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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34:44  浏览:8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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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根据1998年1月9日《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为贯彻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财会会议的精神,认真落实“四讲一服务”活动的具体措施,强化总行及一级分行对财务管理的监控力度,坚决压缩消费性支出,切实提高贷款利息实收率,力争在实现当年新增应收、应付利息持平的前提下,完成全年的利润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财务
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强化效益观念,调整核算体制
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三性”原则,各级行要牢固树立效益观念,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不断提高盈利水平。各级行的财会部门作为本行经营管理的综合部门之一,要为行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在加强系统财务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本级各财务收支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拓
展财务管理的广度,提高财务管理的深度,正确处理业务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的关系,全面完成总行下达的各项财务指标。
各级盈利行要在保持良好效益的前提下,争取盈利水平逐年提高,实现效益同发展互为促进的良性循环。各级亏损行要认真分析亏损原因,研究落实切实可行的扭亏措施,并制定分年扭亏计划报上级行。一级分行的扭亏计划在6月底以前上报总行。
各级管辖行要加大对财务指标的监控、考核力度,在财权和资源分配上,要同效益挂钩。根据效益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调整财务核算体制,实行分类管理。对连续经营性亏损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的行,管辖行要上收管理权限,基础性建设支出原则上不再投入,综合费用按低于本
地区同类行上年人均开支平均水平分项核定,实行定额费用管理的办法,部分费用可实行财务报帐制。对经营管理混乱,由于渎职、失职、铺张浪费而形成的亏损,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积极组织收入,努力提高贷款利息实收水平
今年,总行对一级分行实行应收贷款利息实收率和全部贷款利息实收率双重考核的办法,并同各行存贷比例、费用计划挂钩。各行要按照谁放贷、谁收息和先收息后收本的原则,将实收率指标层层分解落实,考核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努力完成总行核定的贷款利息实收率指标。未完成
实收率指标而多增加的应收利息,在考核利润计划时予以扣除。行内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对重点欠息大户,行领导要亲自抓。凡能从存款帐户扣收的利息,要及时扣收,不能扣收的,财会部门要将欠息情况及时通报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组织力量催收,对有还息来源而又欠息不还的,要依
法收息。
切实加强经营投资、金融企业往来资金及利息收支的核算管理,规范核算内容,严密核算手续,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益。
三、进一步细化费用管理
各行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提倡过紧日子,严禁铺张浪费和互相攀比。今年费用管理的重点要在严格控制费用总额增长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重点压缩消费性开支,适当提高基础建设性费用占比。为此,今年的综合费用分为一般费用和专项费用,分别下达
指标控制。
专项费用是指专门用于业务发展的基础建设性费用,包括房租费、设备租赁费、网点装修费、计算机网络建设运转费。专项费用中属于报请财政专员办审批后开支的项目,应在报送专员办的同时抄报总行,每笔金额超过50万列入“递延资产”待摊销的费用,要报总行批准。用于设备
租赁、网点装修及租用营业网点的费用,上收审批权。盈利行由一级或二级分行审批,亏损行一律由一级分行审批。专项费用开支要建立集体研究、行长审批制度,对大中型网络建设等大额开支,必须按照先评估后决策的程序报批,确保用于业务发展之急需,杜绝损失浪费。专项费用的使
用情况,各行要按照附件一要求,随季度财务报表一并上报总行。
一般费用是指综合费用中除专项费用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支出指标不得突破,结余可作为专项费用统筹安排使用,也可结转下年。一般费用中的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招待费、公杂费、邮电费、修理费等6项作为专控费用,实行专项控制,其中招待费单独核定指标考核,其余
5项可捆起来统筹使用,专控费用不得突破,结余可作为一般费用或专项费用使用。一般费用中的工资总额按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基金计划执行,宣传费在贷款实收利息的0.2%以内据实列支。一般费用支出要划分审批权限,坚持先批后支的原则。对车辆、移动电话(大哥大)、公费住
宅电话的配装,一级分行要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参照当地的标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各级行配备的标准、范围、审批权限、程序及相关费用开支的管理细则等)。其中移动电话一律由一级分行审批,电话费用要结合业务量和工作特点,定机、定人、定费用,实行单机核算,限
额管理,离岗交机。有关的管理办法请一级分行在6月中旬报总行备案。
营业支出中的手续费支出按照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手续费的支出情况按附件二要求随季度财务报表上报总行。
营业外支出中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盈利的一级分行,在利润总额的1%以内据实列支,其中10万元以上的报总行批准,10万元以下的由一级分行审批。亏损的分行不得列支,其辖属盈利行必须支出的,由一级分行提出审批意见后,一律报总行核批。
四、加强固定资产购建管理
固定资产购建实行总量控制,购建指标的考核范围调整为固定资产原值、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新增额。经批准续建的营业办公用房,购建指标由总行戴帽下达;其余固定资产零星购建所需指标,总行根据新增存款、大中城市网点建设计划和盈利状况切块下达到一级分行,由一级分行统
筹安排。1996年全行一律不得新建营业楼及购买小汽车。购建指标一律不得超支,擅自超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
五、加强财务分析、考核、检查
各行要加强对经营状况的分析和预测,为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一级分行要逐月监控,按季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财务分析既要有全面情况的定性分析,又要有局部地区、部门典型情况的定量分析,形成有数据有情况有建议的分析材料。各行的分析材料在季后12日内上报总行
。从今年起,总行将实行财务分析例会制度,每季终了后,由总行从每个大区抽一名财会处长和总行一起对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总行将按季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要加强财务管理的检查、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一级分行必须按照年初召开的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的要求。狠抓财务管理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典型材料6月底前上报总行。对于奢侈浪费、腐化堕落的坏典型,要发现一个,处理一个。
六、调整有关帐户和财务报表项目
“营业费用”科目中的“租赁费”分设为“房租费”和“设备租赁费”二个帐户;“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三个帐户合并为“诉讼公证咨询费”;增设“网点装修费”帐户,核算原在“修理费”列支的专项用于网点装修的费用;将原在“邮电费”中核算的专项用于计算机网络
租赁费、通讯费等,调整在“电子设备运转费”中核算。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增设“经营调节基金利息收入”户。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增设“经营调节基金利息支出”户。
以上帐户的调整自1996年元月起执行。文到之日起,各行应将已发生的业务,按上述帐户核算内容作一次性归并调整。
自1996年第二季度起,财务报表有关项目作相应调整,报表格式及软件另发。同时增设“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附件三),由一级分行汇总随季度财务报表报总行。
附件略。



