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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40:50  浏览:9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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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1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反映预算支出情况,简化预算拨款事务,合理调度预算资金,便于年终清理结算并加强国库和银行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十九条“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预算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限额拨款”),是财政部通过人民银行总行,对用款单位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分期下达用款额度,用款单位在额度内,根据事业进度,随时从开户银行支取或转拨经费限额,并由财政部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定期结算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的一种预算拨款管理方式。
第三条 经费限额拨款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由人民银行委托各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包括分理处、营业所)负责经办。
各级经办行应当为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单位开立中央经费限额帐户,按照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帐、对帐及报表和年终结算签证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监督和协助限额拨款单位,管好用好国家预算资金。
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对限额拨款办法的执行,进行指导、检查。
第四条 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预算的拨款,凡属独立核算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按经费核算管理的需要,原则上按照本办法实行“限额拨款”。统称“限额拨款单位”。


经费限额拨款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中央主管单位”、“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3级。逐级转拨或支用经费限额。
向财政部直接申请经费限额的,为“主管单位”;向主管单位申请经费限额,并有所属限额拨款单位的,为“二级单位”;向主管单位或二级单位申请经费限额,只有本单位开支,无所属限额拨款单位的为“基层单位”。
主管单位下面无所属限额拨款单位的,视同“基层单位”,以上3级,在会计组织上统称“预算会计单位”。
第五条 限额拨款单位的事业行政经费,应当在主管单位,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之间自上而下地按系统实行限额拨款,逐级转拨“经费限额”,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随意改为“划拨资金”,以免形成“以拨作支”,造成帐务混乱。个别主管部门由于情况特殊,经财政部同意可采取“划拨资金”办法,不实行本办法。
第六条 实行限额拨款办法的中央主管或二级单位向所属差额预算单位和报销单位办理预算拨款时,由于预算管理要求不同,一律实行“划拨资金”办法。
个别中央主管部门由于所属基层单位过于分散,经财政部批准后,可在本系统对部分所属单位实行“划拨资金”拨款办法。
第七条 限额拨款单位的下列资金,不属于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范围,应当严格区分,防止串户。
(一)预算外资金、代管经费等,不是本单位的经费预算,应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其它有关存款帐户;
(二)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以及其它专项资金等,实行“划拨资金”办法,不开立“限额户”;
(三)基本建设拨款、地质勘探拨款,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经办,应在建设银行开立“限额户”。
第八条 经费限额必须按国家预算科目的“款”级科目申请、按“款”核定、按“款”下达、按“款”开户。一个限额拨款单位有两个(款)以上限额户的,也应按“款”下达、转拨和支用。“款”与“款”之间不得串用。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经费限额拨款,坚持按月结算的原则。财政部应将款项足额拨付人民银行总行,具体拨款手续,按现行做法办理。
专业银行经办中央经费限额拨款所垫付的资金,可在向人民银行缴存的财政性存款中轧抵。当财政性存款不够轧减时,经人民银行核实,专业银行可将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自年初累计垫款金额划转当地人民银行县支行(无县支行的直接划转人民银行二级分行)。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核无误
后,即分“款”转入“中央经费限额支出”科目的有关帐户待年终签证后上划。
专业银行划转“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后,即结平该帐户,不得为限额单位相应增加经费限额。专业银行编报限额支出月报时,应按限额单位的经费限额银行支出累计数(含已划人民银行支行的支出数)编报。年终办理清算签证时,限额单位和开户银行应按经费限额实际支出数全额填制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签证单,认真进行对帐签证,专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县支行按签证单的银行支出累计数与已上划的限额支出的差额进行资金清算,人民银行县支行向上级行划转的划款凭证必须与签证单的金额一致。
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可比照上述办法直接划转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

第二章 经费限额的申请、核定、下达和开户
第十条 中央各主管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结合事业进度和限额余存情况,在每季度开始前20天按季分“款”向财政部申请经费限额,并经财政部核定后,通过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到申请单位的开户行。
第十一条 各开户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经费限额的“经费限额申请书”或其他专业银行转拨经费限额的“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书”,按“款”为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单位开立“中央经费限额”帐户,同时通知开户单位办理印鉴等手续。
第十二条 经费限额在银行的开户,应严格按年度划分,年终注销余额;对财政部或主管单位、二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的经费限额,开户行应予提前开立下年度“中央经费限额”帐户。

第三章 经费限额的转拨和支用
第十三条 中央各主管单位在财政部核定下达的经费限额全年累计余额内,按季或按月对所属的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分款逐级转拨经费限额。转拨经费限额不得使用电报。
第十四条 各级限额用款单位(包括基层单位和本身有直接开支的主管单位和二级单位),在开户行的经费限额累计余额内,根据年度预算规定的用途和事业进度的需要,使用“预算拨款凭证”或签发银行支付凭证,支用经费限额。各用款单位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限额,也不得用其他资金自行增加经费限额。
限额支出后的多余现金,应送存开户行“限额户”抵减限额支出数。同时根据开户行送来的抄帐单及时进行对帐。
限额拨款单位向所属差额预算单位、报销单位等实拨资金时,应按财政部规定的预算拨款凭证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五条 经费限额户的预算资金不得随意转存其他帐户。按标准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个别属于归垫性质款项,需要从“中央经费限额支出”户提款,转存其他存款帐户的,应由开户单位在银行支付凭证上注明情况,经开户银行审查属实后,予以转户。对于任意从“经费限额”户转移资金的或随意改为划拨资金向下转拨的,开户银行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反映。
第十六条 对于年终前财政预拨的下年度经费限额,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可以在新年度开始前逐级转拨,下达到基层单位的开户行,但要在限额拨款通知凭证上注明“预拨下年经费限额”戳记,开户行凭以开立新年度的“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帐户,但不能提前支用。上下年度的经费限额转拨和支用均不能相互混淆。

