www.szaic.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下属各分局。具体分工如下:
  (一)占用公共用地和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招牌广告的,由所属辖区工商分局登记、发证;
  (二)占用公共用地和占用非公共用地设置各类商业和公益户外广告的,特区内由市工商局登记、发证;特区外下列户外广告由市工商局登记、发证,其他的由辖区工商分局登记、发证:
  1.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80米内户外广告。
  2.一、二线口岸、深圳机场范围内和地铁车站内的户外广告。
  3.游动广告(包括车身广告、航空器广告、船舶广告和自带动力的广告物等)。
  (三)户外招牌广告属《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在各工商分局辖区工商所办理备案登记。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下属各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向市工商局或下属分局提出申请→市工商局或下属分局办理登记→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市工商局广告管理处或下属分局户外广告登记办公场所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内的户外招牌广告,申请人可在设置发布后15日内在辖区工商所办理户外招牌广告备案登记。
  十、行政许可时限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广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对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范围以外的户外广告,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除有关部门批文另有规定的外,有效期为1年。户外广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延期,应当在原《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并符合重新登记的条件。
  在本实施办法施行以前,经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机关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其有效期至原批准设置到期日止。到期后需延期的,需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对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内的户外招牌广告,发给《户外招牌广告备案登记回执》。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内的户外招牌广告,广告主可在设置后15日内申请办理户外招牌广告备案登记。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媒介)、规格、类别、时间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相对人在设置发布户外广告过程中,应当遵守消防、交通、规划、市容、环保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一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受 理 号:                          户外广登字第    号
  受理日期:                     回复日期:       
  申请单位:                (盖章)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知事项

  一、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单位)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消防、交通、规划、市容、环保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设置发布者自行承担。登记机关可依法撤销户外广告登记,注销《户外广告登记证》。

  二、申请人(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户外广告登记,注销《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户外广告登记因上述原因被撤销所引起的一切民事责任,由申请人(单位)承担。

  四、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广告设置发布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 设置户外广告登记期限届满, 申请人(单位) 应自行撤除或处置广告设施。 申请人(单位)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签订的广告合同期限超过《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的,所引起的一切行政、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申请人(单位)在申请登记、设置发布过程中应当诚实信用。如果实际申请登记行为、设置发布行为与申请人(单位)做出的承诺不符的,视为以欺骗手段提出申请。


申请人(单位)承诺:
   一、本申请人(单位)确保本申请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监督、消防、交通、规划、市容、环保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否则,本申请人(单位)愿意承担以虚假材料欺骗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
   二、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真实、有效、合法。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已经征得所有相关物业权属人的同意。本申请人(单位)向登记主管部门提交的“物业权属人同意设置意见”的证明文件充分、合法、有效。
   四、如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申请人(单位)承担无条件予以拆除的责任。
   五、设置户外广告登记期限届满,本申请人(单位)自行撤除或处置广告设施。在经营活动中签订的广告合同期限超过《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的,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本申请人(单位)自行承担。
  谨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表1

户外广告登记提交证明文件目录

序号
申请人填写提交文件名称,按《户外广告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在对应栏内打“√”
受理人标注

文件、证件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有效期
页数
备注

1
申请人法定主体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 □ 成立批文 □ 身份证 □ 其他 □






2
广告合同






3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招牌广告有关证明文件:

市城管局批文 □   交通管理部门批文 □

市气象局批文 □






4
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招牌广告设置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 1 )建筑物或土地合法使用证明:

购房合同 □   房地产权利证书 □

预售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土地出让合同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2 )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使用合同(或同意设置意见):










( 3 )物业管理企业同意设置意见(或使用合同):










( 4 )其他场地权属证明文件:










5
政府有关部门对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招牌广告的批文: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初审意见:








6
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7
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电话: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电话:          登记机关受理人签字:         
  受理备注:          

   表2

户外广告登记事项
(申请人填写)

单位名称

注册号


广告媒介分类
(1)霓虹灯 (2)灯箱 (3)射灯喷绘 (4)电脑喷绘 (5)立柱式

(6)三面翻 (7)其他落地式 (8)车身载体 (9)张贴栏 (10)显示屏

(11)条幅 (12)候车亭 (13)电话亭 (14)空中广告 (15)其他

规格
长:   米 × 宽:   米    块
广告媒介


长:   米 × 宽:   米   块


长:   米 × 宽:   米    块


其他:   平方米(立方米)


发布地点
①   区    路

②       公路

③其他地点:

类别
公共用地广告□    非公共用地广告□    招牌广告□

发布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初次备案事项

广告内容

广告发布时间


广告主名称


广告主联系人

电话



填写说明:
  1.请按“广告媒介分类”栏的内容在“广告媒介”栏对应框中注明。
  2.“规格”栏:使用一份申请表最多可在同一发布地点申请3块户外广告。如属特殊形状,请在“其他”栏中标明面积或体积。
  3.“发布地点”栏:①请填写清楚所在区、道路、建筑物、方位等内容;②属公路两侧范围的,请按交通或公路部门批准意见中标准表述填写;③如属于候车亭、车身载体、空中广告等难以填写设置地点的,请在“其他地点”栏中表述。
  4.“类别”栏:请分别在框中打“√”。

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实景照片
(申请人加盖骑缝章)















