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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省部分特困少数民族的扶贫和发展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01:59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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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省部分特困少数民族的扶贫和发展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省部分特困少数民族的扶贫和发展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0〕8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对云南省部分独有特困少数民族给予特殊扶持政策的请示》(云请〔2000〕1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将你省怒族等7个特困少数民族纳入下世纪初的扶贫发展纲要、实行特殊扶持政策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正在研究拟定21世纪初中国扶贫开发纲要,将充分考虑你省7个特困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继续予以扶持。其他少数民族的扶贫问题也将统筹考虑。

  二、关于“十五”期间安排你省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问题。2000年中央已补助你省边境建设事业费3700万元,占当年全国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18.5%。今后在研究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专项转移支付时,将继续考虑你省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地给予照顾。

  三、关于给予教育专项资金补助问题。国家在“十五”期间将继续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对西部地区特别是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将予以重点扶持,对于你省怒族等特困少数民族的教育问题将统一研究。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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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上载纸媒作品的法律分析

张雨林 刘克江


原载《青年记者》2006年第7期
作者单位: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前不久,国家版权局披露消息:今年政府将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并未透露条例的具体内容,但该消息引起了纸媒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国家版权局曾于2005年10月公布该条例的草案以征求意见。目前,网站基本是“无偿”使用纸介媒体内容,这种现象大量存在并十分严重。笔者将从著作权法角度出发对这种现象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并在其中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的某些条款。

一、纸媒作品的概念及网站上载作品的情况分析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其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本文中所称的纸媒作品指已经被报纸、期刊、杂志等纸介媒体发表或刊载的文字、摄影、美术作品或其他作品。通俗的讲,就是能够通过印刷技术呈现在纸面上的作品。所以,《著作权法》其他形式作品的上载或网络传播问题,这里不作讨论。

网站对纸介媒体内容的使用是指网站将已在纸介媒体发表的作品①上载到互联网,供网民接触、阅读、欣赏、修改、复制等的行为。这里上载是指纸到网的上载,即将原载在纸介媒体上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后上传到网站,其客观表现有两种:1、对原作品的直接使用。2、对原作品进行简单的修改或编辑后使用。网站对纸媒作品使用的本质是对纸媒作品的转载、摘编。尽管目前网站基本是“无偿”使用纸媒作品,但对各类网站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无偿”使用有着极大的差别。

按照网站规模,可将其分为大的门户网站和小网站。门户网站因资金雄厚、技术高新,其信息流量与影响不可估量。当其上载纸媒作品时,很大程度上也给纸介媒体和作品做了宣传。很多纸媒通过这种“网络广告”实现其媒体影响,也就是说网站用大量点击率所带来的广告价值换取了纸介媒体对其上载作品行为的默许。而小网站的上载行为实质上是利用纸媒作品的内容来提高自身的访问量,这种上载是无法实现价值对等的。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站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本文认为经营性网站使用与其营利有直接联系的纸媒作品时,其上载作品不得侵犯作者因著作权产生的财产权利益,应当按有关规定获得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或者其上载行为和营利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因为其大量上载纸媒作品供公众使用,这提高了该网站的点击率和浏览量,对网站知名度的提高有很大的作用,从而引发了其潜在的消费市场或者直接通过网络广告的点击获得高额的广告费。据此,可以推断,若经营性网站对作品的上载行为和潜在市场间存在着间接利益关系的,也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非经营性网站一般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如果非经营性网站从上载纸媒作品中获得了间接利益,那么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只是在网络环境下,非经营性网站获得的间接利益的确是很困难的,可以尝试从作品的点击率、对其知名度提升或网络广告收益等方面考虑。现阶段,有的网站的备案是非经营性,却从事着营利活动,对于这种网站,应该将其视为经营性网站进行约束。本文同时认为如果使用作品的非经营性网站属于政府网站或纯学术性网站,不存在任何商业目的、潜在的市场或价值,没有任何营利行为,那么对其上载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谨慎处理。

二、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对纸媒作品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不可避免的与互联网的特点相结合,具有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条款赋予了著作权人利用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和授予他人利用网络传播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因著作权是权利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作品一经完成即享受著作权的保护,无需经过任何申请。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对于著作权人权益保护采取了授权许可制度,授权许可指非著作权人使用、传播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所以网站对纸媒作品的转载、摘编的问题比较复杂,因为纸媒作品被转载、摘编时涉及到向公众传播权的问题,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该行为是否经过著作权人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载到网络服务器上,供公众成员获取、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使用,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是典型的授权许可,这也表明我国著作权保护体系中对网站上载作品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约束,从加大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

