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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设立蒙古人民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总领事馆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35:20  浏览:9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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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设立蒙古人民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设立蒙古人民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3月30日 生效日期1989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扩大领事关系与合作的愿望,就恢复设立蒙古人民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总领事馆事议定如下:

 一、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设立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蒙古人民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

 二、蒙古人民共和国驻呼和浩特总领事馆的领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

 三、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法律和规章,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给以一切可能的协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相互谅解和合作精神,根据双方的条约和协定以及国际惯例,协商解决两国间领事关系的所有问题。

 五、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蒙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策·贡布苏伦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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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铁路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


加强铁路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几项规定

1987年2月2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性质和任务
第1条 铁路卫生所、保健站是铁路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是铁路医疗卫生保健网的基础,是保护铁路职工、家属身体健康,保证生产,方便就医的综合性基层卫生机构。
第2条 卫生所、保健站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定,担负本管辖区内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要明确树立为运输生产、基本建设服务,为职工、家属服务的观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承担职工、家属的日常医疗工作,不断提高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水平,对危急重症进行处理和抢救,并根据病情做好转院工作。设在偏僻、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线路卫生所要逐步做到能就地解决一些急诊抢救和疑难疾病的诊断和治疗问题。
2、逐步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开展基层防病治病所需要的口腔、外科、五官、妇产、检验、放射等“小专科”和病人观察、转院业务。
3、保证运输生产基本建设,方便职工、家属就医,深入基层、线路,定期巡回,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家庭病床。
4、做好疫情报告,建立传染病防治卡片,对传染病患者进行访视,指导消毒,负责实施计划免疫。
5、当好爱卫会办公室的参谋,协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健康教育活动。
6、搞好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及职业病的日常管理工作。
7、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保证节育手术质量,积极开展妇幼卫生保健的系统管理工作。
8、积极防治结核病、精神病等,做好慢性病、地方病管理工作。
9、做好各项卫生统计工作,建立各种原始登记,如卫生户卡、传染病防治卡和健康档案等。
10、制定常见病、多发病防治计划,主动做好人群保健和健康管理,降低病伤率、死亡率,提高职工、家属的健康水平,并结合防治工作业务,开展基层医疗卫生科研活动。

第二章 领导体制及工作关系
第3条 卫生所、保健站是医院的组成部分。医院预防保健科(室)在院长领导下对卫生所、保健站的业务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卫生防疫站对卫生所、保健站的卫生防疫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第4条 医院和卫生防疫站应重视对基层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有关专业科室应定期深入卫生所、保健站进行具体业务技术指导,传播技术信息,不断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5条 卫生所、保健站要积极依靠所在单位(或地区)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征求意见,取得支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6条 卫生所、保健站的设置和规模应按服务人口(职工、家属人数)、服务范围、交通条件和业务量等来确定。
卫生所是为附近职工、家属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在线路上的卫生所,可按服务线路长短下设保健点。
保健站是为职工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7条 卫生所分级
凡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病床10张以上设甲级卫生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设乙级卫生所,但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定级。
保健站不分级。
第8条 卫生所根据防病治病需要内部可设置技术业务科、室、组;并根据实际需要设卫生防疫组或设置一定数量从事卫生防疫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9条 人员编制及床位设置
1、人员编制及床位设置由各局、厂、院、校自定。对偏僻、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线路卫生所应适当增编。
2、卫生所所长具有一定临床经验和管理能力的医师以上人员担任,并不脱离业务工作。
第10条 卫生所、保健站的卫生技术人员,一般应配备一专多能的“通科医生”。对卫生所、保健站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也应按“通科医生”要求制定技术业务标准,进行培训、考核、聘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11条 卫生所、保健站的经费,按管区内直接服务人口确定费用定额,由隶属医院定期拨给;并随中西药、卫生材料等费用的浮动,同步增长。对偏僻、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线路卫生所应酌情增加经费。在技术水平暂时不能适应职工、家属医疗需要时,可适当放宽路外就医报销条件;但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提高医疗技术水平,逐步减少路外就医费用。
第12条 卫生所、保健站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所需的药品,由管内卫生防疫站提供。

