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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5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55:45  浏览:8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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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5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66号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冰岛Hraofrystistoo Porshfnar公司等46家公司的67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进口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5)。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二OO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5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5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虾粉
Prawn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冰岛Hraofrystistoo Porshfnar
Hraofrystistoo Porshfnar,Iceland (2001)外饲准234号 2001.06-2006.06
饲料级鱼油
Feed grade fishoil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新西兰Bakels Edible Oils有限公司
Bakels Edible Oils(N.Z.)Ltd. (2001)外饲准235号 2001.06-2006.06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新西兰Bakels Edible Oils有限公司
Bakels Edible Oils(N.Z.)Ltd. (2001)外饲准236号 2001.06-2006.06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新西兰Premium Protein有限公司
Premium Protein(N.Z.)Ltd. (2001)外饲准237号 2001.06-2006.06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新西兰Premium Protein有限公司
Premium Protein(N.Z.)Ltd. (2001)外饲准238号 2001.06-2006.06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山豪斯公司
Pesquera San Jose S.A.Chile (2001)外饲准239号 2001.06-2006.06
油脂强化吸收剂
Emulbesto 100A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荷兰Lucas Meyer B.V.Eurologistic公司
Lucas Meyer B.V.Eurologistic,Netherlands (2001)外饲准240号 2001.06-2006.06
饲料级混合油
Feed grade blend fat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澳大利亚HNX贸易有限公司
HNX Trading Pty Ltd.Australia (2001)外饲准241号 2001.06-2006.06
福来丹TM
(果香) 饲料调味剂
Feed flavoring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International Ltd.Finland (2001)外饲准242号 2001.06-2006.06
福来丹TM
(奶香) 饲料调味剂
Feed flavoring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International Ltd.Finland (2001)外饲准243号 2001.06-2006.06
肥而多肉骨粉
Fatdough meat and bone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澳大利亚CR Development(集团)有限公司
CR Development(Group)Pty Ltd.Australia (2001)外饲准244号 2001.06-2006.06
肥而多饲料级混合油
Fatdough yellow grease feed grade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澳大利亚CR Development(集团)有限公司
CR Development(Group)Pty Ltd.Australia (2001)外饲准245号 2001.06-2006.06
虾苗饲料
Brine shrimp flakes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明懋实业有限公司
Ming Grand Industrial Co.,Ltd. (2001)外饲准246号 2001.06-2006.06
牛肉粉
Cattle meat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西海岸提炼公司
West Coast Rendering Co.,USA (2001)外饲准247号 2001.06-2006.06
L-赖氨酸硫酸盐其发酵副产品
Biolys6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中西赖氨酸厂
Midwest Lysine,USA (2001)外饲准248号 2001.06-2006.06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美国H.J.Baker&Bro.Inc.代理 (2001)外饲准249号 2001.06-2006.06
奶牛阴离子
矿物质添加剂
Animat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IMC Feed Ingredients
IMC Feed Ingredients.USA (2001)外饲准250号 2001.06-2006.06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Sino Trade Company Ltd..代理 (2001)外饲准251号 2001.06-2006.06
多元益菌素
Super CYC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韩国Choong and Biogech有限公司
Choong and Biogech Co.,Ltd.Korea (2001)外饲准252号 2001.06-2006.06
饲料用混合油脂
Yellow grease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澳大利亚昆荣有限公司
Queensland Glory Trading Pty Ltd.
Australia
(2001)外饲准253号 2001.06-2006.06
动物性油脂
Tallow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澳大利亚昆荣有限公司
Queensland Glory Trading Pty Ltd.
Australia (2001)外饲准254号 2001.06-2006.06
饲料级混合油
Feed grade blend fat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澳大利亚Kerry有限公司
Kerry(Australia)Ltd. (2001)外饲准255号 2001.06-2006.06
饲料级混合油
Feed grade blend fat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新西兰Kerry有限公司
Kerry(New Zealand)Ltd. (2001)外饲准256号 2001.06-2006.06
虾苗饲料
Brine shrimp flakes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健丞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1)外饲准257号 2001.06-2006.06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埃普瑞莎纳逊拿德皮斯卡公司
Empresa Nacional De Pesca S.A.Chile (2001)外饲准258号 2001.06-2006.06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可卑斯加公司
Corpesca S.A.Chile (2001)外饲准259号 2001.06-2006.06
全能代乳粉
Forall milk powder replacer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C.D.M集团公司
C.D.M Group Ltd.USA (2001)外饲准260号 2001.06-2006.06
肠膜蛋白
Forall porcine pepton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C.D.M集团公司
C.D.M Group Ltd.USA (2001)外饲准261号 2001.06-2006.06
精灵士(猪)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英国Optivite国际有限公司
Optivite International Limited (2001)外饲准262号 2001.06-2006.06
精灵士(家禽)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英国Optivite国际有限公司
Optivite International Limited (2001)外饲准263号 2001.06-2006.06
美虾宝
Aquagold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Cenzone技术有限公司
Cenzone Tech Inc.USA (2001)外饲准264号 2001.06-2006.06
饲料级鱼油
Feed grade fishoil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新西兰Premium protein(N.Z.)Ltd.
