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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0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31:14  浏览:9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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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0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2000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办字[2000]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

 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北京矿务局、伊

 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履行

 好安全监察职责,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

 察局制定了《2000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

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

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要求,

本着“依法行政、垂直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督察”的原则,加强对煤矿

安全工作的监督,加大查处各种违法违章作业行为的力度,建立保障

煤矿安全的制约机制,使今年煤矿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

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好转。力争通过5—10年的努力,达到世界主要

产煤国家的水平。

  今年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尽快理顺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

  1、依据国务院印发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垂直管理的要求,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加快组建各级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争取一季度完成19个省区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组建工

作,上半年完成68个地区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组建工作。

  2、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国家赋予的职能,明确各自的职责

权限,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工作的各项制度,理顺各方面的工作关系,

尽快使安全监察工作步入新体制的轨道。

  3、其它不组建安全监察局的省区,也要明确主管煤矿安全监察

的部门,以利于实施安全监察的行业管理。

  4、在组建安全监察机构过程中,要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衔

接。保持安全监察队伍相对稳定和安全监察工作的连续性,防止出现

“断挡”。

  二、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的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监察法律法规体

系。

  1、依照《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制定《煤

矿安全监察条例》,争取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年内颁布实施。

  2、组织修订《煤矿安全规程》。根据煤矿生产技术的发展和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新体制的要求,修改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标

准,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3、对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进行汇集整理,并组

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将煤矿安全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依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能,强化煤矿安全监察。

  1、煤炭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

的第一责任者。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企

业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企业党组织对企业安全生

产履行保证监督职责。群团组织要围绕企业安全生产做好相关工作。

企业要建立以自主保安、业务保安为主要内容的职工安全生产岗位

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

  2、煤炭企业要设立专职安全机构,加强防治水、火、瓦斯、煤尘、

顶板等灾害的业务保安及检查工作。要制定矿井灾害防治计划并保

障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矿井防灾抗灾能力符合规程要求。

  3、围绕大幅度降低事故和死亡入数,加大对煤矿“一通三防”工

作的监察力度。重点监察矿井通风、瓦斯抽放、瓦斯监测、防治突出、

防尘降尘、防灭火系统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4、结合结构调整、关井压产和实施产业政策,关闭不具备基本安

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对持证但不具备安全条件、基础设施不健全、

安全隐患多的小煤矿,要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纳入关闭范围。

  5、建立煤矿安全监察员对煤矿安全生产依法监督监察和处罚的

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单》,限期整

改,经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违反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

符合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的煤矿,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进

行经济处罚,对造成事故的加重经济处罚。

  6、按照新体制规范伤亡事故处理和报告程序,依法监督、调查、

处理事故,对有法不依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建立技术保障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的基础工作。

  1、完善全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体系。建立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资

格认证制度,对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和师资水平的培训中心发给资格

证,委托其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生产、

安全、技术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组织

培训和发证。其他岗位职工由企业进行岗位安全技术培训。

  2、完善安全技术检测与研究体系。开展对矿井水、火、瓦斯、煤

尘、顶板等矿井灾害的检测与研究,制定防治灾害的安全技术标准,

对煤矿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

  3、完善矿用产品检验认证体系。健全煤矿设备设施、仪器仪表、

爆破器材、专用材料(简称矿用产品)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检验认证制

度。涉及煤矿安全的矿用产品,取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检验认

证单位的认证,方能入井使用。

  4、完善煤矿安全信息网络。建立煤矿安全监察和伤亡事故的调

度、报告系统,准确传递安全信息,及时了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动态,

加强伤亡事故统计分析。

  5、健全抢险救灾体系。加强矿山救护队、救灾中心、急救中心的

业务指导,建立必要的组织指挥系统,统一协调全国煤矿的应急救灾

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6、建立健全煤矿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体系。制定煤矿粉尘、有

毒有害气体、噪声的健康标准,开展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科学研

究,促进改善煤矿的安全健康条件。

  五、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

  1、严格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结构优化的原则选配

好各级监察机构的人员。

  2、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加强安全监察队伍的党风廉

政建设,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和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努力提高监察效能。

  3、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岗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

制度,依法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努力提高安全监察员的政治、业

务素质,适应安全监察工作的要求。

200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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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是社会组成的最小单元,每一个家庭的和睦都反应也影响着社会大家庭的发展。而婚姻,作为一切家庭亲属关系的源泉,维系这家庭关系的基础。随着离婚率不断攀升,婚姻保卫战的枪声亦此起彼伏。此时单纯的道德调整无法满足当事人对于夫妻忠实的要求,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这也折射出现代男女保护自己婚姻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但是至今为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学术界仍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

