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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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的通知
((89)国检监字第384号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地商检局,各有关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工厂条件考核工作,结合部分“三资企业”中由国外厂商直接管理的企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经全国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予颁发试行,对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商检局反映。
附件:如文
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
许可证、工厂生产考件考核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申请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国外厂商经营管理的企业工厂生产条件的考核和评定。
二、考核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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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考 核 内 容
目|
--|---------------------------------
1 | 生产厂执行的产品标准应符合我国有关出口产品的质量要求。
2 | 生产厂应有产品检验标准或规程。
3 | 抽查与成品质量要求有关的元器件、零部件,应与申请质量许可证时抽
|查样品中所用元器件、零部件相符。
4 | 生产厂应对有关元器件、原材料、零部件进行检验或提供质量保证。
5 | 抽查厂检合格产品应符合标准。
6 | 生产厂应对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有切实的隔离措施。
7 | 生产现场、检验现场、试验室、计量室、仓库的环境应有严格的制度及
|控制手段,确保生产、检验及存放条件能符合规定及标准。
8 | 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应有工序检验及质量控制要求,有相应的检验
|标准及检验记录。
9 | 根据生产厂执行的产品检验标准,工厂应配备有相应的检验、试验仪器
|设备或其它的保证检验执行的措施。
10| 试验、检验用仪器设备性能、精神能满足试验、检验要求,有相应的保
|养、管理制度。
11| 计量仪器及器具应按我国的计量管理要求进行定期计量检定,各台计量
|仪器及器具应有计量合格检定证。
12| 生产厂所用计量仪器及器具应不超过计量检定有效期。
13| 生产厂对生产用设备应有严格的保养、操作、检修制度,确保生产用设
|备的性能精度及准确使用。
14| 产品的检验应有可靠完整的检验记录及其档案,检验人员应熟悉与其工
|作有关的检验标准。
15| 试验、检验用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要求,准
|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16| 抽查已包装产品,应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产品的必要标记,并附有相应
|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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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定:
每个考核项目按“通过”或“未通过”进行评定。其中第1、3、4、5、8、9、10、11、16项中任何一项未通过,即评为生产条件考核不合格。其余各项中未通过的项目超过两项亦评为生产条件不合格;未通过项目少于两项(含两项)的,则评为生产条件合格,但对未通过的项目,生产厂应在限期内改进。
四、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生产的其它出口商品的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22日修订)
第一条 为增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发明创造积极申请专利,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资助对象为广西辖区内的专利申请人。
奖励对象为广西辖区内的专利权人。
(所谓广西辖区内是指专利申请人地址为广西辖区内。)
第三条 资助范围
资助申请日为 2004年1月1日以后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部分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
(一)发明专利申请;
(二)列入国家或自治区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
(三)没有经济收入学生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个人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的金额予以资助;单位的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实质审查费资助1000元;
(二)国内专利申请委托自治区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资助代理费8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代理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代理费300元。
第五条 奖励范围及金额
(一)2004年1月1日以后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1000元/件;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获外国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5000元/件,同一专利项目只奖励一次;
(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和三种专利的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给予奖励6000元、5000元、4000元。
第六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资助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须委托自治区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四)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得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已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五)地方有资助及奖励政策的,原则上先在地方申领,专利(申请)在各市得到资助或奖励的部分,本办法不重复资助或奖励;
(六)同一年度资助同一单位的专利申请一般不超过5项,同一个人一般不超过3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单位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5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2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个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2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1项;年度资金有富余除外。
(七)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五)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六)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学生的,同时提供学生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并出具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属职务发明的,提供已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证明;
(四)该专利公开说明书首页;
(五)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本人亲自办理领奖事项,并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 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和审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负责受理、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
(三)领款:申请人按领款通知(兼作凭证)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经委托,申请费和代理费可由自治区的专利代理机构代领。
第十条 资助及奖励的管理
本资金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每年的资助及奖励资金用于当年的专利申请及专利授权,用完为止,如有剩余结转下一年使用。
本自治区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应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供所代办的专利申请资助清单(每年元月提供上一年度的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负责对资助及奖励的专利(申请)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资助或奖励的对象应在接受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年底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以便了解、掌握资助及奖励的效果及专利实施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涂料涂层试板的制备》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涂料涂层试板的制备》的通知
建标[2001]16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8]58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建筑涂料涂层试板的制备》标准,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T23-2001,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涂料涂层试板的制备》JGT23-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