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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抚顺市关于在普通高校本科录取生中实施贷(助)学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7:12:22  浏览:9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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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抚顺市关于在普通高校本科录取生中实施贷(助)学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关于在普通高校本科录取生中实施贷(助)学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关于在普通高校本科录取生中实施贷(助)学金的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抚顺市关于在普通高校本科录取生中实施贷(助)学金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为我市培养中高级人才,振兴地方经济,根据国家、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并轨改革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国家普通高校本科正式录取的我市高三毕业生(含没并轨院校及市政府联合办学录取的自费生),毕业后自愿回抚工作五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贷学金: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足:乡镇60元、县镇70元、城市80元;
(二)职工家庭月人均生活费标准已超过上述标准的,但考生父母双方单位,因企业亏损放假长达半年以上,且又无其他生活收入者;
(三)家中(以户口为准)现已有两个学生在外地念书(大中专以上),虽然月人均收入超过标准,但本人入学读书确有困难者;
(四)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经有关部门认定证实)。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有息贷款:
(一)被全国重点高校录取,毕业时月息按3.2厘计收;
(二)被一般院校录取,毕业时月息按4.8厘计收。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无息贷款::
(一)凡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在高校本科录取分数中全市排列前五名者,入学第一年可享受无息贷款;
(二)学年被评为院、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当年可享受无息贷款。
第五条 享受贷学金的学生,毕业违约不回抚顺者,收回全部本金,并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第六条 贷款额度根据家庭经济条件、录取的院校及我市人才急需程度等确定。
第七条 凡享受贷学金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将贷学金全部或部分改为助学金:
(一)毕业于国家名牌大学、毕业时品学兼优、所学专业是市地方经济建设急需专业,贷学金的本金、利息全部由政府承担。
(二)毕业于较有名气的本科院校、毕业时品学兼优、所学专业是市地方经济建设急需专业,贷学金的利息由政府承担。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抚教计财发〔1993〕12号文件《关于设置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助学基金及基金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199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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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全市粮食生产目标任务,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2007年我市粮食生产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和现代农业建设为目标,以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基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农田数量和质量,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提高种粮综合效益。
粮食生产总体目标:确保全市粮食播种面积204.5万亩、总产量74.6万吨以上(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
二、加大惠农政策力度,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各地要抓住春耕生产的有利时机,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出台政策措施。一是根据中央、省、市的各项惠农政策,结合各地实际,尽快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在继续执行农业税免征、粮油直补、早稻补贴、良种补贴、保护价收购、价外补贴、农机补贴等惠农政策的基础上,力争新出台一些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主体培育发展、推进科技兴粮、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二是立足粮食生产长效发展,努力建立和健全抗灾防灾体系。分级建设好农作物重大病虫预警中心和区域站,搞好病虫害预测预报,适时进行科学防治。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救灾储备种子,确保救灾种子数量和质量。
三、以制止抛荒和加大土地流转为重点,稳定扩大粮食播种面积
各地要积极组织复耕复绿、制止全年性抛荒、减少季节性抛荒,确保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增长。一是抓抛荒治理,促面积增长。建立和健全抛荒地复耕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可能抛荒的地方,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种植计划。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管护,遏止乱征滥用耕地现象发生。二是抓季节性流转,促面积增长。引导、鼓励和扶持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承包经营,扩种粮食作物。三是抓农作制度优化,促面积增长。积极引导农民合理布局和搭配茬口,科学安排二熟、三熟制种植模式和粮经结合高效模式,扩种早稻,种足晚稻、提高农田复种指数,增加粮食复种面积。四是抓早稻生产,促面积增长。要立足当前春耕生产的有利时机,广泛开展支农扶农政策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千方百计多种早稻,力争超过上年。
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
各地要以开展水稻优质高产示范与竞赛活动为载体,依靠科技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一是实施粮食作物种子工程,大力推广优质高产良种。加大优质高产新品种的试种、示范力度,扩大优质高产品种的覆盖面,努力改善我市食用稻米的品质。二是大力推广节本增产增效技术。积极引导和推广直播、抛秧、旱育秧、单季晚稻“五改”、水稻强化栽培、稻鸭共育、富硒增产剂喷施、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及无害化治理等技术,促进粮食生产节本增效。三是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以特色优势农产品及标准化基地等为重点,抓好测土——配方——施肥三大环节,指导农民应用,提高技术应用率。同时,积极开展秸秆还田和增施有机肥,努力提高耕地肥力,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四是大力提高机械化作业率。加大对机械插秧的试验和示范,着力推进水稻耕作、插种、收获等主要环节机械化作业。积极引导和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农技)服务组织和植保服务组织开展代育秧、代耕种、代植保、代管理、代收割等社会化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五、强化服务保障,狠抓粮食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地要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载体,创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抓好粮食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一是加强对春耕备耕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春耕备耕作为全年“三农”工作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工作重点来抓,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精心设计好活动载体,迅速掀起春耕备耕热潮。二是深入开展系列为农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农技人员、驻村指导员、联村干部的作用和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的优势,积极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及时发布和宣传政策、价格、气象和技术等方面的信息,使广大农民了解各项惠农政策,进一步提高广大种粮农户的积极性。三是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各县(市、区)农业、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农药、种子的监管,切实维护种粮农民的合法权益。四是全面建立基层农技员包片联户指导粮食生产制度。组织基层农技员包干负责一个片和若干水稻示范户,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加强对农户面对面的技术指导。要把包干负责片、户的水稻生产水平作为农技员岗位考核、续聘和职称评聘的主要依据。
此外,各地要着重在发展“订单粮食”、确保农资供应、培育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等方面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各项考核指标分解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各项考核指标分解

