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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12:45  浏览:8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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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1992年7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物资的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烟草行业物资供销机构是烟草行业的后勤部门,也是国家物资部门的组成部分。国家在物资流通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
第三条 烟草行业物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国烟草总公司设立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和其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物资供销机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物资供应机构受上级物资供销机构指导,负责本企业的物资供应。
第四条 物资经营机构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按照国家现行物资管理体制规定,烟草行业经营国家确定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和烟用重要物资(目录附后)。
第六条 各级物资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规定,搞活流通,为发展生产,增加国家财政积累服务。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七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受中国烟草总公司和国家物资部双重领导,以中国烟草总公司为主。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公司)物资供销机构受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和省级烟草公司双重领导,以省级烟草公司为主。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物资供应机构受省级烟草公司物资供销机构和主管部门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
第九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国家对烟草行业生产建设的规划制定烟草行业近期和长期物资发展规划。
第十条 根据国家计划部门下达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超产计划,编制年度物资需求总量预测和供应计划,组织物资配套供应。
第十一条 负责生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建筑材料的供应。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加强物资管理,合理储备重要物资。
第十三条 加强物资供应定额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减少消耗,降低成本。
第十四条 组织推动物资的节约代用、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
第十五条 组织参加行业物资交流和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建立行业物资统计报表制度,负责物资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参加国家物资部门组织的信息发布、物资协作等活动,并负责报告行业物资管理的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负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协调经营管理、互通信息、交流经验,为烟草行业生产建设服务。
第十九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和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要根据工业基础、自然资源、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发展不同类型的经济联合体。
第二十条 卷烟材料基地建设要纳入中国烟草总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汇总审查、报批。逐步实现生产基地化、质量标准化、品种系列化、供应配套化。
第二十一条 卷烟材料基地产品要纳入国家标准化管理。

第三章 计 划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统一管理和分配,经综合平衡后下达到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将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下达的分配计划分解后下达到所属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中央和地方计划内外汇进口(包括易货贸易进口)的物资,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综合平衡后下达到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商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后,物资订货落实到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法》所列卷烟纸、滤咀棒、烟用丝束等专卖品,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统一管理。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按年度生产计划向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提报申请计划;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审查汇总所辖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申请计划后提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和供货生产企业主管部门衔接年度生产计划;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组织产需双方订货,直接供应到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五条 烟草行业的重要市场调节物资的供应依年度卷烟生产计划实行配套组织订货。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逐步建立全国性卷烟材料贸易中心市场,制定《卷烟材料贸易中心市场管理暂行条例》;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省级烟草公司物资供销机构分别审定参加其贸易中心市场成员的资格和经营范围;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全国卷烟材料贸易中心市场的布局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分配的物资实行全国统一调度。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分配的物资,可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调度。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因生产计划的变更需要调剂的物资上报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省内不能调剂的再上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省际间的物资调剂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下级物资供销机构在接到上级物资供销机构下达的分配计划后,对分配物资的品种变更和指标增减、调剂及流向须提前三个月逐级上报审理,上级物资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二十八条 上级物资供销机构对下级物资供销机构定期检查、协调年度计划执行。下级物资供销机构应及时将有关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资料上报上一级物资供销机构。
第二十九条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和合同订购物资及烟草重要物资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凡无正式手续和违反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 计划外物资管理。各级物资供销机构要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做好年度物资计划和供应平衡工作。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及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组织看样订货会、交易会、协作会,逐步实行配套供应,发挥主渠道作用。烟草制品生产企业需要购置的零星物资,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和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积极引导,建立较为稳定的供应渠道。

第四章 经 营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物资经营机构实行经理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对经营物资资格的确认和经营范围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凡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的经营机构不得擅自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营物资实行经济合同制。
第三十四条 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下级物资经营机构负责向上一级物资经营机构每季末上报分析资料。

第五章 财 务 管 理
第三十五条 物资经营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经济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发挥财务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六条 物资经营应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略有盈余”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勤俭办企业。积极开展“双增双节”活动,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企业留利按政策规定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
第三十七条 加强物资销售价格和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物资部〔1992〕价重字265号文件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
第三十八条 加强经济核算,开展定期财务分析,并逐级上报分析资料。
第三十九条 订购物资一经签约即为有效合同,供需双方要严格执行。供方要按照对外合同到货日期按时向需方供货,逾期应按合同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需方应及时承付货款,不得无故拒付或拖欠,延期付款者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超过三个月者视为违约,除缴违约金外,对经营机构另行处置。

