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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煤炭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23:22  浏览:9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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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煤炭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煤炭管理办法

(2004年5月16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煤炭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取缔煤炭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采取措施淘汰生产力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使煤炭生产逐步退出市场。

第六条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办矿、谁管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依法规范煤炭生产、经营行为。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监督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重大事故隐患、非法开采行为以及安全事故等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人员,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出租和转让。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延续、变更手续。

煤矿企业扩层、扩界开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经依法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 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在古空区开采的乡镇煤矿应当采用不探不掘、不探不采的探放水制度。

探水或者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者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前进。

第十五条 煤矿必须及时绘制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采掘工程平面图;

(四)通风系统图;

(五)井下运输系统图;

(六)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七)排水、防尘、压风等管路系统图;

(八)井下通信系统图;

(九)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井下避灾路线图。

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实行定期审查交换。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审查交换一次,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审查交换一次。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煤矿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

煤矿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入井人员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井下所有密闭必须统一编号、挂牌、建档,由专人管理。煤矿因开拓开采需启封密闭时,必须向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报告,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安排人员监督,由专业应急救援组织负责启封,确认安全后方可安排作业。

第十八条 煤矿井下作业不得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采掘工作面设计由煤矿编制,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应当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不得带电作业。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从业人员的3%配备,乡镇煤矿最低不得少于7名。重点产煤区的煤炭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其他区县应当明确负责煤炭管理的部门及其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配备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工作,对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提出方案和措施,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应当具有煤矿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不得兼职。

第二十二条 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和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煤炭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全面实行安全目标管理,严格执行检查、考核、验收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安全风险抵押金按照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吨煤1元提取,每年年初一次性上缴市煤炭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当年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作为安全奖励全额返还煤矿企业;当年发生死亡1人及1人以上事故的,扣除该煤矿企业当年上缴的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

煤矿企业闭坑后,当年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其当年上缴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额返还煤矿企业。

第二十五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统一管理,设立单独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按实际产量吨煤提取维简费13元,其中煤矿企业自留75%;煤炭管理部门集中使用25%,其中省市煤炭管理部门集中使用15%,区县煤炭管理部门集中使用10%。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自留提取的维简费,主要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预防职业危害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等,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少于维简费提取总额的30%。

第二十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集中使用部分,主要用于煤矿事故的抢险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排查等。

第二十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集中使用的维简费每半年结算一次,统筹安排使用。煤炭管理部门集中使用部分,由煤炭管理部门提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 煤炭管理部门集中提取使用的维简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煤矿企业,必须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对隐患整改的人员、责任、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落实到位。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一)超设计能力或者超核定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受瓦斯、煤尘、自燃发火、顶板、水害威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三)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岩柱的;

(五)煤矿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六)其他可能导致煤矿重大事故的危险性因素。

第三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所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煤矿矿长对本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煤矿企业或者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煤矿企业应当将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的情况报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对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指令,职工有权拒绝执行。

煤矿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作业。

第三十九条 发生煤矿伤亡事故,煤矿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时间如实向当地政府及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

煤矿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对煤矿伤亡事故不得隐瞒、谎报、延报、拒报。

第四十条 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煤矿企业采取部分或者全部停产整顿的措施:

(一)煤矿企业发生重大恶性事故的;

(二)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连续发生的;

(三)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

第四十二条 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进行整顿,经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三条 煤矿闭坑,必须向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实际开采的图纸资料、矿井闭坑后安全隐患资料及可行的安全闭坑措施,经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闭坑手续,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图纸资料由省煤炭管理部门和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管理部门分别存档。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煤炭经营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省煤炭管理部门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申请人凭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四十五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年检制度。

第四十六条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销售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申领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保证煤炭质量,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

第四十九条 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新上岗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小时,复审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60小时。

煤矿井下作业新进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72小时。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期间,煤矿企业应当支付工资。

第五十条 乡镇煤矿矿长任用(聘用),应当征得所在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煤炭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对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2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煤炭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实行公告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或者应关未关的煤矿(井),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撤除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

第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煤炭生产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

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内容及改扩建煤井投产未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投产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投入生产的煤矿,经检查生产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又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要求绘制图纸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产整顿;

(二)未按规定报送交换图纸的,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产整顿;

(三)所提供的交换图纸不能反映井下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此发生与相邻煤矿贯通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产整顿。

第六十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或者未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违章指挥职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屡次违章作业不予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安全指令的;

(五)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八)擅自启用已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停产整顿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以及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或者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谎报、延报、拒报煤矿伤亡事故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伤亡事故的煤矿企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符合关闭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者1至2人死亡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3至9人死亡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矿长任职资格;

(三)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有关区县、乡镇政府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发生伤亡事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七十条 区县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者应关未关的煤矿(井)的,按照规定分别对相应区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二)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二条 煤炭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按规定应当整改的煤矿企业没有督促其整改的;

(三)给未考核合格的人员签发有关证照的;

(四)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煤炭经营企业予以批准的;

