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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引进境外和市外资金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8:08:30  浏览:9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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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引进境外和市外资金考核暂行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进境外和市外资金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3〕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引进境外和市外资金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新乡市引进境外和市外资金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小店工业园区、市政府各部门等参与招商引资,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全面提速,特制定本办法。
  一、境外、市外投资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指来自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外商直接投资(含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外方出资部分)。“市外投资”是指我市以外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机构、企业和个人在我市的投资;不包括国债和中央、省补助项目投资以及交通、能源、水利等行业的中央、省投资及各部门从中央、省有关部门争取到的各种资金。
  境外和市外投资者可以现金、实物、收购股权、并购企业、债转股等国家允许的各种形式投资(外来投资者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的,必须在有相应的资金和实物投入的情况下,技术等无形资产方可计算)。
  二、考核依据
  (一)合同外资、实际到位外资以外经贸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确认为准。
  (二)市外投资以投资各方所签合同、验资报告为依据。
  三、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开发区、小店工业园区、市政府各部门。
  四、考核指标体系为总量指标,增长率指标两项
  (一)外资考核总量指标为当年合同外资及实际利用外资额,合同外资权重为0.3,实际利用外资权重为0.7;增长率指标为当年合同外资增长率,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率和实际利用外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增长率,上述增长率权重系数分别为0.2,0.6,0.2。
  (二)市外资金考核总量指标为当年合同利用市外资金及实际利用市外资金总量,合同利用市外资金权重为0.3,实际利用市外资金权重为0.7;增长率指标为当年合同利用市外资金增长率,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增长率和当年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增长率,上述增长率权重系数分别为0.2,0.6,0.2。每年对上一年度引进市外资金项目的建设进度进行考核做为参考指标。
  上述指标列入我市目标考核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指标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
  五、公路、房地产、电力项目不得计算在内。
  六、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引进到位的外资,由各引进单位自行协商分配引进资金数额(不得重复计算),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共同签字盖章的书面分配意见。
  七、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市外经贸局、市计委、市统计局负责考核指标的统计,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的完成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排序。
  八、从2003年起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的责任单位,按照完成指标情况,由高到低排出顺序,位居前三名的责任单位,每年由市政府分别授予“利用境外资金先进单位”、“利用市外资金先进单位”,并进行物质奖励。完不成指令性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不得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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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9〕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达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均可参加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章 缴费及参保方式



第四条 缴费标准: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纳50元补充医疗保险费;18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纳65元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参保方式: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时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费后本统筹年度内不予退保。在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未选择参加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者,本统筹年度内不再受理。

第三章 保险待遇



第六条 参加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因病发生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和在校学生非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总费用中,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在校学生超过500元以上的和其他城镇居民超过12800元以上的按60%支付;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达州市境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支付,达州市境外的住院医疗费用按60%支付。每人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0元。

第七条 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一致。保险待遇享受期为本缴费年度。首次参加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其中学生为1个月),间断参保的待遇等待期每次均为6个月。跨统筹年度进入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以统筹年度截止日为准,截止日前的费用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超过统筹年度的自负;连续参保的,可纳入下一统筹年度支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参照《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按以收定支的原则适时调整。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与《达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达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步实施。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废止。






关于在食品卫生监督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取缔”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


关于在食品卫生监督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取缔”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鲁卫函〔1996〕第77号文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所称“取缔”,系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收缴、查封和公告等方式,终止其继续从事非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它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食品用工具、设备;
二、查封非法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公告某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明令予以禁止。



199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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