第四章 限额帐户的撤销、合并、移转和缴回
第十七条 限额拨款单位因机构撤销,相应撤销经费限额帐户时,应比照本办法年终签证的手续办理。
第十八条 经费限额帐户的合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单位全部并入新单位的,应比照限额移转办理;对在年度执行中因主管部门撤销,其所属单位分别挂靠新的主管部门的,对撤销前经费限额已实现的支出,比照年终结算签证手续办理,及时结清限额拨款帐务,由原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决算,并报财政部清算。其未支用的经费预算应由原主管部门划转到新的主管部门,由新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申请合并后的经费限额拨款,同时,在开户行重新开立经费限额帐户。年终时按新的隶属关系编报决算。
第十九条 限额拨款单位在本市区内因迁移地址需要改变开户银行时,应填制“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和银行对帐单,经开户行审核无误后,凭以结清原开户行的经费限额帐户。新开户银行凭“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相应办理开户等有关手续。对迁移到本市区以外的单位,为简化手续,避免差错,在办理迁移时,须同原开户行将原经费限额帐户的“核准限额累计数”、“银行支出累计数”进行核对,同时,将经费限额的余额交回上级单位,然后办理签证,撤销经费限额帐户;由上级单位重新转拨经费限额,并在迁移的新地址的当地银行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条 如遇有经费预算变动或下达转拨限额时出现差错,财政部或上级主管单位需要收回所属单位经费限额时,应直接通知缴回单位,由缴回单位填制“缴回经费限额通知书”送该单位开户行办理限额缴回手续。
如果所属单位将需缴回的经费限额已支用一部分时,应用该所属单位的其他自有资金将已支用的经费限额恢复后,再办理限额缴回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经费限额移转、缴回时,不得将经费限额结余采用提划资金的办法处理,以免虚增支出。

第五章 限额支出月报
第二十二条 各开户行应于每月终了时,根据“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帐户“预算支出”栏的付方累计余额,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编制分“款”的限额支出(即累计银行支出数)电月报,直报或层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分行审核无误后,至迟于月终后4日内汇总报达总行。财政部根据总行汇总的全国限额支出数划拨库款,同时汇入国家预算支出月报。
第二十三条 限额支出电月报,是国家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一部分,各经办行应当认真审核,按期汇总,做到及时、正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限额支出月报的具体项目和要求,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当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商财政部后,于每年年度开始前另行制定下达。

第六章 年终结算签证
第二十五条 年终前,各限额拨款单位,要认真控制限额支出,努力节约事业行政经费,防止年终突击花钱,同时,做好年终结算签证准备,为编制年度决算打下基础。
第二十六条 为了便于年终清理结算,及时准确地编制事业行政经费决算,当年中央级经费限额的核批、转拨、缴回等手续,各开户行一律截至12月15日为止,逾期停止办理。当年,中央级经费限额的支用,以12月31日为截止期,逾期一律停止支用。年度终了时,各开户行对“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帐户中的“年终经费限额结余”自动注销。
报销单位年终的经费存款结余,必须在年终前及时汇达上级单位的“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帐户。
第二十七条 “签证单”是限额拨款单位编制和汇总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决算的基础数字,是财政部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的依据,也是银行内部资金调度清算的凭证。年度终了后,各限额拨款单位和各开户行之间,应当及时地凭“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签证单”(以下简称“签证单”,格式附后),认真进行年终对帐签证。
“签证单”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款”级科目填制,每“款”一单,一个单位有几个“款”(即几个户)的,应分别填制,分别签证。
“签证单”各栏应按要求填写清楚,用款单位和开户银行签章必须齐全。各开户行应对签证单认真核查,并逐级上划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八条 已签证的“签证单”发现差错时,应及时通知开户行和主管部门,由开户单位和开户行双方重新填制“签证单”办理签证手续,并在新签证单上注明“×月×日原签证单作废”字样。
第二十九条 “签证单”由有经费限额支出的限额拨款单位填制。本身没有直接经费限额支出,只办理经费限额转拨的主管单位或二级单位,其经费限额户年终如无余额,不再填制“签证单”办理签证;如有限额结余,应将“核准限额累计”和“年末注销限额结余”(两数一致),填入“签证单”,办理对帐签证,以便于银行、财政部和主管部门之间核对当年核准经费限额累计数。
第三十条 年终后,各开户单位应当主动同开户行联系,按期办理年终对帐签证。对于无故拖期,屡催无效的,开户行可以暂停其新年度限额用款。
第三十一条 空白“签证单”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经中央主管单位逐级下发,于年终前发到所属基层单位。“签证单”不得自行画制。自制的签证单,银行一律不予受理。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凭证、帐表格式,必须统一执行,不得自行更改,所需凭证向指定商店购买。
限额拨款单位的其他会计事务处理,按财政部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1973年12月20日财政部发出的《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限额拨款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的具体手续和会计核算办法

一、经费限额的申请和核定下达
(一)经费限额的申请手续
与财政部有直接经费限额领报关系的中央各主管单位,需要请领经费限额时,在每季度开始前20天分“款”填制“经费限额申请书”一式5份(格式一),并在申请书的第四联上加盖在财政部预留的印鉴后,送财政部主管财务司审核。第一季度用款,中央主管单位可以从上年12月份开始向财政部申请预拨,并逐级转拨下达到基层用款单位开户行。但要在限额通知凭证上注明“预拨下年经费限额”,不能同上年帐户混淆。
(二)经费限额的核定下达
财政部主管财务司收到主管部门报来的“经费限额申请书”后,根据申请单位实际需要,核定本次应下达的经费限额数、在“经费限额申请书”第四联“正联”签章后,一并送预算司核拨。预算司审核无误后,在第三联“核查联”加盖财政部“银钱专章”,并将每日各份“经费限额申请书”按限额支出月报项目汇总编制“核定经费限额汇总通知单”一式3份(格式二),连同各部门“经费限额申请书”的第一联“批回联”、第二联“通知联”和第三联“核查联”一并送人民银行总行。将第四联“正联”留作记帐凭证,第五联“副联”退主管财务司作为预算拨款登记的凭证。
对预拨下年的经费限额,财政部必须在“经费限额申请书”各联加盖“预拨下年经费限额”的明显戳记,严防上下年度相互混淆。
人民银行总行收到财政部送来的“核定经费限额汇总通知单”和“经费限额申请书”的第一、二、三联,经审核无误后,即按如下程序办理经费限额的下达手续:
将“核定经费限额汇总通知单”一联退财政部、一联送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一联留存登记经费限额拨款帐。同时,将“经费限额申请书”第三联作经费限额拨款的原始凭证,在第二联上加盖“全国联行专用章”连同一联一并寄限额单位的开户行。
限额单位的开户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寄来的第一、二联“经费限额申请书”,经审核无误后,凭第二联登记“中央经费限额”分户帐(表外科目)的收入栏,将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退限额单位。
限额单位收到开户行签退的“经费限额申请书”第一联,即表明所申请的经费限额已拨入本单位在银行开立的经费限额帐户,可据此登记“拨入经费”明细帐。其会计分录为:
收:拨入经费
收:经费限额