(五)因玩忽职守、疏于监督管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产煤区是指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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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1〕25号


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厦门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促进产品创新,我会制订了《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
变额年金保险应当约定年金给付保险责任,或提供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的选择权。年金给付应当在保单签发时确定领取标准,并不允许趸领。年金选择权可以在保单签发时保证领取标准,或在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时再确定年金的领取标准。
变额年金保险可以提供以下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一)最低身故利益保证,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约定的最低身故金,受益人可以获得最低身故金;若保单账户价值高于最低身故金,受益人可以获得保单账户价值。
(二)最低满期利益保证,是指保险期间届满时,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约定的最低满期金,受益人可以获得最低满期金;若保单账户价值高于最低满期金,受益人可以获得保单账户价值。
(三)最低年金给付保证,是指在保单签发时确定最低年金领取标准。
(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是指在变额年金保险累积期内的当前资产评估日,若投资单位价格低于历史最高单位价格的约定比例,保单账户价值以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的该比例计算;若投资单位价格高于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的约定比例,保单账户价值以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是指账户设立以来的最高历史投资单位价格。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和《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寿险〔2007〕335号)设立、管理和评估的投资账户。
变额年金保险可以连结到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
第三条 变额年金保险保单应当具有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为保单连结的投资账户单位数乘以投资单位价格。在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情形下,若投资单位价格低于历史最高单位价格乘以约定比例,保单账户价值为保单连结的投资账户单位数乘以历史最高单位价格乘以约定比例。
变额年金保险保单连结多个投资账户的,保单账户价值应当将保单在各个投资账户中的价值加总计算。
第四条 变额年金保险的费用结构与上限,参照《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费用外,保险公司对于变额年金保险还可以收取保证利益费用,即保险公司为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而收取的费用。
保证利益费用可以按照保单账户价值或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一定比例,并以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期权定价模型或随机模型,审慎确定参数进行合理定价。
第七条 变额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为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的退保费用参照《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审慎评估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可能导致的风险,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降低风险。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所采取的管理模式,建立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的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投资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应对变额年金保险采用的管理模式、数量模型、模型参数及投资实施,建立适当的管理流程,明确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办变额年金保险的,除仅提供最低身故利益保证外,应采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管理模式。
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管理模式有:内部组合对冲模式和固定乘数平衡模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认可的管理模式中所称风险资产指具有一定市场风险或违约风险,流动性良好的资产。
无风险资产指无违约风险或违约风险极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无风险资产包括现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

第三章 内部组合对冲模式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设立一个无风险资产账户。该账户应独立于投资账户,并能够单独核算,账户资产按照市价估值。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通过内部模拟期权的方式管理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一)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单负债情况(保单持有人持有的投资账户单位数)计算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持有的投资账户多头。
(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所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相关参数,构建投资账户空头(内部卖出投资账户单位)与无风险资产账户多头(内部买入无风险资产)相结合的资产组合,模拟保单约定的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三)保险公司按照本条(一)和(二)确立的投资账户多头和投资账户空头应当统筹考虑,并通过买入投资单位或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实现。
(四)保险公司应动态调整投资账户多头、投资账户空头与无风险资产账户多头间的头寸,以适应现金流变化,并对冲面临的主要风险。
动态调整评估频率不得低于每周一次。
(五)公司应确定偏差容忍度,并据以调整账户头寸。
这里的偏差容忍度,是指保险公司对投资账户与无风险资产账户实际头寸与模型头寸偏离可以容忍的程度。
第十六条 变额年金保险应当对冲的风险至少包含市场风险与利率风险,并对波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组合对冲管理,不得影响各投资账户的正常运作与单位价格的计算。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采用基于无套利理论的期权定价或随机模拟模型,并据以进行产品定价及对冲管理。
保险公司应以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模型为参考,选取适当的分布函数产生经济情景及相关参数,并说明所选分布函数的合理性。

第四章 固定乘数平衡模式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应设立投资账户。该投资账户下应明确划分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
第二十条 固定乘数平衡,是指根据投资乘数、价值底线等参数,动态地调整投资账户中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间的投资比例,以管理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模式。
(一)投资乘数基于风险资产的波动率、流动性、公司的风险偏好等合理确定,在动态调整中应固定不变。
(二)价值底线等于最低保单利益保证在计算当日的现值。
贴现率以无风险资产收益率为基础确定。
(三)保险公司应当参照本条(一)和(二)确定的投资乘数和价值底线,计算风险资产目标头寸,并据以动态调整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的头寸。
风险资产目标头寸=投资乘数×(账户价值-价值底线)。
风险资产目标头寸不得超过账户价值。
动态调整评估频率不得低于每周一次。
(四)公司应确定偏差容忍度,并据以调整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头寸。
这里的偏差容忍度,是指保险公司对风险资产的实际头寸和目标头寸的偏离可以容忍的程度。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除提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产品外,应采取批次销售的方式。
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并提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如果管理模式支持,可以不采取批次销售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批次销售,是指在约定时段内进行集中销售。约定时段不得超过3个月。
采用批次销售的,每一集中销售期均应设立一个对应的投资账户。
销售结束后,投资账户应封闭,但发生赔付、退保等除外。
第二十三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保险公司应在条款中约定销售期结束后的某日为投资开始日,该期间承保的保单将从该日起集中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集中销售期需在产品申报时进行详细说明。
保险公司应在客户投保时履行告知义务,需在投保书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其对应投资开始日。
第二十五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销售期间资金的投资活动仅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高的金融工具。
集中销售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为投保人所有,销售结束后应按各投保人的资金数量及投保时间公平、合理地分配到各投保人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采用批次销售的,集中销售期间退保的,应退还投保人全部保费。