第六章 物资统计、信息
第四十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行业物资统计报表,建立物资统计报表制度。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家统计部门批准,可建立自己的统计报表制度。
第四十一条 物资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严肃认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统计方法和制度,准确、及时地上报统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 建立行业物资信息管理体系,推广计算机技术等现代化统计手段的应用,做好物资信息的收集、传递、反馈和处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物资供销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物资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一九八七年下发的《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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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2010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2010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测绘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努力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水平,现将《2010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测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2010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根据《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司发通〔2010〕4号),结合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总体部署及国家测绘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本要点。


  2010年测绘系统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数字中国、丰富地理信息,搭建共享平台、保障社会需求,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统一监管,创建和谐测绘、推动科学发展”,广泛开展测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面落实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研究制定新形势下测绘法制宣传教育新的五年规划,推进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为推动测绘事业更好更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围绕服务测绘事业又快又好发展,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预防、教育、引导功能


  1、大力加强宪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继续加强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和谐稳定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提高测绘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测绘行业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法律素质,为测绘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认真学习宣传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思想,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重法制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在测绘系统和测绘行业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3、深入学习宣传测绘法律法规。结合测绘实际和重点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等测绘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宣传,加大对《基础测绘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促进测绘事业健康发展。


  4、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法律六进”活动,切实加强测绘系统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人员、测绘行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通过举办地方测绘管理干部培训、测绘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等活动,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市长班、局长班的作用,拓展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面。


  二、立足于推进工作,认真开展“五五”普法总结验收


  5、做好检查验收的动员部署。根据当地法制宣传部门的统一安排,参照《全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结合测绘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实际,制订“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检查验收标准,明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和安排,认真组织开展测绘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确保检查验收工作规范有序、客观全面。


  6、加大对“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指导力度。各地要在“五五”普法的检查验收中,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制定加强和改进措施并认真落实,确保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国家测绘局将适时抽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7、认真总结推广成绩和经验。各地要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在服务测绘事业发展、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方面取得的成效及“五五”普法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并制定宣传方案。认真落实《关于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积极推动相关媒体宣传测绘“五五”普法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宣传测绘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测绘法律意识。各地要及时报送测绘系统“五五”普法总结材料,做好测绘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推荐工作。


  三、立足于提高统一监管水平,扎实推进测绘系统依法治理


  8、坚持测绘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围绕数字城市建设和应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大测绘项目组织实施、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测绘重点工作,集中开展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测绘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9、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重点,积极推进测绘依法行政。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制讲座制度和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考评制度。结合“五型机关”建设,深入贯彻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继续举办各级地方测绘行政管理干部培训班,通过集中学习、演讲会、征文以及自学等形式,进一步开展公务员学法,全面提高广大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学法实效,推进测绘依法行政。


  10、切实提高测绘单位的依法测绘意识。深入贯彻中宣部、国资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意见》,建立健全测绘企业学法用法工作机制,继续举办测绘企业负责人普法培训班。以测绘、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发挥测绘企业的积极性,对测绘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加快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开展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提升测绘单位的依法测绘意识和依法经营水平。


  四、立足于推动测绘法制宣传教育新发展,认真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


  11、加强测绘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制定的理论研究。要认真总结借鉴“五五”普法依法治理的先进经验,并将测绘“六五”普法规划研究列为年度重点理论研究课题,邀请专家、学者和普法工作者共同开展调研,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发展规律,形成一批优秀研究成果,为测绘“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提供实践和理论基础。


  12、做好测绘系统“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六五”普法规划起草工作小组,吸收普法工作者、法学专家、普法重点对象参与起草工作,并广泛听取各相关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开阔视野,拓展思路,力求使新的五年普法规划有新思路、新要求、新举措、新发展。


  五、立足于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创新测绘法制宣传方式方法


  13、谋划开展好2010年“8?29”全国测绘法宣传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围绕“数字城市”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开展宣传主题、宣传短信等征集活动,明确测绘法宣传日的宣传主题、内容和形式。将测绘法宣传日与宣传测绘工作的地位作用、测绘事业所取得的成绩、测绘科学知识等内容有机结合起来,力求提高层次、扩大影响、取得实效,提高社会对测绘工作和测绘法制的认知度。根据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14、广泛利用大众媒体开展测绘法制宣传。开辟和巩固手机、网络等新的宣传阵地,争取与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媒体等联合举办专刊、专栏、专版等,策划制作播出测绘法制宣传专题片,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开展深入持久有效的测绘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扩大测绘法制宣传的受众面、覆盖面和影响力。