二、经费限额的转拨
(一)经费限额的转拨手续
中央各主管单位向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转拨经费限额时,按单位分“款”填制“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书”一式4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6联,格式三)送开户行。
拨出单位开户行经审核无误后,第一联作转拨经费限额的记帐凭证,记入“中央经费限额”(表外科目)的付出方;第二联加盖联行专章后,连同第三联寄拨入单位的开户行;第四联由拨出单位开户行盖章后,退拨出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将第五、六联加盖业务公章后第五联寄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库处,第六联寄拨入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国库处备查。
拨入单位开户行收到“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书”第二、三联,经审核无误凭第二联登记“中央经费限额”(表外科目)的收入栏;第三联加盖业务公章退拨入单位。
经费限额转拨不得使用电汇。
(二)经费限额转拨的会计帐务处理
1.拨出单位向下转拨经费限额、收到开户行退回的“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书”第四联后,做如下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付:拨出经费
付:经费限额
2.拨入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经费限额,凭开户行转来的“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书”第三联做如下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收:拨入经费
收:经费限额

三、经费限额的缴回
(一)经费限额缴回的手续
限额单位由于特殊原因,在年度中需要向上级缴回已拨入的经费限额时,应填制“缴回经费限额通知书”(可将“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书”的“转拨”两字改为“缴回”后代用,以缴回限额单位为“拨出单位”,以收回限额的上级单位为“拨入单位”,运转程序和联次,按转拨经费限额的要求办理)送开户银行办理限额缴回手续。
缴回单位开户行根据“缴回经费限额通知书”登记“中央经费限额”(表外科目)付出栏,上级单位开户行根据“缴回经费限额通知书”,登记“中央经费限额”(表外科目)的收入栏。
如果需缴回的经费限额已支用一部分,应用单位的其他自有资金将需缴回的限额补足后(即冲减银行支出数恢复经费限额),再办理缴回手续。
(二)经费限额缴回的会计帐务处理
1.单位缴回经费限额帐务处理的会计分录为:
付:拨入经费
付:经费限额
2.上级单位收到基层单位缴回的经费限额时,会计分录为:
收:拨出经费
收:经费限额
3.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应缴回经费限额时,会计分录为:
付:其他存款(或库存现金)
收:经费限额

四、经费限额的支用
(一)经费限额支用的具体手续
限额拨款单位(包括基层单位和本身有直接开支的主管单位和二级单位)办理本单位经费开支时,应使用预算拨款凭证或银行支款凭证支用经费限额。
各开户行根据限额用款单位开出的支款凭证办理经费限额支出手续,并登记“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分户帐。定期(按月或按旬)将中央经费限额支出抄帐单送限额拨款单位核对,如有差错及时查明更正。
限额拨款单位向所属差额预算单位、报销单位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可以使用“划拨资金”办法的所属单位划拨资金时,使用预算拨款凭证,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用款单位限额支出后缴回多余现金时,应填制现金交款单,送开户行办理恢复经费限额手续。
(二)经费限额支用的核算方法
1.限额拨款单位办理经费限额支出签发银行支款凭证时,会计分录为:
转帐支出时
付:经费支出(或经费暂付)
付:经费限额
提取现金时
收:经费现金
付:经费限额
2.限额拨款单位向银行办理支款时,开户行的帐务处理手续如下:
转帐支出时,其会计分录为:
收:××存款
或“联行往帐”、“××辖内往来”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表内科目)××户
支付现金时、会计分录为:
收:库存现金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表内科目)××户
同时,登记“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分户帐(格式四)。
3.限额拨款单位向所属的差额预算单位、报销单位“划拨资金”时,开户行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或“××辖内往来”)
(或“××存款”××户)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表内科目)××户
限额拨款单位的会计分录为:
对差额预算单位拨款时:
付:经费支出
付:经费限额
对报销单位拨款时:
付:经费暂付
付:经费限额
4.用款单位限额支出后缴回多余的现金恢复限额时,开户行收讫现金即抵减限额支出累计数,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表内科目)××户
付:库存现金
5.用款单位以经费现金恢复本单拉经费限额时,会计分录为:
收:经费限额
付:库存现金

五、限额帐户的撤销、合并和移转
(一)限额帐户撤销的核算手续
限额拨款单位需要撤销经费限额帐户时,应比照年终结算签证的手续,办理签证结清帐务。
(二)限额帐户合并的会计核算手续
在年度执行中,限额拨款单位需要合并限额帐户,其会计核算手续要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全部并入新单位的,其会计核算手续,比照限额移转手续办理。
对二级限额单位及基层限额单位,在年度执行中,因主管部门撤销而挂靠其他主管部门,需要合并限额帐户的,应由单位填制“银行支出数签证单”向银行办理签证,及时结清合并前的限额拨款帐务,办理决算,具体手续及帐务处理比照年终决算办理。未支出的经费预算及经费包干结余由原主管部门上报财政部划转到新的主管部门。
(三)限额帐户移转的会计核算手续
1.限额拨款单位在本市区内因迁移地址,需要改变开户行时,填制“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一式4联(格式五)和对帐单(以限额签证单代替),送开户行办理限额移转和银行支出数及限额结余数的划转手续。
2.开户行收到单位送来的“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和对帐单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根据“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的第一联和对帐单第四联的“银行支出累计”数,填制转帐收入传票并凭以登记“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表内科目)分户帐的收入栏,结平该帐。将“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的第三联和对帐单的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退限额单位作回执;同时签开联行代付报单,附以“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的第二、四联和对帐单的第三联,一并寄转入行。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表内科目)××户
付:联行往帐(或“××辖内往来”)
3.转入行收到“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第二、四联)、“对帐单”(第三联)及联行报单、经审核无误后,即通知限额单位办理新开户手续。同时根据“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登记“中央经费限额”(表外科目)分户帐的收入栏。并根据对帐单第三联的“银行支出累计”数,填制转帐付出传票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来帐(或××辖内往来)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表内科目)××户
4.限额拨款单位办理限额帐户移转手续,可不做帐务处理,年终在新的开户行办理限额签证。
5.限额单位因地址迁移到本市外的,在迁移时同原开户行对清帐务,并将经费限额结余交回上级单位,然后进行签证,撤销经费限额户。在迁移的新地址由上级单位重新转拨经费限额,并在当地银行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原开户行对迁移限额单位已签证的签证单按年终签证结算办法,即将签证单第一、二联退限额单位;第四联作传票附件留存,同时开具划款凭证附第三联签证单逐级上划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对上划的“中央经费限额支出”除及时结算资金外,要将上报的签证单妥善保管,并要每月编入限额支出月报,待年终后编入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决算,并连同其他限额单位的签证单一并报财政部。迁移的限额单位,年终决算时应将迁移前后的两次签证单一并随决算报上级单位。