第五章 责任准备金提取要求

第二十七条 变额年金保险责任准备金由单位准备金、非单位准备金和保证利益准备金三部分构成。
第二十八条 单位准备金、非单位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参照《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计算非单位准备金使用的现金流不应包括保证利益收费及相关的佣金、营运成本和总部费用支出。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提取保证利益准备金,为保证利益准备金建立适合的评估流程,明确职责,并保证准备金评估流程切实实施。总精算师需要依据审慎性原则选择准备金评估的模型、评估假设,定期更新评估假设并对结果的合理性和充分性负责。
第三十条 除最低身故利益保证外,保证利益准备金应取以下两种方法计算结果的较大者:
(一)蒙特卡罗随机模拟法:
1、计算方法
(1)在每一个情景下计算该情景的“最大累计缺口现值”,
①在从评估日至保证期满的整个预测期内,预测在未来每个时间点的G值和账户价值,以及在未来每个时间点发生的保证利益收费,与保证利益相关的佣金、营运成本和总部费用。
预测时间点的G值在保证触发前为保单账户价值,在保证触发后为保单保证的利益。保单提供最低年金给付保证的,保单保证的利益在保证触发后为最低年金领取标准的精算现值,评估方法和假设遵循有关精算规定。
时间点间隔不大于一年。
各时间点的累计缺口金额( )为以下二者之和,即 :
a)该时间点预测的G值( )减去预测的账户价值( )的余额,与零的大者,即
b)从评估日到该时间点,各时间点与保证利益相关的佣金( )、营运成本( )和总部费用( )按无风险利率( )的累计值,减去保证利益收费( )按无风险利率的累计值。即
②最大累计缺口现值是评估日的各时间点累计缺口金额精算现值( )中的最大值。即 ,其中 中考虑了死亡率和退保率。
(2)重复上述过程,为每一情景建立“最大累计缺口现值”,
(3)基于“最大累计缺口现值”计算条件尾部金额,
①对所有的最大累计缺口现值按降序排序,条件尾部金额是排名前30%的最大累计缺口现值的算术平均值。
②计算时,最大累计缺口现值不得为负,所有小于零的最大累计缺口现值会被设置为零。
2、账户价值的预测
(1)保险公司应至少为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资产选择可观测的流动性强的指数,为货币市场类资产选择可观测的收益指标。
(2)对不同资产类别的指数和收益指标选择适合的随机模型模拟。
(3)公司内各独立投资账户可依据投资策略,由不同的指数或收益指标建立模拟账户来模拟投资账户的随机变化,并审慎的设立拟合度标准,定期验证拟合度。
(4)预测账户价值时,采用评估日投资账户各类资产实际的配置比例,并在整个预测期内保持不变。
如果公司采用固定乘数平衡模式,且已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账户内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该比例应该按约定方法随情景调整。显著的成本应计入累计缺口金额计算中的运营成本。
3、模拟情景
(1)最少使用1000个情景。
(2)每个情景须至少按年模拟指数或收益指标的变化,情景可模拟至所有保证期满,如果情景结束后还有未来保证责任,该部分责任对准备金评估不应产生实质影响。
(3)需要对情景进行校验。权益类指数的最低校验标准如下表所示,情景校验不需要通过所有的校验标准,总精算师需要审慎的判断未通过的校验标准不会对准备金计算产生实质影响。其他指数或收益指标的校验标准由总精算师依据审慎性原则制定。

