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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0:28  浏览:8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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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2年10月14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21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修改如下:

将《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恶性血液病及特殊血液病种患者如无直系亲属无偿献血,用血互助金返还百分之七十五”。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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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4〕0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二十日

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排污费资金收缴管理,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行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污染防治能力,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四条 收缴的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统筹安排。

  各级环保部门所需的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二章 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六条 排污费由市或区县环保部门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核定和收缴。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排污费,由市级环保部门核定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区县级环保部门核定收缴。

  第七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环保部门根据《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建立排污收费台账。

  第八条 排污者应当在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7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五联),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对于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排污费,由执收的环保部门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向排污者收取款项,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当日将收取的款项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 市级环保部门收缴的排污费收入,按国家规定,10%缴入中央国库;90%缴入市级国库,作为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区县环保部门收缴的排污费收入,10%缴入中央国库;40%缴入市级国库,作为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50%缴入区县国库,作为区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按照前款所规定的比例解缴国库。

  第十条 收缴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及时与国库对账,并将《一般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环保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本区县的排污费资金收缴情况书面上报市财政、环保部门。

第三章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一) 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 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三)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 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市环保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编制的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结合我市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我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一) 申报程序。申请由区县财政预算管理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的治理项目,项目单位应向所在地区县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由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的治理项目,原则上由各区县环保、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环保部门、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项目补助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以及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采取市级资助、区县配套、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对申请的项目,经市环保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由市财政部门、市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论证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项目先后顺序及市级专项资金状况下达项目预算。

