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毕鸣岐因民事纠纷被诉法院可否传唤问题给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00:26  浏览:99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毕鸣岐因民事纠纷被诉法院可否传唤问题给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毕鸣岐因民事纠纷被诉法院可否传唤问题给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


1957年10月11日你院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毕鸣岐被诉是否准予传讯审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请示收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讨论,认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于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便利其执行代表职务。但民事案件并不涉及限制人身自由问题,因而不属于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范围。毕鸣岐代表因民事纠纷被诉,法院可以依法传唤,无需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此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1957年11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做好对报纸、期刊、图书的审读工作,是加强和改进新闻出版管理的重要方法。其任务是了解报纸、期刊、图书的内容,掌握出版动态;研究报纸、期刊、图书出版中出现哪些新的突破性进展或倾向性问题;向上级领导提供有关报纸、期刊、图书的情况和建议,以便于对报纸、期刊、
图书出版工作进行监督和宏观指导,帮助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总结经验,提高报纸、期刊、图书的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为此,通知如下:
一、新闻出版署报纸局、期刊局、图书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配置一定数量的负责审读工作的人员;还要采取多种形式,聘任一些具有审读能力,又乐于参加审读的人,将他们组织起来,与署、局的专业审读人员一起对出版物进行审读。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审读本地区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对其中在全国或本地影响较大的报纸、期刊和图书进行重点审读。
三、审读的主要内容是:
1.书、报、刊的内容是否坚持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否贯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各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办报、办刊、办社宗旨和方针;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专业分工;
3.报纸、期刊和图书的出版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出版管理规定、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
4.报纸、期刊和图书有无违反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5.报纸、期刊和图书刊载了哪些特别重要的新闻报道,以及在理论观点、艺术质量、创作题材方面都有较大突破的理论文章、文艺作品;
6.新闻报道、图片是否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对严重失实报道是否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善后措施。
四、报纸、期刊、图书的审读人员要严肃认真地进行审读工作,要及时将负责审读的报纸、期刊、图书(含美术摄影作品)的选题、类型、题材、倾向、趋势等进行分析,提出综合性的审读意见。要结合审读业务撰写表扬或批评文章,向署、局提出表扬、批评和处理的意见,可参加报
社、期刊社、出版社组织的研讨会、经验交流会、表彰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署报纸局、期刊局、图书局每半年向署领导提交一份扼要的综合审读报告。对于重要情况,必须随时通报。
五、对聘任的审读人员,可以根据他们的工作情况,支付一定的报酬。对于不能胜任者,可以随时解聘。
六、审读人员在审读报纸、期刊、图书的工作中,如发现问题需要处理而又出现不同意见时,可报新闻出版署鉴定。新闻出版署各有关司局必须由至少3人组成的专家小组签署审读意见,报署长(或指定的副署长)核准,以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



1988年11月9日

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等


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逐步建立,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开发投资量,施工、竣工和销售的商品房面积都有大幅度提高。房地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为全国经济的发展、投资环境的改善、群众居住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基本
的物质条件,为实现城镇国有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加快城市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个新兴产业,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起步阶段,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培育也处于初级阶段,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宏观调控不力,也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诸如各类开发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过大,房地产开发过热,投资结构不尽合理,房地产市场行
为不规范,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经营,偷税漏税,一些地区炒卖房地产现象严重,造成价格混乱、国家收益流失,这些问题严重地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措施,引导
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地继续发展,推动城镇住宅建设适度增长。现就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结合当前房地产业的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的计划、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各地必须有计划、按规划出让土地,坚决纠正目前某些地区脱离市场需求和开发能力超出用地计划、违背城市规划盲目大量出让土地的混乱状态。各地要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性,所有出让的土地,包括地块数、用地面积等都要纳入规划和计划,做到有计划出让。出让土地必须按
建设用地计划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数量控制、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必须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必须有明确的开发期限和进度要求、必须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条件、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