199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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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海洋局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发布《国家海洋局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研究所、总台:
现将《国家海洋局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便在适当时间修改为正式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海洋科技成果(包括海洋调查、监测、科研等)是我局广大科技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及时地总结、交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对促进四个现代化,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海洋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项目,经过研究、试验或调查考察以后并经过鉴定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的结果。有的课题、工作虽未全部结束,但已取得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可以独立应用的结果,可以做为阶段性成果。
二、海洋科技成果的内容:
1.以认识海洋自然现象和探索其自然规律为主要目标的研究。为解决我国四化建设中海洋开发技术提供科学依据和基本资料的应用基础研究,其科技成果主要表现为海洋调查成果报告、海洋图集、资料、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和科学专著等。
2.对于直接解决我国四化建设中实际科学技术问题的应用研究,在较多情况下是提供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流程、新方法、新设备等,其科技成果除表现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专著外,还应当有相应的实物和技术资料、设计图纸、实验报告、经济效益评价等。
3.海洋科学调查、研究中基本资料的系统总结,图集、资料的整理出版、新参数的测定、海法、规范、标准的制定以及测试、分析方法的重要改进等,也应作为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
一切科技成果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鉴定。各业务部门和学术机构应及时组织对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工作,严肃认真地对其工作质量、学术意义和学术水平、实际应用意义和成熟程度等作出科学的评价。
1.海洋调查、监测、科研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科技人员应及时总结、整理出完整的实验数据、图纸、资料,写出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提请上级审查鉴定。
2.对理论性科技成果,主要通过学术讨论和同行评议等方式,对其意义及水平进行评议。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一般应先在研究室有关人员中讨论,由研究室鉴署意见后报请研究所(分局、总台)学术委员会组织评议。重大的理论成果,还应广泛征求研究所(分局、总台)内、外有关同行专家的意见。
在评议中,要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注意反映重要的不同意见。
3.对于应用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严密的测试、分析、检验和现场试用,并参照国务院颁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附件三)进行鉴定。
4.一般科技成果由研究所(分局、总台)组织审查、鉴定;重大科技成果或局重点课题成果,经所(分局、总台)组织鉴定通过后,报局审核,必要时由局组织鉴定;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由局报请国家科委进行国家鉴定。
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后,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鉴定证书,并发送给生产、应用等有关单位。
5.在不泄露国家机密、实验数据可靠的情况下,不论通过审查鉴定与否,均可将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送交有关科学期刊发表,作者自负文责。但不准私自将资料、数据向个人或组织提供(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提供的服务资料除外)。
四、科技成果的登记、上报与归档:
1.每项研究课题完成并经审查鉴定后,课题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将所有的科学技术资料收集齐全,建立科技成果档案,交所情报资料室统一登记归档。属于局重点课题,交局科技部资料室统一登记归档。未归档之前,课题组不得解散。