六、年终结算签证
年度终了,各限额拨款单位应抓紧帐务清理,及时同开户行办理年终对帐签证手续。
(一)限额单位所属报销单位年终经费如有存款结余,应在年终前缴回上级拨款单位,以便办理年终对帐签证。
报销单位向上级缴回存款结余时,会计分录为:
付:××存款
付:经费暂存
开户行根据单位上缴的经费存款帐面余额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或“××辖内往来”)
付:××存款
上级限额单位的开户行收到缴回的结余款项后,抵减其银行支出累计数,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表内科目)××户
付:联行来帐(或“××辖内往来”)
(或“××存款”)
同时,上级主管单位根据开户行的收款单,作相应的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收:经费暂付
收:经费限额
(反映在经费限额明细帐收方的第二栏)
(二)各限额拨款单位及各级银行办理年终签证的具体程序:
1.开户行于年终后7日内,将“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对帐单(全年限额支出累计数)送限额开户单位。
限额开户单位收到银行对帐单经核对无误后、于10日内编制分“款”的“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签证单”一式4联(格式六,以下简称“签证单”),并将各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送开户行核对。
开户银行将限额单位的“签证单”中“核准限额累计”、“银行支出累计”、“年末注销限额结余”与银行帐面数字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将一、二联退限额单位;并根据签证单“银行支出累计”数,填制转帐收入传票,办理转帐,签证单第四联作传票附件留存;同时填制联行代付报单,附以签证单第三联划转管辖支行(办事处)。其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表内科目)
付:××辖内往来
2.管辖支行(办事处)收到其各所属行处寄来的辖内往来报单和签证单审核无误后,即设立“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予以集中,同时根据签证单的“银行支出累计”数填制转帐付出传票,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辖内往来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
管辖支行(办事处)收齐所属行上划的签证单,经与“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帐面数额核对相符后,填制转帐收入传票,结平过渡集中户余额,同时将签证单随同划款凭证交同级人民银行,以结算专业银行垫付的资金,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3.人民银行支行收到同级专业银行的划款凭证和签证单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专业银行往来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
同时,根据签证单按“款”汇总编制“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汇总表”(格式七)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签证单第三联随联行报单逐级上划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
付:联行往帐(或××辖内往来)
4.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收到下属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和签证单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来帐(或××辖内往来)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
待下属行上划签证单收齐后,即编制全省的“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汇总表”一式3份,与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数额核对一致后,一份留存,其余两份附签证单随联行报单于年终后1个月内上划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
付:联行往帐(或××辖内往来)
5.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划的“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汇总表”、签证单、联行报单,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来帐(或××辖内往来)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然后,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汇总表”及所附签证单编制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决算,连同签证单一并报财政部。


6.财政部根据上划的签证单与中央各主管部门的决算核对无误后,与人民银行结算资金。
7.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在年终决算时分别实际支出数和注销数进行会计核算:
核销单位实际支出的核算
限额拨款单位根据事业行政单位经费支出决算冲转拨入经费时,会计分录为:
收:经费支出
付:拨入经费
上级主管单位汇编决算核销所属单位的实际支出数时,会计分录为:
收:拨出经费
付:拨入经费
注销经费限额结余的核算
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的限额单位、年终经费限额结余由银行自动注销后,应计提本级的经费包干结余,会计分录为:
收:经费包干结余
付:拨入经费
同时将注销的经费限额结余中的包干部分,转作上级应返还的经费包干结余,会计分录为:
付:应返还限额
付:经费限额
不属于包干的注销经费限额结余部分,可直接冲销拨入经费,会计分录为:
付:拨入经费
付:经费限额
年终决算经财政部审核批复后,可由主管部门在下年度直接向财政部请领返还上年的经费包干结余数,主管部门收到财政部返还的经费包干结余时,会计分录为:
收:应返还限额
(包括应返还所属单位的经费限额)
收:经费限额
中央各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返还的经费包干结余,再层层返还给所属的限额拨款单位时会计分录为:
付:应返还限额
付:经费限额
下级单位收到上级单位返还的经费限额结余时,会计分录为:
收:应返还限额
收:经费限额

附:凭证、帐单样式
格式一:
19 年 第 季度
经 费 限 额 申 请 书
顺序号:
第一联
年 月 日 批回联
┌──────────┬─────┬──┬──────────────────────────────┐
│ 申请单位全称 │ │ │ │
├──────────┼─────┤ 备 │ │
│ 开户银行 │ │ │ │ 此
∧├──────────┼─────┤ 注 │ │ 联
白│ 帐 号 │ │ │ │ 由
├──────────┼───┬─┴──┴───┬────┬─────────┬───────────┤ 开
底│ 预算科目全称 │ │年度预算(千元)│ │ 调整预算(千元)│ │ 户
├──────────┼───┴────────┴────┼─┬─┬─┬─┬─┼─┬─┬─┬─┬─┬─┤ 行
蓝│ 已拨限额累计数 │ 元,其中:包干结余: 元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转
├──────────┼─────────────────┼─┼─┼─┼─┼─┼─┼─┼─┼─┼─┼─┤ 申
字│ 限额申请数(大写)│ │ │ │ │ │ │ │ │ │ │ │ │ 请
∨├──────────┼─────────────────┼─┼─┼─┼─┼─┼─┼─┼─┼─┼─┼─┤ 单
│财政部核定数(大写)│ │ │ │ │ │ │ │ │ │ │ │ │ 位
├─┬────────┴───────┬─┬───────┴─┴─┴─┴─┴─┴─┴─┴─┴─┴─┴─┤ 作
│ │ │申│ │ 为
│财│ │请│ 上列经费限额已按“财政部核定数”转入你单位经费限额帐户。│ 记
│ │ 你单位申请的经费限额,已按核│单│ │ 帐
│政│定数通知人民银行总行下达。 │位│ │ 凭
│ │ 财政部预算司 │开│ 年 月 日 │ 证
│部│ 年 月 日│户│ │
│ │ │行│ │
└─┴────────────────┴─┴─────────────────────────────┘


