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扶持生产资金挂帐及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47:44 浏览: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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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扶持生产资金挂帐及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扶持生产资金挂帐及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目前,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扶持生产资金(以下简称扶持生产资金)清理检查
工作已基本告一段落,即将转入资金挂帐处理工作阶段。现将有关挂帐及审批权限
问题通知如下:
一、挂帐时限。允许挂帐的扶持生产资金,原则上只限于1983年至198
5年借出部分。对于个别地区1982年底以前借出的,且属于1987年清理挂
帐中遗留问题的,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处理。
二、挂帐条件。(1)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不可挽救的经济损失,确实无法回
收的;(2)因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承包等,债务人无法落实的;(3)在城市建
设中,生产服务网点被无偿拆除的。由于以上原因而无法归还的扶持生产资金,允
许挂帐处理。此外,对于个别地区发生的具体问题,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处理。
三、审批权限。对申请挂帐的扶持生产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劳动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分类汇总,提出处
理意见,报财政部门研究审批,并将最终批准的挂帐资金数额,填入清理检查汇总
表,连同总结于11月底以前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
四、帐务处理。对批准挂帐的扶持生产资金,在帐务上作冲减扶持生产基金处
理,由劳动、财政部门内部掌握。对外一律不得宣布豁免,今后随着借款单位经济
状况的好转,还要组织回收。回收的挂帐资金,仍作扶持生产资金,由劳动部门继
续周转使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政〔2008〕66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现将修订后的《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地方经济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市分行、市各商业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邮政储蓄银行洛阳分行、驻豫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测算评奖依据:
(一)依据各金融机构当年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绩效,通过分项打分和综合平衡的办法进行排名。
(二)对各商业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测评的依据主要是:
1. 表内贷款,分值25分。其中:新增贷款余额,分值10分;新增贷款省行占比,分值10分;当年累计投放额,分值5分。
2. 新增存贷比,分值10分。
3. 表外委贷、直贷、核销贷款等,分值10分。
4. 当年净增贷款目标计划落实情况,分值15分。
5. 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资金总额,分值15分。
6. 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落实率,分值15分。
7. 当年累放中小企业贷款,分值20分。
8. 与担保公司合作贷款,分值5分。
9. 票据、信用证、保函等,分值5分。
测评时按项分别计分,每项指标以各金融机构中完成情况最好的为基准分(计为满分),其它金融机构的该项得分以其与基准分的占比进行计算(指标为负值的,该项计零分;新增存贷比不低于100%的,该项计满分),最终将各金融机构各项考核得分合计排出名次。
(三)驻豫各金融机构主要依据当年投放到我市的资金总额进行排序。
(四)对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等管理机构的测评,由市政府依据其对各商业银行的服务、监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所取得的实效和对洛阳市经济发展的支持程度,参考对各商业银行的奖励标准研究决定。
第四条 考核指标说明:
(一)新增贷款余额:本外币贷款余额较年初新增;
新增贷款全省占比:当年新增贷款占全省系统内份额;
当年累计投放额:当年累计发放的贷款额。
(二)新增存贷比: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当年新增本外币存款。
(三)表外委贷、直贷、核销贷款:委贷为受其它金融机构委托投放本地贷款,直贷为引进域外金融机构投放本地贷款,核销贷款为合理利用国家政策核销本地贷款,包括银行股份制改造剥离、票据置换额等。
(四)当年净增贷款目标计划落实情况:当年净增贷款占年初下达计划的比例。当年净增贷款包括表内新增贷款额、委托贷款新增额、总分行直贷新增额以及当年贷款核销额、票据置换额等。
(五)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资金总额:当年政府推介的所有项目签约资金总额(含会下签约)。
(六)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落实率:签约贷款实际投放额÷签约贷款总额。
(七)当年累放中小企业贷款:当年累计向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八)与担保公司合作贷款:当年与全市所有担保机构合作发放的贷款额。
(九)票据、信用证、保函:指当年累计发生额。
第五条 奖励措施:
(一)以市各商业银行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等金融机构的最终测评得分排出名次,对排名前列的金融机构按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等层次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以金融机构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或单项任务完成情况,设立单项奖和特殊贡献奖,分别用于表彰对洛阳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和特殊贡献的金融机构,特殊贡献指贷款核销、票据置换等。
(三)对驻豫各金融机构,以其投放到我市的资金数额排名,分出档次,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四)对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和洛阳银监分局,由市政府参考当年对各商业金融机构奖励标准研究决定。
(五)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洛阳分行的评奖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有关事项说明:
(一)金融机构支持洛阳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
(二)奖励标准由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奖励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呼和浩特市第三批保护绿地目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呼和浩特市第三批保护绿地目录》的决定
(2012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绿地保护的决定》,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对《呼和浩特市第三批保护绿地目录》予以公布。
呼和浩特市第三批保护绿地目录
序号 绿地类型 绿地名称 位 置 占地面积(公顷) 备注
1 公园类 锡林公园 东起公园绿地东边界,南至御龙江畔小区,西至锡林南路延伸段,北至世纪六路,美通批发市场对面,原园林局二苗圃 35
2 敕勒川公园 东起银河北街,南至园二路,西至腾飞路,北至敕勒川大街 38.6
3 游园类 交校游园 东起锡林路,南至大学路,西至银都大厦,北至都市华庭 0.69
4 环保游园 东起通道路,南至新华大街,西至99旅社,北至温州机电城 0.22
5 光明游园 东起扎达盖河,南至园林家属区,西至新桥北街,北至光明大街。 1.096
6 滨河游园 东起西顺城街,南至通顺西街,西至扎达盖河,北至大西街 1.43
7 怡 园 东起蒙都旅游客运中心,南至工艺厂巷,西至康佳电力住宅小区,北至游园边界 0.18
8 北垣街游园 东起东护城河街,南至北垣街,西至正白二甲街,北至铁道线 0.96
9 新华游园 东起长安金座,南至现有绿地边界,西至安泰巷,北至新华大街 1.15
10 和硕游园 东起公主府,南至海拉尔大街,西至通道路,北至职业学院正门 0.8931
11 街旁绿地 小府村绿地 东起通道路,南至铁道线,西至扎达盖河,北至海拉尔大街 3.1
12 会展中心绿地 东起会展中心广场,南至大学东街,西至东二环 2
13 扎达盖滨河绿地 南起北二环与通道路路口,北至呼武公路与生态路路口 39.8 全长214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