分位点 一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十年
2.50% 0.63 0.49 0.42 0.40 0.38
5.00% 0.70 0.56 0.50 0.48 0.47
10.00% 0.76 0.66 0.62 0.61 0.62
90.00% 1.42 1.97 2.54 3.25 4.32
95.00% 1.56 2.33 3.18 4.11 5.77
97.50% 1.68 2.68 3.79 5.12 7.58
校验标准表示期末权益类指数分布对应分位点下的模拟值上限。如一年期、2.5%分位点的校验标准0.63表示在1000个情景中不少于25个情景,权益类指数在一年末价值不高于起点价值的0.63倍,则可以通过校验。
(4)不同资产类别间预期收益的协方差不得为负。
(5)不同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和方差满足风险市场价格关系。
(6)情景中除无风险利率外无均值回归假设;对于无风险利率的长期均值和回归速率需要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
4、分组评估
可以将风险特性相似的保单分组评估,但不可以相互抵消降低准备金。
5、对于不依赖情景的假设由总精算师依据审慎原则确定
(1)明确区分最优估计假设,和针对估计不确定性的风险边际。设定风险边际时对各假设应整体考虑。
(2)折现率使用评估日无风险收益率曲线。
(3)死亡率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使用相应保守的经验生命表。
(4)可以审慎地使用动态假设,但当保证利益高于账户价值时,动态退保假设不可以高于下表
保证利益/账户价值 小于110% 大于等于110%
退保假设 2% 0%
6、计算各年年末的累计缺口金额时可以考虑再保险的影响。公司对冲策略不影响准备金计算。
(二)静态精算评估法
1、基于未来法,按照以下标准情景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其它情景计算。标准情景是指在评估日各类资产价值下跌1倍标准差,然后按照各自的平均收益率增长。标准差和平均收益率由模拟情景产生。并且,权益类资产标准差不低于30%,平均收益率不高于5%。
2、 ,其中 为t时刻按照标准情景下跌后的保单账户价值,APV(Chg)为账户中除保证利益收费外的其他收费的精算现值, 为保证利益的精算现值。
3、折现率采用标准情景中的平均收益率。
4、评估死亡率应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
5、静态精算评估法可以考虑再保险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最低身故利益保证的评估,根据上述蒙特卡罗模拟情景将未来最低身故保证利益高于账户价值部分的精算现值减去未来相关收费的精算现值的余额,与零的大者。对所有情景计算出的上述值按降序排序,最低身故利益保证的保证利益准备金为排名前30%的算术平均值。

第六章 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二条 变额年金保险的信息披露,除本通知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比照中国保监会有关投资连结保险的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明确披露收取的保证利益费用。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明确披露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给付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变额年金保险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运作原理
(二)风险资产、无风险资产投资范围
(三)投资乘数
(四)价值底线的计算方法
(五)账户集中情景风险
账户集中情景,是指在动态调整中造成投资账户全部集中在无风险资产的情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的通知

卫医发〔2007〕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规范社区诊疗行为,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中医药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疾病谱和用药习惯以及药品供应情况等因素,对《目录》的药物品种进行调整并公布。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参考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公布的用药目录编制本单位处方集。西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一般只准选一个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剂品种,并且以国产或仿制药品为主。中成药主要是口服剂型,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只准选择一家企业生产的一个口服剂型(包括片剂、胶囊剂、丸剂、颗粒剂或口服液)品种。儿科用药可在目录范围内选择适宜的剂型和剂量规格。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具、管理和使用药品,应首选口服制剂进行治疗、尽量减少肌肉注射或静脉注射。
  四、各地应采取措施保证社区用药的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目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医政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二○○七年九月六日



  卫生服务中心基本用药目录(西药).xls
  卫生服务中心基本用药目录(中药).xls
附件1
社区用药目录(化学药)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化学药部分)

序 药 品 通 用 名 称 医 序 药 品 通 用 名 称 医
号 中 文 英 文 保 号 中 文 英 文 保
抗微生物药物
1 青霉素G Penicillin G √ 20 磺胺嘧啶 Sulfadiazine √
2 青霉素V Penicillin V √ 21 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 √
3 阿莫西林 Amoxicillin √ 22 呋喃妥因 Nitrofurantoin √
4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 23 诺氟沙星 Norfloxacin √
5 头孢氨苄 Cefalexin √ 24 左氧氟沙星 Levofloxacin √
6 头孢羟氨苄 Cefadroxil √ 25 氧氟沙星 Ofloxacin √
7 头孢唑啉 Cefazolin √ 26 环丙沙星 Ciprofloxacin √
8 头孢拉定 Cefradine √ 27 甲硝唑 Metronidazole √
9 头孢呋辛 Cefuroxime √ 28 替硝唑 Tinidazole √
10 头孢克洛 Cefaclor √ 29 利福平 Rifampicin √
11 头孢曲松 Ceftriaxone √ 30 乙胺丁醇 Ethambutol √
12 庆大霉素 Gentamicin √ 31 异烟肼 Isoniazid √
13 四环素 Tetracycline √ 32 吡嗪酰胺 Pyrazinamide √
14 米诺环素 Minocycline √ 33 制霉菌素 Nysfungin √
15 红霉素 Erythromycin √ 34 利巴韦林 Ribavirin √
16 罗红霉素 Roxithromycin √ 35 阿昔洛韦 Aciclovir √
17 琥乙红霉素 Erythromycin Ethylsucinate √ 36 金刚烷胺 Amantadine √
18 阿奇霉素 Azithromycin √ 37 小檗碱 Berberine √
19 克林霉素 Clindamycin √

抗寄生虫病药物
38 青蒿琥酯 Artesunate √ 41 吡喹酮 Praziquantel √
39 伯氨喹 Primaquine √ 42 阿苯达唑 Albendazole √
40 乙胺嘧啶 Pyrimethamine √ 43 左旋咪唑 Levamisole √