从授权许可的角度来看,网站在上载和传播纸媒作品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无论其是文字作品、摄影作品还是美术作品,否则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为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的繁荣与发展,法律在以专有权形式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对这种权利进行了合理的约束与制约,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权利人利益衡平。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中,涉及纸媒作品“权利限制”的有以下两种: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关于涉及纸媒作品的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其情形有两种:1、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即对于已经在纸介媒体发表的涉及时事性的新闻或文章的转载、摘编是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的。这一点在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得到了体现,其草案第四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信息网络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除外。”这就意味着网站在上载关于涉及时事性的新闻或文章时,如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传播,该上载行为不构成侵权。值得一提的是: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关于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因为《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况;且在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特殊性导致传统的合理使用规则很难适用于网络,该条例的出台将使认定网站的上载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成为可能。

著作权法体系中,对涉及纸媒作品的法定许可有着很多的条款。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此条款中没有对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作出规定。后因考虑互联网络发展迅速、为平衡社会公众利益等相关因素,《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②中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近几年来,网络转载、摘编纸媒作品或纸媒转载网络作品的现在日趋严重,引起的争议、讨论越来越广,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法定许可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其草案第七条规定:“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在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表后,除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可以在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条款明确了网站上载作品的范围限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其针对的就是网站对纸媒作品的上载。这就意味着网站在上载纸媒非涉及时事性的新闻或文章时,如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传播,其行为可以适用法定许可。该条款同时也赋予了纸媒转载、摘编网络作品的权利。但无论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怎样扩大,其还是建立在尊重著作权人权利的基础之上,以保护著作权人权益为目的。

有的网站在纸媒声明不得转载的前提下,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转载作品,声称因其的转载行为扩大了纸媒与作者的知名度,可以构成免责事由。网站这种行为漠视了授权许可制度与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其理由无法改变侵权的事实。

三、网站上载作品存在的侵权行为类型及救济途径

网站在上载纸媒作品时存在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1、网站未经许可,转载、摘编纸媒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2、网站在上载过程中,没有标明作者、注明出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3、网站在上载过程中,对作品内容进行了删改或使作品受到篡改令传播的信息具有诽谤内容,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名誉权;4、网站上载作品是基于商业目的或存在潜在的间接利益,抑或直接将著作权人的作品用于商业用途,而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

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网站转载、摘编构成侵权时有“警告权”,要求网站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著作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受理这类诉讼的法院一般包括:侵权人住所地法院;有关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当上述地点难以确定时,还可以向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决定这类案件的赔偿金额时,通常按照著作权人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去的预期利益来确定,也可以按照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解释》及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可以成为诉讼时的法律依据。

在对网站上载纸媒作品的侵权之诉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网站主体资格的确定。网站本身只是网站所有者基于某种目的建立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电子平台,确定网站所拥有的权利或承担的责任,应当从其所有者入手。现今,我国对经营性网站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制度,很容易确定网站所有者身份,这就利于著作权人保护其合法权益。

最后,笔者想用在纸介媒体中比较流行的一句话来结束文章:转载——请尊重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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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下文称纸媒作品。

② 下称《解释》。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机电部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1991年7月15日,机电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对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 使科技期刊更好地为机械电子工业的科研、生产、教育服务,为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服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新闻出版署共同制定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署印发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械电子行业的科技期刊,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的出版工作是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及部的科技方针、 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科技成就。传播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有固定刊名、刊期、 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导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 根据报导内容、方式、读者对象可分为:
(一)综合性期刊。指以报导国家和部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 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设备、 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 按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第五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发行范围、 审批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两种。
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家科委批准, 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 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 “公开发行”的期刊可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批准, 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 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仅限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
第六条 由部审核报国家科委批准或由部批准的部属研究院所、 设计单位、行业归口单位、 大专院校和挂靠在机械电子工业部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正式和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 均由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设科技期刊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期刊办)。期刊办由部机械科技情报研究所和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联合组成。 期刊办在部科技司的领导下,负责科技期刊的业务管理工作。
机械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机械科技情报所办理。
电子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电子科技情报所办理。
第八条 部对科技期刊工作的管理范围为:
(一)研究、制定部科技期刊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 负责科技期刊的调整和整顿。
(二)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办期刊的变动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审查批准工作。
(三)负责制定机械电子工业部的科技期刊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则, 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
(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管理、编辑、出版、 发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不断提高办刊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组织科技期刊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办刊人员。
(六)负责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法律的科技期刊进行查处工作。

