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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48:19  浏览:8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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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


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
1981年7月13日,铁道部

铁路战备事业费是用于组织各项战备活动的费用。为了加强管理,合理使用,现将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使用范围
1、编制和修改应急战备措施:包括文件整理费和绘图仪器购置费。
2、制定和修改重点目标抢修方案:包括外业调查、勘测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文件整理费和绘图仪器补充购置费。
3、战备演练:包括工程费,材料设备购置费,设备租用费,机具加工费,设备器材借用整修运输费,伙食补助费,房租费。
4、战备科研试验:包括工程费,材料设备购置费,机具加工费,设备租用费,设备器材借用整修运输费。
5、战备专职人员和骨干培训:包括房租费、教职工补助费,购置模型、挂图、教具费,公杂费,印发资料费,教学参观交通费。
6、召开战备专业会议:包括房租费,交通费,公杂费,伙食补助费。
7、购置、印发战备图书资料和战备技术档案卡片等费用。
不得购买国家统一规定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的商品,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购买控购商品时,先经部批准后再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报批手续,未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违章套购。
二、使用原则
1、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坚持勤俭节约,勤俭战备的精神,防止大手大脚,铺张浪费。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保证重点,严格审批手续,使有限的钱发挥更充分的作用。
2、该项费用作为专用基金使用,单独列帐,不得挪做它用,当年度节余的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要编报预算,经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3、在制定重点目标保障方案中,如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共同完成某一项任务时,各单位分别按所承担的任务量和规定的费用内容,提报费用申请计划。属铁道兵承担的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铁道兵负责解决。
4、较大规模的科研试验和战备演练,如:深水高桥抢修科研试验,轮渡简易码头试验,综合性的桥梁抢修通车演练等,要事先提出试验方案、演练方案和概算,经部批准后再报战备事业费申请计划。
5、为了节约资金,凡科研试验项目和战备演练内容,能结合使用战备储备器材的,可按“450”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动用审批手续办理借用,用后由使用部门整修配套及时返还。
6、组织战备演练,要尽量结合平时运输生产建设进行,这样既有利于平时,又加强了战备,所发生的费用分别由平时正常科目(如:运营、大修、更新改造、工业生产和基建等费用)支出,其超出正常开支范围的,列入战备事业费。
7、由于工作需要,用战备事业费所购置的设备、器材,凡属固定资产的应按统一规定纳入有关业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对低值易耗品也要指定专人维护管理。
三、使用程序
1、各单位根据战备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结合工作的需要,于每年十一月末由局、院提出下年度的战备事业费申请计划和单项预算报表报部,经部批复后再具体安排。
2、各单位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把上年度战备事业费使用的情况报部,同时对照部批准的预算内容,填写完成情况报表,连同年终结存战备事业费的金额一并报部。
四、各单位对战备事业费的使用情况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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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


水 利 部 文 件

水办[2003]369号




关于印发《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程序,有效整合水利信息资源,克服重建轻管、资源浪费、低水平重复建设与开发等不合理现象,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有序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8日




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程序,积极推进水利信息化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及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部信息化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信息化建设是指水利信息基础设施、水利业务应用及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
水利信息基础设施由水利信息采集设施、水利信息网络、水利数据中心构成。
水利业务应用由利用信息技术来处理的各类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构成。
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由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构成。
第三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包括水利部信息化建设和地方水利信息化建设。水利部信息化建设是指水利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水利信息化建设以及中央投资的其他水利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信息化建设。地方水利信息化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水利部信息化建设必须严格遵循水利信息化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
第七条 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信息办),是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水利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受部委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查(包括前期工作),组织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的协调、检查和监督,推广通用业务应用软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利信息化标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水利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九条 水利部信息化建设必须在国家有关信息化规划和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的框架下进行,必须按照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立项程序。
第十条 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的前期工作,包括水利信息化规划,立项阶段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由部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合并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
第十一条 水利信息化规划包括全国和部直属各单位的水利信息化规划,各业务应用规划及其他水利信息化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 《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由部信息办组织编制,报部审批。部直属各单位的水利信息化规划由本单位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部审批。各业务应用规划由相应的司局组织编制,报部审批。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应当由本单位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经单位同意后报部,由部信息办组织审查,部审批。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基建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仍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部信息办参加,部审批。
第十五条 关系全局的重大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当报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变更设计方案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七条 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对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报保密部门批准。
安全与保密系统建设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重大信息化项目应当通过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认证,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承担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安装、培训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或同类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部信息办或部信息办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保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峻工验收前必须提交竣工报告、技术文档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硬件和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成果(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数据库等)必须报部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半年后,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 部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基础性的或对水利系统有较大影响的应用软件的测评和推广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 9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新工商检字[1990]179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工商市字[1988]第169号文件第三条中规定:“汽车、旧机动车交易发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现后应责令买主补办手续。对有意逃避监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对买主或经营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中“买主或经营单位”是指“买方或卖方”,买方和卖方均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工商检字[1990]179号文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局、公安部(1988)1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地区工商局(处)等地查处几起未按国家规定场外私下买卖汽车案,均属自然人所为。在对此案定性处理时,除引用国家工商局、公安部(88)1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再无其他法律法规可依。该《通知》第三条“
汽车、旧机动车交易发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现后应责令买主补办手续。对有意逃避监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对买主或经营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转手倒卖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乌鲁木齐市、阿勒泰查处场外私下买卖汽车案
是自然人交易,按《通知》第三条规定处理,只能处罚买主一方,对卖方因不是经营单位而是个人,故无法处理。因此,如何执行《通知》第三条,请予批示。



199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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