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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53:51  浏览:8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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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实施中确需变动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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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的通知

2007年12月10日 财建[2007]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

附件: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指导地方管好用好中央分配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中央分成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
一、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总体要求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要求,高度重视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方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要以增加耕地面积、改善耕地质量为目标,坚持资金、资源合理配置,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提供有力保障。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范围
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应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方式改变的需要,严格按照财综〔2006〕48号、财建[2007]84号文件的精神,将中央分配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并落实到项目。中央分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县、补充耕地潜力大的地区以及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区倾斜。
(一)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以基本农田整理项目为载体,大力开展基本农田综合整治,以建设促保护,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的管护、更新,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
(二)土地整理。以有效增加耕地面积为目的,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做到同步建设,相互衔接,统一管理,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鼓励对生产建设中破坏的、主体已经灭失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及时恢复利用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
(三)耕地开发。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和《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依法适度开发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
2007年中央分配给地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优先用于中央划转地方安排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三、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管理,做好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后期维护工作。
(一)项目的选择要符合《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和《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要在调查、勘测、土地清查和公众参与的基础上,从技术、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科学设计。
(二)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项目施工要考虑当地农民的利益,尽可能地招用当地农民参与项目施工,让农民从项目实施中得到实惠。
(三)要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规程,全面考核工程施工质量,严把竣工验收关。认真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项目后期维护工作。
四、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实施追踪问效,确保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并研究建立稽查情况与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的联动机制,逐步完善稽查制度。
(二)每年12月31日前,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将当年中央分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明细情况和实施管理情况报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安排明细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等。实施管理情况应包括实施管理机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
(三)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制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及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关于在学习邓小平理论新高潮中开展检察机关执法思想大讨论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学习邓小平理论新高潮中开展检察机关执法思想大讨论的通知


高检发[199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今年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真理标准讨论20周年,也是检察机关重建20周年。当前根据中央部署,全党、全国正在掀起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检察机关的教育整顿也进入了治本的攻坚阶段。为巩固检察机关教育整顿的成果,推动全国检察系统深入开展学习邓小平理论,进一步解决教育整顿中的思想认识问题,加强检察机关法制思想建设,促进检察工作的发展,高检院决定在学习邓小平理论新高潮中开展全国检察机关执法思想大讨论活动。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执法思想大讨论的重大意义


执法思想大讨论是检察机关学习邓小平理论活动的组成部分,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检察机关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教育整顿工作的深入和提高。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执法思想大讨论中,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总结检察机关重建20年来的经验,解决检察工作中的问题,推动检察事业的全面发展。


通过执法思想大讨论,把全体检察干警的执法思想统一到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上来,统一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上来,统一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上来,统一到正确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上来。


通过执法思想大讨论,坚持检察工作中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指导思想,澄清模糊认识,纠正错误认识,使检察机关执法思想符合不断变化的实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国的客观规律,使广大检察干警振奋精神,积极进取,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为检察工作的改革、发展打好思想基础。


通过执法思想大讨论,使广大检察干警受到一次深刻的“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教育,使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成为每个检察人员的自觉行动。


通过执法思想大讨论,进一步巩固教育整顿的成果,深入对教育整顿反映出来的问题的理性思考和理论认识,使广大检察干警在执法观念上发生深刻变化,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原则问题达到共识,形成全国检察机关统一、正确的执法思想。


二、开展执法思想大讨论的主要内容


在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高潮中,组织全体检察干警认真学习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和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论述和《关于打击走私和反腐败问题》的重要讲话,根据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结合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中的思想认识问题和教育整顿中反映出现的问题,围绕下列题目深入讨论检察机关正确执法的一系列具体问题:


如何正确处理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检察机关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增强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的观念;


如何正确处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全面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增强检察机关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观念;


如何正确认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与强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关系,确立检察机关在反腐败中的地位、职能和作用,增强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观念;


如何正确处理执行实体法与程序法、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增强在办案中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观念;


如何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质量的辩证关系,增强严格执法,质量为本的观念;


如何正确处理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与自觉接受监督的关系,增强人民检察为人民,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观念。


三、开展执法思想大讨论的组织实施


高检院将成立执法思想讨论研究小组,负责拟定讨论专题,组织撰写讨论文章,审查、推荐各地有关稿件,具体负责讨论的组织、引导、推动工作。


《检察日报》根据讨论的进程适时发表以高检院执法思想讨论研究小组名义撰写的专题文章,引导全国检察机关执法思想大讨论的深入进行,供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组织执法思想大讨论中学习、参考。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安排好执法思想大讨论的具体组织和引导工作,组织广大检察干警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有关论述,撰写心得体会,适时组织座谈会,研讨会、讲演会,交流学习体会。


《检察日报》将开辟专栏,发表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署名文章,选登基层检察长撰写的优秀文章。各级检察机关有关刊物要刊登各地检察机关执法思想大讨论的优秀成果。


中国检察官协会将与高检院研究室、《检察日报》社联合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执法思想理论研讨会,除检察机关有关人员外,还将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参加,围绕检察机关执法思想进行座谈,交流执法思想大讨论的成果和经验。


执法思想大讨论在1998年9月、10月进行。各地人民检察院要对执法思想大讨论作出周密安排,具体的步骤和方法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


四、开展执法思想大讨论的要求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执法思想大讨论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对执法思想大讨论工作的领导,按照高检院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做到领导机关和检察长带头,全体干警参加。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要认真做好执法思想大讨论的组织、引导和总结工作,及时稳妥地解决讨论中出现的问题。


在执法思想大讨论中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点讨论新形势下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讨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保证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从讲政治的高度组织、引导广大检察干警参加执法思想大讨论,使讨论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执法思想大讨论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符合高检院的工作部署和有关精神,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


加强执法思想讨论中的信息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思想大讨论的情况要进行阶段性总结,及时报送有关信息材料,对反映出来的重大问题和讨论成果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




199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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