19 年 第 季度
经 费 限 额 申 请 书 顺序号:
第二联
年 月 日 通知联
┌──────────┬─────┬──┬──────────────────────────────┐ 此
│ 申请单位全称 │ │ │ │ 联
├──────────┼─────┤ 备 │ │ 由
│ 开户银行 │ │ │ │ 人
∧├──────────┼─────┤ 注 │ │ 民
白│ 帐 号 │ │ │ │ 银
├──────────┼───┬─┴──┴───┬────┬─────────┬───────────┤ 行
底│ 预算科目全称 │ │年度预算(千元)│ │ 调整预算(千元)│ │ 总
├──────────┼───┴────────┴────┼─┬─┬─┬─┬─┼─┬─┬─┬─┬─┬─┤ 行
红│ 已拨限额累计数 │ 元,其中:包干结余: 元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下
├──────────┼─────────────────┼─┼─┼─┼─┼─┼─┼─┼─┼─┼─┼─┤ 达
字│ 限额申请数(大写)│ │ │ │ │ │ │ │ │ │ │ │ │ 申
∨├──────────┼─────────────────┼─┼─┼─┼─┼─┼─┼─┼─┼─┼─┼─┤ 请
│财政部核定数(大写)│ │ │ │ │ │ │ │ │ │ │ │ │ 单
├─┬────────┴───────┬─┬───────┴─┴─┴─┴─┴─┴─┴─┴─┴─┴─┴─┤ 位
│ │ │申│ │ 的
│人│ │请│ 上列经费限额已按“财政部核定数”记入申请单位帐户。 │ 开
│民│ 上列经费限额请按“财政部核定│单│ 复核__ _记帐__ _ │ 户
│银│数”转入申请单位的经费限额帐户。│位│ │ 行
│行│ │开│ 年 月 日 │ 代
│总│ 年 月 日│户│ │ 收
│行│ │行│ │ 入
│ │ │ │ │ 传
└─┴────────────────┴─┴─────────────────────────────┘ 票


19 年 第 季度
经 费 限 额 申 请 书 顺序号:
第三联
年 月 日 核查联
┌──────────┬─────┬──┬──────────────────────────────┐
│ 申请单位全称 │ │ │ │ 此
├──────────┼─────┤ 备 │ │ 联
│ 开户银行 │ │ │ │ 由
∧├──────────┼─────┤ 注 │ │ 财
白│ 帐 号 │ │ │ │ 政
├──────────┼───┬─┴──┴───┬────┬─────────┬───────────┤ 部
底│ 预算科目全称 │ │年度预算(千元)│ │ 调整预算(千元)│ │ 通
├──────────┼───┴────────┴────┼─┬─┬─┬─┬─┼─┬─┬─┬─┬─┬─┤ 知
黄│ 已拨限额累计数 │ 元,其中:包干结余: 元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人
├──────────┼─────────────────┼─┼─┼─┼─┼─┼─┼─┼─┼─┼─┼─┤ 民
字│ 限额申请 │ │ │ │ │ │ │ │ │ │ │ │ │ 银
∨│ 数(大写) │ │ │ │ │ │ │ │ │ │ │ │ │ 行
├──────────┼─────────────────┼─┼─┼─┼─┼─┼─┼─┼─┼─┼─┼─┤ 总
│ 财政部核 │ │ │ │ │ │ │ │ │ │ │ │ │ 行
│ 定数(大写) │ │ │ │ │ │ │ │ │ │ │ │ │ 核
├─┬────────┴───────┬─┬───────┴─┴─┴─┴─┴─┴─┴─┴─┴─┴─┴─┤ 查
│ │ │ │ │ 登
│财│ │人│ 科目__ __ __ __ │ 记
│ │ 上列经费限额请按“财政部核定│民│ 复核__ _记帐__ _ │ 留
│政│数”下达到申请单位的开户行。 │银│ │ 存
│ │ 财政部 │行│ 年 月 日 │
│部│ 年 月 日│总│ │
│ │ │行│ │
└─┴────────────────┴─┴─────────────────────────────┘


19 年 第 季度
经 费 限 额 申 请 书 顺序号:
第四联
年 月 日 正 联
┌──────────┬─────┬──┬──────────────────────────────┐
│ 申请单位全称 │ │ │ │
├──────────┼─────┤ 备 │ │
│ 开户银行 │ │ │ │
∧├──────────┼─────┤ 注 │ │ 此
白│ 帐 号 │ │ │ │ 联
├──────────┼───┬─┴──┴───┬────┬─────────┬───────────┤ 由
底│ 预算科目全称 │ │年度预算(千元)│ │ 调整预算(千元)│ │ 财
├──────────┼───┴────────┴────┼─┬─┬─┬─┬─┼─┬─┬─┬─┬─┬─┤ 政
黑│ 已拨限额累计数 │ 元,其中:包干结余: 元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部
├──────────┼─────────────────┼─┼─┼─┼─┼─┼─┼─┼─┼─┼─┼─┤ 预
字│ 限额申请 │ │ │ │ │ │ │ │ │ │ │ │ │ 算
∨│ 数(大写) │ │ │ │ │ │ │ │ │ │ │ │ │ 司
├──────────┼─────────────────┼─┼─┼─┼─┼─┼─┼─┼─┼─┼─┼─┤ 作
│ 财政部核 │ │ │ │ │ │ │ │ │ │ │ │ │ 为
│ 定数(大写) │ │ │ │ │ │ │ │ │ │ │ │ │ 记
├──────────┴─────┼───────────┼─┴─┴─┴─┴─┴─┴─┴─┴─┴─┴─┤ 帐
│ 申 请 单 位 │ 财政部主管财务司 │ 财政部预算司 │ 凭
├───┬────┬───┬───┼─────┬─────┼──────────┬──────────┤ 证
│首 长│会计主管│经办人│公 章│ 负责人 │ 经办人 │ 负 责 人 │ 经 办 人 │
├───┼────┼───┼───┼─────┼─────┼──────────┼──────────┤
│ │ │ │ │ │ 月 日 │ │ 月 日│
└───┴────┴───┴───┴─────┴─────┴──────────┴──────────┘