中枢神经系统药物
44 布桂嗪 Bucinnazine √ 61 丙戊酸 Valproate Acid √
45 吗啡 Morphine √ 62 阿司匹林 Aspirin √
46 罗痛定 Rotundine √ 63 复方阿司匹林 √
47 哌甲酯 Methylphenidate √ 64 复方氨基比林(安痛定) √
48 尼可刹米 Nikethamide √ 65 对乙酰氨基酚 Paracetamol √
49 洛贝林 Lobeline √ 66 酚麻美敏 √
50 吡拉西坦 Piracetam √ 67 氨基比林/苯巴比妥/非那西丁/咖啡因(索米痛) √
51 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 √ 68 吲哚美辛 Indometacin √
52 谷维素 Oryzanol √ 69 双氯芬酸 Diclofenac √
53 氯丙嗪 Chlorpromazine √ 70 布洛芬 Ibuprofen √
54 奋乃静 Perphenazine √ 71 尼莫地平 Nimodipine √
55 氯氮平 Clozapine √ 72 氟桂利嗪 Flunarizine √
56 艾司唑仑 Estazolam √ 73 桂利嗪 Cinnarizine √
57 地西泮 Diazepam √ 74 倍他司汀 Betahistine √
58 苯海索 Trihexyphenidyl √ 75 曲克芦丁 Troxerutin √
59 卡马西平 Carbamazepine √ 76 川芎嗪 Ligustrazine √
60 苯妥英 Phenytoin √

局部麻醉药物
77 普鲁卡因 Procaine √ 78 利多卡因 Lidocaine √

植物神经系统药物
79 山莨菪碱 Anisodamine √ 83 阿替洛尔 Atenolol √
80 东莨菪碱 Scopolamine √ 84 普萘洛尔 Propranolol √
81 颠茄 Belladonna √ 85 比索洛尔 Bisoprolol √
82 阿托品 Atropine √ 86 美托洛尔 Metoprolol √

循环系统药物
87 地高辛 digoxin √ 104 复方降压片 √
88 去乙酰毛花苷 Deslanoside √ 105 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 √
89 美西律 Mexiletine √ 106 硝酸甘油 Nitroglycerin √
90 普罗帕酮 Propafenone √ 107 地巴唑 Bendazol √
91 吲达帕胺 Indapamide √ 108 去甲肾上腺素 Norepinephrine √
92 尼群地平 Nitrendipine √ 109 间羟胺 Metaraminol √
93 维拉帕米 Verapamil √ 110 肾上腺素 Epinephrine √
94 硝苯地平 Nifedipine √ 111 多巴胺 Dopamine √
95 氨氯地平 Amlodipine √ 112 多巴酚丁胺 Dobutamine √
96 卡托普利 Captopril √ 113 非诺贝特 Fenofibrate √
97 依那普利 Enalapril √ 114 辛伐他丁 Simvastatin √
98 贝那普利 Benazepril √ 115 吉非贝齐 Gemfibrozil √
99 福辛普利 Fosinopril √ 116 三磷腺苷 Adenosine Triphosphate √
100 氯沙坦 Losartan √ 117 辅酶A Coenzyme A √
101 缬沙坦 Valsartan √ 118 特拉唑嗪 Terazosin √
102 硝酸异山梨酯 Isosorbide Dinitrate √ 119 25%硫酸镁 Magnesium Sulfate √
103 单硝酸异山梨酯 Isosorbide Mononitrate √

呼吸系统药物
120 溴已新 Bromhexine √ 126 氨茶碱 Aminophylline √
121 氨溴索 Ambroxol √ 127 茶碱 Theophylline √
122 可待因 Codeine √ 128 沙丁胺醇 Salbutamol √
123 右美沙芬 Dextromethorphan √ 129 二羟丙茶碱 Diprophylline √
124 喷托维林 Pentoxyverine √ 130 特布他林 Terbutaline √
125 复方甘草 √ 131 酮替芬 Ketotifen √

消化系统药物
132 复方氢氧化铝 √ 141 甲氧氯普胺 Metoclopramide √
133 枸橼酸铋钾 Bismuth Potassium Citrate √ 142 多潘立酮 Domperidone √
134 雷尼替丁 Ranitidine √ 143 酚酞 Phenolphthalein √
135 法莫替丁 famotidine √ 144 洛哌丁胺 Loperamide √
136 西咪替丁 Cimetidine √ 145 蒙托石 Dioctahedral Smectite √
137 奥美啦唑 Omeprazole √ 146 地衣芽胞杆菌 Licheniformobiogen √
138 乳酶生 Lactasin √ 147 双歧杆菌 Bifidobacterium √
139 多酶片 148 葡醛内酯 Glucurolactone √
140 溴丙胺太林 Propantheline Bromide √

泌尿系统药物
149 氢氯噻嗪 Hydrochlorothiazide √ 152 氨苯蝶啶 Triamterene √
150 呋塞米 Furosemide √ 153 阿米洛利/氢氯噻嗪 √
151 螺内酯 Spironolactone √ 154 甘露醇 Mannitol √

