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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卷手续及整理诉讼卷证应注意事项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38:48  浏览:8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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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卷手续及整理诉讼卷证应注意事项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卷手续及整理诉讼卷证应注意事项的通报

1950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华北各级人民法院:
关于各级审判机关直接或间接送到本院的诉讼卷宗,仅就近半年收案情形,加以检查;在整理刑民案件的卷证及送卷手续等工作上,还存在着重视不够的现象。其具体表现,有下列数种:
一、送卷手续及寄回送证的缺欠
1.一函数案——上诉案件数起用一函送来时,就使终审法院的收案工作增加困难,无法附卷。必须照原函另缮数份,连同原件分别订入各案的本院院卷内,而案结后发回原法院时,原送卷函稿亦须照缮数份,分别附卷归档,以利检查。
2.案件有一、二两审卷宗,而只送二审卷宗——上诉案件的一、二审卷宗应一并送终审法院,但往往因该案已过上诉期限,二审法院便将一审卷宗寄回原法院去,而当事人一方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送卷时,就只将该院院卷送来,这种情况较多,实际上先送二审卷是可以的,但二审法院应该负责通知一审法院,令其迳向第三审法院送卷,以节省时间,并在送卷函上注明已向一审法院通知送卷。
3.本院调卷时,下级法院将其他案卷或文件,于同一函内送来。
4.送证数件不能一齐寄回本院,亦未附公函说明。
二、整理卷宗中的若干问题
1.一、二两审卷宗订为一册——联订一册对案卷的归档保管极为不便;联订的卷,应由哪一级法院保管呢?当然各级法院的院卷,仍以分别保管为妥,这样便于在办理同一性质案件时考虑;或有两案互有关联时的参考。
2.一判决数被告,个别讯问,而每个讯问卷各自独立,并未订成一卷。
3.数被告人中有一人先判,而其讯问卷或有关卷宗,未予一同送来。
4.卷内当事人的年龄、性别、籍贯、职业、成份、文化程度及住所的记载不备或不齐备的——这种情况最普遍,这就使我们不能掌握较正确、完整的材料,进而研究刑事犯罪,民事纠纷的社会根源,同时对于案情的斟酌及日常工作——统计资料的收集上,亦均感困难。
5.讯问笔录未订卷,或订入卷内,而承办审判及记录人员不署名,亦无讯问处所(院外审讯一定要记出地点)或年、月、日。——实际上,讯问笔录是诉讼案件中的重要部分,不能放置卷外。
6.卷内散置文件,而不加装订——这样极易丢失,而归档时亦难整理。
三、卷判文中的错误
1.判决只有年、月、日,而不编字号。
2.判决上的月日填错。
3.卷面将上诉人写作被上诉人,或双方上诉只写一方,甚至将当事人姓名填写错误——送卷的函内年月日一定要填写清楚正确,这样才能使二审或三审机关详细检查,清点卷证。且判决的缮印及校对,如有疏漏的地方,亦足以引起不良的印象。
四、处理物证的若干问题
1.函证不清(即送卷公函文中记载证物若干,与证物实在情况不符)。(1)函内载有“证物”,而卷内并无。(2)函内未载有“证物”,而卷内却有。
2.证物与封套记载不符。(1)证物件数多于封套的记载。(2)证物少于封套的记载。
3.证物封套记载不明确。(1)笼统的写法,如将许多证物按交证人而分,文中写作“证物三大件”,实际上却是3个人共交了19件。(2)只记数件,而无名称。(3)只记名称,而某种证物有两种以上,而未将件数记明。(4)名称不符,如有一案,证物11件,其中:“像片(附说明)4件”,实际上是像片3件,附有说明,另一张是剪报,无像片。
4.涂改函内或封套上所载证物或其件数,而并未由负责涂改人签名或盖章。如原用毛笔写物证“14件”,复用钢笔勾掉改注“11件”,这种涂改很难辩认是否原经办人改的。
5.卷内有证物,而无证物封套(京津两院一般的有封套,其他各法院多无封套),有的订入卷内,有的粘在卷内,有的夹在卷内。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必须加强整理卷宗及证物的工作,特别要重视函证文实相符,填写处理证物之存放及转移,把这一工作做得更正规便于随案卷移转,能逐步检查清点,而层层负责,以树立起对人民诉讼严肃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科学方法。我们认为应照下列三项办法办理:
一、关于送卷手续及寄回送证:
1.函送上诉案卷,要一案一函(可采用例稿),补送卷宗应专函送来,如系本院调阅,并应将去文的年月日及字号引出,以便利收文机关的检查和收发工作。
2.如送证数件,而先将一部分送还本院,应附公函说明。
二、关于整理卷宗:
1.一、二审卷宗不要联订,卷宗要有卷面,还要订好卷底,卷面各栏不要填错。
2.一案数被告,如非分别审判,应将讯问卷订成一个。
3.卷内当事人的年龄、性别、籍贯、职业、成份、文化程序及住所一定要问明而有清楚的记载,第一次讯问笔录,即应记明上述各项。
4.卷宗应附有目录,登载清楚,注明文件的页数,(照书籍目录的记法),而全卷自目录以后也应每页在左角上注明页数,与目录符合。
5.每次讯问笔录皆应由审判及书记人员在笔录最后签名,如在法院以外就讯时,更应注明讯问处所。
6.文件不应散置卷内。(除送卷函、上诉状、答辩状及证物外,凡原法院所收所作的文件,皆须订入卷内)。
三、关于证物的处理:
1.函证必须相符,在送卷例函上,证物一次若仅填“若干袋”、“详套”或“详面”时,在证物封套上一定要记载详细明确。
2.制定“证物封套”应有目录,包括“名称”、“件数”、“交证人”三项,皆须逐一填写。(或用较大的信封代替)。
3.一般证物皆应放置证物套内,件数多者,可酌分两袋或若干袋,特殊证物,不适用于装入封套者,应另纸包装妥当,包内要有证物目录单,面上则写明证物件数。而送卷函上亦须注明,封套之外尚有物证若干包,共计若干件。
4.送卷函及证物封套上之证物名称、件数如有涂改,应由原办人签名或盖章,以示负责。如其中证物有已交证人取回者,应予注明,以便易于清点。
我们希望各级法院同志能够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克服困难,认真执行上述三项办法,使我们工作效率更提高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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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发出国发〔1987〕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个文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煤碳、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凡是已经列入国家“七五”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预备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凡是在1987年3月31日以前已经报到国家计委的,仍由国家计委审批(
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在此之后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包干部门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在“七五”计划分资金渠道的投资总额内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一式两份)。包干部门与其他部门
、地方、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合资的项目,各方面的资金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投资规模必须纳入有关地区、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七五”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规模之内。