19 年 第 季度
经 费 限 额 申 请 书 顺序号:
第五联
年 月 日 副 联
┌──────────┬─────┬──┬──────────────────────────────┐
│ 申请单位全称 │ │ │ │
├──────────┼─────┤ 备 │ │
│ 开户银行 │ │ │ │
∧├──────────┼─────┤ 注 │ │ 此
白│ 帐 号 │ │ │ │ 联
├──────────┼───┬─┴──┴───┬────┬─────────┬───────────┤ 由
底│ 预算科目全称 │ │年度预算(千元)│ │ 调整预算(千元)│ │ 财
├──────────┼───┴────────┴────┼─┬─┬─┬─┬─┼─┬─┬─┬─┬─┬─┤ 政
绿│ 已拨限额累计数 │ 元,其中:包干结余: 元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部
├──────────┼─────────────────┼─┼─┼─┼─┼─┼─┼─┼─┼─┼─┼─┤ 预
字│ 限额申请 │ │ │ │ │ │ │ │ │ │ │ │ │ 算
∨│ 数(大写) │ │ │ │ │ │ │ │ │ │ │ │ │ 司
├──────────┼─────────────────┼─┼─┼─┼─┼─┼─┼─┼─┼─┼─┼─┤ 退
│ 财政部核 │ │ │ │ │ │ │ │ │ │ │ │ │ 主
│ 定数(大写) │ │ │ │ │ │ │ │ │ │ │ │ │ 管
├──────────┴─────────────────┴─┴─┴─┴─┴─┴─┴─┴─┴─┴─┴─┤ 财
│ │ 务
│ │ 司
│ │ 登
│ 上列经费限额已通知人民银行总行按“财政部核定数”下达申请单位开户行转入经费限额帐户。 │ 记
│ 预算司 │
│ 年 月 日 │
│ │
└──────────────────────────────────────────────────┘
经费限额申请书填制说明:
1.经费限额申请书应每“款”填制1份,每份一式5联,申请书上端的日期,填申请单位的填制日期;申请单位全称,应填写与本单位公章完全相符的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填申请单位开户行的名称;帐号,填经费限额户帐号,新开户的,应注明“新开户”字样。预算科目栏,应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填“款”和“项”的名称。
2.年度预算栏,填写本年度财政核准的预算数;调整预算栏,填写到本次申请限额止,经过追加追减调整后的经费预算;已拨限额累计数,填写本次申请限额之前财政核准下达的经费限额累计数。
3.本申请书第四联(正联)下面,申请单位栏的首长、会计主管、经办人、公章,应由申请单位按照预留财政部的印鉴签章;财政部主管财务司栏的负责人、经办人,应由财政部主管财务司核对申请单位印鉴、填好核定经费限额数后填写;财政部预算司栏的负责人、经办人,应由财政部预算司对本次下达限额审核后填写,并填写核准下达日期。
4.限额申请数,由申请单位填写本次所需申请经费限额数;财政部核定数,由财政部主管财务司填写核准的本次可下达经费限额数。
5.经费限额申请书的金额数码大小写均不得涂改,有关印鉴签章必须齐全相符,否则无效。规定的应填项目、内容必须正确完整。
格式二:
财政部核定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
汇总通知单(第一联) 顺序号:__ _
年 月 日 经费限额申请书编号: 号至 号
┌─────────┬────┬─────────────────────┬──────────────┐
│ 款 项 │ │ 核准下达经费限额 │ │
│ │ 份数 ├─┬─┬─┬─┬─┬─┬─┬─┬─┬─┬─┤ 备 注 │
│(按金库月报口径)│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本通知附送的核定经费限额请即下达申请单位开户行。 │
│ 负责人__ __经办人__ __ │
│ 财政部预算司 │
└───────────────────────────────────────────────────┘


财政部核定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
汇总通知单(第二联) 顺序号:_____
年 月 日 经费限额申请书编号: 号至 号
┌─────────┬────┬─────────────────────┬──────────────┐
│ 款 项 │ │ 核准下达经费限额 │ │
│ │ 份数 ├─┬─┬─┬─┬─┬─┬─┬─┬─┬─┬─┤ 备 注 │
│(按金库月报口径)│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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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0年7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省科技奖),分为六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省科技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其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参加评审的专家、学者的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予保密。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的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按国家规定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前款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 奖类设置
第八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功勋卓著的。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或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或创造性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作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予将先进的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三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湖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一)同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湖北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湖北省的公民、组织,以及与湖北省公民或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十五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类每年奖励项目数量按照评审标准从严掌握,其中一、二等奖总数不超过100项。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六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含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直属机构。
(三)5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教授级职称的科学技术专家联名。
上述有推荐权的单位或个人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的鉴定结论确定。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推荐省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同一成果只能推荐参加一种类别的省科技奖的评审。
第十九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参与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参与推荐及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向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公开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两个月,异议处理期为一个月。异议处理完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省科技奖的获奖人选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类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技奖国际科技合作类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实施本办法的有关具体事项的规定,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政府1986年6月7日发布的《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1993年5月26日发布的《湖北省星火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2000年8月10日

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等


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等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文物局、财政局、税务分局、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各对外营业的影院:
现将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广发影字〔1996〕209号《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7月1日起,市、区(县)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电影院(含专业影院、影剧院、对外开放礼堂、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和各类出租影片单位,均列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义务缴款单位。
二、各缴款单位(影院)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电影票房收入含结构票价、基本票价、长片、短片、专场的营业放映收入。各类出租影片单位按租金收入(承租方为电影院售票放映者除外)的5%提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单位与供片方无论以何种方式结算
片款,均应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三、缴款单位按票房收入或租金收入的5%提取的电影专项资金由缴款单位在当地代缴营业税。此项资金在所得税前列支。
缴款单位上缴专项资金的有关财务处理按转发的“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四、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由各缴款单位于每月终了后五日内,将应缴纳的资金(扣除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后),通过当地开户银行汇划给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北京管理委员会专户(帐号:144166—3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或33行)。当月缴纳资金不足百元
时,待满百元后一并缴纳。
五、各缴款单位在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理银行信汇时,需详细填写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除缴纳单位留存第一联外,其余三联一并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北京管委会(地址:北京西长安街七号,邮政编码:100031,联系电话:66067745或660
57150,联系人:谢渝)。
为检查各缴款单位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情况,各缴款单位须将当月电影票房总收入所缴纳营业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复写)件二份随缴款书一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北京管委会。
六、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回拨给北京管委会的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由北京管委会专项存储。
七、我市由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电影公司等单位共同组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北京管委会,负责该项资金的收缴、上缴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回拨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北京管委会组成人员:
主 任:于长江 (北京市文化局局长)
副主任:李爱庆 (北京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常务副主任:张和平(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于长江
王 珠 (北京市电影公司总经理)
王爱东 (北京市电影公司总会计师)
关铁汉 (北京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处长)
李爱庆
任蕴贞 (北京市文化局计财处处长)
汤慧琴 (北京市财政局工管处副处长)
张和平
北京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主 任:关铁汉
成 员:王福玲 (北京市财政局工管处副处长)
王爱东
谢 渝 (北京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
田 影 (北京新影联影业责任有限公司)
八、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
1.专项资金原则上有偿使用。影院维修改造的资金来源,先由地方或影院自筹,不足部分由北京管委会酌情给予借款或补助。
2.各影院进行维修、改造需要借款的,由借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项目内容、借款数额、还款措施和时间等),报北京管委会审批。
九、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广播电影电视部 财政部 文化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影字〔1996〕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文化厅(局)、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
、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提取办法由每张电影票5分钱改为按票房收入的5%提取”的决定,重新修订了1991年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工商银行制订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立即部署到各地、市、县级发行放映单位按照执行。在执行中不得以此为由提高票价,不得搭车收费。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

