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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7:42:23  浏览:9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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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细则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细则

(1992年4月14日金昌市人民政府金政发(1992)28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把计划生育纳入经常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金昌的单位、个人和户口在外地的市辖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一律适用本《细则》。驻金人民解放军的计划生育按军内政策执行,其避孕药具由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委(办)]负责按“跨供”人员对待,保证供给。

第三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法律措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管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及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推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社会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支持他们履行职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努力做好工作。

第一章节制生育

第八条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九条推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条夫妻双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第一个子女经县以上医院确诊,市病残儿童鉴定小组鉴定,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又怀孕的。具体要求是:

1、“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法定条件,即“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是指依照《条例》第十条二款规定的条件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了收养子女审批手续和“公证书”的。

3.符合“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按《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审批,不受第十四条生育间隔的限制。

(三)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间隔期应从再婚夫妻一方前婚所生第一个子女的出生日期算起,必须达到五年以上。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具备《条例》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居住在我市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

(三)是少数民族的(包括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四)男到有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若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按《条例》规定同时具备以下证件:

1、男女双方依法登记领取的《结婚证》;

2、男到有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户口薄》;

3、男到有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双方约定书》及公证处依法公证的《公证书》。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为国家干部、职工或其他非农业人口,另一方为农业人口,符合《条例》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计划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凡符合《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五年以上。

第三章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人口基础知识,生育节育科学知识与计划生育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医疗卫生部门要做好节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发放和管理、婚前教育、婚前检查及优生、遗传的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育龄夫妻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优生指导,夫妻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执行时要按照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民政厅甘卫生妇幼字(1986) 282号《关于认真搞好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计生委(1991)1号转发《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补发〈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第二胎优生原则〉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的通知》要求,由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并经过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认可。

禁止痴呆傻人生育,具体按《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必须采取有效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其中对已生育计划内二孩的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可根据其夫妻双方具结的终生不再生育保证书,以及使时避孕药具的有效情况,准予采取有效综合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十七条凡施行节育手术的医疗卫生单位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站,必须具备手术条件。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须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或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节育手术按手术常规施行,确保手术者的健康与安全。

禁止任何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站和个体行医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十八条对已采取了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经县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近、远期并发症的鉴定标准,按国家计生委计生科字(1989)20号《关于印发〈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的通知》执行。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病人,须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认可。并经同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站治疗,其医疗费用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按规定报销。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所在单位照发工资。无工作单位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发生的事故,对当事人要按国务院国发(1987)6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和《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生育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发展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生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计划生育统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字。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分配的计划,通过民主讨论,将生育指标落实到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符合晚育条件的,应优先安排。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超计划安排生育。

第二十二条实行生育卡片管理制度。持有生育卡片的夫妻方可生育;无生育卡片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

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女方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生育卡片。

第二十三条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经夫妻双方申请,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区)计生委(办)批准后发给生育卡片;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国家干部、职工或其他非农业人口的,由县(区)计生委(办)核定,报市计生委批准后发给生育卡片。

第二十四条收养子女,须经当事人申请,县(区)计生委(办)批准,公证机关公证后,公安部门方可办理户籍手续。

第二十五条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及计划内二胎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例》第十条二款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及计划内二始的审批程序是:女方为农业人口的,分别按《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报经市鉴定小组鉴定后,由县(区)计生委(办)审查批准;女方为非农业人口的,按《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市鉴定小组鉴定后,由市计生委审查批准。

第五章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计生委(办)及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站为同级政府计划生育工作主管部门、单位,业务上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
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设立机构,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做好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配备专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机构,配备计划生育专职或兼职干部,做好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工作。各级政府要统筹解决好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县以上(包括县在内)计划生育服务站,会同卫生部门负责处理节育技术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第六章优待和奖励

第三十条凡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一个月,晚育的妇女,产假为一百天(包括法定假日),并给男方护理假十天。农民晚育的可免去夫妻双方当年义务工。

第三十一条一对夫妻决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根据《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决定不再生育,并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母亲,产假延长五十天,另给男方护理假期五天;夫妻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义务工。

(二)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五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三)城市分配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可凭《独生子女证》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在安排就业时,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四)夫妻均为农民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条例》规定的优待外,再给予下列优待:

1、土地调整时,给独生子女多划一口人的承包地;

2、乡(镇)筹集资金为独生子女办理两全保险至十四周岁;

3.新建房屋时,优先划给宅基地;

4、独生子女在市内升初中和高中录取时给降低两个分数段的照顾;

5、乡(镇)村办企业招工时,可优先照顾夫妻一方当工人;