填写说明:
  1.实景照片为两张,必须用胶片从不同角度拍摄,并附有照片底片(数码照片不受理)。实景照片应反映设置地点的真实状况。不得使用任何手段对本照片作技术处理。否则,视为申请人以欺骗手段申报。
  2.拍摄应当在保证清晰的同时,尽量反映出设置地点所在物业或道路的整体形象,以方便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判别设置的整体效果。
  3.应当在申请之日前15日内拍摄,并附有拍摄日期。
拟设置户外广告场所和广告内容全景电脑效果图
(申请人加盖骑缝章)















填写说明:
  1.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在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请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盖章;
  2.效果图的拍摄角度应与其中一张实景照片拍摄角度一致,并用箭头标注清楚所申报的广告位。
  3.本效果图一式两份。一份贴于上栏,一份另附于本申请表;如效果图中广告内容不清晰的,请另提交清晰的广告内容样件一式两份,并将其中一份样件与效果图一起贴于上栏。 
申请设置场地所在路段示意图












   表3

登记核准意见
(初审人填写)

单位名称


广告媒介


规格


发布地点


类别


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表4

登记机关审查意见

初审人意见
年  月   日

处(科)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局(分局)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表5

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情况

录入人
签字

核对人
签字


日期

日期


发证人
签字

存档人
签字


日期

日期


领证人
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

电话


备注



   附表二

户外广告延期、变更登记申请表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浅议缓刑犯的考察工作

田永东


  我国刑诉法第21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司法解释又对缓刑犯的改造、考察、工资、工龄等做了具体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对缓刑犯的考察中尚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教育,预防其重新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因此有必要建立较完善的对缓刑犯的考察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
  一、强化考察措施,促其自觉改造。
  缓刑作为我国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是对原判刑罚在一定的考验期内有条件的不执行。有关单位及基层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缓刑制度及其有关规定的学习,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强化必要的考察措施。要建立得力的帮教组织和严格的劳动、学习、汇报、外出等考核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活动。缓刑犯一般具有忏悔、感激、进取等有利于改造的积极心理,应该利用这种心理,因人制宜地实施帮教,引导他们深刻地反省自己,挖掘犯罪的根源和危害。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法纪观等方面,帮助他们克服消极心理,实现犯罪心理从量到质的根本转变。另外,要注意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在所调查的缓刑犯中,文化层次一般都比较低。应该给他们提供一定的文化补习和技术培训的机会。通过文化技术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劳动教育的有机结合,使他们调整认识角度,扩大知识范围,转变社会态度,矫正不良品德。
  二、创造改造环境,加强群众监督。
  对宣告缓刑的罪犯必须进行考察,因为考察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原判刑罚是否需要执行的问题。所以,是给缓刑犯创造必要的改造环境,把他们置于方方面面群众的监督之中。一是尽量安排缓刑犯工作。企事业单位一般帮教能力比较强,所以,在本单位接受考察是较为有利的。在缓刑考验期内,有关单位应从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出发,以改造罪犯、造就新人的高度责任感,对缓刑犯的工作安排适当优先。二是对缓刑犯适当限制。对缓刑犯的考察具有法律强制性,他们的人身自由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为保证罪犯接受考察的连续性,一般不应准予缓刑犯调转工作;对缓刑犯外出要加以控制,特殊情况,应报请公安机关批准;缓刑犯迁居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提出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区辖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三是各方面协调配合。缓刑犯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院要互通情况,协调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帮教工作。
  三、落实政策,实行同工同酬。
  缓刑犯实际存在的困难不帮助解决,就会失去思想转变的条件。在对缓刑犯进行考察的同时,也要关心他们的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特别是在工资待遇的掌握上应适当从宽。缓刑犯回到单位后,一般另行安排工作,如果实行同工同酬,一般低于原工资待遇,已体现了对他们的处罚。一些缓刑犯有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抚育的年幼子女,如果仅发给他们个人的生活费用,不利于他们家属生活的稳定,也不利于他们本人的改造。因此,对缓刑犯实行同工同酬,至于各种政策性补贴,则均应一视同仁。
  四、开展延伸服务,发挥缓刑作用。
  对那些罪行较轻,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有诸多积极作用。为发挥缓刑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在宣告缓刑时适当考虑把罪犯放到社会上是否有较好的客观改造环境。对罪犯所在单位和居所地考察能力较差、治安状况不好的,或者罪犯暂住本地谋生期间犯罪的,要慎重适用缓刑,可以在幅度刑内从轻判处实体刑。在宣告缓刑之前,要征求罪犯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意见,了解罪犯的一贯表现。单位或基层组织认为不适于缓刑的,一般也要慎重判处。对缓刑犯进行考察,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法院在宣判后,除把刑事判决书副本送达公安机关外,还应同时送达罪犯所在单位和住地派出所,并指导有关方面落实考察措施。法院内部落实考察责任制,实行“谁主审谁负责”。主要任务是指导有关方面落实考察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与罪犯所在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联系,接触罪犯家属和本人,进行回访考察,填写考察档案等,协助解决考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社会改造效果的提高。法院要有计划地召开缓刑犯法制教育会或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汇报会等,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促进缓刑犯学法、懂法、守法,有效地发挥缓刑作用,尽可能地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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