(1996年4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第二部分第六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提取办法由每张电影票5分钱改为按票房收入的5%提取”的决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县(含县)以上城市电影院,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和各类出租影片单位均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义务缴款单位。
第三条 凡县(含县)以上城市电影院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电影票房收入含结构票价、基本票价、长片、短片、专场的营业放映收入;各类出租影片单位按租金收入(承租方为电影院售票放映者除外)的5%提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四条 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放映单位免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名单附后)
第五条 新疆、内蒙、西藏、青海、宁夏、云南、贵州、广西八个少数民族地区由省(区)级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县级放映单位免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范围,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备案。

第二章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缴款上划
第六条 缴款单位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通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管委会)汇总上缴。
一、各缴款单位于每月终了五日内(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假日顺延,下同),将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扣除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后),通过当地开户银行直接汇往省(区、市)财政厅(局)指定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开户银行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专户。
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将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核实汇总后,于每月终了三十日内汇往财政部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分理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帐号:144601-11)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专户。

第三章 缴款书的填制
第七条 缴款单位在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理银行信汇的同时,须填写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式样)。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
)统一印制,,并委托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负责分发到各缴款单位。
第八条 缴款单位须详细填写缴款单位编号(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统一下达缴款单位编号)、缴款日期、缴款、收款单位全称、帐号、汇出、汇入地点(何省、何市或县),汇入银行名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所属时间、缴款期限、缴款金额等各项,并与银行信汇委托书内容一致
相符。
第九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计算,根据当月电影票房的收入,从电影票房的总收入或各类影片出租单位的租金收入中按5%提取。
缴款单位按票房收入或租金收入的5%提取的电影专项资金由缴款单位在当地代缴营业税金。
第十条 缴款单位与供片方无论以何种方式结算片款,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缴款单位须按规定期限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超过期限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每日5‰加收滞纳金,并将应缴的滞纳金额填写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内一并上缴。
第十二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共分三联。缴款单位在通过开户银行办理信汇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同时,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第二联,第三联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省级管委会将第二联存查,将第三联连同省级管委会缴款月报表(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统一
印制)一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北京市东四礼士胡同129号,邮政编码:100010)备查。
第十三条 为核查各缴款单位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情况,各缴款单位须将当月电影票房总收入所缴纳营业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或复写件)二份随缴款书一并交省级管委会。省级管委会一份留存,一份交国家管委会备查。