影响血液及造血系统药物
155 氨甲苯酸 Aminomethylbenzoic Acid √ 163 琥珀酸亚铁 Ferrous Succinate √
156 氨基已酸 Aminocaproic Acid √ 164 维生素B12 Vitamin B12 √
157 酚磺乙胺 Etamsylate √ 165 叶酸 Folic Acid √
158 卡巴克络 Carbazochrome √ 166 肌苷 Inosine √
159 维生素K1 Vitamin K1 √ 167 利血生 Leucogen √
160 肝素 Heparin √ 168 双嘧达莫 Dipyridamole √
161 右旋糖酐 Dextran √ 169 阿司匹林(80-100mg) Aspirin √
162 羟乙基淀粉 Hetastarch √ 170 维生素E烟酸酯 Vitamin E Nicotinate

抗变态反应药物
171 氯苯那敏 Chlorphenamine √ 174 西替利嗪 Cetirizine √
172 苯海拉明 Diphenhydramine √ 175 茶苯海明 Dimenhydrnate √
173 异丙嗪 Promethazine √

激素、降血糖、甲状腺激素及抗甲状腺药物
176 泼尼松 Prednisone √ 185 格列本脲 Glibenclamide √
177 泼尼松龙 Prednisolone √ 186 格列吡嗪 Glipizide √
178 地塞米松 Dexamethasone √ 187 格列喹酮 Gliquidone √
179 氢化可的松 Hydrocortisone √ 188 二甲双胍 Metformin √
180 黄体酮 Progesterone √ 189 阿卡波糖 Acarbose √
181 已烯雌酚 Diethylstilbestrol √ 190 吡格列酮 Pioglitazone √
182 甲羟孕酮 Medroxyprogesterone √ 191 左甲状腺素 Levothyroxine √
183 胰岛素 Insulin √ 192 丙硫氧嘧啶 Propylthiouracil √
184 精蛋白锌胰岛素 Insulin Zinc Protammine 193 甲巯咪唑 Thiamazole √

维生素类药物
194 维生素B1 Vitamin B1 √ 200 维生素AD Vitamin AD
195 维生素C Vitamin C √ 201 复合维生素B √
196 维生素B2 Vitamin B2 √ 202 干酵母 Dried Yeast √
197 维生素B6 Vitamin B6 √ 203 甲钴胺 Mecobalamin √
198 维生素A Vitamin A √ 204 碳酸钙 Calcium Carbonate √
199 维生素E Vitamin E

调节水、电介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205 灭菌注射用水 Sterile Water for Injection √ 210 氯化钾 Potassium Chloride √
206 葡萄糖 Glucose √ 211 葡萄糖酸钙 Calcium Gluconate √
207 葡萄糖氯化钠 √ 212 碳酸氢钠 Sodium Bicarbonate √
208 氯化钠 Sodium Chloride √ 213 口服补液盐 √
209 复方氯化钠 √

临床各科用药(外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及口腔科)
214 硼酸粉剂 √ 239 吲哚美辛栓剂 √
215 硫酸镁粉剂 √ 240 红霉素眼膏 √
216 高锰酸钾粉剂 241 四环素可的松眼膏 √
217 75%乙醇溶液 242 氯霉素滴眼液 √
218 2%碘酊 243 妥布霉素滴眼液 √
219 3%过氧化氢溶液 √ 244 利福平滴眼剂 √
220 复方氯已定含漱液 245 左氧氟沙星滴眼液 √
221 聚维酮碘溶液 246 噻吗洛尔滴眼液 √
222 开塞露 √ 247 吡诺克辛滴眼液 √
223 炉甘石洗剂 √ 248 阿昔洛韦滴眼液 √
224 苯扎氯铵贴 249 可的松滴眼液 √
225 鱼石脂软膏 √ 250 硫酸锌滴眼液 √
226 莫匹罗星软膏 √ 251 羟苄唑滴眼剂 √
227 红霉素软膏 √ 252 色苷酸钠滴眼剂 √
228 氢化可的松软膏 √ 253 人工泪液滴眼液 √
229 曲安奈德软膏 √ 254 氧氟沙星滴耳剂 √
230 丁苯羟酸乳膏 255 碳酸氢钠滴耳液 √
231 双氯芬酸二乙胺乳膏 256 麻黄素滴鼻剂 √
232 冻疮膏 257 复方薄荷滴鼻剂
233 克霉唑软膏 √ 258 西地碘片 √
234 特比奈芬软膏 √ 259 复方硼砂漱口片 √
235 酞丁安软膏 260 口腔溃疡膜
236 咪康唑软膏、栓剂 √ 261 酚甘油
237 甲硝唑栓 √ 262 碘甘油
238 复方莪术油栓 √

解毒药物
263 纳络酮 Naloxone √ 265 氯解磷定 Pralidoxime Chloride √
264 硫代硫酸钠 Sodium Thiosulfate √

