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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22:48  浏览:9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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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221号



  《南京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三年九月九日


 南京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的变动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发布的活动。
 前款所称重要商品、服务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确定并予以公布。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需要价格监测的重要商品、服务的具体项目进行补充,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价格监测工作的基本职能是实施价格监测预测,提出价格预警建议,为各级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服务,为社会生产和社会消费服务。

 第四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完善监测手段,加强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处理、反馈、传输的设备和网络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价格动态监测网络系统。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辖区内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建设。

 第六条 价格监测实行监测报告制度。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全市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二) 价格监测品种;
 (三) 价格监测调查的方法和程序、监测周期;
 (四) 价格信息跟踪、采集、分析和上报的方法及内容。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情况下价格监测与预警预报应急预案;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24小时价格监测,及时科学分析和评价价格监测数据。

 第八条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的监测,建立健全农村价格监测网络。

 第九条 价格监测以周期性价格监测和定点价格监测为基础,同时对重大经济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证书或者标志牌。
  非定点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临时性调查。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其报送的监测数据应当反映当地的价格水平;
 (二)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和分工权限确定本辖区的定点单位,不得重复指定;
 (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调整,以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第十二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
 (二)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的价格监测资料,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不得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三)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需要了解所提供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全市平均水平及相关资料的,有权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无偿提供;
 (三)有权拒绝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的监测活动。

  第十四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价格监测;
  (二)在调查、采集价格资料时,必须按规定出示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价格监测调查证,使用统一的价格监测表格;
  (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履行价格监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四)负责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反映情况,帮助解决监测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市场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测,及时准确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并进行认真分析,每天报送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出现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紧急情况应当在2小时内报送。

 第十六条 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情况;
 (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成本变化情况;
 (三)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趋势预报预警;
 (四)有关价格政策建议和执行情况;
 (五)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价格监测资料做好价格信息发布和咨询工作,为社会和企业服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及服务价格监测资料和预测信息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取得的属于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价格资料,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监测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秘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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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3〕138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常州市市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保证战时和平时紧急情况下迅速、准确地向全市人民发放警报信号和人民群众能辨别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进行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报设施是指无线电台、交换机、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天线、通信线缆、设备用房及配套有线电路、防雨棚(罩)等人民防空专用通信警报设施。

第四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履行保护人防警报设施的义务,享有接收人防警报信号的权利。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制止、举报。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控制和掌握人防警报发放中心和重要警报设施,组织全市警报发放和试鸣;

(二)制订本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市规划、电信、供电、广电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人防警报设施建设;

(三)统一组织全市警报器和控制系统改装更新和升级,对已建警报设施迁移、拆除进行审批;

(四)督促、检查、指导所辖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及设置人防警报器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进行人防警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对人防警报设施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五)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各区人防办公室负责所辖区域内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全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警报网点建设;

(二)掌握人防警报设施的布局和技术状况,管理人防警报设施,负责督促、检查设点单位对人防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适时组织警报设备的维修;

(三)对已建警报设施的迁移、拆除进行调查和论证,并将意见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组织有关单位落实批准后的人防警报设施安装、迁移、拆除等任务;

(四)负责与设点单位签订对警报设施的管理协议;

(五)对所辖区域内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发放,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机关命令发放。

通信、广电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优先传递、发放警报信号。

第八条 防空警报信号的音响规定与时限。

(一)预备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循环180秒;

(二)紧急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循环180秒;

(三)解除警报:连续鸣180秒。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音响信号,不得与防空警报信号类似或混同。

第九条 设点单位的警报器须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与管理;设在建筑物上的警报器委托所在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与管理,警报设施必须始终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设点单位的职责是:

(一)指定专人对警报器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根据要求建立维护与管理制度;

(二)做好人防警报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配合所在区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防警报设施的安装、调试、试鸣、迁移、拆除等工作;

(三)向所在区人防主管部门报告人防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

第十条 安装人防通信和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不得阻挠。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费由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人防警报设施按统一规划的布局进行建设。建设警报网所需的专用线路和频率,地方、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给予保障。

第十二条 人防警报设施、设备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质量。

第十三条 人防警报设备设施为国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进行易地重建,拆迁和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承担。

第十四条 每年试鸣防空警报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日期发放,并提前五天发布公告。所有设点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试鸣。

第十五条 人防警报设施维护质量标准,按照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通信设备维护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对在完成本办法的各项任务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年度考核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常州市贯彻〈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金坛、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的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的意见

人口宣教〔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促进新时期人口文化繁荣发展,为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创造良好文化条件,现就加强人口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建设先进的人口文化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人口文化是指人口变动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观念意识、伦理道德、制度习俗和行为规范,包括与人口变动和发展密切相关的性别文化、婚姻文化、家庭文化、生育文化、养育文化、养老文化等。先进人口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口文化建设旨在通过文化的先导作用,促进人口自身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各要素的协调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家庭和谐幸福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加强人口文化建设是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必然要求。我国人口计生工作的一条宝贵经验就是始终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大力推进人口文化建设,引导人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为人口计生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当前,我国人口计生工作进入到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新阶段,切实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引导人口有序迁移和合理分布、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家庭和谐幸福等重点任务,都与人口文化建设息息相关。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更加多元,文化需求更加多样,舆论环境空前复杂,必须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更加主动自觉地推进人口文化建设,进一步发挥人口文化对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推动作用。