第五章 建 筑
第13条 应保证卫生所、保健站的基本业务用房,要按卫生部、国家建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79)工字第383号、(79)劳总字第55号关于颁发《工业企业设计标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设 备
第14条 为保证卫生所的业务工作正常进行,应配备的基本医疗设备如下:
心电图机 高压消毒锅
外科常用设备 五官科常用设备
口腔科常用设备 理疗科常用设备
检验科常用设备 急诊抢救常用设备
体检常用设备(成人、儿童) 卫生防疫工作常用设备
计划生育和接产常用设备 X光机
甲级卫生所和偏僻、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卫生所应酌情增加设备,如:超声诊断仪、口腔镶复设备、小手术室设备等。
保健站可根据业务情况酌定。

第七章 培训不脱产的卫生员
第15条 对无医疗点的偏僻、边远、交通不便的站(区)、工地要配备保健箱、培训不脱产的卫生员,担负“小伤小病”的处置。保健站应对卫生员加强业务培养,对药物加强管理。

第八章 福利待遇
第16条 改善基层卫生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安排和解决好他们的住房和子女就读问题。为保证完成巡诊任务,应配备交通工具和防寒、防暑用品,并发给巡诊费。

第九章 其 它
第17条 卫生所、保健站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常规、标准等,由各局、厂、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管理规范酒类产销秩序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贸易[2003]6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管理规范酒类产销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内贸行业办):

  酒类产品是对人民身心健康具有重要影响的特殊商品。近年来,我国酒类生产发展很快,流通规模不断扩大,品种结构日趋多样化。白酒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啤酒产销量位居世界第一。但在酒类产销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小酒厂数量众多,产品质量低,资源浪费严重;产品供过于求,行业内部恶性竞争,多数企业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现象猖獗,几乎所有名优酒都被仿冒,假酒中毒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身心健康;一些企业以瞒报产销量、不开或少开发票的方式偷税漏税,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使财政蒙受重大损失。这些问题严重扰乱了酒类产销秩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加强酒类产销管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总体部署,特别是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管理,规范酒类产销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国是酒类生产和消费大国。酒类虽非生活必需品,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消费者对酒类产品质量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使人民群众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的奋斗目标。小康社会不仅表现为生活水平的提高,更意味着生活质量的改善。为此既要大力提高产品质量,也要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各地经贸部门要针对当前酒类产销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对酒类产销秩序进行规范。把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管理,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作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推进结构调整,扶持名优产品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酒类生产形势日益趋好。但是行业中仍然存在着企业规模偏小,整体水平不高,效益不理想等问题。各地经贸部门要积极推进酒类生产朝着优质、低度、多品种、低消耗的方向发展。鼓励企业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实现规模化经营。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扶优扶强,对规模小、效益差、产品质量没有保证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三、规范流通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各地经贸部门要强化对酒类批发和零售环节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集贸市场、批发企业和零售商贩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经销假冒伪劣酒的违法行为。督促酒类批发市场、批发企业和零售商贩严把酒类进货质量关,发现假冒伪劣产品,立即封存销毁。在强化酒类市场监督管理的同时,积极推进酒类流通方式的现代化,运用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建立优质酒类经销网络。每年春节、元旦、“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前夕,各地要加大酒类市场管理的力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酒类消费旺季制售假酒毒酒,保证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美满的节日。

  四、推进法制建设,实现规范管理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台了本地酒类产销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为加强酒类产销管理提供了执法依据。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对不适应酒类产销形势变化的管理规定要及时进行调整。目前各地酒类产销管理规定不尽相同,地区封锁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酒类的正常流通。实现酒类产销规范化管理的根本途径是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酒类产销管理法规。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完善法规和加强执法的有效性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向”的指示精神,国家经贸委今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国内酒类产销管理的成功经验,加快酒类产销管理立法工作,使酒类产销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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