第三章 办刊条件
第九条 应有明确的办刊宗旨、方针、 报导范围和相对固定的读者对象。
第十条 应有切实负责的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应有一位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主管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应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的专职编辑人员应按任务定编,一般为:月刊不少于7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3人。也可按编辑每人每年15一20万字的工作量确定人数。 并需设一定数量的编务人员。
编辑部要有专职主编(或副主编)主持编辑部工作, 并对期刊质量负责。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并且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广博的知识面, 较高的文字修养和编辑业务水平以及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
专职编辑必须具备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并具有一定的科技专业知识、文字水平和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
各期刊是否建立编辑委员会,由各刊自定。
第十二条 编辑部应有健全的保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有固定的出版、 印刷和发行单位及必要的办刊经费和物质条件。
第十四条 创办正式期刊至少应经过两期试刊, 达到办刊质量要求标准后方可申报。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机械电子行业创办新的期刊,应根据机械电子科研、 生产的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审批。
第十六条 确需创办的刊物, 必须具备第三章的各项条件,并由主办单位正式向部科技期刊管理办公室报送“办刊申请报告”和“期刊申请表”,申请正式期刊须送“期刊申请表”一式四份,非正式期刊一式两份。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个单位合办的期刊, 必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办理报批手续并对所办期刊负责。 部直属单位(包括挂靠单位)与地方单位合办的刊物, 由部直属单位(包括挂靠单位)作“主要主办单位”办理报批手续并对刊物负责。
第十八条 创办正式科技期刊由部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家科委审批。 创办非正式科技期刊由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机械电子部每年3月和9 月办理新刊和调整现刊的审批和报批手续,各申请单位须提前一个月将有关文件和申报材料报期刊办。
第二十条 正式期刊改变办刊方针、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刊名、 文种、发行范围、分刊或合刊,由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审批。
第二十—条 正式期刊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印刷发行机构,由部审核批准后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新创办科技期刊,自批准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到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者,原批件作废。
主办单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应及时出刊。自登记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未出刊的,其登记注册自动注销。
第二十三条 除合订本和年度目录索引外, 正式科技期刊每年只允许出版一期增刊。出版增刊由主办单位向部期刊办提出申请, 经部审核后报国家科委审批。凡经批准出版的增刊, 均需到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期刊增刊许可证”。
增刊的宗旨、开本、出版形式和发行范围应与正刊一致, 并在版权页上刊印正式刊号、增刊编号,在封面上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第二十四条 新办期刊应保持相对稳定,5年内不得更改刊名和变动主办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期刊出版后,必须按期向部期刊办缴送样刊两份, 正式期刊还须向中国版本图书馆、 国家科委科技情报司和新闻出版署期刊司缴送样刊。

第五章 对主办单位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刊物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刊物的领导和管理, 负责制定所办期刊的办刊宗旨和办刊方针,并对期刊负政治和技术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确定编辑部或期刊社的机构、编制,配备主编、 副主编或期刊社社长、副社长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负责科技期刊的保密审查,严防泄密。
第二十九条 保证科技期刊正常出版的必须经费和其他必备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为编辑部或期刊社工作人员创造正常工作、生活条件, 保证他们能看到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在评定职称、 分配住房等待遇上应与本单位其他从事科技工作人员相同。

第六章 对期刊的要求
第三十—条 各编辑部、期刊社应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认真贯彻办刊方针,坚持质量第一,为读者服务, 为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期刊应认真贯彻执行《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期刊编辑规则》,实施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法定计量单位, 使科技期刊出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第三十三条 期刊必须在封底或目次页刊载版本记录,包括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发行范围、 定价(或工本费)、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号)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其中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号)须印在封底下方。 凡有国际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应按规定刊载此号。
正式期刊须在封面上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 不得以要目替代刊名。
第三十四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或摘编内部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或其他出版物的内容。特殊情况确需转载的, 必须征得原出版单位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不得用刊号出版图书。

第七章 期刊的经营
第三十六条 凡是出版正式科技期刊的编辑部在条件具备后(成立期刊社的条件另定),经主办单位同意报部科技司批准后,可以成立期刊社。
第三十七条 期刊社经部科技司和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在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多种经营活动。
出版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的期刊社,不得开展公开的、 涉外的经营活动。
非正式期刊不得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正式科技期刊经部科技司和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广告经营执照,开展广告业务。
科技期刊刊登广告,应遵守新闻出版署和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术性科技期刊刊登科技研究成果论文, 可适当收取发表费。收费标准由各刊自行制定。
第四十条 科技期刊的稿酬标准,按国家版权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编辑部可以从广告收入中提取不少于10 %作为编务活动费,由编辑部自主使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为促进机械电子行业科技期刊的质量不断提高, 部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科技期刊”评审表彰活动。 优秀科技期刊的条件见《科技期刊评审标准》,具体评审办法由部期刊管理办公室制定。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期刊管理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限期整顿的处分,如仍不改正,将予撤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期刊出版政策、法律、法规的, 部将与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科委、 新闻出版署颁布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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