  (三)人口文化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人口文化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完全适应,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有: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等传统人口文化观念在一些地方的影响根深蒂固,用先进人口文化引领婚育观念和行为的任务十分迫切;一些地方和单位对人口文化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人口文化在推动全民族文明素质提高中的作用亟待加强;有影响的人口文化精品力作不多,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引导力度需要加大;舆论引导能力需要提高,网络建设和管理亟待加强;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城乡、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人口文化产业规模不大、结构不合理,束缚人口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人口文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亟待加强,队伍能力尚需提高。加强人口文化建设,必须抓紧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

  二、人口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人口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工作大局,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人口文化,培养高度的人口文化自觉和人口文化自信,提高全社会文化素养和文明素质,为实现人口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有力舆论支持和良好文化条件。

  (二)人口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和新型家庭人口文化深入人心,公民文明素质明显提高;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人口文化产品更加丰富,精品力作不断涌现;人口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覆盖全国城乡的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人口文化产业有较大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人口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初步形成。

  (三)人口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人口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发挥人民群众在人口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家庭和谐幸福。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遵循文化发展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推动人口文化事业和人口文化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推进人口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一)倡导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通过理论教育、新闻宣传、社会宣传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倡导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人口均衡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推动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口生产的基本单位,是新形势下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拓展和大力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生育关怀行动、幸福工程、创建幸福家庭活动、阳光计生行动等实践活动,大力弘扬“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男女平等、敬老养老、生殖健康、家庭幸福”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家庭人口文化,为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创造良好条件。把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紧密结合,积极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工作,实施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努力提高全社会文明素质。

  四、增强人口文化传播能力

  (一)加强人口新闻舆论工作。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系统新闻媒体和各级各类主流新闻媒体,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树立人口工作“更加注重利益引导、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的良好形象。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开展人口新闻宣传,形成网络正面舆论强势。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健全人口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加强人口文化阵地建设。整合人口计生系统资源,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人口文化园、人口家庭服务中心、人口文化大院、新家庭文化屋、人口文化网等人口文化传播阵地建设,积极推进人口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军营、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入户。不断优化人口计生户外宣传环境,宣传内容准确规范、温馨感人,宣传载体形式多样、新颖美观,成为传播人口文化的有效载体。拓展网上人口文化阵地,推动优秀人口文化作品的传播。

  (三)繁荣人口文化作品创作生产。要把新形势下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结合起来,加大人口文化作品的开发力度,努力推出一批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体现地域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图音像宣传品、出版物、文艺作品以及适合互联网、手机、现代远程传播等新媒体的人口文化精品佳作。完善评价标准和激励机制,办好中国人口文化奖等相关评奖活动,推动以人口文化为主题的文化精品创作。广泛团结文化艺术工作者参与人口文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人口文化的社会影响力。

  (四)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坚持紧紧围绕国内工作大局,通过新闻发布、组织采访、举办展览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我国人口发展和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理念、进展和成效,树立中国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加强对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的对外宣传和舆论引导,不断提高驾驭新兴媒体能力、网上舆论引导能力和对外宣传能力;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强内宣外宣协调配合,不断提高对外宣传实效性和影响力。

  五、大力发展公益性人口文化事业和人口文化产业

  (一)推进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全人口为服务对象,针对生命周期不同阶段人群的特点,以人口文化活动中心、人口家庭服务中心、新家庭文化屋等为载体,开展人口文化公益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通过文化信息资源、文化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场所的共享共建,满足公众对人口文化相关知识和服务需求。

  (二)促进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农村和中西部地区为重点,通过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西藏和四省藏区幸福家庭等项目开展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从理念、项目、资金等方面全方位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口文化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和帮扶力度。把流动人口纳入城市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服务和倡导。 

  (三)加快发展人口文化产业。发展人口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的全面发展需求的重要途径。针对全人口不同生命周期特点,提供针对性强的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增加人口文化消费总量。引导社会力量和文化企业投资兴建更多适合群众需求的人口文化设施,鼓励创作生产满足群众需求、适应群众购买能力的人口文化产品。

  六、为人口文化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人口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着眼于突出公益属性、强化服务功能、增强发展活力,全面推进人口文化事业单位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明确服务规范,加强绩效评估考核,增强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提供服务的能力。

  (二)加强资源整合和队伍建设。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有效整合和共享各种人口文化建设资源。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宣传教育队伍、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作用,形成共建人口文化的格局。加强人口文化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培训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不断壮大人口文化工作队伍,团结热心于人口文化的各界人士,为人口文化发展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投入保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口文化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新形势下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向党委政府宣传倡导,争取更大的支持力度,并在人员、经费、设施等各方面提供保障。要将人口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作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支出列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务求实效,人口文化建设的投入要不低于人口计生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将人口文化建设纳入责任目标考核,积极引导和有效激励人口文化建设创新发展。

  (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广泛开展群众性人口文化活动,引导群众在人口文化建设中自我宣传、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搭建公益性人口文化活动平台,组织开展群众便于参与、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精心培育植根群众、服务群众的人口文化活动载体,及时总结来自群众、生动鲜活的人口文化创新经验。

  (五)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紧紧围绕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重点任务,积极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加强对人口文化建设相关课题的理论研究;加强人口文化建设分类指导和典型培育,倡导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品牌活动;创作出版一批人口文化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著作,推动人口文化建设创新发展。
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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