Premium protein(N.Z.)Ltd.
(2001)外饲准265号 2001.06-2006.06
枫叶3500
Maple UGF350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加拿大枫叶食品国际集团
Maple Leaf Foods International,Canada (2001)外饲准266号 2001.06-2006.06
乌贼肝脏粉
Squid liver powder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日本Kaikoh有限公司
Kaikoh Co.,Ltd.Japan (2001)外饲准267号 2001.06-2006.06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北极风暴有限公司
Arctic Storm,Inc.USA (2001)外饲准268号 2001.06-2006.06
饲料级甜乳清粉
Sweet dairy whey feed grad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加里佛尼亚F&A Dairy公司
F&A Dairy of California,Inc., (2001)外饲准269号 2001.06-2006.06
保安生9100
Porzyme9100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Oy,Finland (2001)外饲准270号 2001.06-2006.06
保安生9300
Porzyme9300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Oy,Finland (2001)外饲准271号 2001.06-2006.06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Unisea Inc.公司
Unisea Inc.USA (2001)外饲准272号 2001.06-2006.06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
日本水产株式会社代理 (2001)外饲准273号 2001.06-2006.06
易离乳1%(核)
Module easywean 1%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比利时维他麦公司
Vitamex N.V.,Belgium (2001)外饲准274号 2001.06-2006.06
宝贝特10%(核)
Module babito 1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比利时维他麦公司
Vitamex N.V.,Belgium (2001)外饲准275号 2001.06-2006.06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法鲁群岛
美国海鲜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276号 2001.06-2006.06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日本水产株式会社代理 (2001)外饲准277号 2001.06-2006.06
乐多仙TMWX
(液态型)
RonozymeTM WX(L)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丹麦诺维信公司
Novozymes A/S,Denmark (2001)外饲准278号 2001.06-2006.06
乐多仙TMWX
(包被颗粒)
RonozymeTM WX(CT)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丹麦诺维信公司
Novozymes A/S,Denmark (2001)外饲准279号 2001.06-2006.06
纤维素酶
Safizym GP60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法国乐施福工业公司
Saf-Isis (2001)外饲准280号 2001.06-2006.06
纤维素酶
Safizym GP800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法国乐施福工业公司
Saf-Isis (2001)外饲准281号 2001.06-2006.06
维生素K3
MSB K3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意大利威尼达公司
Vanetta S.P.A.Italy (2001)外饲准282号 2001.06-2006.06
康贝
Combo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生物系统公司
American Biosystems,Inc. (2001)外饲准283号 2001.06-2006.06
普利康
Prelac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荷兰纽维得公司
Nutrifeed Veghel (2001)外饲准284号 2001.06-2006.06
赐美健
LBC ME1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瑞士赐百福生物公司
Cerbios-Pharma S.A.Swizerland (2001)外饲准285号 2001.06-2006.06
福多蜜
Fructomix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法国JMD国际有限公司
JMD International Ltd.France (2001)外饲准286号 2001.06-2006.06
百福菌
Biosaf Sc47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法国乐斯福工业公司
Societe Industrielle Lesaffre (2001)外饲准287号 2001.06-2006.06
泰德维它
Vitamin Premix TF-1 预混合饲料
Feed premix 西德利美高大药厂
Ramikal-Werkhansmlchelsen
Gmbh&Co. (2001)外饲准288号 2001.06-2006.06
L-赖氨酸盐酸盐
L-Lysine
Monohydrochlorid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印度尼西亚PT Cheil Samsung公司
PT Cheil Samsung Indonesia (2001)外饲准289号 2001.06-2006.06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加拿大环球企业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290号 2001.06-2006.06
易离乳0.1%(核)
Module Easywean 0.1%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比利时维他麦公司
Vitamex N.V.,Belgium (2001)外饲准291号 2001.06-2006.06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Peaquera Nemesis S.A.C.
Peaquera Nemesis S.A.C.Peru (2001)外饲准292号 2001.06-2006.06
爱维生1500
Avizyme1500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International Ltd.Finland (2001)外饲准293号 2001.06-2006.06
爱维生1300
Avizyme1300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International Ltd.Finland (2001)外饲准294号 2001.06-2006.06
爱维生1502
Avizyme1502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International Ltd.Finland (2001)外饲准295号 2001.06-2006.06
爱维生1302
Avizyme1302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International Ltd.Finland (2001)外饲准296号 2001.06-2006.06
保安生TP100
Porzyme TP100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International Ltd.Finland (2001)外饲准297号 2001.06-2006.06
赛罗特
Serolat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荷兰纽维得公司
Nutrifeed Veghel,Natherland (2001)外饲准298号 2001.06-2006.06
耐得酵素
Natuzyme Wetp 饲料级酶制剂
Feed enzyme 普乐腾生物化学公司
Bioproton Pty Ltd.Australia (2001)外饲准299号 2001.06-2006.06
鱼饲料
Fish fee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智利生态饲料公司
Ecofeed S.A.Chile (2001)外饲准300号 2001.06-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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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200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护专利权,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保护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市(行署)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保护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协助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科技、财政、工商、海关、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市(行署)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建立专利保护制度,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组织和个人对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