33号),继续抓好开发区用地的清理,主要审查土地利用是否符合规划,用地规模是否适度,土地使用是否合法。对清理出的问题按《通知》要求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二、调整房地产开发投资结构,确保重点
各地要在做好市场预测的基础上,加强对房地产投资方向的引导。房地产开发的重点是为重点建设配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城镇职工住宅,对市场需求量有限的花园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高档宾馆、写字楼等要严格控制,该停的下决心停下来,对已出现滞销的项目和赛马场、高尔
夫球场等高消费项目原则上不得立项、不核发规划许可证、不供给土地、不予以贷款。计划、规划、土地、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管理,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部门的责任。对已立项的项目,各地要进行一次审查,项目类型不合适的,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
改为生产用房、普通标准住宅和相应的商业服务业用房等适销对路的项目,否则应坚决停缓开发。
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
各地要由省建委(建设厅)牵头,组织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结合用地清查、工商年检、资质年检和财税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企业在一年内无开发任务或未进行实际开发投资建设的,应及时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对注册资金
虚假、没有开发能力及偷税漏税的经营单位,要予以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对遵纪守章依法经营,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予以鼓励和宣传。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
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各类企业(包括“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区、保税区等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批,凡未按规定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批而成立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单位,必须补办资质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房
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各类银行(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和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开办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公司,已经开办的,要限期在人事、财务和资金方面完全脱钩,对具备开发经营资格的,可予以保留,对不具备开发经营资格的应予撤销,并由原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等善后工作;由各
类银行以合资方式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收回注入资金实行脱钩。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兼营开发经营房地产的,首先要和银行彻底脱钩,并不得参与资金拆借,不得搞计划外贷款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公司,应实行独立核算。
四、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坚决制止炒卖房地产牟取暴利
一是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除国务院规定的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住宅建设、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营工业等项目外,对其它新增建设用地,首先是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屋和涉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应,不再搞行政划拨,
原则上都要实行有偿出让,并尽可能采用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公开、公平竞争,减少协议出让,制止利用各种“关系”取得土地。二是对出让土地的地块,由政府组织评估机构确定基准价格,避免低价出让,协议出让的价格也要以基准地价为依据,并公开协议价格,提高透明度,以利社会监
督。三是积极清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自发交易,纠正和制止不按规定办理手续、不交出让金或收益金的交易行为。四是受让的土地必须按出让合同的规定抓紧开发利用,购地后一年内投入的开发资金不足购地费的25%的,应由政府收回土地;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不包括购
地款)20%以上的,不得转让。五是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未达到一定投资比例或施工进度的商品房不得预售。六是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每一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房地产开发期间的转让、预售等)都必须依照规定到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
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对不做投资和开发,靠炒卖房地产哄抬地价、房价而获取暴利,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
五、合理调节收益分配,防止国家收益流失
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收益的管理,把国家明文规定的各种税费收上来。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必须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政府不得委托除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部门,另设金库,管理土地收入;财政部门也不能把应由预算内管理的土地收入转为预算
外管理。对土地转让中漏失的各项收益要进行清算及时补交入库。在增值税等新的税种未出台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把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按规定收缴入库。
六、推进城镇住宅建设,加快解决困难户住房的步伐
各地要在加大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力度的同时,按照房屋商品化的原则,多方筹集建设资金,严格管理住房基金,保证用于住房建设,同时要实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多种形式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保持住宅建设稳定增长。今后所有开发公司都要承担相当于所开发的商品房面积
20%以上的微利居民住宅建设任务,各地可区别开发项目的地段和类别,做出具体规定。政府实行鼓励建设普通居民住宅的政策,对微利房、解困房(包括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规划设计、资金安排和信贷等方面给以支持,以降低成本,加速住宅建设,加快“解
困、解危”步伐。
七、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管理
继续做好积极引进外资的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引导。外商开发经营房地产应结合建设项目进行,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项目相配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主。对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根据项目规模核定其注册资本、分期投入资金量、合资双方股金份额等。中
方不得为外商出资本提供贷款和境内外贷款担保,以保证外资的真正投入。要严格制止脱离项目以大面积低价批地作为条件来吸引外资的做法,各地不准超越权限制定优惠政策。



1993年8月1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