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0:24:59  浏览:8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21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贸易关系,相互促进经济建设和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应根据本议定书所附的一九八八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一号、二号和一九八八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货单--一号、二号办理。上述货单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双方应保证完成上述货单中所列货物的供给。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一号货单,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或补充。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此交换有关的一切事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在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日所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双方对外贸易机构间所签订的合同办理。双方争取在本议定书签字后两个月内签订一号货单项下的合同。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并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以主要世界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的付款,在中国方面通过中国银行,在捷克斯洛伐克方面通过捷克斯洛伐克贸易银行(股份公司)办理。为此目的,两国银行应相互开立下列无费瑞士法郎结算帐户。
  一、一九八八年第一号贸易清算帐户(简称“第一号帐户”)。
  通过本帐户办理本议定书规定的供应货物和同供货有关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从属费用的结算。本帐户的差额超过三千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按年利百分之二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本年底一次计算后记入本帐户。
  二、一九八八年第二号清算帐户(简称“第二号帐户”)。
  通过本帐户办理两国间除上述规定记入第一号帐户的费用外其他一切以瑞士法郎支付的费用的结算,本帐户不计算利息。两国银行核对一致的年终差额在一九八九年二月底前转入第一号帐户。
  两国银行不论在相应帐户内有无贷方余额,应办理上述两个帐户内的一切付款。
  有关本议定书规定的供应货物的价款和从属费用的详细付款办法,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所签订的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中国银行和捷克斯洛伐克贸易银行(股份公司)商定的贸易支付办法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内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双方银行至迟须在一九八九年二月底前将第四条所规定的第一号帐户的最后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并自动转入一九八九年第一号贸易清算帐户,在该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内予以平衡。根据双方协议继续交货的成套设备和货物,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交货的支付,应记入一九八九年帐户内。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出口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品 清             伊·涅麦茨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1996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19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已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第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第九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件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本案调查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十三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 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第十四条 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及事实进行询问,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终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第十七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前款规定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第十八条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
第二十条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2.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略)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性质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是否具有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
二、考核方式
(一)出师考核包括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综合笔试;确有专长考核包括临床实际本领考核和综合笔试。
(二)出师考核的临床实践技能考核,采取基本操作与临床答辩的方式;确有专长考核的临床实际本领考核,采取基本操作、临床答辩、居民和患者评议评价的方式。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综合笔试,均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三、考核内容
(一)临床实践技能(临床实际本领)考核范围
1.出师考核(临床实践技能)
(1)基本操作
中医四诊、针灸、推拿、拔罐、常见急症针灸技术应用等中医临床技术。
(2)临床答辩
①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含中医经典有关内容);
②中药的功效、应用、用法用量、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
③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主治、组方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
④对指导老师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掌握水平以及应用能力。
2.确有专长考核(临床实际本领)
(1)基本操作
①中医四诊、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临床技术;
②中医独特诊疗技术。
(2)临床答辩(临床答辩结合本人专长)
①与专长有关的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含中医经典有关内容);
②与专长有关的中药的功效、应用、用法用量、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
③与专长有关的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主治、组方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
④中医独特诊疗技术的掌握与临床应用水平。
(3)评议评价
选30名居民和30名患者对确有专长人员技术专长进行评议评价。
(二)综合笔试测试范围
1.出师考核
(1)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及中医经典著作等相关知识;