  第八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向国内、国外申请专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扶持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支持技术含量高的专利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技术方案负有保密义务。专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凡由政府有关部门资助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科技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计划任务书(合同书)中对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项目,承诺申请专利的义务,项目取得成果后无正当理由未申请专利的,政府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法定机构专利检索内容的报告:

  (一)申报应用技术的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立项;

  (二)国家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进出口专利项目;

  (三)申报省、市(行署)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四)申报省、市(行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时,申报前不能明确该项目的专利权法律状态的。

  以专利技术作为投资申办企业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出资者对该技术成果拥有权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还应当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第十二条展览会、洽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会展活动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

  第十三条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合并、分立或者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个人进行合资、合作的;

  (四)以国有专利资产作价出资参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第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一)侵权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十七条涉外专利纠纷的调解和处理,由省专利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八条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无仲裁约定;

  (四)属于专利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和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专利管理部门在收到专利纠纷请求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请求人,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送达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及其附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后,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的,可以向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专利管理部门书面申请中止处理程序。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专利纠纷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不中止处理程序:

  (一)专利权人出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

  (二)被请求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三)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四)专利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为不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纠纷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应当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专利管理部门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案件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现场笔录;

  (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册等资料;

  (三)勘验、检查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场所。

  第二十四条专利管理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专利管理部门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情况,导致案件难以查处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经专利管理部门审查,证明当事人未构成专利违法的,应当及时解封或者返还暂扣物品,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六条专利管理部门在调解、处理专利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展览会、洽谈会、博览会等会展活动的举办者未查验参展者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由专利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服务中介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便利条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专利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专利侵权、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册等资料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启封、转移被封存、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应当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

  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达成专利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不适用上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包庇或者放纵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向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在专利纠纷调解过程中,偏袒一方,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查处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13日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已经1995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牟取暴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过程中,以不正当价格手段获取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时,其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牟取暴利:
  (一)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合理幅度;
  (二)超过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
  (三)超过平均利润率合理幅度。


  第五条 鼓励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或者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生产经营者按前款规定获取的高额利润不属于牟取暴利。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五)采取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混等混级、提高等级、假冒商标等手段变相提价;
  (六)利用行政手段或者客观存在的垄断条件强迫他人接受高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七条 省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情况,适时确定和调整全省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各行政公署和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在省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第八条 县以上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由其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定期测定、规定和调整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应当以物价管理部门抽样调查测定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兼顾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以及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合理确定。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依照本规定处理,并根据情况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查处牟取暴利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生产经营者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并要求其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牟取暴利行为有关的帐册、凭证、文件和其他资料;
  (三)对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所需真实资料的,有权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市场价格水平作出公正裁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牟取暴利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并为被调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限期将违法所得予以清退;不能清退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逾期不上缴违法所得和罚款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资金;对没有银行帐户或者帐户内无资金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变卖其商品、财物抵缴。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价格管理人员和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价格管理人员和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纵容牟取暴利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外的商品和服务的暴利行为投诉、举报的,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测定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及时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同一地区是指同在一个城市、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或者一个自然形成的价区内;
  同一期间是指同在某种商品的时令季节或者市场环境基本一致的时期内;
  同一档次是指场地、设施、规模、服务等生产经营条件处在相同或者相近的档次、等级范围内;
  同种商品是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
  合理幅度是指物价管理部门允许的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幅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审计、财政、税务、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物价管理部门查处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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