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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8:42:30  浏览:8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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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10月16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85年10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决
定》修正)

规定
第一条 官井洋是我国著名的大黄鱼产卵场。为切实保护大黄鱼资源,加强对官井洋大黄鱼的繁殖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龟鼻、佛头角、虎屿头、瓦窑前、东安、大屿、舟子角、东洛岛、可门角、陶沃、虎尾、鸡公山岛、斗帽岛、白称潭、打石场、叠石、青屿、渔潭北顺次连线所围的水域。保护区界各点的经纬度附后。
保护区界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置“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标志。
第三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围缯和拖网作业;严禁炸鱼、毒鱼、电力捕鱼、敲■作业等破坏水产资源的捕鱼方式。
第四条 保护区流动作业的禁渔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定置作业的禁渔期为每年的6月16日至9月15日。
第五条 保护区内的渔业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颁发。
禁渔期间,如确需科研、探捕的,须持有管理站颁发的特别许可证,并悬挂由管理站制定的特殊标志。
第六条 对在保护区内从事渔业生产的,管理站可征收大黄鱼繁殖保护、增殖费。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禁止向保护区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及其它污染物和废弃物。保护区周边不得安排有严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城澳港口岸的建设项目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保证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及其周边海域的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对保护区周边的海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和排放污染物,保持保护区的水质达到《海水水质标准》的一类标准要求。
第九条 对繁殖保护大黄鱼资源有显著贡献,或使大黄鱼资源免受重大损失的,管理站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管理站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管理站”是保护区的专门管理机构,在省水产厅的指导下,实施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应用解释权属省水产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调整后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经纬座标

第一点 龟 鼻 北纬26度36分50秒、东经119度42分24秒;
第二点 佛头角 北纬26度42分25秒、东经119度43分30秒;
第三点 虎屿头(岱岐头) 北纬26度43分0秒、东经119度47
分18秒;
第四点 瓦窑前(关厝埕) 北纬26度40分12秒、东经119度5
4分18秒;
第五点 东 安 北纬26度40分0秒、东经119度55分24秒;
第六点 大 屿 北纬26度37分36秒、东经119度55分54秒;
第七点 舟子角 北纬26度33分54秒、东经119度56分24秒;
第八点 东洛岛 北纬26度25分30秒、东经119度55分0秒;
第九点 可门角 北纬26度25分48秒、东经119度49分12秒;
第十点 陶 沃 北纬26度26分48秒、东经119度49分42秒;
第十一点 虎 尾 北纬26度33分6秒、东经119度47分48秒;
第十二点 鸡公山岛 北纬26度34分15秒、东经119度47分4
8秒;
第十三点 斗帽岛 北纬26度36分3秒、东经119度47分33秒;
第十四点 白称潭 北纬26度36分21秒、东经119度46分24
秒;
第十五点 打石场 北纬26度37分3秒、东经119度45分28秒;
第十六点 叠 石 北纬26度36分57秒、东经119度45分9秒;
第十七点 青 屿 北纬26度36分47秒、东经119度44分26
秒;
第十八点 渔潭北 北纬26度36分42秒、东经119度44分0秒。

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龟鼻、佛头角、虎屿头、瓦窑前、东安、大屿、舟子角、东洛岛、可门角、陶沃、虎尾、鸡公山岛、斗帽岛、白称潭、打石场、叠石、青屿、渔潭北顺次连线所围的水域。保护区界各点的经纬度附后。


二、第七条修改为:“禁止向保护区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染物和废弃物。保护区周边不得安排有严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城澳港口岸的建设项目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保证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及其周边海域的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对保护区周边的海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和排放污染物,保持保护区的水质达到《海水水质标准》的一类标准要求。”
四、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管理站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调整后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经纬座标为:
第一点 龟 鼻 北纬26度36分50秒、东经119度42分24秒;
第二点 佛头角 北纬26度42分25秒、东经119度43分30秒;
第三点 虎屿头(岱岐头) 北纬26度43分0秒、东经119度47分18秒;
第四点 瓦窑前(关厝埕) 北纬26度40分12秒、东经119度54分18秒;
第五点 东 安 北纬26度40分0秒、东经119度55分24秒;
第六点 大 屿 北纬26度37分36秒、东经119度55分54秒;
第七点 舟子角 北纬26度33分54秒、东经119度56分24秒;
第八点 东洛岛 北纬26度25分30秒、东经119度55分0秒;
第九点 可门角 北纬26度25分48秒、东经119度49分12秒;
第十点 陶 沃 北纬26度26分48秒、东经119度49分42秒;
第十一点 虎 尾 北纬26度33分6秒、东经119度47分48秒;
第十二点 鸡公山岛 北纬26度34分15秒、东经119度47分48秒;
第十三点 斗帽岛 北纬26度36分3秒、东经119度47分33秒;
第十四点 白称潭 北纬26度36分21秒、东经119度46分24秒;
第十五点 打石场 北纬26度37分3秒、东经119度45分28秒;
第十六点 叠 石 北纬26度36分57秒、东经119度45分9秒;
第十七点 青 屿 北纬26度36分47秒、东经119度44分26秒;
第十八点 渔潭北 北纬26度36分42秒、东经119度44分0秒。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19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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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牛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牛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废止〈太原市牛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议案》。鉴于该法规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和地方保护的内容,已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关新建、扩建、改建牛奶加工厂的审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属废止的行政许可项目;而且有关牛奶的生产管理、加工管理、销售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已有明确具体的规范。会议决定废止《太原市牛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报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1年10月9日 生效日期1971年10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缔约双方对各自出产的商品,在进口和出口方面给予各种便利。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和规章的条款内,为促进两国间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就交换两国产品方面提供最大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就商品的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本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毗邻国家的特别权益。

  第四条 两国间一切贸易和非贸易的付款,应依照各自国内现行外汇条例,以英镑或其他任何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五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检查本协定执行情况时,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用书面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一年十月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姬 鹏 飞           梅纳西·海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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