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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19:39:35  浏览:8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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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蔬菜生产基地的开发建设,保障蔬菜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因国家建设或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征用或使用本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菜地基金)。
第三条 本市郊区菜地包括下列耕地:
(1)常年种植蔬菜的所有耕地。
(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基本菜地保护区内的全部耕地。
(3)与其他农作物轮作,三年内种植过蔬菜的耕地。
菜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生产主管部门确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 菜地基金缴纳标准:
(1)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征用近郊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下同)和大兴县南郊农场菜地的,每亩缴纳三万元;征用门头沟区和其他远郊县菜地的,每亩缴纳一万元。
(2)市政基础设施(公路、电、水、气、热力管线)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征用菜地的,经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会同市计划委员会批准,用地单位可以按前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
(3)乡(镇)村企业建设使用近郊区和大兴县南郊农场菜地的,每亩缴纳五千元;使用门头沟区和其他远郊县菜地的,每亩缴纳两千元。
(4)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建设使用菜地的,每亩缴纳一千元。
(5)临时占用菜地超过六个月的,分别按本条(1)至(4)项规定的应缴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临时占用菜地,不能恢复菜地原貌的,按应缴标准补缴。
第五条 菜地基金由被征用菜地所在区、县财政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缴款数额和开具的缴款通知单收款。土地管理部门凭区、县财政局的收款证明划拨菜地,没有收款证明的不予拨地。
第六条 区、县财政局按季将所收的菜地基金的百分之七十上交市财政局,由市统一安排使用,其余部分留区、县或市农工商总公司安排使用,属市农工商总公司留用的部分,由区、县财政局负责转拨。
第七条 菜地基金必须用于菜地开发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1)市、区、县级规划新菜地的平整、培肥、排灌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
(2)列入市、区、县级规划的菜地保护地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
(3)对老菜地进行改造、挖潜所必需的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
(4)蔬菜良种繁育、植保以及菜地机械、设备、先进生产技术的科研、推广和引进。
(5)蔬菜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加工贮藏保鲜。
(6)蔬菜生产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使用菜地基金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拨付:
(1)属区、县或市农工商总公司安排使用的菜地基金,由区、县农业(农林)局或市农工商总公司蔬菜生产管理部门按季编制使用计划,分别报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或市农工商总公司审查批准,同时抄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一次使用或单项使用菜地基金三十万元以上的,须
报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审查批准。
(2)属市安排使用的菜地基金,由市农业局按季编制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审查批准。
(3)市、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批准的菜地基金使用计划拨付款项。
第九条 市、区、县农业(农林)局应与菜地基金使用单位签订菜地基金使用合同。菜地基金的使用,以短期低息或无息借款为主,市、区、县无偿投资额不得超过年度使用菜地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市、区、县农业(农林)局或市农工商总公司蔬菜生产管理部门
负责收回,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或市农工商总公司的菜地基金专户。
菜地基金使用单位应将菜地基金单列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农业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菜地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1)未缴纳菜地基金占用菜地或擅自将菜地改为非菜地,逃避缴纳菜地基金的,通报批评,加收一倍的菜地基金,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菜地基金的,通报批评,没收其全部违章使用的菜地基金,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是全市菜地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解释本办法;市农业局负责菜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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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 刘国信
二OO五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保持古树名木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以下总称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第四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交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树名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和建档工作,设立古树名木标志,进行统一编号,划定保护范围;
  (二)对古树名木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开展对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五)受理与古树名木有关的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单位、责任人日常管护和主管部门专业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二)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管理部门管护;
  (三)居住小区、居民庭院内不属于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管护;
  (四)城镇道路、街巷、公共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城镇绿化养护管理单位管护;
  (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人管护;
  (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古树名木日常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变更时,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第九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时,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复壮。
  对经抢救无效,确已枯死或者确无保留价值的古树名木,须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迁移;
  (二)在树上刻划、钉钉,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缠绕绳索;
  (三)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四)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作架;
  (五)损坏树木的支撑、围护设施及标牌等相关保护设施;
  (六)在树冠下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有害气体,倾倒有害污水、污物;
  (七)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新建与保护古树名木无关的任何建筑物;
  (八)其他不利于古树名木生长和保护的行为。
  第十三条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古树名木及其周围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避让和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规定和古树名木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五条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树龄在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经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养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十八条对管养和保护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有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整改。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导致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古树名木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古树名木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总统奥马鲁·穆萨·亚拉杜瓦于2008年2月27日至3月1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亚拉杜瓦总统一行受到了中国政府和人民的热情接待。

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回顾了中尼建交以来双边关系的良好发展,对近年来中尼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势头表示满意,决定加强两国政治磋商,适时启动两国战略对话,推动中尼关系深入发展。

两国元首对双边贸易稳定增长、经济技术合作不断发展表示满意,决心进一步深化和扩大双边互利合作。双方一致同意两国经贸混合委员会尽快召开会议,总结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成果,规划今后的合作。

胡锦涛主席表示,中国支持亚拉杜瓦总统为尼日利亚经济和社会转型所制定的七点计划。亚拉杜瓦总统赞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重申尼日利亚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

两国元首回顾了非洲形势发展,强调持久和平与稳定对非洲的进步与繁荣至关重要。中方赞赏尼日利亚长期以来在维护非洲和平事业中发挥的作用,尼方赞赏中国为支持非洲联盟和平解决非洲冲突所作的贡献。两国元首呼吁国际社会为推动非洲联盟━联合国混合维和部队在达尔富尔地区早日部署提供更大支持。

两国元首强调中非合作的重要意义,重申将继续致力于推进中非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合作共赢、文化上交流互鉴的新型战略伙伴关系,认为中非合作论坛机制和中国政府为加强对非务实合作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为促进中非互利合作提供了有效平台和重要支持。

胡锦涛主席和亚拉杜瓦总统一致赞同中尼保持密切交往,认为当前中尼都继续寻求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两国元首的磋商和对话非常重要。

亚拉杜瓦总统邀请胡锦涛主席对尼日利亚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表示感谢。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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