二、各包干部门列入国家“七五”前期工作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基本上都是准备在“八五”建设的,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仍按原规定由国家计委审批,其中总投资两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各包干部门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除1987年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初步设计的项目(详见国家计委计资〔1987〕418号文)和1986年报国家计委审批初步设计,但尚未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由各包干部门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非包干部门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审批,按国家计委计基〔1987〕671号文办理。
四、各包干部门1987年基本建设计划是在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下达之前确定的,请各包干部门按国务院和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执行。在计划执行中,在分资金渠道的总投资内,需作必要调整的,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五、各包干部门在1987年计划执行中,为了加快重点建设项目进度,多增加短线产品的生产能力,如果需要在原确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外增加自筹资金的投资指标,各包干部门要在1987年8月底以前将落实的资金数额、资金来源和用途上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
目同时报国家经委),以便国家计委汇总上报国务院,申请增加今年投资计划指标。
六、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规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限额,按投资额划分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由三千万元提高到五千万元。这里说的能源项目是指煤炭、石油、电力和节能项目;交通项目是指铁道、交通、邮电、民航项目;原材
料工业项目是指钢铁、有色、黄金、化工、石油化工、森工、建材项目。
七、由于1987年基本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国家已经正式下达,因此1987年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已按原限额标准列入计划。从1988年起,按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即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按资金限额划
分的,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列入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八、由部门和地方审批的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两千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包括非生产性项目),请于每年7月底以前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一式两份)。一年只报一次。
九、各包干部门、非包干部门和各地区都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实行“三保三压”的方针,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新开工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十、大型联合企业在上报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集团项目在上报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时,要列明全部限额以上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或内容、投资额和投资来源。
十一、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讲的“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是指国家经委和财政部联合下达的经技〔1986〕280号文《关于下达1986年重点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技术改造名单的通知》和经技〔1986〕808号文《关于下达1987年国家重点
支持技术改造的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名单的通知》中所列的大中型企业,以及今后继续批准的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审批和年度计划投资的安排,可比照计划单列的大中型联合企业的规定办理。
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由国家经委根据国家的中长期计划,组织行业归口部门和地方分类制订改造规划。具体按国家经委经技〔1987〕226号文办理。
十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采取集中会审的办法以后,需用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必要时,由国家计委送有关银行总行会签。
十三、国家计委以计资〔1987〕418号、计贷〔1986〕2578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以计工〔1987〕127号等文件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项目的工作,仍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1987年6月2日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06)17号


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统计局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统计局货物、服务类项目
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行为,加强机关资金和财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采购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以及为开展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所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各采购需求单位)。