项目



县别
粮食面积

(单位:万亩)
粮食产量

(单位:万吨)
单季晚稻

“五改”

(单位:

万亩)
测土配方

施肥推广

(单位:

万亩)
统防

统治

(单位:万亩)
救灾种子

储备

(单位:

万公斤)

考核

目标
争取

目标
考核

目标
争取

目标

婺城区
29.00
32.0
11.2
12.5
3.5
24.0
0.5
市本级

17

金东区
9.0
10.0
3.5
3.8
1.0
15.1
0.5

兰溪市
36.4
37.0
13.2
13.5
10.5
40.0
0.5
16.6

东阳市
36.3
42.0
12.9
16.0
8.0
25.5
0.5
16.6

义乌市
20.5
25.0
8.8
10.0
6.5
20.6
1.0
9.2

永康市
18.4
19.0
7.0
8.0
6.0
16.1
1.0
8.3

浦江县
19.1
22.0
6.5
8.0
6.0
13.0
0
8.7

武义县
24.2
26.0
8.0
8.8
6.0
30.0
0.2
11.0

磐安县
11.6
12.0
3.5
3.9
2.5
6.0
0
5.6

合 计
204.5
225
74.6
84.5
50.0
190.3
4.2
93.0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9〕3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城区旧城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6月24日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晋中市城区旧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晋中市城区旧城改造步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旧城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筑使用年限长、质量差,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环境脏乱差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纳入旧城改造范围。

第三条 旧城改造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渐次推进”的原则,坚持重点改造与成片开发相结合,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相结合,逐步实现居住安全、配套齐全、管理有效、环境美化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 旧城改造拆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切实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旧城改造区域

第五条 旧城改造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划分为重点改造区域、支持改造区域和允许改造区域。

(一)重点改造区域:市政重点工程、城市景观建设涉及的周边区域;严重影响城市布局与城市形象的区域以及危旧住宅区。

(二)支持改造区域: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大、中型企业生活区域;拆迁建筑面积相对集中的成片区域。

(三)允许改造区域:居民居住条件需要改善,城市配套功能需要提升,环境需要治理,按照旧城改造规划应当开发的区域。

(四)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需要改造的区域。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规划、建设、国土、人防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及旧城区发展的需要编制旧城改造近期规划、中长期规划,制定旧城改造年度计划,报市城区旧城改造工作领导组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旧城改造的依据。

第七条 提高旧城改造规划项目设计档次,鼓励实施成片改造项目,限制基础设施重复投资和零星开发项目。对成片改造项目,优先进行调查论证,优先实施项目储备,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手续。在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零星改造开发项目。确需实施的零星危旧房屋改造项目,必须报市城市旧城改造领导组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

本办法所称“成片旧城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城市规划的,在地域上达到街、路、区、巷成片开发要求的或城市重要区域旧城改造项目。

第八条 为保证旧城改造项目的完整性,避免“见缝插针”式建设等不良现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城市主干道的旧城改造项目,单体多层建筑占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平方米,单体高层以上建筑占地面积应不小于3200平方米。

(二)沿城市次干道的旧城改造项目,单体建筑建筑面积应≥2000平方米,建筑层数应≥3层;公建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占地面积和建设规模。

