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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20:23  浏览:8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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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办法

上海市革委会


关于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办法
上海市革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布的《城市交通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非机动车辆的机关、军队、团体、企业、事业、学校、人民公社以及个人,都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分三类:
一、自行车;
二、机踏两用车,包括三轮机踏两用车;
三、人力车,包括二轮货车、三轮货车、三轮客车、残废人乘用车。
第四条 各种非机动车辆,须经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所检验,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证须随车携带。牌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军用车辆的核发牌证工作,由军队车辆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 仓库、码头、建筑工地等内部使用的车辆,不核发牌证,禁止外出行驶。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办理申领牌证和异动登记手续时,应缴纳牌证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二章 车辆登记、检验与核发牌证
第七条 申领车辆牌证,须持购车发票或迁移证及车主证件,向工作单位所在区县(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人,向户口所在区县)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
第八条 车辆检验:
一、新车检验。凡新申领牌证的非机动车辆,须经检验机件设备合格后,方可发给牌证。
二、年度检验。车辆管理机关对于领有牌证的车辆,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合格后在行驶证上予以签证。未经年度检验合格签证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三、临时检验。车辆须经常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车辆管理机关随时可以对车辆进行检验。
第九条 车辆检验主要项目与要求:
一、车辆结构须紧固、整洁,各连接部位不变形、断裂或锈烂。
二、自行车、三轮客、货车和残废人乘用车的铃、刹车等安全设备须齐全有效。
三、人力车的各项装置、车厢容器须符合规定。
四、机踏两用车的发动机、制动器、灯光、喇叭等机件设备,须符合规定技术要求。
第十条 各种非机动车辆,应由专业厂、商统一制造和经销。其他单位或个人自制、拼装的车辆,一律不核发牌证,亦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 外国驻沪机构和外籍人员的车辆,统一由黄浦区公安分局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登记。

第三章 补、换发牌证和异动登记
第十二条 车辆号牌或行驶证遗失、损坏,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与原号码相同的新牌或证。在新号牌制发前,“补牌证”代替车辆号牌。
第十三条 已领牌证的车辆,需要过户、变更、转区、转籍时,可由车主填写“异动证明书”,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转区或转籍时,原发证机关须收回牌、证,开给“车辆转移证明”,由迁入区域或外省市车辆管理机关另发新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五条 在外省市已领牌证的车辆迁入本市,须有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的车辆迁移证明,方可办理入境登记。人力车(除残废人乘用车外)不办理入境登记。
第十六条 车辆如长期不用,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停驶登记。
第十七条 停驶车辆如需恢复使用,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复驶手续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四章 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辆制造单位试制新型车种,须将设制方案报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处核准。
第十九条 购置各种人力车辆,须先向辖区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所申领“购车许可证”。车辆经营商店须凭“购车许可证”出售人力车。
第二十条 已领牌证的各种人力车,不得随便改装。车辆单位如需改装车型,须将改装方案报辖区非机动车管理所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领有牌证的自行车、机踏两用车和残废人乘用车出让,应通过本市调剂商店寄售,不得私自倒卖。
第二十二条 领有牌证的外省市自行车和机踏两用车,临时来沪行驶,只准当年度牌证有效。
第二十三条 违犯本《办法》者,公安机关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批评、签证、扣车、罚款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革命委员会①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施行。
注:①市革命委员会现为市人民政府。



197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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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襄公司(磷化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荆襄公司(磷化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政发〔2004〕2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荆襄公司(磷化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湖北荆襄公司(磷化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已经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湖北荆襄公司(磷化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投资者到荆襄磷化工业园投资兴业,促进区域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荆襄磷化工业园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开发矿产资源的,除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取得采矿权外,符合有关规定的,也可通过协议授予的方式取得采矿权。

第四条 投资者开采矿产资源,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以及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 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允许将下列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第六条 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和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以及批发销售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


凡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从投资之日起,前3年新创增值税和所得税本级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用于企业配套投资。现有企业新上项目所创增值税和所得税本级地方分成部分,可比照办理。