其它
266 破伤风抗毒素 Tetanus Toxoid √

注: 1、药品名称均为通用名或制剂通用名。
2、药品分类按作用分大类,未分亚类。
3、具有多种作用的同一药品放在其主要作用的类别中。
4、急救药品按其作用归入相应的类别。
5、本目录共266种药品,医保品种247种,占92.9%。
附件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中成药部分)

序号 药品通用名称 医保 序号 药品通用名称 医保
1.内科用药
1.1 解表类
1.1.1 辛温解表
1 感冒清热颗粒 √ 3 正柴胡饮颗粒 √
2 感冒软胶囊
1.1.2 辛凉解表
4 柴胡注射液 √ 7 维C银翘片 √
5 银翘解毒片 √ 8 重感灵片 √
6 桑菊感冒片 √
1.1.3 表里双解
9 荆防合剂 √ 10 防风通圣丸 √
1.1.4 扶正解表
11 玉屏风散 √
1.2 泻下类
12 三黄片 √ 15 麻仁润肠丸 √
13 一清胶囊 √ 16 通便灵胶囊 √
14 苁蓉通便口服液 √
1.3 清热类
1.3.1 清热泻火
17 牛黄解毒片 √ 20 牛黄上清丸 √
18 牛黄清火丸 √ 21 牛黄清心丸 √
19 牛黄清胃丸 √
1.3.2 清热解毒
22 清热解毒颗粒 √ 25 新清宁片 √
23 板蓝根颗粒 √ 26 莲花清瘟胶囊
24 抗病毒颗粒 √
1.3.3 清脏腑热
27 双黄连口服液 √ 32 加味香连丸 √
28 银黄颗粒 √ 33 龙胆泻肝丸 √
29 复方益肝灵片 √ 34 葛根芩连微丸 √
30 护肝片 √ 35 复方黄连素片 √
31 茵栀黄口服液 √
1.3.4 清热祛暑
36 藿香正气水(软胶囊) √ 38 十滴水 √
37 清瘟解毒丸 √
1.4 温里类
39 附子理中丸 √ 42 香砂养胃丸 √
40 温胃舒胶囊 √ 43 黄芪建中丸 √
41 虚寒胃痛颗粒 √ 44 胃气止痛丸
1.5 固涩类
45 桑螵蛸散 46 金锁固精丸 √
1.6 祛痰、止咳、平喘类
1.6.1 祛痰、止咳
47 通宣理肺丸 √ 52 痰咳净片 √
48 小青龙合剂 √ 53 养阴清肺糖浆 √
49 止咳橘红口服液 √ 54 蜜炼川贝批杷膏 √
50 蛇胆川贝液 √ 55 祛痰灵口服液 √
51 急支糖浆 √ 56 羚羊清肺丸
1.6.2 平喘
57 消咳喘胶囊 √ 59 咳喘宁口服液 √
58 固本咳喘片 √ 60 精制咳嗽痰喘丸
1.7 开窍类
61 清开灵口服液 √ 63 苏合香丸 √
62 紫雪散 √
1.8 扶正类
1.8.1 补气
64 补中益气颗粒 √ 66 香砂六君丸 √
65 参苓白术丸 √ 67 人参健脾丸 √
1.8.2 补血
68 归脾丸 √ 69 当归补血口服液 √
1.8.3 补阴
70 六味地黄丸 √ 73 麦味地黄丸 √
71 知柏地黄丸 √ 74 百令胶囊
72 杞菊地黄丸 √
1.8.4 补阳
75 四神丸 √ 76 金匮肾气丸 √
1.8.5 气血双补
77 人参归脾丸 √
1.8.6 益气养阴
78 生脉饮颗粒 √ 80 消渴丸 √
79 金芪降糖胶囊 √ 81 参芪降糖胶囊 √
1.9 安神类
82 天王补心丸 √ 86 枣仁安神液 √
83 柏子养心丸 √ 87 安神补心胶囊 √
84 刺五加片 √ 88 安神补脑液 √
85 养血安神丸 √
1.10 活血、祛淤类
1.10.1 活血
89 黄杨宁片 √ 92 麝香保心丸 √
90 参松养心胶囊 √ 93 心脑舒通片 √
91 参芍片 √ 94 冠心苏合丸 √
1.10.2 化淤
95 复方丹参片(滴丸) √ 101 丹七片 √
96 血府逐瘀丸 √ 102 银杏叶片 √
97 通心络胶囊 √ 103 通塞脉片 √
98 速效救心丸 √ 104 消栓再造丸 √
99 活血通脉胶囊 √ 105 地奥心血康胶囊
100 愈凤宁心片 √
1.11 理气、消导类
1.11.1 疏肝理气
106 加味逍遥丸 √ 108 舒肝止痛丸
107 舒肝丸 √
1.11.2 理气和胃
109 气滞胃痛颗粒 √ 112 四磨汤口服液 √
110 胃苏颗粒 √ 113 香砂枳术丸 √
111 元胡止痛片 √ 114 舒肝和胃丸
1.11.3 消导
115 越鞠保和丸 √ 118 六味安消胶囊 √
116 木香顺气丸 √ 119 开胸顺气丸 √
117 健胃消食片
