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7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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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7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7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1988年7月1日通过)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87年国家决算”的决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副部长迟海滨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87年国家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7年国家决算,批准财政部副部长迟海滨所作的《关于1987年国家决算的报告》。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对1999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的测算结果,考试合格标准为:
1、审计师资格(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满52分;
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满60分。
2、审计初级资格(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满55分;
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满60分。
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核定合格人数。根据《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52号)精神,及时公布合格人员成绩,认真做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等后期各项工作。
附件:各地考生成绩(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长和加拿大环境部长关于林业交流和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林业部 加拿大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长和加拿大环境部长关于林业交流和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1年4月28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加拿大环境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为促进林业领域的交流和合作,达成谅解如下:
一、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
二、双方确认下列交流和合作范围:
(一)林木遗传和改良;
(二)森林经营;
(三)森林保护(包括防火、森林虫害的生物和化学防治);
(四)森林采伐作业和林产品加工;
(五)森林对环境的影响。
三、双方同意交流和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一)交换林业科学技术资料、出版物和其它有关文献;
(二)交换林木遗传材料、种子、苗木和生物材料;
(三)互派代表团、考察组或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到对方进行专业参观、考察,互换培训人员,进行合作研究;
(四)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
四、双方各自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外事局和加拿大环境部林务局为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机构。
五、双方可协调非政府机构、公司或个人参加本谅解备忘录第二、三款中规定的交流和合作项目的活动。
六、本谅解备忘录双方执行机构经通信联系,互相协商和确定双方交流和合作项目的内容、互访人数、执行时间、期限和其它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的有关事宜。
七、根据互惠原则,双方各自向对方提供本谅解备忘录第三款中规定的资料、出版物、文献、林木遗传材料、种子、苗木和生物材料;双方互访的代表团、考察组和个人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自理,在接待方境内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但是,双方的互访人数和停留期限(按人月计)应大致相等。如在任何一方派出人数和停留期限超出对等安排的情况下,其增加部分在接待方境内的费用由派遣方自理。
八、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谅解备忘录,但必须在三个月以前通知对方。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亦可延长有效期。
九、本谅解备忘录经双方同意可进行修改,修改内容以通信方式交换意见,经互相确认后,即为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
十、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长 加拿大环境部长
雍 文 涛 约翰·罗伯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