  区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环保项目的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须与环保部门签订《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合同》,确保治理项目完成。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按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或委托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环保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各区县财政、环保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环保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收取的排污费资金,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排污费收入”核算;对支出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排污费支出”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对申请取得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由于社会经济等原因,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和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相比,无论在制度建设还是工作开展上,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薄弱,发展速度较慢,总体水平低,远不及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社区矫正工作的“城乡差别”,影响了刑事执行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阻碍了我国刑罚体系的构建和完善,针对性地查找问题,解决制约农村与城市社区矫正工作平衡发展的因素,是眼下开展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当务之急,我们着重从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制约因素和解决途径等方面,对如何更好在我国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近年来,全国广大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稳步推进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行)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经验,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作为农业大县,鱼台县不落窠臼,在推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上动脑筋、下功夫,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鱼台县位于山东、江苏、安徽三省交界处,东濒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微山湖,闻名世界的京杭大运河从东部穿流而过;南与江苏省徐州市毗邻,西与金乡县接壤,北与济宁市隔河相望,总面积654.2平方公里,户籍人口人口46.2万,辖8个镇、1个乡、2个街道办事处、1个经济开发区。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从2008年开展试点,2009底开始全县铺开,目前,全县 10司法所的25个工作人员负责矫正管理工作,所内现登记的矫正人员共860人,已解除553人,目前在监管307人,缓刑272人、管制3人、假释30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这些对象表现为文化素质低(其中:文盲的有557人,初中以下的有264人,初中以上的39人,大专以上4人)。自2007年正式试行矫正工作以来,矫正人员增加,面临的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摸着石头过河”的新问题,矫正工作中除了能将矫正人员信息登记,落实每月的监管工作较完全外,其余的心理矫治,帮扶,公益劳动等工作基本开展的不是很完全到位。我县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如下:
一是农民犯罪的原因,呈多样化。在当前市场经济大潮下,在农村形成了新的“读书无用论”、“金钱至上”等思想,他们辍学打工、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常会因一些琐事而引起争斗,从而酿成大祸;农村健康有益的文化生活缺乏,腐朽没落思想乘虚而入,他们禁不住诱惑,学习影视剧中的抢劫、盗窃、伤害等犯罪行为,因而会闯入法律禁区。
二是农民犯罪类型,呈集中化。在全县各乡镇掌握的名“五犯”中,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侵财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中故意伤害有215人、抢劫盗窃有131人、交通肇事198人、寻衅滋事187人,故意伤害、抢劫、交通肇事、寻衅滋事这四种刑事犯罪,成为农民常发性犯罪,占总案件数的85%。
三是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环境,呈单一化。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对象在回到乡镇后,主要由乡镇司法所按特殊人群进行管理,但对其进行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的次数较少,因社会力量参与缺少,致使矫正对象与司法所容易形成对立姿态,不便于掌握其思想动态,不利于其心理的转化,进而不被社会所接纳。
由于社会经济条件悬殊,相比城市社区矫正工作,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不足,农村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度不高,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落后,矫正方法手段不科学,矫正效果不明显等。农村社区承担了大部分的矫正任务,但问题较城市社区突出,所以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亟待改革矫正制度。
二、制约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因素分析
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思想观念障碍,财力保障不足,装备配备落后,工作人员匮乏、矫正工作力量社会化程度低、农村环境复杂等,总体上说,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环境和地理环境和城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人口素质偏低,地理复杂,制度建设滞后,这些都制约着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和城市的差距拉大。
一是群众有思想观念上的障碍,无法接受这种刑罚。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时间还不长,农村群众普遍认为要控制和打击罪犯,监禁刑是最好的选择。大多数农村老百姓认为一个人犯了罪不用“坐牢”,接受其应得的惩罚,却仍然可以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服刑,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事实,认为这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并且群众担心实行了开放式的社区矫正工作,一旦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松或者矫正不得当,则会让社区服刑人员更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困难。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大。由于撤乡并镇,我县部分大镇街如谷亭街道目前幅员面积达55.9平方公里,加之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分散、司法所工作人员少,这些都给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与城市有较大区别。在城市社区服刑人员中,职务和未成年人犯罪较多;而在农村社区服刑人员中,侵财型犯罪和伤害类犯罪较多。从而使得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易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流动性较大。我县去年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达120人次,对这部分迫于生活需要外出打工的社区服刑人员如何实施矫正,在实践中,司法所多是采取委托管理和要求社区服刑人员采用定期通电话的方式掌握一下信息,然而目前委托管理并没有实现全国覆盖,加之这部分人流动性较强,场所不固定,有的过一段时间就没了音信,而另一部分人即使保证定期都能够电话联系,但也都是全凭社区服刑人员自己说了算,是真是假,难以考证,实际上等于是让这部分人处于放任脱管的状态。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方式存在一定的社会和心理压力,不愿意回到社区执行刑罚,不愿意让亲戚朋友知道自己犯事。对于集中的学习和义务劳动感到耻辱。同时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做定期的家访,以免打扰自己正常的工作和家庭生活。
三是农村基层社区建设步伐迟缓。社区矫正是一种立足社区、依靠社区的社会化行刑方式,成熟的社区环境是社区矫正工作赖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个结构合理、功能良好的社区,就不可能有效果显著的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建设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意义重大。当前我国不少农村地区,因社会转型导致一些基层组织涣散无力,传统的社会整合机制削弱,同时,现代意义的社区发育缓慢,社会自治机制很不健全,这使得一些社区矫正工作措施因社会支持不够而影响了实施效果,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四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薄弱。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主要由社区矫正工作专业队伍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两部分组成。社区矫正工作专业队伍主要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具体承担矫正工作的主要力量,但目前大部分镇街一般只有2-3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他们承担着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安置帮教、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工作职能,工作强度大,使得他们真正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精力和时间较少。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背景单一,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人才需要还相差甚远。社会工作者是由乡镇(街道)财政出钱聘请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目前农村地区基层政府财力有限,所以很少有乡镇(街道)聘请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五是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不足是影响发展的瓶颈。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问题导致公益劳动和就业基地发展滞后,同时为解矫人员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匮乏。尤为严重的是,给矫正对象提供日常劳动矫正场所和工作场所的公益劳动和就业基地发展严重滞后,这就会导致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步骤残缺,势必使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效益大大折扣。不少农村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装备保障标准相对偏低,部分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严重不足,日常工作难以开展,各地方制定的财政措施,实践中难以保证落实。