  15、整合普法资源形成宣传合力。积极寻求各地、各部门对测绘法制宣传活动的大力支持,充分发挥中国测绘学会等测绘社团组织联系面广的优势,努力形成“上下联动、优势互补、协调配合”的测绘法制宣传格局。各地要精心制定年度测绘法制宣传工作方案,落实专项经费,抓住重点,形成规模,扩大影响,力求实效,推动测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向纵深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的决定

法〔2010〕473号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以争创全国优秀法院为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推进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改革、司法政务管理等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取得了突出业绩,得到了党和人民的肯定和赞扬。全国法院广大干警牢记宗旨,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争当全国优秀法官为追求,情系人民群众,忠诚履行职责,以实际行动为人民法院事业增光添彩,展示了新时期人民法官的卓越风采。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激励队伍,鼓舞士气,讴歌优秀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先进事迹,褒奖优秀法官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86个单位全国优秀法院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厉莉(女)等99名同志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优秀法院和优秀法官珍爱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我院号召,全国法院系统要迅速掀起学先进、促工作、创一流的热潮。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全国优秀法院为榜样,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确保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司法公正;立足审判执行工作,坚持服务大局,努力追求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司法为民,努力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锻造一支高素质的法院队伍;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健全和完善审判管理、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等工作机制,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全国法院广大干警要以全国优秀法官为榜样,学习他们牢记宗旨、一心为民的理想信念,大力发扬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优良作风;学习他们恪尽职守、忘我工作的公仆情怀,积极倡导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学习他们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检验、让人民满意的工作业绩。要将学习活动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与积极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司法能力水平,提升司法作风形象,更好地承担起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名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国优秀法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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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蓟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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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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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人民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解放军

沈阳军区军事法院

广州军区湖南军事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全国优秀法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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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厉 莉(女) 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周瑞生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天津市

王 军 宝坻区人民法院史各庄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刘自力 静海县人民法院静海镇人民法庭审判员

河北省

王景林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付建锁 清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石 均(满族)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八道河人民法庭庭长

张 静(女)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政治处主任

山西省

刘润玺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张 康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张彩虹(女)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内蒙古自治区

于 双 突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周 燕(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贺金月(女)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院长

辽宁省

李晓龙 昌图县人民法院三江口人民法庭庭长

范炳夫 海城市人民法院牛庄人民法庭审判员

黄丹凤(女)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林盛堡人民法庭庭长

盖 龙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官屯人民法庭庭长

吉林省

马新英(女,回族)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

王宝胜 东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翟树全 农安县人民法院哈拉海人民法庭审判员

黑龙江省

石光煌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张颖巍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徐立新 青冈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潘英华(女)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上海市

马超杰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吕长缨(女) 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江苏省

包 刚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孙翠燕(女) 海安县人民法院曲塘人民法庭审判员

庄金奎 沭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茅仲华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浙江省

周 黎(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郑国栋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徐步茜(女) 缙云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庭副庭长

傅博恒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

安徽省

吕雪峰 宁国市人民法院院长

张 俊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鲍冬梅(女) 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福建省

兰惠琴(女,畲族) 古田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叶炳坤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詹红荔(女)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

江西省

杨丽芳(女)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沙溪人民法庭庭长

陈 淑(女)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熊 乔(女)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山东省

马海兰(女)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永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半程人民法庭庭长

王爱新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信访处处长

田新民 无棣县人民法院碣石山人民法庭庭长

贾风勇 乐陵市人民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庭长

河南省

尹应哲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

王洪彬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朱 梅(女)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杜文君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赵延辉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湖北省

伍义军(女) 武穴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刘杨萍(女)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

李 冲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陈升霄(苗族) 宣恩县人民法院晓关人民法庭庭长

湖南省

杨宗文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周社清 桃江县人民法院牛田人民法庭庭长

易水寒(女)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禹盛卿 邵东县人民法院廉桥人民法庭审判员

广东省

方仲伟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何静虹(女)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陈耀荣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镇盛人民法庭庭长

徐素平(女)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曹 林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

陈玉萍(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黄登林(彝族)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德峨人民法庭副庭长

廖克东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院长

海南省

王 娜(女)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重庆市

陈中林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陈远平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四川省

史志君(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

白宗钊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查小云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

胡 华 合江县人民法院九支人民法庭庭长

彭跃林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司法调解中心副主任

贵州省

杨进平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周亚琼(女)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云南省

王家萍(女,佤族)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龙进品(回族)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郎人民法庭庭长

周 华 砚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西藏自治区

李尕青(藏族) 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助理审判员

宗 吉(女,藏族) 日喀则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陕西省

任玉莲(女)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郭家伙场人民法庭庭长

李 娟(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曾娟莉(女) 大荔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甘肃省

王凯军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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