第七条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

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房产、土地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时,只收工本费。房产评估收费,按文件规定标准下限的10%收取。


第九条 园内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符合条件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及在原荆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实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以上且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十条 对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福利生产型民营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低于35%、超过10%的,减半征收。

第十一条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第十二条 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和填补我省产品空白的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年租制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企业自行开发和外商投资自行开发的工业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优惠30%。

第十三条 坚持规范服从于发展的原则,先运行,后规范。对大型引资项目可边申请边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凡创办工业企业申请企业登记时,除国家规定必须提供许可证或专项审批项目之外,工商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手续齐备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发给营业执照。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企业注册资金暂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先登记后分期补足。


第十五条 在荆襄磷化工业园内设立办事窗口集中受理有关审批事项,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审批条件、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数量、形式和要求的,承办人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第十六条 实行“一票制”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列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金额,由市政府指定一个工作部门统一收取,再进行分流。否则,企业有权拒付。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和监督职权,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客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从快打击各种危害客商利益的犯罪行为。对涉及侵害客商投资企业的案件,做到有警必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客商要求,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凡为荆襄磷化工业园或企业争取各类无偿资金或物资,按到位资金金额或物资折款额的5%予以奖励。

凡引进有偿无息资金(设备或现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按到位实收额的1%予以奖励。


引进有偿计息资金,属于符合国家挂牌利率 ,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 ,按到位资金的0.3%予以奖励。属于低息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到位资金的0.5%予以奖励。


引进项目的中介人,根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下的,按5‰计奖;超过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按4‰计奖;超过1亿元、5亿元以下的按3‰计奖;超过5亿元的按2‰计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的,按技术成果成交额的5%奖励中介人。

第二十条 奖金支付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兑现。引进贷款或引资兴办合资、合作项目,奖金由用资企业支付。引资兴办独资企业的,奖金由税收所在地政府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市直网络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5〕23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市直网络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市直网络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


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市直网络工作
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为落实市长专线市直网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分考核内容与分值

(一)专线办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的项目(50分)

1、对市领导交办的重要来电、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处置中心)书面交办的重要来电及事项,一把手要亲自阅批和参与研究处理,并对处理结果亲自审核把关上报(16分),否则不得分。

2、市领导交办的重要来电、处置中心书面交办的重要来电及事项,全年办结率和按时反馈率达到100%(15分),否则不得分。

3、按时向处置中心上报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10分),少报一项扣5分。

4、每季度向处置中心上报一次统计报表(12分),每少一次扣3分。

(二)到网络成员单位进行考核的项目(50分)

1、对网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和本单位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及行风评议内容(5分),未落实的不得分,全年研究网络工作不少于4次(10分),每少一次扣2.5分。

2、对热点、难点问题,领导亲自处理,工作时间有带班领导,每月领导值班接听来电不少于1天(12分),每少1天扣1分。

3、群众来电、处置中心来电,全年办结率达到100%(10分),少10%扣1分。

4、群众来电、处置中心来电反馈率达到100%(10分),每少10%扣1分。

二、加减分考核内容与分值

(一)专线办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的项目

1、工作有成效,受到领导和处置中心通报表扬,每次加2分。

2、被市领导和处置中心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

(二)到网络单位进行考核的项目

1、领导亲自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成效显著,受到市民赞誉(看依据),加1分。

2、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事项认真办理,解决问题快、实、好,每件加1分。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而拖延不办或办得不彻底,致使群众不断来电或引发群众信访的,每件减1分。

三、考评步骤

(一)考评工作由处置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处置中心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的项目,不到网络成员单位考核。凡到网络成员单位进行考核的项目,网络成员单位应在考核之前进行自查。

(三)根据考核打分排出名次,确定网络工作的先进单位和整改单位,报市政府审批。

四、奖惩办法

(一)先进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二)整改单位,要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报市政府并抄报处置中心,认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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