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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33:48  浏览:8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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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机编〔2004〕18号

2004年7月22日

  各市委、市政府,省直各部门:《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已经省编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字〔2004〕14号),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

  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二)各级、各部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情况。(三)各级党委、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四)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包括机构数额、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经费形式、隶属关系等。(五)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各级各类编制分配和使用情况。(六)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备使用情况。(七)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八)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相互配套协调约束机制的执行情况。(九)《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执行情况。(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执行情况。(十一)机构编制统计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方法

  (一)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普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机构编制的自查自纠;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情况的抽查、普查,并结合机构编制管理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进行监督检查。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安排,全省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二)实行机构编制管理公开监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情况,应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外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公开透明,杜绝违规操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大监督力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开接受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机构编制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部门投诉、举报,也可向上级党委、政府举报,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三)建立机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主动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本级政府机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四)实行机构编制审计和考核制度。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审批机构编制的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对本级各部门机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对有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领导干部,不得异地任职和提拔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责任。将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情况和机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当前要以各级、各部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实行严格的考核责任制。

  四、责任与追究

  (一)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督检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明确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省、市机构编制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利用掌管资金、财物、项目审批、评优评先等手段,对下级业务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进行干预,机构编制部门经核实后,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

  (三)各级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如实反映检查情况。监督检查人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设置机构、增加编制和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机构编制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机构和编制的,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违反规定办理调配录用人员手续或者拨付人员经费的,由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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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补充规定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补充规定
1996年7月12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保持和发挥我行优势和特点,使我行在外汇资金业务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切实落实行领导对外汇资金工作的指示,在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外汇资金业务,特对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有关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代客实盘外汇买卖
在客户自愿、自主、自担风险与盈亏的前提下,只要客户具备以下任何一条,各分行均可以为其办理实盘外汇买卖业务,其他有关手续不变。
1.客户需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以证明其具有相应的进出口贸易背景或其他经济背景。
2.客户自有的现汇资金或现汇营运资金等能确保其进行实盘交割。
二、关于代客远期外汇买卖
各分行可以在保值背景的有效期内,在客户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为客户反复进行交易。
三、关于代客远期外汇买卖保证金
客户叙做远期外汇买卖必须在我行开立外币保证金帐户,所交纳金额不低于交易本金的10%,币种限于美元、日元、德国马克、瑞士法郎及英镑。但我行贷款、信用证项下的远期外汇买卖可以不交纳保证金。其他有关保证金的管理规定不变。
四、关于敞口头寸管理
各分行必须根据本行代客外汇买卖的头寸情况,制订明确的头寸管理办法,保证及时转移汇价风险。为降低经营成本,增加我行收益,鼓励各分行采取头寸对冲方式消化头寸,但单笔外汇买卖金额超过3万美元,必须立即与总行资金部交易室平盘。
1.各分行于业务终了时,必须将折美元3万以上的敞口头寸(不包括损益金额)与总行平仓。
2.各分行“933经营套汇”科目的余额须限定在50万美元以内(不包括损益金额)。
上述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以上补充规定,请各分行参照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资金部管理处联系。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几个关键环节,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就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系列疑难问题逐一解读,以飨大家。
▲戚谦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技巧•合同订立系列之一

合同成立必备条款及签订合同的风险防范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13837159892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其他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副本的份数,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证或见证,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的界定及合同条款的补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一、《合同法》第12条只是关于合同条款的任意性规定,是建议性或指示性的;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条款的补充(合同漏洞的填补)原则
合同漏洞时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郑州的戚谦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61、62、125条的规定,对合同欠缺的其他内容(非必备条款)的补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按合同有关条款,应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统观合同全文,参考订立前后的相关来往信函,考虑到合同的目的和性质,本着诚信原则,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
按照交易习惯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详参《合同法》解释(二)。

(3)按照《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根据前两项规则仍不能确定合同条款的,按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法律推定原则处理,即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e)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f)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如果当事人对原有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实务中,涉及15类有名合同以及其他法律关于合同条款补充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或者其他法律关于合同条款补充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涉及纯无名合同条款的补充的,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 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有学者指出,《合同法》第61、62条是专为填补合同漏洞而设立,第125条不仅适用于合同漏洞的填补,而且适用于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是否生效等问题的判断。因此,在填补合同漏洞时,第61、62条填补漏洞的规则应当优先于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方法。

■三、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守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做到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楚、文字表述准确。

戚谦律师提示,在合同签订前后以及合同各个条款的细节上,都要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一)签订合同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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