  忠诚协议这一称呼,是媒体使用的名词,并非法律术语,因此其并不严谨。忠诚协议,通常是指以维持男女间的感情为目的所签订的,主要内容表现为男女各方应忠于双方的感情或维系双方的关系,若一方背叛双方的感情或关系时,应向对方承担某种责任。约定责任的常见形式是支付赔偿金或者财务,也有约定违约方应当自杀、自残的,后一种约定是违法的,当然无效,因此不予讨论。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不同,忠诚协议又分为几类,包括夫妻之间为维持夫妻感情而协商达成的夫妻忠诚协议;恋人之间为了维持恋爱关系或达到结婚目的而协商达成的恋人忠诚协议;当事人为了维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达成的忠诚协议。为了维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达成的终成协议,由于内容既违反法律又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的;对于恋人之间的忠诚协议,通常也认为其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而认定为无效;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则存在着较多的争议,本文在此仅讨论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问题。

  综上,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的,两人要对家庭、配偶、子女等有道德感和责任感,同时规定违背约定时承担支付赔偿金或财务等责任。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特点

  首先,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开始的时间,区别于普通的民间协议在协议签订的时即开始发生效力。它的特点在于,协议常常是在婚前签订的,但是协议的生效常常是以婚姻关系的成立为有效要件的,也就是说,只有到结婚以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没有结婚,即使一方出现了有违忠诚协议的行为,“夫妻忠诚协议”也不产生法律效力。由此衍伸到协议对主体的约束,即只对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二人产生约束力,婚前,恋人之间是否忠诚于对方受道德规范调整,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

  其次,从协议发挥效力的具体内容来看。首先协议中被要求赔偿的对象只是有过错的一方,也就是说,赔偿要求者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如“第三者”,“宾馆”,甚至配偶的其他家庭成员追究赔偿责任。另外,夫妻忠诚协议大多数都规定:若一方出现对另一方的不忠行为,将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赔偿;或在离婚时,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共同财产。

  再次,从协议效力的法律性来看。目前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没有明确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本身的存在在社会中就已经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有人认为它损害了婚姻本身的美好,使婚姻变得更加的利益化、商业化;有人认为它侵害了婚姻主体的很多不可剥夺的权利。另一方面,国家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夫妻忠诚协议的设立和生效以及违背的惩罚措施,而目前很多针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审判中,只是依据具体的依据以及法官的主观裁定。这一切都造成了夫妻忠诚协议的约束效力低下。我国公证界对这种“忠诚协议”的态度也是非常谨慎的,大多公证机构对此类“忠诚协议”的公证申请一般是拒绝受理的。

  二、夫妻忠诚协议之效力争论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破坏协议,出现婚外情的案件时有发生 那么,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法院能否将这份协议作为判决的直接根据? 学者对此存有很大的争议,有的认为该协议有效,有的认为无效;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是有的案件支持,有的案件不支持,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致的见解。

  (一)无效说

  无效说即否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夫妻相互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法律不应当介入。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是不同的,其作用也是不同的。道德,是人们对自己思想和行为的一种较高的要求,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而非强制,出现了道德问题通过自我修养、舆论压力等方法给予改进。而法律,则是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具有强制性,只要行为人进行了违法行为,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只是价值提倡,只是属于道德领域调整的。所以,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请求损害赔偿情形(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外,“夫妻忠诚协议”中不忠赔偿的约定是无效的,否则,法律就过于侵犯了人们的私生活,调整了本应由道德调整的领域。

  2、忠诚协议不属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和人身权法定原则,忠诚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婚姻的效力不是依据契约而发生的,所以婚姻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违约金。

  3、如果承认忠诚协议的效力,那么在调查核实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第三人的隐私权; 承认该效力还鼓励了其他婚姻当事人缔结这样一个协议拴住对方,这样反而使得建立在纯洁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变质,使婚姻关系不再和睦。

  (二)有效说

  有效说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理由如下:

  1、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因为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诚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 夫妻忠诚协议就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自愿增设了关于身份关系的违约责任条款,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婚姻法是私法,应当贯彻私法自治原则,法不禁止即自由。既然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禁止夫妻就忠诚问题进行约定,那么当事人做出的基于平等真实意愿又未损害他人利益否定破坏善良风俗的约定就应当是被法所接受的。

  (三)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之我见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婚姻双方对婚姻的不安全感也在不断攀升,单纯的道德调整已经无法满足当事人对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帮助,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限制忠诚的条件已经从感情发展到了经济权利等方面,赋予夫妻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是大势所趋。夫妻忠诚协议要想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得到法律的完全承认,然而这一目标却相距甚远,这主要是由于夫妻忠诚协议本身的局限性引起的,即其内容与现有的某些法律相悖。