(三)沿城市支路的旧城改造项目,单体建筑层数原则上应≥2层。

第九条 旧城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经鉴定确属危房的,须按程序报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维修或原面积翻建,但不得扩大、加层。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十条 旧城改造项目用地纳入本市年度用地供应计划。要加大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的储备和供应,专项用于安置小区建设。

第十一条 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属于商品房开发的用地应采取净地出让,涉及毛地的应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开发为净地后再按程序公开出让,土地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并附有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改建项目中属于就地安置回迁户和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经发改部门按经济适用房程序立项后,可按划拨用地供地。

第十二条 成片改造开发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时,应当将经市规划局正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用地条件。

第十三条 旧城改造中,因项目整合无法原地安置被拆迁户的,可对被拆迁户进行异地安置,腾空的用地按区域城市规划统一实施。

第十四条 旧城改造范围内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旧城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政府收益部分,根据情况可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公益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旧城改造项目开发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不动工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两年以上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拆迁安置和补偿

第十六条 旧城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工作,不论是政府组织协调的拆迁,还是由一级开发单位实施的拆迁,都要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价格和被拆迁房屋及地下人防工程拆迁补偿价格。

第十七条 旧城改造实施项目内的原住户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的,优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第十八条 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原则上就地安置,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户型比例,并经市建设局审核备案,所建房屋优先用于被拆迁户就地安置。

第十九条 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拆迁户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回迁或异地安置。

第二十条 市政府根据旧城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建设一定数量安置用房,并按规定给予享受建设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政策。对于中低收入的被拆迁户实行货币补偿的,允许其按每户不少于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第二十一条 一级开发单位应按期足额将拆迁补偿相关资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市旧改办要依照“拆迁项目合法、拆迁程序合法、拆迁主体合法、补偿标准合法和拆迁补偿资金到位、安置房源到位”对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拆迁安置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被拆迁人预交安置房款。

第二十三条 因旧城改造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农民,按照《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晋中市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8〕20号)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8〕88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改造建设

第二十四条 旧城改造应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历史街区保护,统筹协调,整体运作。

第二十五条 凡旧城改造范围内拥有自用土地的单位以及对原有住宅进行改造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改造建设的住房,除安置回迁户和本单位无房户及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职工外,剩余房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安排符合条件的住户。发改、建设、国土、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旧城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划在该区域内建设用于满足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停车场等,修建规模必须与居住环境、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服务设施应与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第二十七条 旧城改造商品住房,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的套型面积控制比例。

第二十八条 旧城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除应当由政府配套建设的以外,由开发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并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确保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移交。项目竣工后,须经综合验收备案,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出资改造的直管公房,除安置被拆迁居民之外的多余房屋作为保障性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除离城区较远的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外,原则上不再自行改建,确需改建的须按规划要求,报经发改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建设。在安置被拆迁居民后,优先解决本单位其他无房和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仍有多余的房屋由政府有偿收回作为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条 拆迁中涉及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管线移位安装工作,由各自的产权单位按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移,所需费用由一级开发单位承担。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旧城改造项目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二)经政府批准,按规划利用改制企业生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其利润用于安置企业职工的项目,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城市配套费予以减免。

(三)旧城改造项目中,用于安置拆迁户和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筑面积,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旧城改造项目中,公共建筑免收城市配套费。

(五)旧城改造中,对因城市道路占地,或投资属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和公益性项目,规划调整项目,其城市道路占地价值和市政设施、公益项目投资部分,规划调整增加的投资成本,在项目配套费中相应予以减免。

(六)属政府投资、出资的市政设施、公建设施,免收城市配套费。

第三十二条 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盈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非盈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三十四条 积极配合旧城改造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按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条件的可优先选购和优先安排。

(二)被拆迁人需贷款购房的,在提供可靠抵押物和担保后,政府可协调相关部门申请住房贷款。

(三)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手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旧城改造工作建立市、区两级领导机制,坚持市区联动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成立晋中市城区旧城改造工作领导组,负责旧城改造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市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人防办、园林局、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文物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及榆次区政府为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旧城改造的配合和服务协调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旧改办”),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旧城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组织旧城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年度计划、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项目招商、拆迁补偿与安置,以及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九章 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旧城改造项目由市旧改办统一协调汇总,报市城区旧城改造工作领导组审定,必要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市城区旧城改造工作领导组要组织建立旧城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法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做到特事特办,急事速办。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其它县(市)参照此办法制定适合本县(市)的旧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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