(2)中药的功效、应用、用法用量、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
(3)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主治、组方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
(4)临床常用腧穴的定位、主治、刺灸法、临床应用等基本知识;针灸科常见病证的辨证、治法、处方、操作等知识;
(5)中医内、外、妇、儿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等知识。
2.确有专长考核
(1)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及中医经典著作等相关知识;
(2)中药的功效、应用、用法用量、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
(3)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主治、组方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
(4)临床常用腧穴的定位、主治、刺灸法、临床应用等基本知识;针灸科常见病证的辨证、治法、处方、操作等知识;
(5)中医内、外、妇、儿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等知识;
(6)中医技术专长方面的临床专业知识。
四、考核题量
(一)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10道
1.出师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1)中医基本操作试题:4道;
(2)中医临床答辩试题:6道。
2.确有专长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1)中医基本操作试题:4道;
(2)中医临床答辩试题:6道。
(二)综合笔试:300道
1.出师考核
(1)中医基础知识试题:150道
①中医基础理论:40道;
②中医诊断学:30道;
③中药学:40道;
④方剂学:40道。
(2)中医临床专业知识试题:150道
①中医内科学知识:30道;
②中医外科学知识:30道;
③中医妇科学知识:30道;
④中医儿科学知识:30道;
⑤针灸学知识:30道。
2.确有专长考核
(1)中医基础知识试题:150道
①中医基础理论:40道;
②中医诊断学:30道;
③中药学:40道;
④方剂学:40道。
(2)中医临床专业知识试题:150道
①中医内科学知识:30道;
②中医外科学知识:30道;
③中医妇科学知识:30道;
④中医儿科学知识:30道;
⑤针灸学知识:30道;
⑥其他科目知识:30道(供选答)。
确有专长人员可选答①至⑤共150道试题;或在①至⑤中选答四个科目共120道试题,再从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结合确有专长考生的专长补充命制的其他科目知识⑥试题中选择与自己专长相近专业30道试题。
五、考核分数
(一)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100分
1.出师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1)中医基本操作试题:40分;
(2)中医临床答辩试题:60分。
2.确有专长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1)中医基本操作试题:40分;
(2)中医临床答辩试题:60分;
(3)居民和患者的评议评价:合格。
(二)综合笔试:300分
1.出师考核
(1)中医基础知识试卷(150分);
(2)中医临床专业知识试卷(150分)。
2.确有专长考核
(1)中医基础知识试卷(150分);
(2)中医临床专业知识试卷(150分)。
六、考核时间
(一)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30分钟
1.中医基本操作:10分钟;
2.中医临床答辩:20分钟。
(二)综合笔试:共300分钟
1.中医基础知识试卷考试时间:150分钟;
2.中医临床专业知识试卷考试时间:150分钟。
七、考核合格标准
(一)出师考核合格标准
1.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满分100分,达到60分为合格;综合笔试满分300分,达到180分为合格;
2.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综合笔试均合格者,为出师考核合格。
(二)确有专长考核合格标准
1.临床实际本领考核满分100分,达到60分为合格;综合笔试满分300分,达到180分为合格;
2.居民和患者对确有专长人员技术专长的评议评价,70%以上的居民和患者有疗效的,为合格;
3.临床实际本领考核、综合笔试和居民患者评议均合格者,为确有专长考核合格。
(三)出师考核中的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中的临床实际本领考核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综合笔试合格成绩当年有效。
八、组织管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其职责是:
1.根据本实施方案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组织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命题和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2.制定本实施方案要求但《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中未涵盖的内容;
3.制定本辖区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考务管理制度;
4.确定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具体时间,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5.受理申请参加出师考核人员的报名工作;
6.根据申请出师考核的人员情况设置考点和考场;
7.具体组织实施出师考核工作;
8.指导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确有专长考核;
9.处理、上报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期间发生的问题;
10.对辖区内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情况进行分析,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年度考核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11.其它工作。
(三)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确有专长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其职责是:
1.制定本辖区确有专长考核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2.受理申请参加确有专长考核人员的报名工作,并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报名信息;
3.根据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情况设置考场;
4.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确有专长考核工作;
5.处理、上报确有专长考核期间发生的问题;
6.对辖区内确有专长考核进行分析,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考核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7.其它工作。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拟定《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有关具体工作;
2.指导各地建立考核考务管理制度;
3.指导各地做好考务与考官培训工作;
4.负责命、审题技术培训和组卷技术指导;
5.建立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信息统计制度,负责全国信息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等信息数据的管理工作;
6.定期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全国年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统计分析报告;
7.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民族医考核
民族医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仅限于在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中开考的民族医,其实施方案由各民族地区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批准后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