第三条 各采购需求单位无论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包括中央统计经费和省级财政经费),还是使用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及自筹资金进行采购,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包括三种类型: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我局开 展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活动,应分别按照采购项目分属的不同类型,采用相应的方法执行。
第五条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形式。我局各采购需求单位,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类型范围内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凡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纳入国务院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 河北省财政厅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一律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执行。具体采购事务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我局负责根据中标结果与中 标供应商签定《政府采购合同》、接受货物和服务,由财政部门直接与供应商办理结算。
凡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原则上由部门自行采购,也可以 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采购。采购实施前,应分别不同采购资金来源,获得国家统计局或省政府采购办的批准。
第六条 定点采购,由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单位 ,财政部 门与定点单位签定履约合同;我局作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单位直接到定点单位接受服务、购买限定用品,由我局或财政部门直接与定点单位办理结算。
第七条 单位分散采购,是指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中心确定 的中标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单位需要的特殊采购项目,由我局自行采购并负责直接与中标供 应商办理结算。
第八条 我局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的统一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财务基建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转发、拟订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局内具体管理办法;
(二)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采购计划和要求,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三)负责办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审批、办理财政支付手续;
(四)负责局机关各部门与采购工作有关的协调和联络工作;
(五)负责局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的组织和联络工作等。
第九条 根据机关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任务需要,局机关设立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由 办公室(财务基建处)、纪检(监察)室、技术部门及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一 位局领导亲自担任或指派。
第十条 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以下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一)定点资料印刷品厂家的选择;
(二)汽车定点加油站点的选择;
(三)定点办公用品商家的选择;
(四)计算机耗材、复印纸张经销商的选择;
(五)会议、接待地点的选择;
(六)机关其他急需或特殊物品的选择。
第十一条 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应遵照以下原则选择中标单位:
(一)根据采购需求单位的要求和局领导指示,合理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价谈判、 议标等采购方式;
(二)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进行采购时,应保证至少应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
(三)对省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供应商的物品或服务的采购,也应在至少三个供应商之 间通过询价、竞价谈判等方式确定;
(四)对中标单位的确定,应事先制订一个严密的综合评价标准或办法,以得分最高者为最 终中标单位。在评价标准中,价格是最重要的因素,但不应是唯一标准。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信誉、服务等严格审查,制订并严格遵守开标、评标、开标 程序和纪律;
(六)采购招标小组成员应在最终招标结果材料上签定署名意见。招标结果由组长提供局领 导最后审定。
第十二条 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实施应当按计划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属于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 需要在参照当年局核定给各单位的中央、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下一年度的资金情况,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计划,报局财务基建处,由财务基建处审核经费来源后,报局 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分经费来源列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由财务基建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二)属于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定点采购单位经局采购招标工作小组 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采购单位中以招标方式确定。各单位提出采购计划,由局办公室(财务基建处)审核资金来源后,报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单位在局确定的定点采购单位中采购。
(三)属于分散采购的特殊物品的采购。各单位提出采购计划,由办公室(财务基建处 )审核资金来源后,报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开展采购招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严禁徇私舞弊。若发现有成员违反纪律行为,成员资格撤销,并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财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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