6、分配紧缺农用物资时,应优先予以照顾。

(五)生育一个女孩领《独生子女证》的农民夫妇,除享受《条例》和本细则上述优待外,再免除夫妻一方终身义务工和当年劳动积累工;县(区)、乡(镇)筹集资金给予夫妻双方养老储蓄金待遇,具体办法按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执行。

(六)符合政策经过批准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亡后形成的独生子女,又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与独生子女享受同样待遇。

夫妻均为干部、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为干部、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全部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发给;夫妻均为农业人口或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夫妻是个体工商户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见》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生子女保健费,行政事业单位在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在福利基金中列支;若福利费、福利基金不足列支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主管部门批准后,行政事业单位可在行政事业包干经费中列支;企业在企业基金或企业利润留成中列支;农村在集体提留或乡(镇)、村社企业留利中列支或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等其他奖励。

第三十二条农村按《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过批准后只生育了两个女孩的农户,夫妻一方采取绝育措施后,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待遇:

(一)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费;

(二)新建房屋时优先划给宅基地;

(三)免除夫妻一方终身义务工和当年劳动积累工;

(四)孩子在市内升初中、高中、中专降低一个分数段录取;

(五)分配紧缺农用物资时应优先予以照顾;

(六)乡(镇)、村社办企业招工时,可优先照顾夫妻一方当工人;

(七)对夫妻双方实行养老储蓄金政策。县(区)、乡(镇)筹集资金400元,其中县(区)财政补助200元,乡(镇)筹集200元(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以提高标准),一次定期储蓄,由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站专帐管理,存折交本人保管,待夫妻年龄五十岁以后,作为养老金一次性交付本人使用。养老储蓄金可以继承。不宜搞养老储蓄金的,也可以实行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对农村超计划生育二胎的纯女户,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后,按乡(镇)要求交清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及其它罚款后,可享受计划内二胎纯女户一样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农村提倡和鼓励男到有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赡养老人,落户后即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与本地区农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

第三十四条干部、职工依照规定享受婚、产假,按全勤对待,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调资和晋级。

第三十五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包括按计划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在职期间享受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岗位津贴,具体办法可参照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五日省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关于“对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每人每月补助十元钱”的决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机关、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七条计划外怀孕不听劝告、拒不中止妊娠时,在怀孕期间,对夫妻双方进行处罚。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扣发其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本工资,并停发各种奖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以罚款。所扣发的工资、奖金或收缴的罚款在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后退还。

第三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不低于夫妻双方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不低于夫妻双方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继续计划外超生的,视胎次加重征收累进的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收缴,可视当事人经济状况分期或一次性征收。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征收,定期结转移交给单位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非干部、职工的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所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及罚款,必须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按年度全部上缴县(区)计生委(办)集中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及罚款的管理,要掌握两个原则:

(一)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按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关于转发河北省计委、财政厅〈关于加强计划生育超生罚款管理的紧急通知〉进一步加强超生子女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的授权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加强超生子女费和罚款管理的原则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和罚款的管理办法(其中:县(区)计生委(办)留成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四十条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除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干部、职工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本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者开除公职。超生二胎的开除留用,超生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开除公职,临时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超生的一律辞退。其怀孕期间、分娩时的一切医药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不发工资。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至七年内,不得转干、提职、晋级、晋升、评模、评奖。

(二)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至七年内不得招为国家干部和职工,不得享受各种社会福利待遇,超生子女不供给平价粮油。

(三)是农民的,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至七年内不得评模和享受救济,不得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不得招为国家干部和职工。超生子女户不增加承包地、自留地、口粮田。不批宅基地。

第四十一条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或者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未经批准提前生育的。均按计划外生育处理,分别不同情况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后,又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要求生育的,应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独生子女优待。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后又超计划生育的,应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并追回已优待的钱物。

第四十三条对突破人口生育计划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妨害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乱发准生证,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的;

(二)阻碍计划生育干部履行公务,诽谤、侮辱、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和积极分子,以及损坏计划生育人员家庭财产的;

(三)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和生女婴的妇女,遗弃、残害婴幼儿的;

(四)擅自为他人摘取节育环、作假节育手术、出据假疾病诊断证明或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对按本《细则》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主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没有作出复议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精神,《金昌市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为保障本《细则》的顺利实施,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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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

人口厅发〔200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经认真调研,充分吸收各省(区、市)的实践经验,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是《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的扩展和补充,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在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时要严格执行《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规定,统一人口个案信息库的数据结构,即:统一数据结构表名称、统一数据项(字段)名称、统一分类代码。分类代码不符合《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要加以修改,没有的项目要尽快补充,同时可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增设必要的数据结构表、数据项(字段)和分类代码。凡增设的内容,如已有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的,原则上要直接采用标准。2002年以来,婚姻状况代码和文化程度代码国家标准发生了变化,各地要按照新的代码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采用的是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解释。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
与分类代码(试行)