2.各研究所(分局、总台)应将鉴定过的科技成果分类上报。全部科技成果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汇总后填写“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简表”(附件一)及“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卡片”(附件二)一式五份上报。科学技术上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或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科技成果,工作完成并经鉴定后,应及时上报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奖励。
3.上报的重大科技成果应包括以下材料。
(1)“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卡片”(附件二)。每一项目要认真填写,各级负责人要签字或盖章,需要保密的科技成果应填写建议密级。
(2)鉴定材料。理论研究成果应有研究所(分局、总台)学术委员会和所外同行专家的评价意见;应用研究成果应有成果鉴定证书。
(3)科学技术资料。它包括任务书(或合同)、设计图纸、试验数据、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应用评价、有关的图表、照片等。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报局。
4.局对各单位报来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后,按国家科委规定,上报我局科技成果申请授奖和核准授奖;每三至五年编印我局科技成果汇编,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我局可供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资料。
五、科技成果的奖励:
1.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科技成果,按上述条例评奖,其余的科技成果按《国家海洋局科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评奖。
2.上报程序和批准权限按上述所列条例和办法执行。
3.奖励采用荣誉奖和物质奖相结合的方式。物质奖励的经费由事业费开支。
4.每项科技成果只能获得一次性奖励,如果按两个以上奖励条例均可获奖时,按金额高的标准发给奖金或补给差额。
5.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与成果上报同时进行。
六、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1.要加强对科技成果的宣传、出版、交流和推广工作,使其尽快转变为生产力。成果的宣传必须实事求是,留有余地。引用别人的工作结果,必须加以说明。协作单位的贡献,应给予充分估价。
2.一般科技成果由研究所(分局、总台)自行挂钩交流推广。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成果应写专门报告或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由局协助向有关部门、地方推荐,交流推广。
3.各研究所(分局、总台)向生产单位推广科技成果时,可采用签定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此有矛盾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单位: 19 年科技成果登记简表 附件一
┌─┬───┬───┬───┬──────┬───┬───┬────┐
│序│成 果│成 果│科 技│鉴定日期、主│获 奖│推广应│备 注 │
│号│名 称│性 质│水 平│持鉴定单位 │情 况│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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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局 编 号│ │
├────┼─────┤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卡片
│基层编号│ │
└────┴─────┘
上报单位: 建议秘级:
┌────┬─────────────────────────────┐
│成果名称│ │
├────┼──────┬────┬───────┬────┬────┤
│题目负责│ │任务来源│ │计划编号│ │
│人及主要│ ├────┼───────┼────┴────┤
│参加人员│ │ │最终或阶段成果│ │
├────┼──────┤成果性质├───────┼─────────┤
│起止时间│ │ │理论或应用成果│ │
├────┼──────┼────┼───────┼─────────┤
│主 要 协│ │成果水平│ │ │
│作 单 位│ │ │ │ │
├────┴──────┴────┴───────┴─────────┤
│内容说明:(包括内容、原理、结论或技术指标、国内外水平比较、意义) │
│ │
│ │
│ │
│ │
├──────────────────────────────────┤
│审查或鉴定意见(包括申请和授给奖励的种类和等级): │
│ │
│ │
│ │
│审查或鉴定单位及主要成员: │
├──────────────────────────────────┤
│交流、推广情况及建议: │
│ │
│ │
│ │
├────┬──────┬───┬──────┬───┬───────┤
│单位盖章│ │单位 │ │研究室│ │
│ │ │负责人│ │负责人│ │
├────┼──────┴───┴──────┴───┴───────┤
│备 注 │成果水平指国际先进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或国│
│ │内一般水平。 │
└────┴─────────────────────────────┘
上报日期:19 年 月 日 收到日期:19 年 月 日

