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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40:56  浏览:8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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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3月30日决定废止,现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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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机动车部分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机动车部分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的通知(马公发[2006]12号)《2006年第4号》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为保障车辆管理工作规范、透明、公开,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参照我省部分地市成功做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决定提取部分车辆号牌用于公开拍卖,有偿出让机动车号牌使用权,有效增加政府非税收入。现将《马鞍山市机动车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马鞍山市机动车部分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管理,规范机动车部分号牌有偿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参照外地市相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部分号牌是指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配发给本市的机动车号牌就近号段内,按照社会公众传统习惯认可的,有吉祥、对称、顺利等个性含义和预约的号牌,以及因过户、报废、转移等原因退回的有以上含义的号牌。

第三条 上述机动车部分号牌实行有偿使用,并在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公开出让。

第四条 用于拍卖的号牌的数量:小型车数量不超过号段总量的20%;大型车和摩托车数量不超过号段总量的10%。除用于拍卖的机动车号牌外,其余号牌仍实行计算机系统选号。

第五条 机动车号牌竞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号牌拍卖所得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缴入指定财政专户。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机动车号牌拍卖具体实施工作,选送被竞拍的机动车号牌计划、数量。并与拍买行共同议定每块号牌的起拍价。

第八条 机动车号牌拍买前牌号、起拍价和拍卖后收入可在市新闻媒体进行公告,拍卖过程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 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机动车号牌竞拍过程和拍卖收入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章 出让规范

第十条 机动车部分号牌有偿使用出让的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和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机动车号牌进行整体换牌调整等情况,竞买人对竞买的机动车号牌的使用权自动终止,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条件收回。

第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实行“牌随车走”原则,机动车因过户、转移、报废等其它原因,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条件收回。

第十二条 竞买机动车号牌的条件和范围:

(一)凡符合《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本市号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凭有效证件参与竞买机动车号牌。

(二)市区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竞买市区号段内机动车号牌。

(三)县属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竞买县属号段内机动车号牌。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应在交齐全部款项后三个月内办理车辆上牌手续,逾期视为放弃使用权。满三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后,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条件收回。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竞拍获取的机动车号牌,一律不得自由转让。

第十五条 竞拍结束后,竞买人凭拍卖行出具的《号牌拍卖确认书》、交款凭据到车辆管理所按车辆管理业务规范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缴纳正常规费。

第十六条 对于当期未能成交的号牌,可适当调整起拍价,转下一期拍卖。连续两期流拍的号牌,即纳入计算机系统选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竟买机动车号牌是竞买人的自愿行为,竟买人要充分考虑因国家政策变化及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整机动车号牌格式和号段所带来的风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2004年度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2004年度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4〕73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2004年度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

金华市区2004年度开发区(园区)
及工业功能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市区开发区(园区)及工业功能区(以下统称“园区”)建设,加快市区工业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婺城新城区建设指挥部
3、金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金东新城区建设指挥部
5、金三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1、新开发面积(11分)。
(1)“五通一平”(3分):“五通一平”面积达标,得3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0.5分,最高可加3分。
(2)供地率(8分):供地率达80%,得8分,每增加或减少5个百分点增减1分。
2、土地出让实行弹性价格(10分)。园区应按政府规定加强供地项目管理,依法规范工业用地出让政策和相关程序。当入园企业在投资强度和项目开工、竣工、投产时限达到规定要求后,园区可根据企业所达到的经济密度分阶段按一定比例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各园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操作办法,按权限报经审批后实施,并报市园区办备案。根据各园区实际操作情况分别计分。
3、投资强度(20分)。
(1)园区建成区投资强度(5分):园区建成区基础设施投入每平方公里达1亿元,得5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0.5分。
(2)入园企业投资强度(15分):入园企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达到《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试行)》标准,得15分,投资强度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
4、经济密度(15分)。
(1)建成区达产期经济密度(5分):省级园区平均每平方公里实现年销售产值30亿元,重点园区每平方公里实现年销售产值20亿元,达到标准得5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
(2)销售产值(3分):区内企业当年实现销售产值达标,得3分,每增加或减少20%增减1分,最高另加3分;根据园区提供的区内年报,经市统计局核实,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销售产值的比重未达到50%,本项不得计分。
(3)税收(7分):区内企业当年实现税收达标,得4分,每增加或减少5%增减1分,最高另加4分;税收占销售产值的比重达到4%,得3分,每增减0.5个百分点增减1分,最高另加3分。
5、入园企业(25分)。
(1)新入园企业数(3分):当年新入园企业数达标,得3分,每减少20%扣减0.5分。
(2)入园企业“三率”(10分):综合考核入园企业的开工率、竣工率和投产率,原则上 (下转第10页)(上接第32页)入园企业供地批准后半年内必须开工,一年内竣工投产,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家未开工企业扣1分,每家未投产企业扣0.5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3)企业社会贡献率和地方财政贡献率(4分):园区内企业社会贡献率和地方财政贡献率达到市区同类企业的平均水平以上,得4分,随机选取企业进行核算,未达到平均水平的,每家企业扣减0.5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4)引进外资(8分):引进外资达标,得8分,每增减10%增减1分,最高可另加8分。
6、标准厂房(5分)。建标准厂房达标,得5分,每增减20%增减1分,最高可另加5分。
7、园区基础管理(5分)。园区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齐全,市委、市政府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园区开发按规划统一实施,创新园区建设工作思路,及时完成市园区办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业园区季报准确及时等,不达到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8、安全生产工作(5分)。所辖园区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入园企业建设中,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一次扣3分,重伤事故一次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如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奖励资格。
9、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4分)。园区内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覆盖面达到80%以上,定期开展园区内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实施园区企业接收失地农民的奖励政策。

三、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市园区办牵头,市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统一考核。先由各园区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定,报送考核材料,再由考核组考核评定,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四、考核时间为2005年1月份。

五、奖励办法
1、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对前三名的园区管委会(建设指挥部)领导班子进行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和被考核单位各自安排50%。
奖金数额为:
  第一名:人均5000元;
  第二名:人均4000元;
  第三名:人均2500元。
2、得奖的园区管委会(建设指挥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由各园区管委会(建设指挥部)自行制定考核奖励办法。

六、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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