一、数据结构
(一)命名规则
数据结构表名称和字段名称均同时使用中、英文两种格式。数据结构表中文名称为“户人口基本情况表”,英文名称为“WISTable0”。字段中文名称直接使用数据项名称,英文名称采用“‘WISField’+‘代码’”格式,长度为11个字符。
(二)数据结构内容
1.数据项类型:字符型用“C”表示;日期型用“D”表示;数字型用“N”表示。
2.数据项长度:以字节为单位,以信息交换时的数据项长度为准,如姓名数据项长度为30字节。
3.数据项代码:代码用三位数字表示,第一位数字表示数据项类别,“0”表示人口基本情况;后两位数字表示各类中的数据项名称。
(三)数据结构表
见下表。
表 户人口基本情况数据结构表
代码 数据项名称 数据项类型 数据项长度 采用标准或说明
000 户编码 N 20 小于等于20位
001 姓名 C 30
002 性别 C 1 GB/T 2261.1 见表1
003 现居住地 C 80 详细地址(省+地+县+乡+村)
004 现居住地代码 C 12 GB/T 2260,GB/T 10114 省(2)+地(2)+县(2)+乡(3)+村(3)
005 户籍所在地 C 80 省+地+县+乡+村
006 户籍所在地代码 C 12 GB/T 2260,GB/T 10114省(2)+地(2)+县(2)+乡(3)+村(3)
011 公民身份号码 C 18 GB 11643
012 出生日期 D 8 GB/T 7408
013 民族 C 2 GB/T 3304
014 文化程度 C 2 GB/T 4658 见表2
015 户口性质 C 1 GB/T 17538 见表3
016 婚姻状况 C 2 GB/T 2261.2 见表4
021 与户主关系 C 2 GB/T 4761 见表5
022 配偶姓名 C 30
023 配偶公民身份号码 C 18 GB 11643
025 父亲姓名 C 30
026 父亲公民身份号码 C 18 GB 11643
028 母亲姓名 C 30
029 母亲公民身份号码 C 18 GB 11643
035 进入系统日期 D 8 GB/T 7408
036 退出系统日期 D 8 GB/T 7408
037 退出系统原因 C 1 见表6
081 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日期 D 8 GB/T 7408
083 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日期 D 8 GB/T 7408,可只填写到年份
085 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日期 D 8 GB/T 7408,可只填写到年份
(四)说明
1.“户人口基本情况表”是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GB/T 18848)基础上增加的一张表。其中包含了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中“1.基本情况”表的主要内容。各地在实际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时,可根据“户人口基本情况表”,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GB/T 18848)中的“1.基本情况”表。
2.“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单位内集体宿舍或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集体户以一个居住房间为一户进行登记。
应在本户登记的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住在本户的人,不管其户口登记在何处,包括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口,也包括所有的外来人口;二是户口登记在本户,但未住本户的人,无论其外出时间长短,均应登记。
3.由于一个“户”中可能存在两个及以上育龄妇女,因此,在新增“户人口基本情况表”后,必须保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GB/T 18848)中“妊娠史”、“家庭子女情况”、“避孕史”、“生殖健康情况”,及“计划生育系统配套统计项目与分类代码”(国计生发[2002]108号)中的“流动人口情况”等数据表与育龄妇女的对应关系。
4.数据项022-029是描述家庭成员关系的重要信息,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逐步补充完整。在“户”的拆分和户内人员的变动时,要注意保存022-029数据项的信息。此外,即使在配偶、父亲、母亲死亡的情况下,也要保留022-029数据项的信息。
5.育龄妇女超出育龄期(50周岁以上)的,其信息均需纳入当前操作的数据库。
6.数据项083和085描述户内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属性。各地在实际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时,相应信息不必再次录入,直接从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等系统中提取。