第四章 有关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系经国家批准集中的专款,各缴款单位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暂按现行办法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五条 为反映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报表(会服02表)损益表“营业收入”下,增设“转作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反映从电影票房收入中减少应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属国家财政性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各省级管委会要加强对各缴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各缴款单位送来存查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第二联,对各缴款单位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进行核实检
查。必要时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随时派出审计人员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缴款单位要接受各级财政、电影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检查时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六章 奖励与制裁
第十八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对检查偷、漏、瞒报有贡献者,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十九条 缴款单位不依照规定足额上缴或截留应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受理单位应为检举揭发人保密。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查实处理后,给予检举揭发人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 对缴款单位隐匿门票收入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不实的,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查证核实后,除追缴应补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偷漏、瞒报、抗缴、挪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单位按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企业法人及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实行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 困 县 名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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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区 |贫困县数| 县 名 |
|-----|----|------------------------------|
| | |青龙、魏县、献县、广宗、武强、涉县、涞源、蔚县、崇礼、 |
| | |万全、康保、尚义、张北、沽源、赞皇、临城、巨鹿、广平、 |
| 河 北 | 39 |灵寿、顺平、平山、阜平、丰宁、围场、平泉、隆化、滦平、 |
| | |宽城、赤城、怀安、阳原、东光、南皮、孟村、易县、大名、 |
| | |海兴、盐山、武邑、(涿鹿县赵家蓬区) |
|-----|----|------------------------------|
| | |右玉、岢岚、静乐、河曲、五寨、保德、岚县、榆社、柳林、 |
| 山 西 | 35 |方山、广灵、天镇、平陆、偏关、娄烦、中阳、沁源、五台、 |
| | |石楼、神池、临县、沁县、平顺、兴县、武乡、大宁、永和、 |
| | |灵丘、万荣、阳高、夏县、闻喜、离石、垣曲、繁峙 |
|-----|----|------------------------------|
| | |托克托、清水河、准格尔、奈曼、敖汉、乌审、武川、化德、 |
| | |商都、达茂、固阳、宁城、察右中、多伦、林西、伊金霍洛、 |
| 内蒙古 | 31 |杭锦、鄂托克前、巴林左、巴林右、克什克腾、察右前、和 |
| | |林、太仆寺、扎赉特、喀喇沁、库伦、察右后、四子王、科右 |
| | |中、翁牛特 |
|-----|----|------------------------------|
| 辽 宁 | 9 |朝阳、建昌、建平、新宾、义县、喀左、康平、岫岩、桓仁 |
|-----|----|------------------------------|
| 吉 林 | 5 |汪清、镇赉、大安、通榆、靖宇 |
|-----|----|------------------------------|
| | |明水、林甸、青冈、延寿、泰来、甘南、克东、抚远、同江、 |
| 黑龙江 | 11 | |
| | |杜尔伯特、桦南 |
|-----|----|------------------------------|
| 浙 江 | 3 |文成、泰顺、景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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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寨、霍山、岳西、颖上、潜山、太湖、寿县、临泉、阜南、 |
| 安 徽 | 17 | |
| | |宿松、枞阳、舒城、利辛、无为、长丰、霍邱、六安 |
|-----|----|------------------------------|
| 建 福 | 8 |寿宁、屏南、柘荣、长汀、周宁、武平、连城、上杭 |
|-----|----|------------------------------|
| | |兴国、寻乌、会昌、于都、广昌、余干、宁冈、横峰、遂川、 |
| 江 西 | 18 | |
| | |修水、宁都、上犹、赣县、上饶、波阳、永新、莲花、安远 |
|-----|----|------------------------------|
| | |沂南、平邑、沂水、蒙阴、费县、泗水、沾化、庆云、冠县、 |
| 山 东 | 10 | |
| | |莘县 |
|-----|----|------------------------------|
| | |平舆、台前、新蔡、新县、商城、信阳、罗山、淮滨、宁陵、 |
| | |鲁山、睢县、虞城、伊川、上蔡、南召、确山、宜阳、洛宁、 |
| 河 南 | 28 |固始、卢氏、栾川、蒿县、浙川、光山、桐柏、汝阳、新安、 |
| | |渑池 |
|-----|----|------------------------------|
| | |英山、红安、麻城、罗田、大悟、郧县、郧西、竹山、竹溪、 |
| 湖 北 | 25 |来风、恩施、阳新、秭归、蕲春、孝昌、长阳、建始、鹤峰、 |
| | |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房县、神农架林区、丹江口市 |
|-----|----|------------------------------|
| | |永顺、保靖、平江、桑植、新化、沅陵、花垣、安化、隆回、 |
| 湖 南 | 10 | |
| | |新田 |
|-----|----|------------------------------|
| 广 东 | 3 |陆河、乳源、阳山 |
|-----|----|------------------------------|
| | |乐业、德保、那坡、凌云、巴马、龙州、平果、大化、马山、 |
| 广 西 | 28 |田林、忻城、隆安、田东、融水、南丹、三江、金秀、环江、 |
| | |东兰、西林、天等、都安、隆林、天峨、龙胜、罗城、靖西、 |
| | |凤山 |
|-----|----|------------------------------|
| 海 南 | 5 |通什、陵水、保亭、琼中、屯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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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酉阳、石柱、黔江、彭水、仪陇、阆中、渠县、雷波、普格、 |
| | |木里、喜德、古蔺、忠县、盐源、叙永、巫溪、黑水、苍溪、 |
| 四 川 | 43 |南部、广安、城口、旺苍、通江、南江、秀山、云阳、兴文、 |
| | |得荣、壤塘、武隆、巴塘、乡城、越西、宣汉、白玉、布拖、 |
| | |金阳、昭觉、美姑、朝天区、天城区、五桥区、嘉陵区 |
|-----|----|------------------------------|
| | |从江、纳雍、沿河、织金、六枝、大方、务川、赫章、盘县、 |
| | |雷山、台江、丹寨、荔波、独山、息峰、天柱、习水、正安、 |
| 贵 州 | 48 |普安、水城、兴仁、威宁、黄平、关岭、三都、印江、普定、 |
| | |德江、册亨、晴隆、贞丰、麻江、榕江、石阡、三穗、岑巩、 |
| | |罗甸、紫云、剑河、望谟、松桃、长顺、镇宁、施秉、平塘、 |
| | |凤冈、安龙、黎平 |
|-----|----|------------------------------|
| | |镇雄、彝良、巧家、禄劝、红河、西盟、墨江、鲁甸、永善、 |
| | |会泽、寻甸、龙陵、云龙、剑川、镇沅、孟连、中甸、泸水、 |
| | |绿春、元阳、福贡、西畴、富宁、武定、贡山、双柏、云县、 |
| 云 南 | 73 |镇康、马关、永仁、盐津、金平、富源、腾冲、泸西、临沧、 |
| | |德钦、维西、宁蒗、江城、屏边、漾濞、南涧、大关、丘北、 |
| | |绥江、南华、砚山、大姚、弥渡、昭通、施甸、东川市辖区、 |
| | |广南、澜沧、双江、沧源、麻栗坡、巍山、祥云、永平、牟定 |
| | |永德、凤庆、姚安、石屏、威信、景东、宾川、洱源、文山、 |
| | |昌宁、兰坪 |
|-----|----|------------------------------|
| 西 藏 | 5 |察雅、嘉黎、索县、南木林、定日 |
|-----|----|------------------------------|
| | |清涧、府谷、紫阳、吴堡、丹凤、镇安、蓝田、宁强、西乡、 |
| 陕 西 | 50 |绥德、填坪、延川、洛南、宜君、长武、合阳、略阳、延安、 |
| | |延长、神木、安塞、子长、白河、岚皋、耀县、蒲城、旬邑、 |
| | |永寿、安康、铜川市郊区、宁陕、山阳、镇巴、榆林、商南、 |
-------------------------------------------

-------------------------------------------
| | |麟游、佳县、定边、汉阴、柞水、淳化、米脂、彬县、志丹、 |
| | |横山、商州、子洲、吴旗、靖边、宜川 |
|-----|----|------------------------------|
| | |宕昌、武都、舟曲、岷县、礼县、庆阳、陇西、渭源、西和、 |
| | |文县、甘谷、武山、清水、和政、静宁、平川区、东乡、积石 |
| 甘 肃 | 41 |山、张家川、卓尼、漳县、靖远、永登、临夏、临潭、康乐、 |
| | |天祝、广河、康县、景泰、榆中、定西、临洮、庄浪、秦安、 |
| | |通渭、永靖、会宁、华池、环县、古浪 |
|-----|----|------------------------------|
| | |化隆、循化、同仁、班玛、裹谦、民和、大通、达日、治多、 |
| 青 海 | 14 | |
| | |平安、湟源、泽库、玉树、杂多 |
|-----|----|------------------------------|
| 宁 夏 | 8 |西吉、固原、海原、同心、隆德、泾源、盐池、彭阳 |
|-----|----|------------------------------|
| | |柯坪、疏附、皮山、墨玉、托里、木垒、策勒、于田、巴里 |
| 新 疆 | 25 |坤、疏勒、岳普湖、阿克陶、洛浦、塔什库尔干、阿图什市、 |
| | |英吉沙、尼勒克、福海、阿合奇、乌恰、民丰、和田县、和田 |
| | |市、叶城、乌什 |
|-----|----|------------------------------|
| 合 计 | 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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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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