三、深入探索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一是做好宣传工作,提高认识。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氛围。首先要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结合“六五”普法开局契机,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的作用,向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全面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内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方式等内容,从而让全社会都知晓和关注社区矫正工作。要化解农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各种顾虑,扩大农村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行刑制度的认同感,最大限度地取得农村群众的支持,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要强调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矫正功能。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服刑人员要清楚地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管束性和监督性。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矫正社区服刑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的前提下帮助解决其在生活、就业、心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矫治是根本,帮助是保障,而不是一味地重帮教而轻矫治,同时对于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其每月到指定的地点参加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以体现对其的监管和矫治。也就是说,司法所在从事日常矫治工作中要突出硬的一面,不能老当老好人,更不能把社区矫正工作做成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要提高矫正质量,必须使社区服刑人员能够从内心深处接受各类教育,感化其罪恶的心灵。第三,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价值研究工作,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其在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降低了刑罚的社会成本,以较小的社会代价达到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在农村基层引入社会治理观念,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非监禁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二是健全保障机制,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的投入,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落后于城市,所以需要各级财政的支持,应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各农村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财政保障机制,制定既有现实性,又有前瞻性、科学、系统、完备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加强对农村矫正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其物资、人力资源方面的保障。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须立足完善的社区条件,一个结构合理、设施完善、功能良好的社区环境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基础,2006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指出:“整合社区资源,推进农村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功能,努力建设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新型农村社区。” 发展农村社区不仅改善了农村环境,提高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且有力推进了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对发展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意义重大。
三是充实矫正手段和方法,强化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一种形式,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运行,以维护刑罚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各相关部门应统一协调,明确职责与分工,适用统一的管理标准和矫正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应结合实际,严格矫正程序,充实矫正手段,强化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接收、管理、矫正手段、考核、惩奖、解除矫正等制度,明确矫正运行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作。 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大多处在初始阶段,统一规范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流程,首先要做好矫正对象的衔接过渡工作,建立部门间的监管合作机制,明确交接职责,完善交接制度,使之做到真正的“无缝衔接”。强化在司法局(所)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期间”的管理,农村地方政府可以以出资形式,配备公益性岗位,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充实矫正工作队伍,充分挖掘农村村居组织作用,吸引村委会、村组干部进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发挥其一线优势,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及时掌握矫正情况,防止矫正期间的“二次犯罪”。建立考核评估和回访调查机制,以人为本,惩奖分明,发挥激励长效管理机制的作用,注重对矫正对象的日常评价,对矫正对象实施定期考核,强化对矫正对象教育改造。
四是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首先,要不断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一,要招录一批政治素质好,接受过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人才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去。第二,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聘请社会工作者,以不断充实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三,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广泛吸收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引入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将大学生村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与其年终岗位责任制挂钩,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其次,要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化程度。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业务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第一,要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各类培训载体,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专业队伍和志愿者参加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第二,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资深专家资源优势,通过“请进来”的方式让专家、教授讲解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知识和国内、国际社区矫正工作的先进经验。第三,要积极向兄弟单位学习取经,通过“走出去”的方式,前往兄弟单位调研取经,引入兄弟单位的成功做法,吸取先进的工作方法,提高整体矫正工作水平。第四,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过例会交流,剖析典型案例,使全体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不断提升,不断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手段、新方法。
五是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投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建议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确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款项,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使用程序。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社区矫正工作所需费用标准,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全面开展工作的难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本目是使服刑人员重新顺利回归社会,防止重新犯罪,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平安农村的建设,发挥出社区矫正工作在弘扬法治精神,构建设和谐中国中发挥正能时。矫正质量的好坏,关系到社会及公众的安全,关系到和谐家庭、和谐村镇的建设,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广大农村地区必将成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方法,不断改革完善刑罚制度,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步入新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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