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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3:27  浏览:8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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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调控 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当前,宏观调控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经济生活中一些不健康、不稳定因素还未完全消除。生产资料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后对下游的传导开始显现,煤电油运供应紧张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缓解,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不确定因素较多,物价上涨的压力仍然很大。对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实现年初确定的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各地要认真研究分析价格形势,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把稳定价格总水平作为今年各项价格工作的重中之重,出台政策、安排工作均要服从实现今年价格预期调控目标,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本地年初确定的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

  二、继续严格执行“两条控制线”措施。“两条控制线”措施对防止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已明确,这一措施今年继续执行。各地务必严格执行这一措施,不得有丝毫懈怠。凡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月环比超过(含达到)1%或者同比累计连续三个月超过(含达到)4%时。必须暂停出台省级管理和授权市、县管理的调价项目3个月。各地要切实加强监管、层层落实,不折不扣地确保这一措施的贯彻执行。

  三、把握好出台调价措施时机和力度。各地准备出台的提价项目都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比较敏感。没有超过“两条控制线”的省份,在安排出台一调价措施时,要妥善把握好调价方案公布和出台的时机,努力避免出现集中提价和涨价幅度过大的情况。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因集中出台调价措施或者调价幅度过大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我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落实和完善政府调价的相关配套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订调价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做好相关配套工作。调价前应当认真测算调价措施出台后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预先拟订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方案,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有关部积极落实补贴方案,以提高低收入群体对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物价工作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五、建立出台调价措施信息通报制度。要加强出台调价措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出台调价措施前,应将方案(含拟调价项目名称、拟出台时间、现行价格、拟调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总金额)以及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影响、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措施等内容按附表要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我委(价格司)送达时间须在方案实施前 20天以上。为适当错开调价时间,避免集中出台调价措施,我委将针对各地实际情况予以个别指导适时通报各地拟出台的调价情况,以便于各地统筹安排出台时间。

  六、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针对影响当前市场价格变动不确定因素较多的情况,各地要切实加强价格监测,密切跟踪粮食、化肥、石油、煤炭、钢材、房地产等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以及生产资料涨价向下游产品价格传导的情况。要善于捕捉和发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遇到价格大幅度异常波动的情况,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为当地党委、政府出谋划策,当好参谋助手。要进一步健全价格监测体系,继续完善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和应急机制,重点防范局部地区、个别品种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做到早发现、早上报,及时预警、应对得当。以上,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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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对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复核案件提审后改判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对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复核案件提审后改判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的批复

1988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四川法刑一字第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四十四个问题中指出:“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因而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用判决直接改判;或者由高级人民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里所说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所作的改判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如果改判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还应在判决书上另起一行写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判决并为核准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立即开展肉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立即开展肉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20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决定开展市场经济秩序整顿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肉食品市场管理作为整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一些坟私屠滥宰现象还比较严重。出售病肉、注水肉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影响和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一次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肉食品市场管理的重要性。肉食品质量和卫生状况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多次指示要加强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和广大干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肉食品市场管理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刘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周密部署,落到实处。要加强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凡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哪一级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要追究哪个地区、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解决肉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要对肉食品生产、加工和经销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严格审查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凡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和“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已经办理的要立即予以变更或注销;对无照从事肉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二是要严格查验上市肉食品的检疫检验证明等有关票据。凡没有检疫检验证明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食品,一律不准上市。对伪造检疫检验证明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二是严厉打击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的违法行为。对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的要坚决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发现的病害肉要立即通知防疫部门进行处理。四是狠抓大要案伯,并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不法分子。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肉食品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当前要在肉食品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市场中普遍建立健全商品索证、质量保证、销货凭证和经营者违法违章档案等制度。继续坚持和完善对肉食品检疫证明和进货发票实行复检,要求经营肉品的固定摊位建立进货台账等制度。要在内食品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市场中积极推行“场厂挂钩”的做法,即定点屠宰厂在市场内设点,建立稳定的供货渠道。要逐步推行市场监管预警警示的制度,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完善辖区市场监管责任制。要充分发押“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好肉食品市场秩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经贸、农业、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取缔私屠滥宰,加强卫生防疫,打击“肉霸”、“市霸”等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以及消费者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肉食品,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于近期派出工作组,结合全国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工作,对肉食品市场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将肉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情况于9月20日前上报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联系电话:68032642 68013300-5601;传真:68025587。

二00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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