二、分类代码
(一)分类代码编制的原则与方法
1.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基本涵盖该领域的有关方面。
2.优先采用已有的国家标准。
3.分类采用线分类法。
4.代码类型采用数字型,数字、字母混合型的层次码和顺序码。
5.需要时,同层类目设“其他”作收容类目,代码一般为“9”。
(二)代码表
下面列出数据结构表中新增数据项的分类代码、近几年来被更新过的分类代码及标准号变更过的分类代码表。文化程度和与户主关系在登记时可只填到大类。
1.性别代码
采用GB/T 2261.1。编码方法:采用顺序码,用1位数字表示。
表1 性别代码表
代码 性别 说明
0 未知的性别
1 男
2 女
9 未说明的性别
2.文化程度代码
参照GB/T 4658。编码方法:采用层次码,用2位数字表示,第1位数字表示大类,第2位数字表示小类。
表2 文化程度代码表
代码 文化程度 说明
10 研究生教育
11 博士研究生毕业
12 博士研究生结业
13 博士研究生肄业
14 硕士研究生毕业
15 硕士研究生结业
16 硕士研究生肄业
17 研究生班毕业 研究生班:我国研究生教育中属于硕士生层次的一种非导师制的方式。其招生和入学条件与硕士生相似;学制两年或一年半。完成全部学习项目并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研究生课程班不在此列)
18 研究生班结业
19 研究生班肄业
20 大学本科 大学本科
21 大学本科毕业
22 大学本科结业
23 大学本科肄业
28 大学普通班毕业 是指1970年至1976年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毕业生包括高等专科、高等职业教育
30 大学专科教育
31 大学专科毕业
32 大学专科结业
33 大学专科肄业
40 中等职业教育 包括中等师范学校教育
41 中等专科毕业
42 中等专科结业
43 中等专科肄业
44 职业高中毕业
45 职业高中结业
46 职业高中肄业
47 技工学校毕业
48 技工学校结业
49 技工学校肄业
60 普通高级中学教育
61 普通高中毕业
62 普通高中结业
63 普通高中肄业
70 初级中学教育
71 初中毕业
73 初中肄业
80 小学教育
81 小学毕业
83 小学肄业
90 其他 学龄前儿童登记为此项。
3.户口性质代码
参照GB/T 17538。编码方法:采用顺序码,用1位数字表示。
表3 户口性质代码表
代码 户口性质 说明
1 非农业户口 城镇居民
2 农业户口 农村居民
9 其他
4.婚姻状况代码
参照GB/T 2261.2。编码方法:采用层次码,用2位数字表示,第1位数字表示大类,第2位数字表示小类。

表4 婚姻状况代码表
代码 婚姻状况 说明
10 未婚
20 已婚
21 初婚
22 再婚
23 复婚
30 丧偶
40 离婚
90 未说明的婚姻状况 原GB/T 4766中表述为“其他”,没有办理结婚手续而实际居住在一起并有生育行为的登记为此项。
5.与户主关系代码
采用GB/T 4761二位数字代码表。编码方法:采用层次码,用2位数字表示,第1位数字表示大类,第2位数字表示小类。

表5 与户主关系代码表
代码 与户主关系 说明
01 本人
02 户主
03 小集体户户主 在集体单身宿舍居住者推选的户口代理人。其成员为非亲属
10 配偶
11 夫
12 妻
20 子
21 独生子
22 长子
23 次子
24 三子
25 四子
26 五子
27 养子或继子
28 女婿
29 其他子 包括前妻或前夫的儿子
30 女
31 独生女
32 长女
33 二女
34 三女
35 四女
36 五女
37 养女
38 儿媳
39 其他女儿 包括前妻或前夫的女儿
40 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外孙女
41 孙子
42 孙女
43 外孙子
44 外孙女
45 孙媳妇或外孙媳妇
46 孙女婿或外孙女婿
47 曾孙子或外曾孙子
48 曾孙女或外曾孙女
49 其他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外孙女
50 父母
51 父亲
52 母亲
53 公公
54 婆婆
55 岳父
56 岳母
57 继父或养父
58 继母或养母
59 其他父母关系
60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61 祖父
62 祖母
63 外祖父
64 外祖母
65 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66 曾祖父
67 曾祖母
68 配偶的曾祖父母
69 其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
70 兄弟姐妹
71 兄
72 嫂
73 弟
74 弟媳
75 姐姐
76 姐夫
77 妹妹
78 妹夫
79 其他兄弟姐妹
80/99 其他
81 伯父
82 伯母
83 叔父
84 婶母
85 舅父
86 舅母
87 姨父
88 姨母
89 姑父
90 姑母
91 堂兄弟、堂姐妹
92 表兄弟、表姐妹
93 侄子
94 侄女
95 外甥
96 外甥女
97 其他亲属 在亲属中同户主的家庭关系表现困难者
98 保姆 不包括亲属
99 非亲属 没有亲属关系但为共同的家庭成员或在同一户居住者
6.退出系统原因代码
编码方法:采用顺序码,用1位数字表示。
表6 退出系统原因代码表
代码 退出系统原因 说明
2 死亡
4 迁出 迁出本乡(镇、街道)
5 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教育部来函,称由教育部与香港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及其领导的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立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高等教育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教育部1999年6月10日印发的《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
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要求对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对文到之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不再退税。
三、各地应加强对该免税项目的监管,要求设岗的高等学校将聘任的特聘教授名单、聘任合同及发放奖金的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199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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