1.12 治风类
120 川芎茶调颗粒 √ 126 珍菊降压片 √
121 牛黄降压丸 √ 127 天麻钩藤颗粒 √
122 正天丸 √ 128 强力天麻杜仲胶囊 √
123 华佗再造丸 √ 129 小活络丸 √
124 人参再造丸 √ 130 复方罗布麻片 √
125 大活络丸 √ 131 脑立清胶囊 √
1.13 祛湿类
132 追风透骨丸 √ 135 独活寄生丸 √
133 尫痹颗粒 √ 136 风湿祛痛胶囊 √
134 正清风痛宁胶囊 √
1.14 降脂类
137 绞股蓝总甙胶囊 √ 138 血脂康胶囊 √
2.外科用药
2.1 内服药
2.1.1 清利肝胆
139 消炎利胆片 √ 141 大柴胡丸
140 胆石通胶囊 √ 142 金黄利胆胶囊
2.1.2 清热解毒
143 地榆槐角丸 √ 144 连翘败毒丸 √
2.1.3 清热利湿
145 三金片 √ 148 痔疮片 √
146 尿毒清颗粒 √ 149 尿感宁颗粒 √
147 普乐安胶囊 √
2.1.4 通淋消石
150 结石通片 √ 152 排石颗粒 √
151 金钱草颗粒 √
2.2 外用药
153 京万红烫伤膏 √ 158 生肌玉红膏 √
154 湿润烧伤膏 √ 159 马应龙麝香痔疮膏 √
155 如意金黄散 √ 160 九华痔疮栓 √
156 紫草油膏 √ 161 鸡眼膏
157 清凉油 162 三黄膏 √
3.骨伤科用药
3.1 内服药
3.1.1 活血化瘀
163 跌打丸 √ 166 红药片 √
164 三七伤药片 √ 167 云南白药胶囊 √
165 七厘散 √ 168 回生第一散 √
3.1.2 活血通络
169 活血止痛胶囊 √ 172 木瓜丸 √
170 养血荣筋丸 173 颈复康颗粒 √
171 祖师麻片 √ 174 根痛平颗粒
3.1.3 补肾壮骨
175 骨刺丸 √ 176 仙灵骨葆胶囊 √
3.2 外用药
3.2.1 活血化瘀
177 云南白药气雾剂 √ 178 骨痛贴膏 √
3.2.2 活血通络
179 正红花油 √ 183 关节止痛膏 √
180 麝香壮骨膏 184 正骨水 √
181 狗皮膏 √ 185 寒痛乐熨剂
182 伤湿祛痛膏 186 代温灸膏 √
4.妇科用药
4.1 理血剂
187 妇科痛经丸 √ 190 当归片
188 益母草颗粒 √ 191 花红片 √
189 桂枝茯苓胶囊 √
4.2 清热剂
192 妇科千金片 √ 195 抗宫炎片 √
193 金刚藤糖浆(胶囊) √ 196 金鸡颗粒 √
194 野菊花栓剂 √ 197 妇炎康栓剂 √
4.3 消肿散结剂
198 乳癖消片 √
4.4 扶正剂
199 八珍益母丸 √ 202 坤宝丸
200 乌鸡白凤丸 √ 203 更年安片 √
201 安坤颗粒 √
5.儿科用药
204 健脾消食丸 210 导赤丹
205 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 211 小儿金丹
206 小儿咽扁颗粒 212 小儿至宝丸
207 小儿感冒冲剂 213 小儿清咽颗粒
208 保婴丹 214 小儿止咳化痰冲剂
209 儿童清肺口服液
6.眼科用药
215 珍珠明目滴眼液 √ 217 石斛夜光丸 √
216 麝珠明目滴眼液 √ 218 明目地黄丸 √
7.耳鼻喉科用药
7.1 耳病
219 耳聋左慈丸 √ 220 滴耳油 √
7.2 鼻病
221 鼻炎康片 √ 224 藿胆丸 √
222 滴通鼻炎水 √ 225 辛芳鼻炎胶囊
223 鼻咽清毒颗粒
7.3 咽喉病
226 黄氏响声丸 √ 230 锡类散 √
227 六神丸 √ 231 清咽滴丸 √
228 双料喉风散 √ 232 冬凌草片 √
229 西瓜霜粉剂 √ 233 口炎清颗粒
8.皮肤科用药
234 当归苦参丸 √ 238 皮肤康洗液 √
235 皮肤病血毒丸 239 无极膏
236 湿毒清胶囊 √ 240 癣湿药水 √
237 二妙丸

注: 1.中成药口服剂型:片剂、丸剂(水丸、蜜丸)、颗粒剂(冲剂)、胶囊剂、口服液(糖浆剂)。
2.本目录共243种药品,儿科用药11种,其他232种,医保品种204种,占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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