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一九六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一○次会议通过发布试行)

第一条 为了使广大群众的革新创造和科学研究的成果,经过认真的技术鉴定,及时地得到巩固、推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新产品、新工艺,都必须根据放手发动群众、一切经过试验的方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地认真地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条 凡是经过鉴定的新产品、新工艺,都应当对其技术上的成熟程度、经济上是否合理、应用的范围和条件等做出结论,提出可否推广的建议,并且指出进一步改进提高的方向。
第四条 经过鉴定的新产品、新工艺,凡是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都必须做出定型结论,以便推广;尚不具备定型条件的,则应当继续进行试验、改进、提高,促使其迅速完善。
第五条 对于不同的新产品、新工艺,应当根据其性质、用途和涉及面大小,采取不同的鉴定定型的方法和步骤。
对生产、建设和使用的安全有重大关系的新产品、新工艺,能做实物试验的必须做实物试验,不宜做实物试验的必须做模拟试验,并且都要经过试用考验,确有把握的,方可做出定型结论。
对生产、建设和使用的安全无重大关系但需要经过试用才便于定型的新产品、新工艺,只要基本成熟,就可以做出初步定型结论,并投入小批生产试用;在试用过程中进一步改进提高,待完全适用后,方可做出定型结论。
第六条 鉴定新产品、新工艺的时候,研究、设计、试制、试用等单位应当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提出有关的技术文件,作为鉴定定型的依据。
第七条 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鉴定,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按项目的重要性和涉及面大小,分为国家鉴定、部鉴定、地方鉴定和基层鉴定四级:
(一)国家鉴定: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鉴定;
特别重大的项目,鉴定后应当报请国务院批准;
(二)部鉴定:由国务院主管部组织鉴定;
(三)地方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所属的科委、有关厅(局)、市、县人民委员会组织鉴定;
(四)基层鉴定:由企业、研究设计机构、学校、人民公社等基层单位组织鉴定。
各级的鉴定项目,在各级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计划中具体安排。
第八条 一切新产品、新工艺,都应当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负责机构,结合有关方面,吸收群众参加,进行鉴定,并且负责到底;对于意义重大、技术复杂的项目,还应当按照项目成立鉴定委员会或者鉴定小组。
第九条 经过鉴定定型的新产品、新工艺,由组织鉴定单位发给鉴定证书。证书的格式和报送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经过鉴定定型的新产品、新工艺是否需要保密和密级的划分由组织鉴定单位提出意见,其审批手续,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一切出口、出国展览和列入技术援助项目的新产品、新工艺及其有关的技术资料,都必须经过鉴定定型,并报请有关领导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技 术 鉴 定 证 书(格式)
编号 铁道部产初77019
GJC--1型校正望远镜