  1、忠诚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应认可其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2条的规定: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显然,忠诚协议的缔结实际上正是夫妻间就私生活订立合同的体现 换言之,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忠诚义务规定的道德内容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夫妻忠诚协议中常常约定许多道德内容,比如婚后夫妻应互敬互爱,要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不得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等等,但是这并不能排除法律对该协议进行调整 法律往往是道德的底线,它不会直接规定一些较高的道德义务,比如一旦双方结为夫妻就要相亲相爱 ,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婚姻当事人通过忠诚协议将较高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义务 只要夫妻双方订立的 忠诚协议不违反我国的强行性法律的和公序良俗的规定,法律就会对他们约定的内容加以保护。如果这种自由的契约得不到保护,不就意味着其他所有以道德义务为内容的契约都不具法律效力了吗?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很多条文渗透着道德义务。

  3、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婚姻法第 条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显然婚姻法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性,而忠诚协议实际上正是对抽象的夫妻权利义务的具体化,通过将隐性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显性的法律义务来约束当事人,既有利于增强夫妻双方的责任感,又有利于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 尽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但是当一方违反了该规定时,另一方却不能单独以 违反忠实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忠诚协议使原则性的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若一方违背了这一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义煤集团巨源煤业有限公司“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义煤集团巨源煤业有限公司“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0〕3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12月7日15时35分,河南省义煤集团巨源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6人遇难、12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该矿原为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果园乡苏庄煤矿,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6年开始技术改造,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2010年2月,由义煤集团负责对该矿进行兼并重组,事故发生前处于隐患整改阶段。目前,该矿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部分矿领导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一定要查清遇难人数,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委派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传达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协助指导地方全力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义煤集团、三门峡市救护队等救援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分析:这起事故是由于该矿在越界的南区打开密闭非法组织生产时,积聚的瓦斯遇明火引起瓦斯爆炸。这起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按照河南省有关规定,该矿应在隐患整改完成后再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完成后方能进行生产活动,但该矿置政府法令于不顾,擅自打开密闭,非法组织生产,且存在长期非法越界盗采的问题。

二是弄虚作假,隐瞒矿井和事故真实情况。该矿在重组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图纸与实际不符,蓄意非法生产。事故发生后,伪造事故发生时间,组织藏匿遇难人员,编造虚假入井人数和名单,教唆调度员、灯房管理员等屡次谎报下井人数,给抢险救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三是现场管理极其混乱。事故当班入井人数严重超员;实行包工队劳动组织管理方式,以包代管;工人未经培训即下井作业;采用明令禁止的高落式采煤法,违规采用编织袋用作局部通风机风筒,瓦斯超限作业,副矿长该带班而未带班下井等。

四是非法购买、使用火工品。该矿非法购买、使用火工品,事故发生后即组织人员运往井上并藏匿。

五是未实现实质性兼并重组。实施兼并重组的股本资金和管理人员没有真正到位,未能对该矿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原有小煤矿的运行模式没有改变,管理制度尚未健全,在隐患整改的幌子下,擅自非法组织生产。

六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义煤集团选派的矿领导未履职尽责;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派驻的驻矿人员严重失职渎职,未制止超员下井、非法组织生产。

这起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是一起十分典型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性质非常恶劣,教训十分深刻。依据有关规定,我办已将这起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范围,事故严肃查处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各项重要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通报各地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部署,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以煤矿事故多发区域、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任务繁重区域、建设项目集中区域为重点,坚决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矿井。对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抗拒监管、冒险蛮干的企业,要充分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严肃处罚,及时曝光,该关闭的要依法坚决关闭;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不力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各地要充分认识兼并重组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全面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健全机构,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不能出现“一个企业,两种制度”,做到真兼并、真投入、真管理,杜绝形式上的兼并重组和实质运行“两张皮”现象,扎实有效地做好煤矿兼并重组的各项工作。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一定要深刻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认真抓好兼并重组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作业方式,坚决禁止盲目决策、盲目开工,坚决取缔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坚决杜绝重组期间组织生产现象,切实推动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有序、安全、顺利进行。

三、严格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入井考勤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做到煤矿带班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在井下交接班,切实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出入井考勤制度,做到记录齐全,确保入井人数准确无误。煤矿兼并重组企业要重新组建职工队伍,严格执行培训考核、录用、持证上岗制度。对制度不落实、执行不严格的煤矿要严肃处理。

四、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各地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查处事故相关责任人;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煤矿,要依法严惩,一律按上限处罚;对瞒报、谎报事故和事故后逃匿、弄虚作假等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处理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全力做好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岁尾年初是煤炭生产的高峰期和煤炭消费的旺盛期,也是事故易发期,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始终把加强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综合督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消除隐患,坚决防止因赶进度、抢工期、要产量、追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集中精力抓好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请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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