研究试制单位: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江苏省常州市卫东光 学 仪 器 厂
天 津 大 学
组织鉴定单位:江 苏 省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铁 道 部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科 技 局
鉴 定 日 期: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一、技术规格和简要说明:
针对现场生产中存在的长距离、变孔径、高精度的准直测试问题,研制了GJC-1型校正望远镜,经过大量技术测试和工业性试验,并与东德进口同类型仪器作了实地对比试验,证明仪器的性能是良好的,给国内精密仪器的制造,填补了一个空白。
主要技术规格如下:
测量距离:0-20公尺
水平、垂直方向测量范围:±1毫米
最小格值:0.001毫米
仪器测量精度:±(3/√n +E+2△)微米
其中:n为测量次数
E为测量距离(公尺)
△为在测量时测微器的读数值对于测量范围中心偏差(毫米)
主机尺寸(长×宽×高):375×138×320毫米
主机重量:10公斤
仪器应在良好的环境下使用
二、鉴定意见:
1.仪器具有测量精度高,用途广,测量方法简易,读数直观,用子制造和修理行业。
2.仪器在精度上符合设计要求,是一种良好的准直仪器。
3.对仪器的几条改进意见:
(1)应加配五角棱鉴等附件,扩大使用范围。
(2)增添双刻线标靶。
(3)为利子粗调找正,光源设计要进一步修改。
(4)测微千分尺要进一步改进。
4.根据上述意见,为了满足生产需要,为早日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建议安排在江苏省常州市卫东光学仪器厂进行小批量试生产。
三、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结论:
同意鉴定意见,可以进行小批量试生产。
四、主要技术文件及提供单位:
1.GJC-1型校正望远镜设计总结 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天津大学
江苏省常州市卫东光学仪器厂
2.GJC-1型校正望远镜全套设计 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图纸
3.GJC-1型校正望远镜试制总结 江苏省常州市卫东光学仪器厂
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4.GJC-1型校正望远镜质量分析 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报告 江苏省常州市卫东光学仪器厂
5.GJC-1型校正望远镜技术条件 江苏省常州市卫东光学仪器厂
6.GJC-1型校正望远镜说明书 江苏省常州市卫东光学仪器厂
五、主管部、委、总局审查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08〕7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市发改委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市重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范围)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主要范围为我市受灾严重的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和邛崃市。市重建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关系民生的基本生活、公共服务设施和受损基础设施功能恢复,重点用于我市地震灾区纳入国家、省、市灾后恢复重建先期启动的项目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灾区农民住房重建和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给予的政策性补助项目;
(二)教育、卫生、文化、基层政权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项目;
(三)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项目,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险情水库加固、江河堤防修复加固等项目;
(四)符合灾后恢复重建目标,促进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安排原则)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轻重缓急进行安排。
第四条 (管理机制)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实行集体决策,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监管制度,确保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第五条 (管理机构)

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是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投向,审定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和调整方案,协调处理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市发改委负责建立和管理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初审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并向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提出建议意见;编制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报告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并按照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的要求协调有关事项。
第六条 (投资方式)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投资方式主要包括政策性资金补助、项目直接投入、项目投资补助、项目贴息、资本金注入等。
政策性资金补助是指符合国家、省、市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在市重建专项资金中按照政策给予的适当补助。
项目直接投入是指事关民生且主要由政府财政直接投资的项目。
项目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项目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资本金注入是指对承担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注入。
第七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由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市级投资公司根据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范围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发改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汇总初审,报经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审定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并根据项目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使用市重建专项资金。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重建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市重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申报纳入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 二)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地址、建设年限等);
(三)区(市)县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四)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五)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项目计划)

经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审定通过的项目计划,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依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已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如项目条件或项目实施情况发生变化的,由项目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报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审定后,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按《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确定的审批管理程序进行审批,其中,使用国家、省灾后重建资金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

(一)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市重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二)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市发改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并经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同意后进行相应调整。
(四)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监督)

(一)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加强监管,保证市重建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如发现项目单位在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经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同意,停止执行投资计划和资金拨付。

(二)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要按照《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稽察;市财政局对市重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市监察局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市审计局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计。
(三)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均应向社会公开项目有关信息。

(四)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项目的监管,保证项目按照要求顺利实施,防止资金被侵占或挪用。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对在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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